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热点问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改革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一政策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内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让渡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由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面临的法律问题(一)产权界定不清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界定存在模糊之处。
一些土地的权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导致在入市过程中难以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
(二)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够完善。
在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交易混乱和不公平。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的相关问题
另外 , 如果要 对 已 出让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空 间范 围
进 行重新 界 定 , 将投 入大 量 的人 力 、 必 物力和 财 力 , 而
且不可 避免地 会遇 到种种 问题 与纠纷 。 2 建设用 地使用 权 收网方 式 .
根据 我 国现行 的 《 土地 管理 法》 土地 出让 等有偿 , 使用合 同约 定 的使用 期 间届 满 , 十地 使用者 未 申请 续 期或 者 申请 续 期末 获批 准 的 ,政 府 将 收 回土 地使 用
空间, 比如有 些 城市 , 人行 过街 地道 、 江 隧道 等基础 越 设施 类 型 的地 下工 程 归市 政工程 局 管 理 ; 下 管道和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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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簿 上 反 映的土 地权 利 客体 内容 主要 是 宗地 的坐 落 、
界 址 、 积 、 途 等 , 没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土 地 使用 权 的竖 向界 限 、 面 用 并
续 使用 , 地 下 空 间的 建筑物 却 依 然 完好 , 么此 住 但 那
宅建 设用 地使 用权 是全 部 自动 续期 , 是 只有地 下建 还 筑物可 以 自动续 期 , 得我们深 入探 讨 。 值 二、对 土地登 记 制度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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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用地 使用权 新 旧出让制度 的对 接 问题
1 建 设 用地使 用 权分 层 出让 制度 实 施 前 己出让 .
土地 的处理 方式
在建设 J 地 使用权 分 层 出让 制度 出台之前 , 围 旰 j 我 城市 已经 出让 了大量 的建 没用地 , 何妥 善处 理这 部 如
权。 换句 话说 , 土地使 用权 到期后要 么整 体续期 , 要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益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增加,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益则可以由政府或个人获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出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益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及特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出让土地并确定权利人,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的有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限的,即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效,过期后需重新申请或续期。
这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资源的保护。
2. 使用权的法定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设立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出让和登记备案。
3. 使用权的有偿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偿的,即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4. 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和土地租赁两种形式。
1. 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是指国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
在土地出让中,使用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作为使用权的取得费用。
2. 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形式。
在土地租赁中,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一定的土地租金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方式为了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我国采取了多种管理方式。
1. 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的过程中,使用者和国家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让合同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
在讨论了建设用地的背景和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接着在分别阐述了建设用地的分类、审批程序、使用权和管理、违法行为处理以及保护和节约利用。
最后在重点强调了建设用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问题解决的重要性以及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建设用地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引导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的法律问题不仅关系到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审批程序、使用权、管理、违法行为、保护、节约利用、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建设用地法律问题1. 引言1.1 涉及建设用地的背景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建设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加,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各种建设需求,政府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
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由于建设用地的重要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建设用地的管理涉及到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建设用地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土地资源的持续供给和合理利用。
建设用地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落实。
1.2 建设用地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建设用地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建设用地是国家重要的资源,规范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法律规定,可以规范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方式,避免滥用土地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的火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还与人民群众的栖身、生活相关。
然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首先,让我们了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概念。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是指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开发商为了继续使用土地,在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下,向政府申请对该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再次获取土地使用证书的问题。
当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不仅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政策的协调,还有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重要问题。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某开发商因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向政府申请续期。
经过审查,政府认为该开发商的开发品质不能满足土地使用的要求,因此未予续期。
开发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认定开发商没有满足土地使用的条件,续期申请被驳回。
案例二:某开发商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前,向政府申请续期。
政府对开发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后,认定开发商在土地使用期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开发商必须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的续期款。
最终,政府同意开发商的续期申请,并重新签发土地使用证书。
案例三:某开发商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政府未予续期。
然而,由于政府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造成开发商无法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重新获得土地使用证书,导致该楼盘的正常销售受到影响。
该开发商提起了反诉,指责政府审批制度过于繁琐,损害了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需要政府、开发商、土地使用者等多方共同协调,确保依法依规办事。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保障住宅建设用地的顺利开发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此外,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政府在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申请进行审批时,要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情况,确保续期的合理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为了当下亟待研究的热点问题。
如何科学、合理、高效地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不仅是实现农村资源要素市场配置、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背景、现状、问题及策略进行研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背景及现状(一)背景随着中国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政策的限制和制度的约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成为了必然趋势。
(二)现状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然而,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和制度的缺陷,入市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权属不清、交易规则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也制约了农村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问题分析(一)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权属不清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并不明确,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易存在困难。
(二)交易规则问题交易规则不健全是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不公正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
(三)市场监管问题市场监管不到位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契机进行非法交易和诈骗活动,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范本)
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发展是第一要务。
区国土部门一直把依法做好建设用地供给、服务经济建设作为首要工作来抓,通过及时调整完善农保规划,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大力开展内部挖潜和主动对外调剂用地等有效手段,不断拓展用地空间,尽最大努力满足了全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急需用地。
1-10月,全区共取得建设用地指标13000余亩,较好地保障了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用地。
一、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由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我区的建设用地供给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方面今年的用地指标国家实行规划控制,下达的指标较少;另一方面萧山经济的发展还处于快速发展期,非凡是杭州市实施的“跨江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更加旺盛,给建设用地保障带来了许多新困难和新问题,具体反映在:(一)用地指标严重不足。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业对用地的需求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近几年我区的年用地需求一直在25000亩左右。
从对我区201X年用地指标需求情况分析和对201X年社会各业用地需求了解看,201X年我区用地需求仍将高达2万亩以上。
但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后,用地指标越控越紧,省市可能下达给我区的用地指标不会太多,因此用地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目前用地指标主要通过三大途径取得:一是上级下达的年度控制使用额度的折抵指标;二是向省争取重点项目的计划指标;三是通过对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整理复耕的复耕周转指标。
而从实际情况看,可使用的用地指标与我区实际用地需求缺口仍然较大。
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少之又少”。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文章首先梳理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演变历程,明确了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揭示了确权登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界定不清、登记程序复杂、法律法规滞后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确权登记流程,以及如何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等关键问题。
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改革建议,以期为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概述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涉及更广泛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公共设施、工商业设施以及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土地。
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在于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界定土地使用范围,以及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期限。
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结合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通过土地测绘、权属调查、登记申请、审核发证等一系列程序来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临着诸多挑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地区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导致确权工作难以开展。
土地登记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信息共享和数据更新存在困难,影响了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识不足,以及部分地区在推进确权登记过程中的行政效率问题,也是制约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因素。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在原有使用权期满后,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延续使用权的程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对于房地产市场和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住宅用地使用权制度,按照政府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
随着大量住宅项目的陆续建成,不少地块的使用年限逐渐接近70年。
而目前我国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具体政策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1.2 研究意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是当前我国住房领域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有效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问题。
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深入了解现行政策的不足之处,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为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还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发展,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才能找出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促进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研究意义】2. 正文2.1 现行政策分析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涉及到国家土地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因此对于现行政策进行分析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最长不得超过70年。
这一规定为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会无限制延长,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包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条件。
这一规定保障了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与城市规划的协调一致。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政策探讨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政策探讨北京土地学会杨燕敏随着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逐渐临近,社会各界对此问题日益关注。
本文力争开展相关研讨,供大家参考:一、问题的提出(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续期问题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施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某宗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其上还有房屋建筑在继续使用。
对于土地届满续期的问题,《物权法》已做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中,还应有更具体的政策法规予以明确。
如以住宅商品房为例,(注:北京市在1992年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办法》”),以1992年起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算起,土地使用权是70年,1992年+70年=2062年,其使用期限距2010年还有52年。
这52年间,我国的社会经济将有很大的发展变化,法制化建设将更加健全完善。
相信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及商品房的权属问题的解决措施,将会更加符合国情、法律和民意的要求。
(二)关于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内的房屋所有权权益保障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的房屋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普通砖石结构房屋为50年、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为70年。
而现实中,房屋建筑实际使用年限大多在100年以上,所以对大多数房屋建筑来说,在正常情况下的使用寿命远大于所在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年限。
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到期时,房屋的建筑寿命仍在可正常使用期内,依据《物权法》,房屋产权人对房屋建筑的所有权相对来说具有永存性,而对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性,二者在权属问题上的差异性,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其上的房屋建筑所有权权益如何保障问题。
从保障民生住房需求出发,本着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地球温度的生活理念,我国对房屋建筑使用年限问题,也要完善制定如何充分发挥现在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物尽其用保护其使用价值的法律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建设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
然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通常只有70年,这使得不少业主面临着续期的问题。
本文将着重研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应对之策。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政策回顾2017年,我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政策。
依照该通知,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
当住宅用地完成了规划实施,实现了建设,保持符合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再次给予70年的使用权期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深圳居民本着减少风险的考虑提前申请续期2017年,深圳市一位业主的住宅使用权到期,业主考虑到未来的房屋价值可能受到影响,便主动向政府申请了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
经过政府的审核,该业主获得了新的70年住宅使用权。
案例二:上海老楼业主同声呼吁续期政策的公平性2019年,上海市一批老楼业主声称,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他们无法享受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优惠政策。
他们表示,如果政府不能针对老楼给予更具体的政策,他们将要面临被拆迁的风险。
这也引起了上海市政府的重视,政府正在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案例三:北京市政府加快住宅建设用地续期进程缓解业主压力2018年,北京市政府加快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进程,一些原本需要等待多年的续期申请被迅速批准。
这为北京市的业主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并缓解了他们对未来房产价值的担忧。
三、应对之策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问题,业主应该了解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申请续期。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方便业主了解政策,其次以节省业主的时间和精力为目的,加快审批速度。
总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是一个需要引起业主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
大家要密切关注续期政策,及时了解政策变化,选用具备较安全续期前景的房屋。
建设用地纠纷
建设用地纠纷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建设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建设用地的分配和管理往往面临着各种纠纷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建设用地纠纷的原因、现状以及解决方案,旨在为相关方提供建议和指导。
一、建设用地纠纷的原因1.政府政策不明确政府在建设用地规划和分配中的政策不明确,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和转让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规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合规范,缺乏明确的程序和监管,使得土地的使用和开发容易受到滥用和侵犯,引发各种争议和纠纷。
3.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对于建设用地相关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者和使用者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
二、建设用地纠纷的现状目前,建设用地纠纷普遍存在于城市和农村地区。
城市地区主要表现为土地征收和拆迁引发的纠纷,农村地区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和集体经营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城市地区的建设用地纠纷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常常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给政府和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农村地区的建设用地纠纷则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稳定,容易形成农民工人口流入城市的倾向。
三、解决建设用地纠纷的方案1.明确政府政策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分配政策,并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公平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获得和转让程序。
2.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建立规范合法的转让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和审查,防止低价转让和滥用土地使用权的现象。
3.完善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建设用地相关权益的维护和救济渠道,确保权益获得者和使用者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和解决争议。
4.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建设用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土地使用意识,增强公众对建设用地纠纷的防范和解决能力。
5.加强监督和惩罚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腐败行为和滥权行为进行惩罚,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维护建设用地的公平公正。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法律问题在建筑工程中,建设用地是不可或缺的资源,但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本文将重点讨论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建设用地的获取在进行建筑工程前,必须先获得合法的建设用地。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购买、划拨、出让等方式获取。
其中,购买土地需要确保符合土地出让程序、合法取得用地指标、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要求。
而划拨和出让土地则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符合土地规划、土地用途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单位在购买土地时要留意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纠纷,以避免日后产生法律纠纷。
同时,建设单位还应确保购买的土地用途符合所需建筑工程的规划要求,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确认。
二、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在建筑工程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对现有土地用途进行变更。
这涉及到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用途变更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用途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无法继续保持原用途等。
建设单位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时,应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在进行建筑工程前,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这包括提出土地利用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审批等程序。
土地使用审批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因地区而异,建设单位需要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详细的咨询和沟通,确保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确保申请土地使用的用途符合规定,并通过审批程序获得许可。
四、建设用地的权属问题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需要获得该建设用地的权属证书。
权属证书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它证明了建设单位对该土地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权。
建设单位需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书登记在法定机构,并定期办理更新手续。
如果在使用权期限内需要续期,建设单位应提前办理相应手续,避免使用权过期导致的法律纠纷。
2024年当前建设用地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24年当前建设用地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用地供应问题逐渐凸显,不仅影响着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更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当前建设用地供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措施,值得深入探讨。
一、土地供应结构失衡土地供应结构失衡是当前建设用地供应中的首要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土地供应过于集中于城市扩张区域,而对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和生态保护区的土地供应相对较少。
这种失衡的供应结构不仅加剧了城市用地紧张,还导致了农用地减少、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
二、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土地利用效率不高是建设用地供应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地方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过于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对土地长远利用的规划,导致土地利用散乱、低效。
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加大了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难度。
三、违法用地现象频发违法用地现象频发是当前建设用地供应中的一大顽疾。
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占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屡禁不止。
这不仅破坏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还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土地市场调控不足土地市场调控不足是当前建设用地供应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调控措施,但目前土地市场调控机制尚不完善,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土地价格波动过大、市场供需失衡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土地市场的稳定,也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五、对策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措施,以优化建设用地供应,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应合理规划城乡土地供应结构,增加对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和生态保护区的土地供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同时,严格控制城市扩张速度,保护农用地和生态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标准和要求,推动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同时,加大对低效用地的整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应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我国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足与反思
我国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足与反思随着社会的发展,我过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多,这也就牵扯到了一系列的有关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问题,可能很多的人对于这个名词还是比较陌生的,首先我们先来说下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然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地上人享有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处分权利,附属行为,取得地上建筑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等。
当然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基本的描述和介绍了,下面将结合我对我国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一些认识和理解评析一下我国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足和反思。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权的冲突由于土地使用权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而地上物权是无期限性的,完整的,必然形成房屋所有权无期限性和土地使用有期限的冲突。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所有权为民事权利之核心权利和源泉权利。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和永续性,不受期限的限制,除非主体转让、抛弃其所有物,或该物灭失,或因国家强制取得而丧失该物的所有权,否则,主体对该物拥有的所有权是永远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依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主体取得地上物所有权后,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若该主体不续期、不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办理有关的手续,其后果是国家无偿取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这就形成了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对无期限的地上物所有权的冲突。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问题(杨立新)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问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5-10-21一、《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单独成章的意义在《物权法》规定的各种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物权,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因此,《物权法》必须进行专门的规定,系统地规定这个权利的具体内容。
它的意义可以从几个方面说明。
第一,国家要进行建设,要建设就必须在土地上进行,建设者就必须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进行建设的基础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国家建设就无法进行。
第二,在当代社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仅涉及到对地表土地的使用,还涉及到土地的地上空间和土地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因此,在地上和地下进行的建设,同样应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就叫做空间权。
物权法在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规定这种空间权,给城市开发、建设,提供了广泛的余地。
第三,城市居民的住宅建设,也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开发房产,居民取得居民住宅的所有权,都必须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使居民的居住问题得到最基本的解决。
第四,还涉及到农村乡(镇)村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发展,也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建设的基础,保障农村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
从这些方面来讲,都必须解决建设的用地问题。
《物权法》对此专章进行规定,就是要把这些建设的基础即土地的使用,确定为物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取得、行使、处分这种权利,使自己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得到保障,能够利用好,为社会创造更好的价值,为民众创造更好的生活。
二、本章中最有建设意义的条文是什么我认为,本章规定中,最有建设意义的条文有两条。
第一条,是第143条。
这个条文规定的是保护耕地的原则。
它说,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出让土地。
这样,就把耕地进行了最为完善的保护。
在我国,耕地所占国土面积的比例很小,而人口众多。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在我国城市住宅建设中,土地的使用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住宅建设的基础,它的续期问题直接影响着住房供应、房价、城市规划和发展等方面。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政府扮演着决策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本文将重点讨论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含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指住宅用地出让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合同,确保土地使用权的继续存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是一种交易关系,是国家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过程中,土地使用者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政府也需要保障其权益。
1、土地使用期限的限制过于短暂目前,我国在住宅建设用地出让时,通常给予的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
这意味着,使用权到期后,土地将归还国家,不能再次用于住宅建设。
然而,住宅房产的生命周期往往超过70年,这就导致了很多住房的法律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如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2、土地使用权续期条件限制较多在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过程中,土地使用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履行土地使用合同、按规定建设、缴纳土地使用费等。
这些条件的限制较多,如果细节上出现任何问题,即可威胁住房建设和住房供应。
3、土地使用权续期流程不够透明尽管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条件和程序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的,但是其流程却不够透明。
有时政府的决策并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给土地使用者带来了诸多困难。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适当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政府应该考虑适当延长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期限,以满足住房的持久性需求。
同时,土地使用者也需要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续签土地使用合同,以保障土地使用权的继续存在。
政府应该制订统一和明确的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简化续期程序,降低续期条件限制,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政府应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土地使用者公开土地使用权续期决策流程,降低不透明性,使土地使用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其权益和义务。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来源:自然资源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1.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另外,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要求,“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性问题
建设用地管理的政策问答1、国有建设用地有哪些类型?第一,已经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第二,依法征用地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第三,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手续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第四,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审批手续的国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
2、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有哪些类型?第一,乡镇企业用地:包括乡镇办的、村办的、农民驻户办得及农民个体办的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主要依据有三点:一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二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该计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三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此外,如果农用转用占用耕地,还应当看其是否与开垦耕地的方案相结合。
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看教材)5、征用土地有什么特征?第一,征用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第二,征用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第四,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五,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6、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看教材)7、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第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管理部门拟订,方案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目录引言 (1)(一)实用价值及理论意义 (1)(二)已有的文献综述 (1)(三)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2)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基础 (4)(一)客体的法律属性: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1.国有建设用地的涵义及地位 (4)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流转 (5)(二)客体的权属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5)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取得 (6)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 (6)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法源 (9)(一)历史沿革:改革开放后土地交易契约立法的演变 (9)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9)2.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应规定 (10)3.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应规定 (12)(二)实践成果:“净地”法律概念理论特征的形成 (13)1.土地权利清晰 (13)2.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13)3.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13)4.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13)5.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14)三、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交付存在的问题 (15)(一)问题的引出:典型案例 (15)(二)存在纠纷的具体类型 (16)1.关于“净地”标准的具体适用存有争议 (16)2.“毛地”挂牌、“净地”交付的现象普遍存在 (17)3.“毛地”出让现象仍然存在,土地无法交付,或交付后无法开工 (17)4.土地交付后,因政府规划等发生变化,导致受让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18)四、解决土地交付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9)(一)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19)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维护土地交易市场 (19)2.科学合理进行土地储备 (20)(二)政府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后监管 (21)(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司法保障 (22)1.准确把握“净地”的法定内涵 (22)2.正确认定“毛地”出让合同的效力 (23)3.正确对待建设用地交地记录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4)4.根据合同约定,合理确定违约责任,但慎用合同全部解除原则 (24)5.人民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应重视化解矛盾,联合相关部门多做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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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与感悟: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热点问题:热点问题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问题:一.概念:《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据此,在同一宗土地的不同空间可以分别设立地表、地上或地下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存在的主要问题1.分层设立主体不明。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将城市土地出让或划拨给土地利用者,土地利用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若国家将地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谁有权出让该宗土地的地下空间呢?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是二者皆可,《物权法》第136条并未明确,主体不明阻碍了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
2.分层设立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套的地下停车设施、地铁和隧道等交通设施为主。
综合化、商业化和深层化成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未来趋势。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具有公益性,其设立方式以政府无偿划拨为主。
而今,公益性不再是地下空间利用的唯一主题,城市地下空间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
这一方面要求充分挖掘原有人防工程的商业价值,实现功能转化;另一方面,要求今后应当以市场化途径合理配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3.登记制度不健全。
根据《物权法》,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故登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中至关重要。
但是,我国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却存在以下三问题:(1)地籍管理模式落后。
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二维地籍模式,即通过平面土地测量,借助二维关系划分各宗地彼此界限,在衡量单位上是以平方米来计算。
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不仅要登记土地四至界限,还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空间,在衡量单位上是以立方米来计算。
二维地籍不能全面地反映地块或土地权利的三维位置和三维边界,法律纠纷频繁产生,有待改进。
(2)地下建筑物登记困难。
实践中,一些地下建筑物因无法办理登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时常引起权属纠纷,尤其集中于人防工程和地下停车场。
而且,投资者因无法登记而取得有效使用权也不能将其进行顺利转让、抵押,影响其投资积极性,阻碍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3)登记事项不全面。
由于二维地籍表达自身特有的局限性,它们对城市建设在三维空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不能进行完全的登记、记载,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日益增多的电缆、管道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宗地图和地籍图上没有或者记载不完全,影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4.权利冲突解决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土地立体利用的结果,必然导致同一土地之上出现数个用益物权并存局面。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的并存主要体现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存在于同一宗土地之上。
这种不同主体的数个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并存容易造成权利冲突。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存在问题的矫正1.明确分层设立主体。
城市地下空间设立的主体应是国家,国家可以先后或同时将地表或地下分别出让给不同主体,所有人之外的不动产利用人不可以其用益物权为基础设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严格落实商业性地下空间利用出让方式。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客体范围不同,权利属性一致。
各自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权利变动等基本规则也应当一致。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据此,出让和划拨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方式,而且出让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是主导方式。
出让有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两种方式,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因此,城市地下空间应依不同用途采取相应设立方式。
3.建立统一科学的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制度。
首先,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此外,登记簿内容应区别对待。
传统的二维地籍已难以满足土地立体化利用的需要,应当采取三维地籍对地下空间进行数据管理和空间确权。
4.构建地下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
为调和地下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有两种立法例:(1)事先同意主义:土地所有人必须经既存地表权利人同意,方可在该宗土地之上或之下设立区分地上权。
(2)事后救济主义:土地所有人无须经既存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就可以将该宗土地地下空间向他人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后者造成前者损失,应予以赔偿。
热点问题二:期限届满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一.问题背景:期限届满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与续期、地上建筑物归属与补偿问题一直是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就表示房屋所有权失去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支撑,房屋所有人的建筑物权益就会因此受到质疑,成为一个“悬空”的权利。
二.现状与困境: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问题。
此问题多存在于经营性用地之上,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用地人未提出续期申请;第二,用地人提出续期申请,但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不予以批准。
国家收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又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首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问题,必须防止政府假借不真正的“公共利益”不批准用地人的申请;其次,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否应给予建筑物经济价值补偿,又应执行何种补偿标准等。
2、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
第一,续期申请权问题。
用地人的非住宅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的,应该在到期前一年之内提出。
但由谁向谁提出续期申请、是否需要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目前很多开发商都在同一宗土地上同时幵发商业、住宅项目,一般地下层为车库,地上部分下面几层为商铺,上面则为住宅。
《物权法》对于商住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完全没有给出相关规定,是应执行住宅用地的规定还是非住宅用地的规定。
第二,续期费用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却对其续期是否应缴纳新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如何缴纳等具体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续期长短的问题。
法律对我国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获得续期的期限长短并没有明确规定。
是否考虑以建筑物的寿命为限3、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因此用地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将一直合法有效的存在;实践中将不会产生建筑物归属不明的问题。
而经营性用地、商住楼混合用地的使用权期满后,由于存在土地使用权不能续期的情况,因此建筑物归属问题才会显现出来。
4、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补偿问题根据前文得知,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法律对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尚且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未获续期的,用地人的建筑物经济价值补偿问题就更加无从谈起。
国家收回划拨地使用权的时候,尚对地上建筑物适当补偿,出让地使用权收回时就更应补偿地上建筑物的经济价值。
地上建筑物是用地人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的结果,属于用地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即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也应从法律上加以保护。
三.域外经验借鉴与启示——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1、土地批租制创设利用府土地为自己建筑的权利土地批租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香港政府,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允许有偿转让给私人。
土地批租制是香港长期实行的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制度。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与香港土地批租制拥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第一,个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个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
第三,政府具有双重身份。
香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当局的双重身份,对土地保持着有效监督。
2、香港土地批租制的借鉴第一,广泛赋予土地使用权人续期申请权。
香港土地批租制设定了较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有利于维护租地人稳定和长期的使用土地。
批出的土地使用期一旦届满,香港政府即可收回该土地。
但香港法律广泛赋予了土地使用人续期申请权,在期限届满前20年内都可以行使。
第二,合适的续期期限和新地租。
香港大部分土地的批租期限都为75—99年,续租期限一般为75年。
较长的土地批租期和续租期,满足了当代建筑物较长使用年限的需要。
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建筑物安全使用年限保持一致,才能更好的保护用地人的建筑物财产权益;也能有效的减少城市建筑设施的重复建设,减少浪费。
热点问题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正当性质疑一.问题背景:政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却禁止其开发房地产,其理由是防止耕地流失、农村土地开发房地产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相冲突、需要保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用地的垄断,这些理由并不充分和正当。
从禁止所产生的后果来看,禁止也不具有正当性。
二.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后果1.这种禁止将使城市商业性房地产用地来源无法解决,危及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2.为解决城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政府将继续在公共利益目的之外征收土地。
3.城乡房地产市场二元格局无法突破,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发展难以实现。
三、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正配置的思考:首先,要尊重权利平等原则。
权利平等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精髓,是市场经济生长的根基。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各个农民集体独立的所有权,是各个集体的私权利[1]78,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平等的,物权平等原则是《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其次,要尊重农民土地权益,以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为改革目标。
再次,要有利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