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岩银行国有化所反映出的英国金融稳定机制缺陷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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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6-28
作者简介:吕素香(1973-),女,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博士生。①卢克贞.人民银行与我国的金融稳定———对《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的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4期.p54。②更详细的内容请参见《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HM Treasury ,t he Bank of England and t 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 hori 2ty 》。
北岩银行国有化所反映出的英国金融稳定机制缺陷及其改革
吕素香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摘 要: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天职。不过,鉴于金融稳定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单纯依靠中央银行的力量可能无法有效地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在中央银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建立相关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能否发挥作用还需要经受实践,特别是危机的检验。本文通过分析英国北岩银行国有化事件,来讨论英国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成败及其未来的改革。
关键词:北岩银行;国有化;金融稳定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007(2009)09-0087-06
Abstract :Maintaining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is the central bank ’s inborn responsibility.However ,due to its com 2plexity and system ,it may be impossible to realize the objective of financial stability by the central bank alone.So we need to establish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cooperation mechanism among the central bank ,the treasury department and financial regulator.Moreover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operation should endure the test of the practice ,espe 2cially of the financial crisis.By analyzing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Northern Rock Bank ,the present paper aims to discuss the success and failure of financial stability cooperation mechanism in British and its f uture reform.
K ey Words :the Northern Rock Bank ;Nationalization ;Financial Stability Cooperation Mechanism
金融稳定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问题。维护金融稳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需要中央银行、财政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来影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经济运行才能实现(卢克贞,2006)①。单纯依靠中央银行或者政府财政的力量都可能无法有效地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在中央银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建立相关的金融稳定机制。一个完善的金融稳定机制大致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于宏凯、余文建、林晓慧,2005)②:一是划定各方的职责;二是确定金融稳定的协调主体;三是建立各方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四是金融稳定行动的征询和告知制度。本文通过分析英国北岩银行国有化事件,来讨论英国金融稳定机制的成败及其改革。
一、英国的金融稳定机制
1997年,英国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与原有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独
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 hority ,FSA ),专门负责英国的金融监管。为了给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分工和合作提供一个制度性的框架,英国在1997年10月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按照“职责明确、透明办公、避免重复、信息交流”的总体要求,该备忘录对三方在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分工、日常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以及金融危机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界定③。 1.关于三方金融稳定职责的规定
(1)英格兰银行的职责。根据1998年《英格兰
银行法》的规定,英格兰银行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同时对英国金融体系的总体稳定负责。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成立了负责金融体系稳定工作的金融稳定委员会,由行长、副行长、三位执行董事和二名金融专家组成。具体工作主要由宏观审慎风险司、金融稳定评估司、金融行业与制度司、市场设
2009年第9期第29卷(总第236期)现代财经
MODERN FINANCE &ECONOMICS No.9,2009 Vo9.29G eneral No.236
施司和国际金融司承担(段小茜,陈媛,2004①)。
英格兰银行的职责具体包括:第一,作为货币政策职能的一部分,英格兰银行应确保货币体系的稳定,在市场上有效应对流动性的波动。第二,系统监测对英国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特别是在英国本土或国外的支付体系。如果支付系统出现任何严重的问题,英格兰银行应向财政部提出建议或对其咨询做出回答。同时,英格兰银行还应负责开发和完善支付体系基础,以增强其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第三,独立承担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职责。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稳定,并在金融服务局派驻代表(负责金融稳定的副行长)。通过金融市场和支付体系的操作和介入,英格兰银行可能是第一个发现潜在风险的机构。英格兰银行应对国内、国际市场以及支付体系发展对英国金融稳定的影响做出判断,并评估其对金融部门状况的影响。第四,在特定情况下,为了遏制风险或者阻止影响特定机构的风险扩散到金融体系的其他部门,英格兰银行可以实施正式的金融操作(Official Financial Opera2 tion)。例如,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为个别正常融资渠道受阻的银行提供特殊的流动性支持,有效处置金融风险。
(2)金融服务局的职能。作为一体化的金融监管者,金融服务局是微观金融稳定的主体监管者。其一,负责银行、建房互助协会、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信用合作社以及互助保险协会的准入管理和审慎监管。其二,负责监管金融市场、证券的上市以及相应的支付清算系统。其三,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置影响公司、市场和清算体系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和监管要求的改变,利用市场化方式解决存在的问题,例如由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向有问题的机构注入新资本等。其四,为上述领域制定监管政策,包括提出被批准(Aut horized)的企业和机构在遭受运营破坏时的弹性(Resilience)政策。
(3)财政部的职责。其一,负责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以及提出影响制度基础的立法建议,包括与欧盟指引(EC Directives)的协商。其二,通知或向议会汇报对金融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管理的情况,以及任何用于解决金融问题的举措,包括财政部根据备忘录第13条和第14条作出的特殊的正式操作规定。其三,财政部对于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的行动不承担操作责任,也不参与这些操作。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应及时通知财政部可能发生的问题。例如,当出现的问题可能导致范围更广泛的金融或经济危机时;需要财政部支持时;涉及外交或涉外事务时;可能需要修正法律法规时。在每一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向财政部提醒由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决定。
2.关于日常的金融稳定机制
第一,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安排。FSA根据其法定职责,收集范围广泛的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数据和信息,而英格兰银行收集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同时,为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两家机构应就由谁收集及如何向另一方传递信息达成协议,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一方可以全面、自由地共享另一方所收集的与其职责有关的信息。为了保证信息交流的顺畅,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副行长成为金融服务局董事会的成员,而金融服务局的主席是英格兰银行的非执行董事,工作人员之间设有互相借调的安排。
其二,设立三方常务委员会(Tripartite Stand2 ing Committee)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成立了三方常务委员会,协调有关金融事务和政策举措。该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重大问题,由财政部高级官员主持,英格兰银行行长、副行长和执行董事和金融服务局高级官员出席,讨论重要的个案及其他有关金融发展的态势。如果英格兰银行或金融服务局认为存在采取支持性操作的需要时,双方应立即相互通知和征询意见。任何一方都应作为牵头机构,与另两方协调解决发生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其三,其他方面的协商机制。任何一方在有重大的政策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另外两家机构。如果一项政策的变化可能影响到其他机构承担的职责,任何一家应事先就政策的变化向其他机构进行咨询。此外,《备忘录》对三方在对外交往合作、监管记录和使用以及相互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关于危机管理
《备忘录》对危机的管理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具体分为金融危机管理和操作性危机管理两个方面。
在金融危机管理方面,当局救助的主要目标是降低可能引起大范围金融或经济动荡所带来的风险。为达到这一目标,它们的任何救助措施都要努
① 段小茜、陈媛.英国、波兰维护金融稳定的经验做法和启示.中国金融.2004年第17期。
88 现代财经 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