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函[1999]38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9]38号
2011-9-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河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建设部、监察部第68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行政监察部门批准建立,以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主,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人员、技术、信息等条件,依法成立的服务性法人实体。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服务机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各级监察部门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内的市场行为和有关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市场主体、管理机构的各种违法和违纪行为,保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能够收集、处理、存贮、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和中介机构的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
(二)能够提供满足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等交易活动需要的交易场所;
(三)能够办理从工程项目的报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工程监理、招投标监督、合同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施工许可证签发等建筑市场管理的手续;
(四)能够为工程承发包和工程建设提供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各设区市必须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并不断完善其功能。经济较发达、工程数量较多、投资规模较大的县(市)也应当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以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成为覆盖全省的建筑市场动态信息网络的枢纽,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监控和规范建设市场服务。市、县原则上只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建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行政监察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暂不宜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要努力做到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及中介组织,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便捷的办事环境。
五、凡已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县,其辖区内按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除跨省(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工程,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下由项目法人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外,其它项目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交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均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利用这一有效手段,严格招标方式的审批,大力推进公开招标;制定全省统一的招标和评标定标办法,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机制;完善招投标过程各环节执法监督责任制,公开招标过程各环节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质量。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遵守市场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六、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组织相关部门进场联合办公。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可收取一定的市场服务费,以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