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对婚姻家庭的调整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婚姻,是两个人携手走过人生旅程的承诺;家庭,是温暖与责任的港湾。
而《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则为这份承诺和港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婚姻家庭篇中,首先值得关注的是结婚制度。
结婚不再仅仅是两个人的浪漫约定,更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法定的结婚条件明确规定了结婚年龄,保障了双方在心智和经济上具备一定的成熟度,以应对婚姻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同时,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从优生学和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为后代的健康和家庭的稳定奠定基础。
结婚登记制度则赋予了婚姻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让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的界定。
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不再是模糊不清的概念。
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
而个人财产则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这样明确的规定,既保障了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公平,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有了清晰的依据,减少了争议和矛盾。
再来说说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范。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共同事务的权利,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
当一方在婚姻中出现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婚姻的忠诚和稳定,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离婚制度也是婚姻家庭篇中的重要内容。
如今,离婚变得更加理性和规范。
协议离婚有了冷静期的设置,这并非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给予夫妻双方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去权衡,避免冲动离婚带来的遗憾。
而诉讼离婚中,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和具体,让离婚的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同时,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
法律转变成道德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社会自发形成的、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内在准则。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会出现冲突,但最终法律应当与道德相协调。
本文将以张三与李四的土地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转变成道德的过程。
二、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2008年,张三在自家房屋后院私自搭建一间小屋,用于堆放杂物。
2010年,李四在自家房屋后院也私自搭建一间小屋,用于种植蔬菜。
双方均未办理相关手续。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小屋逐渐扩大,导致两家房屋之间的通道变得狭窄。
2020年,李四在自家小屋周围种植了一片菜地,使得两家之间的通道更加拥堵。
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李四拆除菜地,恢复通道。
李四拒绝拆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布局和建筑高度。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搭建小屋和种植菜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分析,张三和李四的行为虽违法,但并不能直接导致法律转变成道德。
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探讨道德因素。
四、道德分析1. 邻里关系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邻里关系非常重要。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张三和李四的行为违反了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给对方带来了不便。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要求双方相互理解、宽容,寻求和解。
2. 社会责任张三和李四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搭建小屋和种植菜地,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要求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纠正。
3. 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性格外向,善于沟通。
在家庭生活中,张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调解过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了解双方诉求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李某进行谈话,了解双方的诉求。
张某表示,由于性格差异,与李某难以沟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固执,不懂得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双方均表示希望离婚,但李某担心离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 分析矛盾根源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对矛盾根源进行分析。
经调查,发现以下原因:(1)性格差异:张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李某性格外向,善于表达。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2)生活习惯:张某与李某在生活习惯上存在差异,如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经济问题: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张某与李某在经济观念上产生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 制定调解方案针对矛盾根源,调解员制定以下调解方案:(1)加强沟通:鼓励张某与李某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沟通,增进彼此了解。
(2)调整生活习惯: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
(3)解决经济问题:建议双方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努力,张某与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同意尝试改善夫妻关系。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以下事项:(1)加强沟通,增进了解;(2)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3)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篇一: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
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
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婚姻家庭的性质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
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
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广泛性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
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第三节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爱情的浪漫性与现实性
• 《现代汉语词典》对浪漫一词的解释是:“富有诗意,充满 幻想”。浪漫一词总是和爱情联系在一起。正因为浪漫性是爱情的 一种本质属性,当爱情发生时,沉浸在爱情中的主体,在强烈的需 求和激情的驱动下,心中总是会产生许多充满了诗意的幻想,这是 爱情的一种独特心理现象。浪漫是爱情的产物,浪漫的诗意和幻想 增加了爱情的美感和愉悦感,从而使爱情的体验更加强烈,而强烈 的爱情又会继续催生更多的浪漫。浪漫和爱情正是在这种相互激荡 中,把当事人推向了幸福和快乐的巅峰。浪漫对于爱情是有益的, 它使爱情的美感和人文色彩大大增强,增进了人类的幸福感受,丰 富和提升了人类的精神世界。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爱情又有它的 现实性——爱情是发生在真实的两人之间的,也是发生在真真切切 的现实生活之中的,爱情服从现实生活中的一切规律,也像现实生 活一样,有着种种的不完美甚至缺陷。而且和浪漫性比起来,现实 性更接近于本质,也就是说,浪漫性要服从于现实性,或者说,再 浪漫的爱情归根结底要服从于现实。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
•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许多人不惜 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认为 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 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 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 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 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戏剧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 情带给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 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不然的话, 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一)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 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 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 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 情。
2022年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公共课《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科目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公共课《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科目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判断题1、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2、《公务员法》不适用于人民警察()3、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史两个截然分开的领域()4、职业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爱岗敬业()5、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必须达到22 岁,女必须达到 20 岁()6、爱国主义具有历史性和抽象性()7、只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才是为人民服务()8、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组织形式()9、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核心()10、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与爱国主义思想行为时根本冲突的()1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提起诉讼()12、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必须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13、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指的是有理想,有信念,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14、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15、对人民感情的深浅程度,是检验仪个人对祖国忠诚程度的试金石()二、单项选择题16、功崇惟志,业广惟勤,理想指引人生方向()决定事业成败。
A.理念B.意志C.信念D.坚持17、崇高的理想信念是事业和人生的灯塔,决定我们的方向和立场,也决定我们的()直接关系着人生目标的选择,人生价值的实现。
A.精神状态和实际行动B.情绪变化和行动能力C.精神状态和行动能力D.情绪变化和实际行动18、思想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A.调整B.维护C.调节D.控制19、()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
A.民族精神B.传统文化C.核心价值观D.思想道德素质20、()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民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的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
A助人为乐 B.文明礼让 C.爱护公物 D.遵纪守法21、下列网络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是()A.通过网络浏览新闻B.沉迷网络色情游戏C.车载网络游戏D. 发电子邮件22、理想信念是人的心灵世界的().A.核心B.表现C.特征D.特性23、()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
请从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思考
请从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思考“家庭暴力,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影响与作用,写一篇简评。
不幸的家庭各不一样,同样,存在家暴的家庭也各不一样很难说出他们的区别。
发生家暴是不应该的,在法律与道德各方面家暴都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他会使一个幸福的家庭破裂,使一个人的形象扫地。
家暴是一个道德问题,每个人都有脆弱的一面,每个人心底都藏着冲动的种子,一个平时看起来很理性的人,在特定时候也有可能变成一个冲动的魔鬼。
但总体而言,一个道德自律比较强的人,相对能够容易控制自己的言行。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这一道德教义从此被法律加以确认,立法上的这一举措,无疑将会对家庭婚姻关系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双方互相尊重,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彼此平等相待、互爱互敬、互相扶助的思想基础。
这种互相尊重,应当表现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思想感情上互相体贴、互相谅解,在生活上要互相扶助、互相照顾,在赡养老人、抚育和管教子女等方面要通力合作,在财产处理、家务管理等方面要相互协商,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
要做到互相尊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
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等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顺应时代潮流和历史大趋势,作出禁止性规定和此类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规定,而并没有后来设想或者担心的严历,并初步将忠实义务法定化,这决不是对此类行为的纵容或默许。
这实际上表明了国家公权对此类行为的批判态度,隐含和体现了一种道德精神,作为一种导向,提倡的是以忠贞专一的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道德。
此外,将此类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规范,还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弘扬道德精神,培养良好的道德观念,起到双重的保障作用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
靠法律的手段维护爱情的专一和稳定,并不是婚姻立法的本意,对此类关系的调整,应当由伦理道德来唱主角,。
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婚姻立法中的公平救济,尽量将种种不忠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特别是对子女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点。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关于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诚 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04
买卖: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05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06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07
注意
一夫一妻
含义 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个体婚姻形式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有配偶者婚姻终止前不得再行结婚
一切公开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
2 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a 事实上重婚 法律上重婚 b 法律后果 民事:解除后婚 刑事:构成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c 将重婚与通奸、姘居加以区别 通奸:秘密的、临时的 姘居:不以夫妻名义 不涉及刑事责任 道德约束 注意:
渊源 地位 部门法 民法部门中的子部门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壹婚姻自由原则贰
含义 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 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叁
内容 结婚自由 (登记) 离婚自由 (调解为主)
01
禁止性规定
02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03
包办:强迫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念、调整对象
202X
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主体和其他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 从范围上看包含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性质上看包含人身关系和基于此的财产关系 特点 广泛性(在适用上) 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大部分的规则是强制性的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篇一:第七章第三节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第三节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一、爱情与人生(一)爱情的本质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爱情的三要素:性爱、理想、责任。
教育家苏霍拇林斯基这样教导儿子:要记住,爱情首先意味着对你的爱侣的命运、前途承担责任……爱,首先意味着献给,把自己的精神力量献给爱侣,为她缔造幸福。
(二)恋爱中的道德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
?《圣经》中,神对男人和女人说:你们要共进早餐,但不要在同一碗中分享;你们共享欢乐,但不要在同一杯中啜饮。
像一半琴上的两根铉,你们是分开的也是分不开的;像一座神殿的两根柱子,你们是独立的也是不能独立的。
?你以为我贫穷、相貌平平就没有感情吗?我向你起誓:如果上帝赐予我财富和美貌,我会让你难于离开我,就象我现在难于离开你一样。
上帝没有这样安排。
但我们的精神是平等的。
就如同你我走过坟墓,平等的站在上帝面前。
(《简爱》)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
(三)大学生的恋爱讨论:1、大学生谈恋爱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2、大学生喜欢什么样的伴侣?(1)女生喜欢男生的形象:有才华,有风度,善于社交,有责任心,诚实、豁达、聪明、幽默,有上进心,有领导才能等。
在服饰方面,注意整洁,穿着可以随便,但是不要邋遢,不要畏畏缩缩,缺乏朝气。
(2)男生喜欢女生的形象:漂亮、大方、温柔、细心,爱整洁、善良、自尊等。
在服饰方面,纯洁清新、自然大方的形象最好,平时不要化浓妆,最好少穿高跟鞋。
以下请绕行:误把友谊当爱情——情感定位不清晰;错臵爱情的地位——人生目标不明确;功利化对待恋爱——恋爱动机不正确;只重过程不顾后果——恋爱态度不严肃。
论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在婚姻家庭中的关系
目夫妻 百 日恩 , 日夫妻 似海 深” 类观念 可 以起 到一 定程 度 百 之
的救 治 、 缓解 作 用 。尤其 具有 借 鉴意 义 的是 , 儒家 家庭 伦理 中的
而是 建基于儒 家人性 论 儒 家思想对 中 国社 会 的影响渗 透 到 各个 方面 , 政治 、 经济 、 人 这 些观 念并 不是一 股意 义上 的生活 总结 , 文、 法律 、 生活方 式 、 思想 观 念等 等 。 以我 们 今人 的眼 光来 看 , 儒 之 上 。也就 是说 , 儒学 中 , 在 父子 情 、 夫妻 恩不仅 是人 的感情 问 家“ 以礼喻 法” 礼 无所不 在 , 地不 存 , , 无 整个 社会犹 如礼 交织成 的 题 , 而是源 于人 的深 层本 性 , ¨ 在 人情源 于 内在人性 。 H外 大 网, 臣之 礼 , 君 夫妻 之 礼 , 无不 在 网 中。对 于一 个社 会来 说 , 家 最 后 , 现 当代 世界 学术 的 背景上 , 新阐释 传统 儒家家 庭 在 重 庭 是其最 基本 的 单位 。儒 家 思想 包含 了很 多关于 家庭 和 睦 的 内 伦 理 中 的一些观 念 , 使之 具备 现代 形 态和解 释力 度 。我们 知 道 , 容 , 国古代 婚 姻 家庭法 倡导 的 亲属尊 老 爱幼 、 中 老妇 相敬 如 宾的 儒 家家 庭伦 理中包 含大 量历 史悠 久的观 念 , 中一部 分还在对 中 其 思想 都 是儒家所 倡 导的 。儒 家认 为 “ 百善 孝 为先” “ 孝” 为 ,不 列 “ 恶” 一 , 规定 了严 厉 的刑 罚 。 老爱 幼 是中华 民族 的传 统 十 之 并 尊 美德 ,任 何 时期 部不 能抛 弃 。这 些都 是 我们 民族 的优 秀 文化 遗
关 系时 , 立足 于我 国的 国情 , 根 于我们 民族 的土壤 , 收传 统 文化 中关于婚 姻 家庭 方面 的精 华部 分 。 更应 植 吸 在本 文介 绍 了儒 家思想 对古代 中国婚 姻 家庭 关 系的伦理 学说 , 过对 它 的学 习 , 能找 出对 形 成我 国 当代 家庭伦 理观 念 的有益部 分 。 通 以期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课件
幸福婚姻:爱情、理智、意志的结合
好的女人是性的魅力与人的魅力的统一 好的爱情是性的吸引与人的吸引的统一 好的婚姻是性的和谐与人的和谐的统一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性的诱惑足以使人颠倒一时, 人的魅力能使人长久倾心。
-周国平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本人观点 1、人格独立、平等 2、基本生存安全得到解决 3、爱情+充分的自由 4、主要人生价值取向相同或相似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三、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是缔结婚姻的主要形式,从一而终是女性在婚姻中的 基本义务和社会对女性的基本要求。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 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 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恩格斯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区别
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之名诈骗
赠
与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 偶,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 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注意:这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 属于婚姻法的宪法类条款,具有 不可诉性.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法律道德婚姻家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女士,一个普通的家庭主妇,丈夫李先生是一家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家庭暴力而变得支离破碎。
王女士在忍受了多年的家庭暴力后,终于鼓起勇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
二、案例经过1. 家庭暴力发生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多年,婚后不久,李先生便开始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起初,王女士认为丈夫只是一时冲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暴力愈发严重,甚至导致王女士身上伤痕累累。
在忍受了多年后,王女士终于决定采取行动。
2. 寻求法律援助王女士向当地妇联、社区等部门寻求帮助,但这些部门均表示无能为力。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王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离婚,并要求李先生支付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
4. 案件执行在判决生效后,李先生拒不履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
王女士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多次协调,法院最终执行到位,李先生支付了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1. 道德困境在王女士的婚姻中,家庭暴力成为了她无法承受之重。
在道德层面,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却屡见不鲜。
面对道德困境,王女士选择了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救赎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在王女士的案例中,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要求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通过法律途径,王女士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启示1. 加强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家庭暴力是社会的一大公害,加强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是预防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解释
婚姻家庭解释婚姻家庭是指由一对男女通过合法途径结成的夫妻关系,并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稳定与繁荣的重要基石。
它既是个体追求情感与性满足的港湾,也是传承和培育后代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个体与社会之间交换资源和互助关系的重要平台。
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涉及婚姻的意义、家庭的特征、家庭角色分工、婚姻稳定与危机等方面,对于婚姻家庭的研究,既有理论的层面,也有实际问题的层面。
首先,婚姻的意义是指婚姻的价值和目的在于满足个人情感需求、关系的稳定与安全以及后代的繁衍。
婚姻作为个体情感的体现,是人类追求幸福与满足的一种方式。
然而,婚姻除了个体的情感需求外,也承载着社会功能和责任。
在社会功能上,婚姻有助于社会稳定,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价值观,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
在责任上,婚姻要求个体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后代的培养、教育和照顾负有重要责任。
因此,婚姻的意义既与个体的情感需求息息相关,也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关。
其次,家庭作为婚姻的产物,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场所。
家庭有其独特的特征和功能。
首先,家庭是生活共同体。
成员之间通过亲密关系和相互依赖,实现经济、情感和资源的共享和交换。
其次,家庭是社会化机构。
家庭是个体价值观和行为习惯的传递场所,通过家庭的社会化作用,个体从小就学会了基本的社会规范和道德标准。
再次,家庭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单位。
家庭是个体进行生产、消费和劳动分享的地方,在社会分工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家庭的这些特征和功能使其成为社会发展和个体成长的重要支撑。
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经济因素是婚姻家庭变迁的重要驱动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的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结构和功能。
经济独立意味着个体在婚姻关系中具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这使得婚姻需求和家庭角色的分工发生了变化。
法律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法律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人们情感、道德和法律的维系。
法律在婚姻家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一、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是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必要程序,它不仅证明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有效遏制了非法婚姻以及虚假结婚等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制度是法律对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权益和责任进行规范的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的财产主要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财产制度的规范下,夫妻双方可以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要承担起财产归属和继承等方面的责任。
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维护夫妻间的财产权益平衡,保护了家庭的稳定和财产安全。
三、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是指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肢体、精神或经济上的虐待和伤害行为。
为了有效防治家庭暴力,我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了被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该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种类和行为方式,并设立了相应的维权机构和保护措施,提供了法律援助和救助渠道,成功阻止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心身安全。
四、离婚制度婚姻作为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当遇到严重的矛盾和冲突时,难以维系的婚姻关系可能会走向破裂。
离婚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
通过合法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有机会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离婚制度的存在,既保护了人们的婚姻自主权和自由意志,也有效平衡了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责任。
五、子女抚养与监护制度子女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孩子的权益是法律在婚姻家庭中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了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规定离婚后双方父母都有照顾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道德与法治的传统与现代婚姻观
道德与法治的传统与现代婚姻观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不仅在文化、宗教和法律中有其重要地位,还直接与人们的情感、家庭关系以及社会秩序等有着密切关联。
道德和法治作为两个不同但相关的概念,在塑造婚姻观念和规范婚姻行为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传统与现代婚姻观中道德与法治的关系进行论述。
一、传统婚姻观中的道德与法治在传统社会中,婚姻观念和规范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
传统的婚姻观念强调家族的延续、血统的纯正和社会地位的维护。
在这种观念下,道德价值观念扮演了主导角色。
家族的声誉、个人的名誉以及社会对于婚姻的期望都受到道德观念的制约。
同时,传统社会也有一些婚姻规范,如婚龄、门当户对、婚前贞操等,这些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的力量。
传统社会通过道德与法治的结合,对婚姻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使其成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
二、现代婚姻观中的道德与法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现代婚姻观呈现出多元化和自由化的趋势。
传统的道德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对婚姻的控制力。
现代婚姻观注重个人的自由选择和情感的平等,强调配偶之间的共同理解、尊重和平等。
婚姻由父母和家族安排转变为自主选择,道德观念的变化使得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和民主。
此外,现代社会普遍接受并崇尚法治的原则,法律成为调节婚姻关系的主要依据。
现代社会通过立法、合同等手段,对婚姻的权益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以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
三、道德与法治的关系与互动传统与现代婚姻观中的道德与法治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首先,道德对于法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道德准则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往往是道德的体现。
婚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在传统和现代社会都受到伦理道德的规范。
其次,法治对于道德的实现和保障也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有力的手段,可以推动道德规范的实践和落地,并对侵犯婚姻权益的行为予以打击。
道德和法治在婚姻领域内相互作用,相互支持,共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篇一:法律与道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探析法律与道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探析——以泸州遗赠案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为例摘要:法律与道德是上层建筑中两个紧密相关的部分,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法律只调整与人们利益最直接、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需要以国家权力进行干预的社会关系;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许多不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只能由道德调整。
但是这个范围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生变化,原本属于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只由道德来调整;原来属于由道德调整的问题,可能转化为要由法律来加以调整。
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
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
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手段和领域不同。
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界限明确,可分别调整;但在另一些领域难以明确界定自己的调整范围,道德和法律可从不同层次规范。
在法律和道德结合的最紧密,冲突最多的就是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即法律和道德所要寻求的契合点,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并进,优势互补,确需经过长期的探索。
关键字: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调整道德调整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因道德与法律调整所引发的社会现状(主要介绍泸州遗赠案)本案被告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斌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
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这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面积为5l平方米。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补偿安置给了蒋伦芳,并以蒋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家庭美德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
三、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 要法律来调整。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 姻关的法律规范个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 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主要包括有: Ⅰ、婚姻法 Ⅱ、继承法
小组成员:林华超、叶家乐、刘淦星、刘承福、 张鵾坤、杨斌、王旭、吕军峰、严磊、朱铭峰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的本质: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 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 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 纯真、专一的感情。
爱情的三要素:性爱、理想、责任
教育家苏霍拇林斯基这样教导 儿子:要记住,爱情首先意味 着对你的爱侣的命运、前途承 担责任……爱,首先意味着献 给,把自己的精神力量献给爱 侣,为她缔造幸福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一、结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恋爱中的道德规范
1.尊重人格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 3.文明相亲相爱 4.不能把友谊当爱情 5.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6.不能只重过程不顾结果 7.不能因失恋而迷失人生方 向
在 经 历 了 恋 爱 过 后 …
二、婚姻家庭中活中的道德规范
恋爱是缔结结婚、组成家庭的前提和 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 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家庭美德是调节家庭内部成员被以及 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 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 准则。
道德、法律在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道德、法律在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作者:宋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期摘要: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从不同方面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婚姻家庭和谐关系中的积极作用,相得益彰。
关键词:婚姻家庭;道德;法律;和谐一、婚姻家庭1.婚姻家庭的性质家庭是伦理的实体,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没有家庭,就没有社会。
婚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及由此衍生的姻亲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生育而发生血缘联系等。
其社会属性是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结合下的生产关系。
婚姻家庭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结合的统一体,自然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条件,社会性则是其决定因素。
2.婚姻家庭的特点(1)广泛性。
婚姻家庭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
每个自然人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二、当前严峻的婚姻家庭问题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同时社会深层次矛盾也不断显露。
1.自私自利凸显当今,以市场为中心的机制极易产生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
许多人在婚恋观上过度关注财产关系,表现为投机行为和功利主义,如择偶以有房、有车、高额的彩礼等为条件,道德良知、责任和爱心不断受到挑战和拷问。
2.对婚姻的忠诚度下降由于社会对婚姻行为的宽松及个人自律的弱化,增加了家庭许多不稳定的因素,以致给家庭成员带来致命的伤害。
3.缺乏家庭责任过分关注自己在婚姻中应享有的权利,忽视或不履行家庭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了许多留守老人、留守儿童、贫困单身母亲的新弱势群体。
4.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成人社会的道德失范、网络各种形式的色情游戏泛滥以及高离婚率导致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令人堪忧,逃学厌学甚至暴力犯罪层出不穷。
三、实现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有效途径1.婚姻、家庭在民族复兴中的作用在民族复兴的奋斗历程中,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也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关于法律道德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在这些案件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愈发凸显。
本文以一起离婚案件为例,探讨法律与道德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冲突与解决。
二、案件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王某在外有外遇,且多次出轨。
李某多次与王某沟通,要求王某改正错误,但王某置若罔闻。
在李某怀孕期间,王某再次出轨,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分析1.婚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属于重大过错,李某有权请求离婚。
2.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四、道德分析1.忠诚:忠诚是婚姻的基本原则,也是夫妻双方应尽的责任。
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违背了忠诚原则,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家庭责任:王某作为家庭的一员,应承担起家庭责任,关爱家人。
然而,他在婚姻关系中不尽家庭责任,对李某和孩子造成了伤害。
3.道德谴责:王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应受到道德谴责。
同时,李某在遭受伤害后,依然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道德品质。
五、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属于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法院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道德谴责,要求其改正错误,关爱家人。
六、案例分析1.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本案中,法律与道德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产生了冲突。
王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其道德品质也受到质疑。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既要依法判决,又要考虑道德因素,维护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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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对婚姻家庭的调整
【摘要】:婚姻家庭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方式,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的问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机制包括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这两种方式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仍然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规范。
法律因为无法触及人的情感、无法深人家庭关系内部,因而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作用非常有限。
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建立,应主要依靠道德规范的完善,辅之以社会舆论人性化的正向引导与道德教化,同时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推进和保障。
【关键字】婚姻家庭,法律,道德,伦理
婚姻家庭是两个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伦理性,婚姻家庭堪称道德上的法律与法律上的道德,法律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都是符合婚姻家庭道德的,因此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
道德是来源于人们内心对社会的认可以及最深心底的善良,通过人的内心自律和社会的道德教化可以实现对于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的调整。
而法律是外在具有强制约束的条约,是命令与禁止,限制的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二、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关系
(一)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区别
1、调整的角度不同
道德调整来源于人们自发的对社会问题的认识与心底深处的善良,它是通过善恶荣辱等观念评价人们的行为并且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
随着社会进步,当今社会更多的表现为并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信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由人们自觉自愿遵守。
法律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出的权利义务规范,强制人们遵守。
2、调整的依据不同
法律调整具有强制性,法律调整更为严厉。
法律调整主要依靠具有强制权利的专门机构来实现,即有组织的惩罚机关和有系统的惩罚措施。
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制约和个人的自觉自愿遵守。
3、调整的范围不同
法律调整的范围要比道德调整的范围窄,法律只在它所规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法律仅仅关注维持最基本社会道德。
而道德既能规范属法律调整范围的行为,又能规范法律所不能触及到的行为,道德调整存在于依赖价值判断的所有领域,范围更为宽广。
(二)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联系
1、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具有重合性
道德早于法律而产生,法律某种程度上是符合道德要求的。
道德是在人与人之间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人的社会性使得人总是追求个人利益,这时候就会产生矛盾冲突,为了调节社会整体的利益,人类社会中产生了最初的道德,更类似于一种契约,慢慢成为一种全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取向,成为调节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依据。
而法律是国家出现以后,由国家来制订和执行的对于违反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的行为的禁止和惩罚,逐渐被固化,并最终成为具有固定约束力的法律。
2、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功能是互补的
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法律规范人们的基本行为,而道德则对人们的心灵进行洗涤与净化,传统道德往往是社会大多数遵从善良风俗的人所认同的规范,因此具备教育人们遵从公序良俗的功能。
法律调整的功能与道德调整的功能互补,才能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与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
(一)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调整
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调整是立足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为婚姻及由婚姻产生的家庭是整个社会最基本单位,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状态,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缓解各种社会行为的冲突中具有至上的权威地位。
我国的《婚姻法》与《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调整着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其中的结婚、离婚的财产分割以及继承问题都必须用法律予以规制,这样才具有强制力与保障功能。
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现行婚姻法中,无论是对夫妻财产关系、还是身份关系,都体现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并且以婚姻自由为基准。
不仅通过对结婚的条件及效力问题来规范结婚的问题,也通过对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归属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的明确规定来规范调整家庭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同时婚姻中的离婚问题也在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制,解决离婚的条件以及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后补偿问题以及共同债务等问题,继承法则通过法律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产的处理等现实问题进行了确定的有效的规定。
这些都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用法律给予一个明确的标准,以此来解决现实的纠纷与矛盾。
例如,婚姻双方的特殊身份,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五个方而,即夫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选定权、同居与忠实义务、计划生育义务等,这些在现行婚姻法中基本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都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人们遵守法律所认定的夫妻权利义务,通过法律引导公民建立正确的、理智的婚姻关系,从而使以自己为主体所建立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的指引,符合社会秩序,符合稳定社会生活的需要。
法律的调整不仅保护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又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的行为加以限制。
例如在遗嘱继承方面,一方面肯定遗嘱继承,这是在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为私权神圣,公民享有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但意思自由不是绝对的,法律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体现了法律调整保护弱者的理念,因此法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通过强制手段来进行,更有效并且有保障力,法律的调整更多的是均衡双方的利益,达到一种较为和谐的处理状态,稳定社会婚姻家庭,缓和了社会矛盾,尽量达到一种相对自由与平衡的效果。
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更有力,通过道德调整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最后只能依靠法律解决。
但是法律的调整具有局限性。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们既具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性。
家庭成员基于亲情、爱情和血缘而产生的心理、生理和情感上的自然需求,法律无法在条款上对此做出具体规定。
法律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工具之一,由于无法深人家庭关系内部,因而强制性措施很少,直接干预非常有限。
(二)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
道德本身是抽象的、无形的,而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约却是具体的,有形的。
感情问题不是法律所能全部解决的,道德有时候能够解决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
康德曾提到过“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的动机”。
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依靠人们的内心的活动来发挥作用,道德更有助于使人自律。
它以大量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道德基础所联系,调整着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伦理性,道德可以从人的内心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因而可以从根本上起到预防的作用,会使得人的内心有一种道德归属感。
通过倡导民主、互爱、平等的道德原则,提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怀,来稳定婚姻家庭,通过责任意识来进行道德约束,引导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负责,对自己的婚姻行为和这种行为的后果负责。
道德调整是通过舆论、教育、传统、习俗和个人内心信念实现的,多为当事人的自我调节,而且有些婚姻家庭的问题具有隐蔽性,是法律调整所触碰不到的,法律调整只具有原则性与引导性,因此由道德调整有助于当事人自觉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和家庭,道德规范可调节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适用广泛而灵活,适合处理复杂多样的夫妻感情问题。
但是道德调整也具有局限性。
由于道德自身没有强制力,社会风气的恶化,道德感的降低与麻木,现在道德调整的力量也削弱,另外,传统道德中也有不符合现在社会所倡导的观念,道德调整的力量日趋薄弱。
四、小结
要明确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界限,又要认识到两者的相互补充作用,实现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平衡。
一方面要用道德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使其发挥正面能量的引导,达到道德教化的作用,另一方面,用法律来规范道德,利用法律来传播道德的能量,以法律来保障道德底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利用道德与法律双重调节,引导树立正确的社会婚姻家庭价值观,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建立,应依靠道德规范的完善,辅之以社会舆论人性化的正向引导与道德教化,同时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推进,实现双重有效的保护,维护稳定幸福的婚姻家庭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