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关于控股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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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2.22•【文号】北证公告〔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111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为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推动上市公司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指引:(一)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上市规则》、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600933爱柯迪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600933爱柯迪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公告编号:临2020-091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回购注销原因:根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并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1、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0股按5.52元/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爱柯迪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6)。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事宜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了《爱柯迪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9),自2020年8月19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根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何盛华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并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2.06.0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宋世荣【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40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9285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6月09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文号〔2022〕6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2022〕6号当事人:宋世荣,女,1971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宋世荣内幕交易“齐翔腾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宋世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上市后发展迅速,导致资金紧张。

公司关于购买国债逆回购股东会议决议书

公司关于购买国债逆回购股东会议决议书

公司关于购买国债逆回购股东会议决议书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日期)在(地点)召开股东会议,就购买国债逆回购事宜进行了讨论和决议。

现将会议决议书公布如下:
一、决议内容:
根据公司的投资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公司决定购买国债逆回购。

具体购买金额和时间将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状况进行决定,并及时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

二、决议理由:
1. 国债逆回购是一种低风险的投资方式,能够为公司提供稳定的收益。

2. 国债逆回购市场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公司进行资金调度和管理。

3. 通过购买国债逆回购,公司能够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收益率。

三、决议执行:
公司管理层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制定具体的购买计划和操作
方案,并及时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公司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购买国债逆回购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四、其他事项:
1. 本次购买国债逆回购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状况进行灵活调整。

2. 公司将定期向股东披露购买国债逆回购的情况,包括购买金额、收益和风险控制等。

3.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购买国债逆回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以上为公司关于购买国债逆回购的股东会议决议书,请各位股东知悉并支持。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公司名称。

600529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600529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编号:2021-042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鲁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中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29,380,98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1.75%。

2、本次解除质押后,鲁中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40,4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31.2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9%。

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接到鲁中投资转来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获悉其
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是2020年8月11日质
押给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的6,892,000股和2021年2月4日补充质押的1,700,000股,合计8,592,000股。

具体事项如下:
鲁中投资本次解质公司股份后续有质押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ipo 审核 回购条款 -回复

ipo 审核 回购条款 -回复

ipo 审核回购条款-回复首先,让我们深入分析IPO审核和回购条款这两个主题的背景和相关概念。

IPO是“首次公开募股”的缩写,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首次向公众出售股份而进入证券市场。

IPO审核是指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符合上市标准和法规要求。

回购条款则是指公司在IPO过程中制定的一项政策或协议,允许公司回购自己已发行的股份。

这种回购通常是基于公司对自身股票的价值有较高的认识,或为了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扩大控制权或奖励股东等原因。

接下来,我们将逐步回答与IPO审核和回购条款相关的问题。

1. 为什么需要进行IPO审核?IPO审核的目的是确保在上市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透明度和合规性。

审核程序通常涉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细致审查,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和充分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IPO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公司业务模式和市场前景的评估,以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审查,以确保公司存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 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回购条款是什么?回购条款是IPO过程中制定的一种政策或协议,允许公司回购自己已发行的股份。

回购条款通常详细规定了回购的条件、数量和价格等细节,以及回购的期限和流程。

4. 为什么公司需要制定回购条款?制定回购条款的目的可以有多种,具体取决于公司的需求和战略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回购股份,将现金流回归公司,从而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指标。

- 扩大控制权:回购股份可以减少公司的股权分散程度,增加公司管理层或控股股东的控制权。

- 奖励股东:回购股份可以作为奖励股东的一种方式,提高股东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参与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2020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名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2020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名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2020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名单的公告正文:---------------------------------------------------------------------------------------------------------------------------------------------------- 关于2020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名单的公告在我局纪检办公室的监督及山东上市公司协会、辖区上市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见证下,我局于近期采用机选方式随机抽取形成了2020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名单及对应检查组,现公告如下:2020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名单序号证券代码公司名称对应检查组1600223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管一处第一组2600858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管一处第二组3600789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管一处第二组4000951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管一处第一组500211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管二处第一组6002890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管二处第一组7002921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管二处第二组8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管二处第一组968836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管二处第二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0年2月7日——结束——。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尊敬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来维护公司稳定股价、提高股东权益和优化股本结构。

为了让广大股东及时了解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特进行公告如下: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1. 本次回购的股份总数、回购资金总额、回购价格等相关信息;2. 回购股份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交易、大股东转让等;3. 公司回购股份所属的类别和种类。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经完成回购股份的相关工作,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

具体情况如下:1. 回购股份的时间进度,包括开始回购时间、结束回购时间;2. 回购股份的实际进展情况,是否按计划完成回购任务;3. 回购股份的结构情况,包括回购的股份类型、比例等。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1. 回购股份所用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套利等违规情况;2. 回购股份的资金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1. 回购股份对公司财务状况、股本结构、股价走势等方面的影响;2. 公司回购股份的动机和目的,以及未来可能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 公司在回购股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解决办法;2. 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策略和计划的展望和评估。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广大股东密切关注公司的相关公告和信息披露,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和理性决策。

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公司董事会日期:年月日尊敬的股东: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司一直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操作。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公开透明地进行回购股份,并保持定期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回购股份所用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且回购资金严格遵循了公司财务政策和相关法规。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杜绝任何违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4.17•【文号】上证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2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

二、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的规定。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一)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三)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四、相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与资讯的分享,近七万人订阅的微信大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梧桐树下V”免费关注,我们将提供有价值、更专业的延伸阅读。

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规则汇编》”、“《董秘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的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603222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2021-02-25

603222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2021-02-25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公告编号:2021-019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双鸽集团持有公司股票110,03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8%。

累计质押77,000,000股,累计质押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9.98%,累计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24.06%。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总持股数为198,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00%。

累计质押103,000,000股,累计质押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1.92%,累计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32.19%。

近日,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鸽集团”)的通知,将其持有公司的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 浙商银行台州分行),对其原股票质押的补充质押(因公司股票于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10日连续三日股价低于原股票质押约定条款),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1.本次补充质押基本情况2、上述质押股份不涉及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注:上述股份质押不存在限售股份、冻结股份的情况。

持股比例的小数点后两位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致。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1、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台州市梓铭贸易有限公司、张雪琴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对应融资余额0亿元;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对应融资余额0亿元。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中恒电气: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中恒电气: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公告编号:2020-3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投资”)的通知,获悉中恒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延期购回业务。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质押延期购回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1、中恒投资本次质押延期主要因为其自身经营的资金安排需求,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且其具备到期履约和资金偿还能力。

2、本次质押延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业绩补偿履行义务。

3、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回购股份公告

回购股份公告

股份回购公告
公司名称:XXX
公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回购背景:鉴于近期市场波动较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公司决定进行股份回购。

回购方案: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XX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XX元/股(含)。

回购期限: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影响分析:本次回购股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同时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通过回购股份,公司能够更好地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风险提示:尽管公司对本次回购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和评估,但股票市场的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谨慎行事。

以上为本次股份回购公告的主要内容,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公司官方网站或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特此公告!
XXX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3)1.1 背景与目的 (3)1.2 股权架构的重要性 (4)1.3 顶层设计方案的定义 (5)二、股权架构概述 (6)2.1 股权架构的定义 (7)2.2 股权架构的类型 (8)2.2.1 集中式股权架构 (9)2.2.2 分散式股权架构 (10)2.2.3 混合式股权架构 (11)三、顶层设计方案 (12)3.1 设计原则 (13)3.1.1 公平性原则 (14)3.1.3 稳定性原则 (16)3.1.4 灵活性原则 (17)3.2 设计要素 (18)3.2.1 股东权益 (19)3.2.2 股权比例 (20)3.2.3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22)3.2.4 股权激励与约束 (23)四、具体设计方案 (24)4.1 股权结构调整 (25)4.1.1 股权转让 (26)4.1.2 增资扩股 (27)4.1.3 股权回购 (29)4.2 股权激励方案 (30)4.2.1 限制性股票 (31)4.2.3 股票增值权 (34)4.2.4 员工持股计划 (35)4.3 股权退出机制 (36)4.3.1 股权转让退出 (37)4.3.2 股权回购退出 (39)4.3.3 股权置换退出 (40)五、实施与风险管理 (41)5.1 实施步骤 (42)5.1.1 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43)5.1.2 股权结构调整与激励方案设计 (44)5.1.3 实施与调整 (46)5.1.4 监督与评估 (47)5.2 风险管理 (48)5.2.1 风险识别 (49)5.2.3 风险防范与控制 (51)5.2.4 风险应对措施 (53)六、结论与展望 (54)一、内容综述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而深入的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维护股东权益。

我们将详细解析现有的股权结构,识别潜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建议。

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我们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机制、投融资策略等关键领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ipo 审核 回购条款 -回复

ipo 审核 回购条款 -回复

ipo 审核回购条款-回复ipo 审核回购条款是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过程中,相关监管机构对回购条款进行审核的情况。

回购条款是指公司在上市前或上市后进行的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IPO是公司发展的重要阶段,它为公司提供了融资渠道,增加了公司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和实现战略目标。

由于IPO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稳定,监管机构对公司的IPO申请进行审核。

其中,回购条款作为重要的股权结构安排之一,也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核。

在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会重点审查回购条款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回购条款通常包括回购股份的条件、时间、价格、数量等方面的规定。

监管机构会检查回购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回购规定进行合理性评估。

回购条款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回购条件。

监管机构会审查回购条款中规定的回购条件是否合理。

回购条件应当明确,不得存在任意性和歧视性。

回购条件通常包括回购的对象、回购的期限、回购的方式等内容。

监管机构会关注回购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期限是否合理,回购方式是否公平公正。

第二,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是指回购股份时支付给股东的价格。

监管机构会审查回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

回购价格的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回购价格与市场价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二是回购价格是否与公司的净资产价值相符;三是回购价格的确定是否存在明显的内幕交易嫌疑。

第三,回购数量。

监管机构会审查回购条款中规定的回购数量是否合理。

回购数量应当明确,不得存在任意性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管机构会关注回购数量与公司实际需求的匹配程度,回购数量与公司现有股份的比例是否合理。

第四,回购时间。

回购时间是指公司在何时进行回购股份。

监管机构会审查回购时间的安排是否合理。

回购时间应当符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的稳定需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12.20
•【文号】上证公告(债券)〔2023〕17266号
•【施行日期】2023.12.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上证公告(债券)〔2023〕17266号
关于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的公告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本所同意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于2023年12月22日起在本所挂牌,并采取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交易方式。

该债券证券简称为“23宏河01”,证券代码为“253340”。

其它具体条款内容见债券募集说明书或发行公告。

债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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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公告编号:2020-007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鲁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中投资”)持有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股份数量129,380,98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5%,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公告披露日,鲁中投资累计质押34,16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4%,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6.40%。

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控股股东鲁中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及协议,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事项如下:
2、本次被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用于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鲁中投资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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