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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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

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财综[1999]68号、浙地税征[1999]69号、浙交[1999]2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1999.07.07

【实施日期】1999.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

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财综[1999]68号、浙地税征[1999]69号、浙交[1999]276号1999年7月7日)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各市、地、县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下同)管理,规范涉税收费项目的发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和交通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有利于收费监管的原则,

双方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和发票管理工作。

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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