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培养进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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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培养进修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职工队伍,建立职工培训工作管理的计划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进修培训管理,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科技职工进修培训:包括岗前培训、管理培训、现代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以及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培训原则:
(一)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在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制订年度进修计划,分期、分批合理安排培训进修。对要求进修培训的职工进行考核,实行择优安排,专业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后备人才优先参加培训进修,对考核不符合培养条件的暂不安排进修培训。
(二)重点培养、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中心发展的需要,单位认定的学科、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技术骨干、管理关键岗位负责人、年轻大学生、研究生和专业梯队成员作为培养重点,通过培训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三)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培训、进修应符合单位建设与发展的近期需求和长远目标。坚持自修与进修相结合,以自修为主;在职与脱产相结合,以在职为主;学历培训与非学历培训相结合,以学历培训为主;高学与低学历并举,以高学历为主。加强理论实践一体化能力的培养,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四)注重效果、讲究效益的原则。合理使用培训经费,不断改进培训措施。进修培训应立足在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要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合理选择培训形式,避免重复培训和连续培训。
第二章培训类型
第四条岗前培训。新员工(含新毕业或新调入的员工)需参加中心人事科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根据将要从事的岗位确定,主要包括相应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中心的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学历培训。经中心批准参加函授学习、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在职培训。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者进修第二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班;本科毕业或同等学历者攻读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历者攻读博士学位。
第六条职称培训。在职专业人员根据晋升、晋级需要,参加的外语、专业等各类培训班学习。
第七条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定期选派技术人员参加社会实践,了解行业信息,增强行业职业实践能力。或选派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专业的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专业职业技能证书。
第八条高级研修班。为使技术骨干能及时吸收本学科及相关专业发展的最新成果,拓宽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有计划地择优选派参加高级研修班,探讨本专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
第九条出国进修。选派专业技术人员,争取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读取博士学位、国外进修培训、国外参观访问等。
第十条管理科技人员的培训。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班、专题研讨班、或到兄弟单位对口管理岗位进修学习等。
第十一条工人技术等级培训。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中心将定期组织工人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特殊工种上岗培训。电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中心将组织工人参加省、市组织的上岗培训。
第十三条其它培训。各种由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与工作职责有关的业务培训,或因工作、科研和管理特殊需要,经中心批准外出进修学习。
第三章培训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各部门依据中心发展规划及职工队伍建设的要求,从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编制的下年度进修计划报科教科,经公司高管讨论通过,公司高管审核汇总后,各部门中心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申请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国内访问学者和出国培训进修的申请,须经部门主管初审,填写《职工学历(继续)教育申请批准表》,经分管主任、中心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到中心人事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后,由公司高管出具《职工学历(继续)教育介绍信》方可报考。
第十六条申请进修人员,符合并自愿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须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申请表》所在部门主任按照年度部门培训计划,择优推荐,签署明确意见后,到人事部签订相关协议。在职人员一个月以上的外出业务进修培训,年初由各部门提出,经高管会审定,纳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个月以内的临时短期培训,经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申请进修的科技人员,将所在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职工进修培训学习申请表》交到行政部,由各部门高管审查、登记、备案。送专业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阅、确认,签字批准。由研发总负责人下达《职工外出进修培训通知书》。
第十八条培训、进修的科技人员在进修毕业或结业后,须将进修培训的考试、考核成绩、毕(结)业学历、学位证复印件、学习资料及1000字以上的汇报总结(或相关论文)报研发总负责人处,并填写《人员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价表》。
第十九条进修人员在进修培训前持《职工外出进修培训通知书》到中心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请销假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参所加进有、培训修和证考均经公司需总经批理,分准管领签导字,经总办公理室备案凭,知通参,加方可受享销报待遇。
第二十一条进、培修训考证、学习期间的工作自己安排,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职工进修合的毕格证书业、技证能必须为书国认家可相关的证,否则不书奖励予与报销。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深圳市艾思优恩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2013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