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小船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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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一)

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一)

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一)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简述1. 确定检验范围•根据沿海小型船舶的分类和用途,规定了不同类型船舶的检验要求。

•例如,渔船、客船、货船等不同类型的船舶在检验范围上可能有所不同。

2. 船舶设备检验船体结构检验•检查船体结构的牢固性、稳定性和耐久性等。

•例:检查船体焊接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弯曲、裂缝或腐蚀等情况。

船舶主要设备检验•检查船舶的主要设备,如发动机、推进系统、电气设备等。

•例:检查发动机的运行状态、主机舱的通风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等。

辅助设备检验•检查辅助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导航设备等。

•例:检查救生圈的数量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救生衣是否存放在易取用的位置。

3. 治安、环保设施检验安全设施检验•检查船舶的安全设施,如防滑设施、防护栏等。

•例:检查甲板上的安全扶手是否合格,是否设置了有效的防撞装置。

环保设施检验•检查船舶的环保设施,如污水处理设备、油水分离设备等。

•例:检查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泄漏或故障。

4. 安全管理检验人员管理检验•检查船员的持证情况、工作人员配备等。

•例:检查船员证书是否有效,船上是否配备了足够数量的救生员。

操作规程检验•检查船舶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例:检查船舶的操纵程序是否明确,如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

5. 检验机构和人员资质要求•要求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

•例:检验机构必须获得国家认可并具备相关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书并参加培训。

以上为对“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简述,通过对船舶设备、治安环保设施和安全管理的检验,目的是确保沿海小型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和环境的安全。

这些规则的遵守可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好嘞,以下是为您生成的《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相关文章: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沿海小型船舶检验的那些事儿。

咱先说这船的结构强度,那可太重要啦!船得能经得住风浪的折腾,不能一有点小风小浪就散架喽。

所以在建造的时候,材料得选好,焊
接得结实,这是必须的!要是发现用了劣质材料或者焊接马虎,那可
不行,绝对禁止!
再说说船上的设备。

导航设备得灵敏准确,不然在大海上迷路了可
就麻烦大了。

通信设备也不能掉链子,万一有个紧急情况得能跟外界
联系上。

像那种已经损坏的或者老旧不好使的设备,别想着凑合,禁
止使用!
还有消防和救生设备,这可是保命的家伙什儿。

灭火器得能正常工作,救生艇、救生圈啥的都得完好无损。

要是少了这些或者有损坏的,那可太危险啦,绝对不允许!
船员的操作也有规矩。

得经过专业培训,知道怎么开船,怎么应对
各种情况。

不能瞎操作,比如超速行驶、违规转向,这都是不允许的。

说到这儿,有人可能要问啦,为啥要这么严格呢?那是因为大海可
不比陆地,情况复杂多变,稍微有点疏忽,就可能酿成大祸。

咱们的
这些检验规则,就是为了保证大家的安全,让每一次出海都能平平安安地回来。

所以呀,不管是造船的、开船的,还是管船的,都得认认真真遵守这些检验技术规则。

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船上所有人的生命负责。

让咱们一起,严格遵守规则,畅享大海的美丽与广阔,同时也保证每一次航行都稳稳当当、顺顺利利的!怎么样,朋友们,都记住了不?。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等5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8]3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一)内陆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立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1、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城区及柳江县)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沿海小船检验规范最新标准

沿海小船检验规范最新标准

沿海小船检验规范最新标准沿海小船检验规范是确保船舶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标准。

以下是根据最新标准制定的沿海小船检验规范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沿海水域航行的小船,包括但不限于渔船、游艇、快艇等。

二、船舶设计和建造1. 船舶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相关安全标准。

2. 建造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确保船舶结构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3. 船舶的尺寸、载重和动力配置应符合设计规范。

三、船舶安全设备1. 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和救生艇。

2. 应安装有效的导航设备,如罗盘、雷达、GPS等。

3. 必须有适当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四、船舶环保要求1. 船舶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禁止排放有害物质。

2.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垃圾收集装置等。

3. 船舶应定期进行环保检查,确保符合排放标准。

五、船舶操作和维护1. 船舶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熟悉船舶操作规程。

2. 船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船舶应有详细的操作和维护记录。

六、检验和认证1. 船舶在投入运营前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2. 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结构、安全设备、环保设备等。

3. 船舶应定期接受复检,以确保持续符合检验标准。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范的船舶所有者或操作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船舶,将被责令停止航行并进行整改。

八、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制定机构所有。

本规范旨在通过明确的标准和要求,提高沿海小船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清洁。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注册验船师B级《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知识点总结

注册验船师B级《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知识点总结

《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本法规适用于船长5m至20m以下的国内航行沿海小型船舶。

本法规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军船;(2)木质船;(3)闪点小于60o C的油船;(4)运输危险品船(包括散化船、液化船);(5)潜水船舶或半潜水船舶;(6)帆船(包括机帆船);(7)体育运动船;(8)游艇(就本法规而言,游艇系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并使用且用于非经营性的娱乐、休闲和观光船舶);(9)渔船。

2、证书的有效期对客船不超过2年,对高速船不超过5年,对货船不超过5年。

3、除主照明外,在乘员经常出入的处所,还需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蓄电池组供电。

对于由2组蓄电池组作为电源的船舶,可不必设置应急照明。

4、客船不应使用汽油舷外挂机和LPG座舱机。

5、船舶操作手册内容:1)船舶简介;2)各个系统简介;3)安全使用;4)脱险措施;各个系统简介:包括推进系统、燃油系统、操舵系统、通风系统、舱底水系统、电力系统、消防系统等。

(无压载系统)船的简介:包括船的主尺度、航速、营运限制的类别、配备的机电设备、通信设备、信号设备、灭火设备、救生设备、主机功率、油水装载量、续航力、乘员定额、排污设备等。

(无耗油量)安全使用要点内容:在风浪中航行时的航速限制;高速船高速航行时防止横稳性突降的主机转速限制;高速船高速回转时主机转速的限制;追越其他船舶时的航速限制;装有汽油舷内外机或舷内机船的安全使用要求,包括保持自然通风口通畅及机械通风等要求。

6、沿海小型船舶批准图纸的有效期为4年。

7、航行时间超过2h的船舶至少映射之一的单人可关闭式的厕所和一个洗手水槽。

8、沿海小型船舶的电源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由独立的原动机驱动的发电机;2、由推进主机驱动的发电机;3、蓄电池组。

9、沿海小型船舶,手提式灭火器配备:(多选)任何单个CO2灭火器的最大容量都应不大于2kg;1)客舱内至少2具手提式灭火器。

2)机舱内至少应配置2具手提灭火器,其中1具应放在出入口附近。

沿海小船检验规范

沿海小船检验规范

凡等效于或替代本规范要求的艇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 ( - ( - + - ( 除另有规定外, 置、 材料、 设备或器具等, 只要能提供必需的试验、 理论依据或使用经验, 或公认的现行标准等, 经本社同意后, 均可被接受。 航行区域的遮蔽条件及艇的尺度等, 认为实施本规范的 ( - ( - + - * 如考虑到小艇的航程、 任何要求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 经本社同意, 可免除本规范中的任一要求。 (-(-, (-(-,-( (-(-,-* 予以明确。 申请 拟取得本章 ( - * - * 规定证书的小艇, 应向本社申请检验。 向本社申请小艇检验可以是入级检验, 也可以是非入级检验。申请方申请时应
和营运限制类别附加标志。 (!) 艇型类别附加标志见表 ! " # " $ " ( # !) 艇型类别附加标志
艇型类别 高速艇 低速艇 附加标志 %&’( )*++, -./0 1.2 )*++, -./0
表 !"#"$"( # !)
(#) 营运限制附加标志见表 ! " # " $ " ( # #) 营运限制附加标志
(!) 总长 !"#(") : 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 不包括其他突 出物。 : 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 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 (#) 艇长 !(") 部份的总长, 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 满载排水量 ! ( %) : 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 备品、 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 全, 并装满燃油、 滑油、 淡水、 食品和供应品, 额定乘员全部上艇, 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 排开水的重量。 (&) 满载吃水 $(") : 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 在艇长 ! 中点处由龙骨下表面量到 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 系指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 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 艇宽 %(") (()) 型深 & (") : 系指在艇长 ! 中点处, 从龙骨下表面至干舷甲板 (甲板艇) 上缘或舷侧 板顶端 (敞开艇) 的垂向距离。 ((() 干舷 ’(") : 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 (甲板艇) 上缘或舷侧板顶端 (敞开艇) 的垂 向距离。 系指具有自首至尾风雨密连续甲板的小艇。 ((*) 甲板艇: ((+) 敞开艇: 系指不设有甲板艇具有的风雨密连续甲板的小艇, 敞开艇载客不允许超过 且仅限于在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条件下营运。 (* 人, ((,) 干舷甲板: 系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 (-(-+ 等效与免除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 概述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保障海洋渔船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护渔业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渔船的结构、设备和操作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为渔业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2.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意义在大洋深处,海洋渔船面临的风险和挑战非常多。

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行对于维护渔业生产以及渔民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为渔船提供了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

这些规则要求渔船在投入使用前和运营期间接受定期检验,确保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深度评估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深度评估包括对其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流程进行全面考察。

3.1 规则内容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涵盖了船舶的结构、设备、操作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其中,对船体结构的要求包括抗风浪强度、抗碰撞能力以及消防安全等。

对设备的要求包括主机、船用设备、通信设备等的安装和维护。

对操作和管理的要求包括船员的资质要求、航行安全管理制度等。

3.2 适用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从事近海渔业的渔船。

根据渔船的尺寸、航区和作业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等级的检验要求。

一般来说,较大型的渔船承载更多的渔业资源和人员,对其安全性要求更高。

3.3 执行流程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执行流程主要包括检验的准备、检验的实施和检验结果的评估。

每艘渔船在进入使用之前需要进行首次检验,以获得船舶检验合格证。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渔船需要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渔民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作为一个重要的法规体系,它为渔船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和管理要求。

它也对渔船的结构和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渔船的科技进步和水平提升。

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 总则中国船级社承担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工作,必须遵守下列技术规则。

2. 现场检验2.1 现场检验应当在船坞、码头或海上进行,必要时可在工厂、修船场等其他地点进行。

2.2 现场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认真执行现场检验方案,对船舶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2.3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对船舶技术标准、检验方法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 船舶结构检验3.1 船舶结构检验包括船壳、船底、甲板、舱口、船头、船尾等部位的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

3.2 船舶结构检验应当对船体的强度、振动特性、承载力、变形、耐久性等进行检查。

4. 机电设备检验4.1 机电设备检验应当对发动机、燃料系统、冷却系统、动力传动装置、电气系统、舵机、锅炉、压缩机、冷藏设备等进行检查。

4.2 机电设备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对设备的性能、效率、可靠性、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5. 舾装设备检验5.1 舾装设备检验应当对锚链、缆绳、筏艇、救生设备、灭火器、通讯设备、导航设备、气象设备、救生衣、生命舱、消毒设备等进行检查。

5.2 舾装设备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对设备的质量、可靠性、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6. 检验报告6.1 检验人员在完成检验后,应当及时制作检验报告,详细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

6.2 检验报告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6.3 检验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并留存相关部门备查。

7. 其他规定7.1 本技术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不适用于其他检验项目。

7.2 对于本技术规则未涉及的部分,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7.3 在执行本技术规则时,应当保证检验的公正、客观、科学、严谨。

12M小船检验规则

12M小船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作业航区划分····················································································第3节定义 ··································································································第4节特别规定····························································································第二章检验和发证····························································································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检验范围····························································································第3节证书签发····························································································第三章船舶构造与机电设备················································································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船体 ··································································································第3节轮机 ··································································································第4节电气设备····························································································第四章稳性、载重线、吨位丈量 ·····························································第1节稳性 ··································································································第2节载重线·······························································································第3节吨位丈量····························································································第五章船舶设备·······························································································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救生设备····························································································第3节消防设备 ·····························································································第4节航行和信号设备 ····················································································第5节无线电设备 ··························································································第6节防污染 ································································································附件1 ···············································································································2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浙江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浙江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2017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航区第3节定义第二章检验与发证第1节检验类别第2节检验程序第3节检验项目分类第4节检验项目第5节批量船的检验第6节检验文件签署第7节图纸资料第8节档案管理第三章船体构造第1节一般规定第2 节钢质船体第3节木质船体第4节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船体第5节聚乙烯船体第四章船舶设备第1节舵设备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第3节救生与消防设备第4节航行与信号设备第5节防污染设备第五章轮机与电气第1节轮机第2节电气第六章稳性、干舷、吨位第1节完整稳性第2节干舷第3节吨位附录:1、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2、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记录3、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报告4、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5、摇摆试验与稳性计算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为规范本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提高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的规定,结合我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特点,制定《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12m的内河渔业船舶,但排、筏、浮具和高速船除外。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船舶除满足本办法外,还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

1.1.3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1.1.4 本办法由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2节航区1.2.1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B、C 二级。

航区级别规定的浪高h的范围为:B级:0.5m <h ≤1.5mC级:h≤0.5m。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航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船舶必须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出示。

《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

《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一年。

第二章检查与处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检查小型船舶的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应在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不应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证书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六)航行设备;(七)载重线要求;(八)系泊设施;(九)无线电设备;(十)推进与辅助机械;(十一)防污染设备;(十二)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十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件。

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测技术规则

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测技术规则

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测技术规则
1. 哎呀,你知道吗,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测技术规则里说每次出海前都得检查船舶的稳定性呢!就像你出门得检查鞋带系没系好一样重要。

2. 嘿,在这些规则里,设备的安全性检测那可真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前得确保武器没问题呀。

3. 哇塞,对船舶的消防设施检测也是规则要求呢!这和我们家里备着灭火器是一个道理啊。

4. 哟,导航设备的检测是不是很关键呀?不然不就像在大雾天里没带眼镜一样迷茫嘛。

5. 嘿呀,船舶的结构完整性检测可不能忽视啊!就像房子得牢固才能住得安心嘛。

6. 哎呀呀,通讯设备的检测也很重要呀!没有它那不就跟聋子一样嘛。

7. 哇哦,动力系统的检测也是规则强调的呢!这可不就是汽车的发动机嘛,得强劲才行。

8. 嘿,污染排放检测也是要认真对待的呢!不然就像随地扔垃圾一样破坏环境呀。

9. 总之,这些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测技术规则真的是太重要啦!每一条都关乎着船舶的安全和顺利航行呀,我们可一定要严格遵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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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艇体、 轮机、 电气等均符合 ! )*+ & ! & 或! )*+ ’ ! ’ 表示在本社监督下建造的小艇, 本规范要求, 特别检验间隔期为 & 年 (高速艇) 或’年 (低速艇) 。 但经本社检验, 认为符合本 ! )*+ & ! & 或! )*+ ’ ! ’ 表示不在本社监督下建造的小艇, 规范要求, 特别检验间隔期为 & 年 (高速艇) 或’年 (低速艇) 。本社根据小艇的技术状态、 保养 情况及营运状况, 认为有必要缩短其特别检验间隔期时, 对于高速艇 & ! & 可改为 % ! & 或 $ ! &, 表 示特别检验间隔期相应缩短为 % 年或 $ 年; 对于低速艇 ’ ! ’ 可改为 & ! ’ 或 % ! ’, 表示特别检验 间隔期相应缩短为 & 年或 % 年。 "#$#&#$ 凡批准入级的小艇, 将根据艇的具体情况在船级符号后加注艇型类别附加标志 ・%・
第*节
(-*-( 检验的类别
检验与证书
( - * - ( - ( 小艇的检验类别分为: (() 初次检验, 包括: ! 新建小艇的建造检验; " 现有小艇的初次检验。 (#$ "#$#$#" 航证书。 "#$#$#$ 航证书。 "#$#$#% "#$#%
年度检验; 上排 ! 坞内检验; 特别检验; 附加检验。
证书的签发 凡申请非入级检验的小艇, 经初次检验, 符合本篇要求, 根据申请方要求发给适 凡申请入级检验的小艇, 经初次检验, 符合本篇要求, 由本社发给船级证书和适 证书的有效期对高速艇不超过 & 年, 对低速艇不超过 ’ 年。 营运检验的间隔期
第=节
!"="! 图纸审查
初次检验
由设计部门或造船厂向本社指定的审图单位申请审图, 并按 ! " = " ! " ! 新建小艇开工前, 本节规定将图纸资料一式 = 份送交审查。 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批准图纸 ! " = " ! " # 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上指定的建造厂、 的有效期限为 $ 年。 ! " = " ! " =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本社批准: (!) 总布置图; ! (#) 基本结构图 (包括主要横剖面结构、 首尾结构、 舱壁、 甲板、 上层建筑、 典型结构节点 ! 图等) ; (=) 铺层设计图; ($) 主机座和齿轮箱座结构图; (D) 艇体建造原则工艺说明书; (E) 干舷和载重线标志 F 干舷和储备浮力计算书; ! (G) 完整稳性计算书; ! (>) 不沉性计算书; ! ・$・
(!) 门、 窗、 盖的结构, 安装和布置图; ! ("#) 舾装数计算书锚泊、 系泊、 栏杆、 扶手和甲板防滑设施图; ("") 舵结构图 (包括舵叶、 舵杆、 舵承及其连接等结构) 及其强度计算书; ("$) 结构防火布置图; ! ("%) 消防和救生设备布置图 (应包括应急通道和应急出口) ; ! ("&) 机器处所布置图; ! ("’) 机器处所通风布置图; ! ("() 轴系布置图及螺旋桨图; ! (")) 轴系强度及螺旋桨强度计算书; ("*) + 形推进装置或舷内外机的尾机布置图; ( ! "!) 操舵系统图; ($#) 管系布置图 (包括主、 辅机排气管系、 燃油管系、 消防水管系、 舱底水管系) ; ! ($") 防污染设备布置图; ($$) 电力负荷计算书 (包括蓄电池容量计算) ; ($%) 电力系统图, 图中应标明: ! ! " # 电机、 变压器、 蓄电池组和电力电子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 配电板的所有馈电线; 电缆的型号、 截面积和主要额定参数;
营运限制 沿海航区营运限制 遮蔽航区营运限制 平静水域营运限制 附加标志 3./40/5 )+67&8+ 9+406&80&.: )(+50+6+, )+67&8+ 9+406&80&.: 3/5; </0+6 )+67&8+ 9+406&80&.:
表 !"#"$"( # #)
对入级的小艇, 如满足本篇第 > 章的规定, 本社将授予安全 ? 环保 ! " # " $ " = 经船东申请, 附加标志 )/@+0A ? 35+/:。 !"#"$"$ 1BC。 符合第 = 篇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动力小艇, 本社将授予液化石油气动力附加标志
第!篇
纤维增强塑料艇
第!章 第!节
!"!"! 适用范围
检验与证书 一般规定
(!) (包括营业性的 ! " ! " ! " ! 本篇一般适用于艇长 #$% 及以下的纤维增强塑料机动小艇 游艇) , 其中艇长 (!) 为 !&% 及以上的高速艇, 应满足本社 《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的有 关要求。 其营运限制规定如下: ! " ! " ! " # 适用本篇的小艇, (!) 沿海航区营运限制: 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 ( %)*+ 的水域, 且在其经营的航线上, 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避难地不超过 $,。如上述某些水域的海况较为恶劣, 则本社可视 其情况对上述距离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如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所在营运区的海岸主管机关对 该水域有特定距离的规定时, 则应根据该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 遮蔽航区营运限制: 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 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 条件较好、 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 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 !’ ( %)*+; 或 在距岸不超过 !’ ( %)*+ 的水域, 小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 #,, 并限制在风级 不超过 - 级 (蒲氏风级) 且最大波高不超过 # " &% 的海况下航行。 (.) 平静水域营运限制: 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 ( %)*+ 的水域, 小艇满载并以其营运 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 #,, 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 / 级 (蒲氏风级) 且最大波高不超过 ! " .% 的海 况下航行。 !"!"!". !"!"!"$ 小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本社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规定。 适用本篇的机动小艇系指以柴油、 汽油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小艇。
凡等效于或替代本规范要求的艇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 ( - ( - + - ( 除另有规定外, 置、 材料、 设备或器具等, 只要能提供必需的试验、 理论依据或使用经验, 或公认的现行标准等, 经本社同意后, 均可被接受。 航行区域的遮蔽条件及艇的尺度等, 认为实施本规范的 ( - ( - + - * 如考虑到小艇的航程、 任何要求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 经本社同意, 可免除本规范中的任一要求。 (-(-, (-(-,-( (-(-,-* 予以明确。 申请 拟取得本章 ( - * - * 规定证书的小艇, 应向本社申请检验。 向本社申请小艇检验可以是入级检验, 也可以是非入级检验。申请方申请时应
应按规定的间隔期和本章第 & 节规定的内容进 " # $ # % # " 已取得 " # $ # $ 规定证书的小艇, 行营运检验。 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 后 % 个月内进行。 " #$ # % # $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 经本社验船师检验合格, 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 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 后 " # $ # % # % 上排 ! 坞内检验对于高速艇应于完工、 最长间隔不大于 % 年, 但 % 个月内进行。对于低速游艇的上排 ! 坞内检验 ’ 年内应不少于 $ 次, 其中 " 次应在特别检验时进行。经本社验船师检验合格, 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 确认证书 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对于高速艇为 & 年, 对于低速艇为 ’ 年。经本社验船师检 " # $ # % # & 特别检验的间隔期, 验合格, 换发新的相应的证书。如在特别检验到期日还未完成特别检验, 经本社同意, 可给予 不超过 % 个月的展期。 在营运期间如发现可能影响其满足本规范要求 " # $ # % # ’ 已取得 " # $ # $ 规定证书的小艇, 的损坏需进行修理, 或更换船东、 船名、 船籍港时, 应向本社申请附加检验。检验合格, 由本社 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 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上排 ! 坞内检验、 " # $ # % # ( 小艇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营运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作年度检验、 特别检验和附加检验, 证书自行失效。 "#$#& "#$#&#" 入级小艇的船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向本社申请入级, 并经批准的小艇, 由本社分别授予下列船级符号:
式中: — —满载排水量 # 对应的排水体积, %. ; "— — —艇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 (#) 低速艇: 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 " 不满足 ! " ! " # " ( 所列条件的小艇。 ! !) (.) 游艇: 系指用于公众娱乐、 休闲或旅游观光的营业性的小艇。 ($) 公务艇: 系指用于执行水上公务的工作艇, 如巡逻艇、 辑私艇、 海监艇等。 ・!・
(!) 总长 !"#(") : 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 不包括其他突 出物。 : 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 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 (#) 艇长 !(") 部份的总长, 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 满载排水量 ! ( %) : 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 备品、 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 全, 并装满燃油、 滑油、 淡水、 食品和供应品, 额定乘员全部上艇, 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 排开水的重量。 (&) 满载吃水 $(") : 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 在艇长 ! 中点处由龙骨下表面量到 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 系指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 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 艇宽 %(") (()) 型深 & (") : 系指在艇长 ! 中点处, 从龙骨下表面至干舷甲板 (甲板艇) 上缘或舷侧 板顶端 (敞开艇) 的垂向距离。 ((() 干舷 ’(") : 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 (甲板艇) 上缘或舷侧板顶端 (敞开艇) 的垂 向距离。 系指具有自首至尾风雨密连续甲板的小艇。 ((*) 甲板艇: ((+) 敞开艇: 系指不设有甲板艇具有的风雨密连续甲板的小艇, 敞开艇载客不允许超过 且仅限于在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条件下营运。 (* 人, ((,) 干舷甲板: 系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 (-(-+ 等效与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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