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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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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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站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孙xx 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站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站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孙站立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457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孙站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追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站立入户盗窃,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孙站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站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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