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事故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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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通航院教〔2014〕11号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造成较大影响,或其教学语言及行为违背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

不同,分三个级别:

Ⅰ、重大教学事故;

Ⅱ、较大教学事故;

Ⅲ、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四类:

A、课堂教学(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B、考试与成绩(含重修考试)管理;

C、教学管理;

D、教学保障。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向相关部门和教务处报告,隐瞒不报并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Ⅰ级教学事故由院长办公会议认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学口会议认定,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并报主管院长。教学事故的认定从调查取证至备案一般应一个月内完成,认定结果由教务处转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作出处理意见,按级上报处理,决定包括事故级别定论,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等。

第八条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教学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II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I级教学事故。

3.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III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II级教学事故。

第九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教学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一年内发生一次II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其岗位津贴只能进入末档2.一年内发生一次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其岗位津贴降一级后进入末档。

第十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也作为学院对教职员工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已认定与处理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仲裁。其日常办公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系部教师、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2.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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