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裁判中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
论民事裁判中的事实推定的困境与出路——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困境。本文从彭宇案 出发 , 从构成 、 能取 向等方面 “ 功 彭宇案 ” 中法 官运用 了两次事实 推定 , 分别 为 : 第 基础 事实 A: 的确 被外 力撞 倒 推 定事 实 B: 被告 对事实推定问题进行探讨 , 并且针对所存在的问题与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困境提 出 了 自己的浅薄之 见 。 二 、 实推定概 述 事
大 ’ 裁 定 彭 宇 承 担 4 % 的 损 失 , 偿 原 告 486 涉及不 同 的主体 , 础 事 实 A 由当 事 人 证 明或 者 基 , 0 补 57 基
元。 _在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中, ”1 裁判过程中的 于免证 事实 的情 形 下 由法 官认 定 , 证 事 实 B 由法 待
、
引 言
实有 主从 、 因果 、 排斥 逻 辑 关 系 的基 础 事 实 已经确 定
“06年 1 20 2 t南 京 的徐 寿 兰老 太 太赶 公 为 真 的情 况下 , 1月 0F, 法官 根据逻 辑规 则 和经验 法则做 出一
交时跌倒 , 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 医院 , 仅医药费就 定的假设和推导 , 得出该待事实为真的暂时结论 。可 事 包括基 础 事实 A、 待证 事 花去 4 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 , 见 , 实推定 由三 部分 构成 , 其 后向法院起诉 , 索赔 l 万余元。南京市鼓 楼区法院 实 B A和 B之 间 的关 联 性 C 3 、 。三 部 分 缺 一 不 可 , 有 最终‘ 从常理分析, 彭宇与老太太相撞 的可能性 比较 机联 系而构 成 了民 事裁 判 中 的事 实 推定 。这 三 部 分
收稿 日期 :0 9— 5—2 20 0 6
作者 简介 : 唐
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事 实与另 一种事实 的联系 反复 出现, 证据 学教科 书 自然而然 的将 其纳 入 了推定 的 范畴 。。 种对 事 实推 定的 界定范 围较 为狭 窄 , 这
《 国民法典》 1 4 条规 定: 推定 系法律 或法官 从 已知 的 将事实 推定 定 在具 有高度 盖然性 的反复 出现的事 实 , 法 第 39 “ 艮 仅承认 学
笔者认 为 , 由于推 定具有 先定 性和或 然性 , 了保 证司法 谦 为 抑 的 中立本性 , 一 种观 点倾 向于将事 实推 定J 以严格 的限制 , 第 J u 需 要面对各 种各样 的 问题 , 决不 仅仅是 国际上和 学术界公认 的那
并且 只于法律许 可用人 证的情形 始得为之 , 但在欺诈 为原 因而提 以防止推 定 的滥 用。 但这种 方式无 疑也 有很大 的弊端 , 司法实践
国家 通常 是将推 定从 内容上 大 体分为 法律上 的推 定与 事实上 的 而 关于 事实 推定理 论界有 较多 争论 。所 谓事实 推定 就是 指法律 推定 两种 , 在细微 之处 又有所 不 同。 但 本文 以下将 简称法 律上 的 没 有规 定, 实践 中习惯 运用 的推 定。 在时 间过程 中 由于 一种 但 推定为 法律推 定 , 实上 的推定 为事 实推定 。 事
直 接推定 实 体法中规 定的 如过 失、 因果关 系等要件 , 无须具 体 的
起取 消证书 之诉 的情 形 , 不在此
2 日本 的分类方 法 .
么几 种联 系 。事实上 , 由于普遍接 受性 , 有 高度 盖然 性 的推定 具 己逐 渐地被 规 范化 , 为法律 推定 , 者等 同于准 法律 推定 。而 成 或
依 日本 学者 的观 点 , 推定 也被分 为法律上 的推定与事 实上 的
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推理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运用逻辑思维和经验判断,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民事案件推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相关内容。
二、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有权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民事案件推理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三、民事案件推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民事案件推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推理过程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
2.真实性原则民事案件推理必须基于案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3.逻辑性原则民事案件推理必须符合逻辑规律,推理过程要严谨、严密,推理结论要具有说服力。
4.公平原则民事案件推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民事案件推理的方法1.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结论的推理方法。
在民事案件中,归纳推理可以用于从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中概括出案件事实。
2.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原理出发,推导出个别结论的推理方法。
在民事案件中,演绎推理可以用于根据法律规定,推导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通过对两个或多个相似事实的比较,推断出另一个事实的推理方法。
在民事案件中,类比推理可以用于比较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以确定案件的处理原则。
五、民事案件推理的程序1.当事人陈述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法律推定规则的适用
法律推定规则的适用张晶【摘要】推定是一种为了降低证明难度,依据法律的规定从要件事实之外的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反驳推翻的机制.推定的目的是降低证明难度,其证明原理是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推定的适用规程中需要遵循必须性原则、高度盖然性或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允许反驳的原则.推定适用需要三个条件,即推定的基础事实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基础事实是要件事实以外的事实,没有相反证据或者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基础事实.推定的适用的三个步骤分别是提出适用、反驳和裁判.在推定的适用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中,首先界定了何为证明责任,并且对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做出了区分,其次界定了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分.【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6)006【总页数】5页(P24-28)【关键词】法律推定;推定的适用;证明责任倒置【作者】张晶【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3推定是一种为了降低证明难度,依据法律的规定从要件事实之外的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反驳推翻的机制。
其主要的特点是可以直接从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强制性适用并且可以被推翻。
当然,这里的基础事实并非要件事实,而是要件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其作用原理是用基础事实的证明代替要件事实。
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本文从法律推定的角度,将适用法律推定规则的原则、条件、程序以及推定的适用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展开论述。
一、法律推定的适用原则所谓法律意义上的推定,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从已知事实推出要件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反驳推翻的机制。
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证明难度,而且已知事实是要件事实以外的事实。
罗森贝克说过,对事实的法律推定是这样的一些法律规范,他们从非要件的情况中,推断出存在作为法效果的要件特征所必需的事实。
推断的前提条件(所谓推定的基础)必须是有疑问的法效果的要件以为的情况。
但是,推定的效果是存在一个这样的要件特征的结论。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论民事裁判中的事实推定——兼对“彭宇案”判决理由的解读
On the Fact Presumption in Civil Judgment--Also on "Peng Yu--case"s Reasons for Decision 作者: 卓丹红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德州学院学报
页码: 73-78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5期
主题词: 推定;法律推定;事实推定
摘要:“彭宇案”虽然最终以和解撤诉结案,但南京市鼓楼区的一审判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和无情批判。
在该案中,这个以“公平原则”为依据推定案件事实的判决书为何让人
感觉不可接受。
推定是事实认定的方法之一,其中事实推定是与推论和间接证据证明相区别的
概念,以经验法则为理论基础,有其存存的价值,但有其适用的条件。
“彭宇案”中的法官仅
仅是依据非客观性的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推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事实推定,不符合事
实推定的适用条件。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建议对事实推定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定与完
善。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事实主张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过凡事均有例外,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一些事实主张,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这就是常说的免证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有(七)项,均是通过法学传统和常年司法经验总结得出。
免证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一般存在争议不大。
但免证事实中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免证事实存在基础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是追求事实真相,公平公正适用法律。
所以一般要求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查明后认定。
可是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在纠纷事实存在,事实并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法官仍要对案件进行裁判。
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时,运用现有证据进行判断,继而裁判。
这也是证据规则存在的基础。
免证事实是指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主张。
名证事实之所以免除证明,在于相关事实的存在,为社会公认,不应产生争议。
故出于效率考虑,不再增加当事人证明责任。
一般情况下,免证事实主张在诉讼中争议并不大,法律适用也不会引发质疑。
但司法实践,越来越多适用推定事实免除证明责任的条款,适用标准又没有客观的统一标准,论理时逻辑千奇百怪,引发了较大质疑。
这就需要对相关条款适用,进行一定规制。
二、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推定免证事实,司法实践中一般异议不大法律推定免证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类似立法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较多。
多体现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相关立法规定。
需要说明一点,免证推定事实并非是完全免证。
当事人需要对基础事实进行证明。
当基础事实证明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就存在适用基础。
推定事实的逻辑就是从一个基础事实,通过法律规定,推断出另外一个事实。
而这个推断过程,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有很多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是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基础事实进行证明,即特定基础事实存在。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确保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揭示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简而言之,即认为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的作用是确保所有的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享有公正公平的对待,不受冤假错案之苦。
它要求法庭将被告人当作合法的、无罪的个体进行看待,只有在所有的证据都被充分考虑、推敲,并能够达到足以确信被告人有罪的标准下,才能认定被告人的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作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未经证实的罪名对其造成不公平的嫌疑,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正是这一原则的存在,使整个法律体系得以均衡运转,维护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无论是货币纠纷、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等各类案件,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或违约行为,法庭才能判定被告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是无罪的,它只是要求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法庭应当无罪推定。
这是对一项基本的人权原则的尊重,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细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细则。
首先,法庭应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各方。
其次,法官必须在庭审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预设或偏袒任何一方,并对证据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和评估。
此外,原告有责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而被告则有权利辩解和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调查机关和法院在收集证据和进行审判时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坚持以证据为依据,严把刑责关,确保无辜者不受冤假错案之苦。
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
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据2016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民法庭庭长培训班上的讲课整理。
因具体问题、事例详细阐述的工作量过于巨大,故仅先就提纲与重点问题进行罗列,相关专题将陆续语音录制后发出)一、如何对案件要件事实进行高效、科学地分析?(一)案件要件事实确定的基本方法与步骤1、案由2、诉求3、合法性与妥当性的梳理(二)法庭庭长与审前程序1、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团队改革摸底中的两极分化(1)非自主立案(2)自主立案2、主审法官定案机制下庭长职能在立案阶段的转变(1)分担审前程序的部分职能(2)对当事人规范诉讼活动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A、诉状内容的审查要素诉讼主体——责任主体请求权基础——权利&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朴素诉求立案证据——胜诉证据B、诉讼材料的规范性审查诉状的格式技巧:层次分明、简洁明了证据目录的编纂技巧:要件事实为根目录,具体事实及证据为子目录,按时间发展顺序编排,证据与页码一一对应提交证据的形式:尽一切可能转化为书面方式并附带光盘或U盘3、与主审法官的顺利交接与沟通提示与放手,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指导【难点】1、如何妥善解析案件的要件事实?2、如何准确把握诉讼指导的必要性、妥当性?3、如何构建与主审法官对案件具体处理意见出现相左时的解决机制?4、如何理解与适用好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预防裁判突袭的科学方法【规定】《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方法:(1)前提条件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2)释明范畴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释明(3)防止裁判突袭的具体方法A、分步判决B、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4)不需释明的情形A、法律关系性质对案件裁判没有影响B、需要释明的内容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二、证据的一般规则(一)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doc
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所谓推定,是指通过某一存在的事实,据以推出另一相关事实的假设,即由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演出推定事实的存在。
它反映了这两种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
事实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法律已经明确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而推认其他的争执的事实(应证事实),当事人即无须就应证事实直接举证,此即所谓事实上的推定。
一、推定的理论基础及意义推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则,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及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以使诉讼中的非主要争点,免于举证。
如在某些民事二审案件中,上诉人还附带提出某些原审程序违法,作为二审法院在审查该程序并不违法后,可以直接推定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而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通过推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举证,从而加快诉讼进程,达到诉讼经济的目标。
第二,可以缓解某些证明上的困难,避免关于推定之事实因证据缺乏所生程序上之僵局。
如要调查失踪人是否确已死亡。
调查这类案件事实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而且往往也无法查清。
在此情况下,通过运用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可避免诉讼陷入僵局,排除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
第三,可以避免民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防止对于推定之事实无从获得合法适格的证据所产生的困境。
在某些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据由于客观原因而永远无法获取。
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活动无法进行,但是某些实体法上的财产权益等又必须加以确认,诉讼不可能无限期拖延,否则社会关系就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第四,推定有利于公平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
首先,查明案件事实依赖于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关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此时当事人可资利用的只有间接证据。
允许当事人以推定方式从间接证据出发证明案件事实,可以避免当事人碍于客观原因举证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败诉结果。
其次,在某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有独特的方法接触事实及关于事实的证据,通过推定,能使其及时向法庭提出所知之事实及证据,使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协力破除覆盖于事实真相上的迷雾,实现纠纷的迅速解决和裁判的准确公正。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条:下列事实,当事⼈⽆需举证证明:(⼀)⾃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项⾄第五项的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天晴了,⾬停了,我再次觉得我⾏了。
我⼀直在想,怎么学知识才能提⾼效率呢?总结出三种精进知识的路径,供各位参考,也许对你的学习有裨益。
第⼀种路径就是针尖对麦芒的实战中总结出的知识,你⼀定会铭记于⼼;第⼆种路径是针锋相对的争论研讨中得来的知识,你也会印象深刻;第三种路径就是刻⾻铭⼼的喜爱所学的知识,你肯定会终⾝难忘。
其他路径学来的知识,估计就是过往云烟,灌灌⽿⾳,流通⼼脑⽽已,关键和核⼼的地⽅你是展⽰不出来的。
所以,我们要喜爱,要敢于实战,要讨论争吵,这样学的知识才扎实,才能内化为⾃⼰体系的⼀部分,才能随时信⼿拈来。
本律师在做讲座的时候,因为有1000多件诉讼案件的积累,案例和⼼得脱⼝⽽出,听众听的很受⽤,很⼊戏。
这都是在实战和喜爱中积累起来的,装不出来的。
当然,在具体讲授技巧上还可以精炼和提升。
证据规则第⼗条⽐较复杂,光是理解与适⽤这本书就有近⼆⼗页的内容,我们还是⽼规矩,从实战和⼼得来解读。
说实在的,这⼀条很难,我的功底对有些条款解读起来肤浅,请⼤家谅解。
⾸先,本条就是民事法司法解释第九⼗三条的修正,⼤部分保留了。
1、⾃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因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个就如仓央嘉措那⾸著名的诗《见与不见》‘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不悲不喜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就在那⾥不来不去你爱,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不增不减你跟,或者不跟我我的⼿就在你⼿⾥不舍不弃来我的怀⾥或者让我住进你的⼼⾥默然相爱寂静欢喜’哈哈,这⼀条也可以说,你举证与不举证,⾃然规律、定理、定律就在那⾥,不增不减。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表达意思,产生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行为。
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是决定其效力与效果的基本依据。
一、构成要件:1. 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即具备自行负责地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获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组织等。
行为能力的充分保障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重要前提。
2. 内容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例如,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合法目的和合法手段,否则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内部法律规定的合法性保证了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一定的道德和伦理水准。
3. 表达意思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真实表达意思,并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自主能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完全理解和知情于其法律行为的含义和后果,且其意思表示不得被欺诈、威胁、利诱等无效的情形所影响。
真实表达意思可以保证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二、适用范围:1.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之一,其适用范围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不论是从事商业活动还是个人生活,人们都会参与各种形式的合同。
合同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侵权法律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行为中因疏忽、违法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侵权法律行为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侵犯知识产权等。
侵权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可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捐赠法律行为:民事捐赠是指个人或组织将自己的款物、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即行为人出于自愿、自由且无偿付出的法律行为。
捐赠行为可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对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论民事证明中的推定
中图分 类 号 : 9 3 文献 标 志码 : 文 章编 号 :0 8— 8 1 2 1 )5— 0 1— 4 D1 A 10 3 7 ( 0 2 0 0 7 0
摘 要: 民事 纠纷 的顺 利 解 决必 须基 于 正确 的事 实认 定 , 这就 需要 当事 人 运 用证 据 对 事 实主 张 加 以证
明。然而, 对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有时是不必要 的, 有时则是难以获得的。民事推定的存在和适 用大大缓 解 了这一难题 , 民事证明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本文的写作将对 民事证明中的推定加 以界定 , 在 阐明推定
・
72 ・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21 0 2年第 5期 f 总第 13期 ) 0
就一 定基 础事 实 的存在 认定 一定 未知 事实 的存在 或 真实 。在 民事 诉讼 中事 实推 定 的运用更 为广 泛 。关 于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学 者 认 为 , 事 实 推 定 是 源 , 有 “ 法 律推 定是 流 。立法 者根据 事物 之 间的常 态联 系而
推定 在 诉 讼 中发挥 着 巨大 的作 用 , 了把握 不 为
同形式 的推定 和特 点 , 学者 依 照 一 定 标 准将 其 分 成
义 和适 用要 件加 以界 定 和 分 析 , 分 析 民事 证 明 中 并 推定 所 产生 的作 用 。
一
不 同的种类 。在英 美 法 上 , 般 将 其 分 为 不 可反 驳 一 的法律 推定 、 可反驳 的法 律推 定 、 可反驳 的事实 推定
二、 推定 的分 类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解析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解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的具有真实性、可信性的证明材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员作出裁决的基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法院确定事实,推导出案件的真相,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的分类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可以直接推定案件的真伪。
如视频、录音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推断得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需要间接推定案件的真伪。
如物证、书证等。
3. 认证证据:认证证据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或者官方看法进行证明。
如公证书、鉴定书等。
四、证据的采信原则1. 原则一:法定采信。
依法认定的证据必须采信,除非存在充分的理由推翻其证明力。
如公证、鉴定等法定的证据。
2. 原则二:合法采信。
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否则将无效。
如非法获取的证据。
3. 原则三:真实采信。
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法院应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如伪造的证据将被排除。
4. 原则四:综合采信。
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不能仅凭一种证据作出判决。
五、证据的核实和举证责任1. 核实证据: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进行核实,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者进行补充的调查。
2. 举证责任:原告方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方可以提出反驳证据。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将判决支持被告。
六、证据的排除和推定1. 证据的排除: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排除某些证据,如伪造证据、非法获取证据等。
排除证据的目的是保障合法证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证据的推定: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经验和常识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
如可以推定某种行为具有某种后果。
七、不当证据的后果和责任1. 不当证据的排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不当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民事证明中事实推定的适用——以许云鹤案为视角
民事证明中事实推定的适用——以许云鹤案为视角
姚晓
【期刊名称】《致富时代(下半月)》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即彭宇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法学界的激烈讨论后,许云鹤案将这股热潮延续了下去。
许云鹤、彭宁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很多问题,但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在案件事实不明时事实推定的适用成为了争论的核心。
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证据规则,事实推定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本案中的事实推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滥用、乱用事实推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该文通过对许云鹤案的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总页数】1页(P193-193)
【作者】姚晓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论民事裁判中的事实推定的困境与出路——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J], 唐姣
2.事实推定的实务探讨——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 [J], 熊德中
3.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J],
4.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证明责任规范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 [J], 杨旭;苏晓军
5.民事诉讼法中的事实推定——以“彭宇案”为例分析 [J], 范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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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推定问题研究——从彭宇案分析推定规则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民事诉讼推定问题研究——从彭宇案分析推定规则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胡远董妍摘要推定作为一项证据法则,有时在替代证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民事诉讼推定制度,法院运用推定的现状尚不令人满意。
对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中“从常理分析”的争论,折射出了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运用对增强司法公信力、适当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保证推定过程中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的重要性。
关键词彭宇案推定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8-02推定作为一种证据法则,是法官为了查清事实,依据法律、经验法则以及立法价值取向等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一种手段和方法。
在诉讼中有利于降低举证难度,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推定是“一个温柔的陷阱,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设置樊篱”。
①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民事诉讼推定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法院运用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现状尚不令人满意,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判例。
一、案情简介及案件影响据新华网2007年09月06日刊出《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被判赔4万》的报道,2006年11月20日,南京男子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将倒地的老太太扶起并协助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料查出严重受伤后,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2007年9月6日,新华网)。
此案一直是当地最热烈的网上话题,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一个论坛有上百个帖子讨论此事,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
论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势或规律 , 其本身无需运用证据加 以证明 。 特别经验法则要借
助特殊 的专业 知识 和经 验才能形 成 ,诉讼 中对特别经验法则 需采用证据或特殊证 明方式 如专 家鉴定等进行证明。司法裁 判 中法官 可以直接适用一般经验 法则 ,但 不能迳行将特别经
验 法 则 作 为认 定 事 实 的基 础 ,在 此本 文所 探 讨 的 限 于 一 般 经
事人故意隐瞒或毁坏证据而使负有证明责任一方 当事人难以 提出证据证明 自己主张时 ,严守证据作 出的可能是非正义的
经验法则适用于司法裁判 的正当化基 础源 于其 自身所具
有 的特 性 。 首先 , 验 法 则 反 映 的是 客 观世 界各 种事 物 的 性 状 经 及 其 相 互 之 间 的联 系 ,是 经 过 实 践 反 复 检 验 形 成 的关 于 人们 生 产 、 活 的经 验 累积 , 内容 具 有 客 观 性 ; 次 , 验 法 则 是 生 其 其 经 对 过 去 发 生 的 个 体 经 验 进 行 不 完 全 归 纳 而 得 出 的超 越 个 体 经
验法则 。
当事人和民众就会怀疑裁判者的立场甚至裁判 的公正性日 审 。 判实践 中证据裁判绝对化 的倾 向通常表现为严守证据而不顾 经验常理的机械裁判 ,如果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 据不足 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的情况下 ,不分情形地一律作
出不利于承担证明责任一方 当事人的裁决 。但试想在一方 当
则 。一般经验法则是普通人普遍接受和认知的 日常社会生活
经验 , 是经过 实践的反复验证 ,( 即客观真实1 或者普通 民众依经
验 法 则 和 逻 辑 推 理 得 出的 结 论 f 经 验 表 明 的 事 实) 一 致 时 , 即 不
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23条解读
根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23条,该解释主要涉及审判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认定和判断时的原
则和方法。
以下是对该解释的解读:
1. 证据的质证和证明:根据该解释,当事人在质证和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并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核实证据的来源和可靠性,并进行评估和权衡。
2. 判断事实的标准:该解释明确指出,在判断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秉持公正、客观、审
慎的原则,并以法定证据和合理推论为依据,进行合理的事实认定。
3. 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根据该解释,法院在评估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数量、质量、相
关性和可信度等因素,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
4. 审判机关的义务:该解释强调审判机关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义务,要求其积极审查、收集证据,
做到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同时,法院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证据的提供和证明,
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总之,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主要规定了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原则和方法,旨在
确保公正、客观的审判结果,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解释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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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中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
郭启强王海燕一般来说,民事裁判中认定案件事实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达成:通过直接证据、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通过事实推定规则。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依据已知事实、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由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真伪的结论的一种证明规则。
与法律推定不同,事实推定并非来源于任何法律的规定,而是源于特定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它是法官依其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也是可以反驳的。
关于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学界少有研究,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却又显得至关重要,不厘清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就不可能在实践中准确、适当地适用事实推定规则。
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均有明文对事实推定规则进行了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在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方面未作任何规定,使得事实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较混乱。
本文拟从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出发,对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行探讨。
甲、乙原系夫妻关系,甲、丙原系婆媳关系,甲与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乙与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乙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项共计12万元。
后乙、丙至房地产公司,以购房款项来自于丙为由,要求将房屋的买受人变更为丙,房地产公司按丙、乙的要求做了变更,并由丙领取了产权证。
后由于甲有婚外情,甲乙离婚。
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乙、丙辩称,房屋是由丙委托乙去购买的,购房款也是由
丙所出,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丙。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自乙与甲结婚时起至购买房屋时止,乙的工资奖金收入计8万余元(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据予以证明),房改房出售后的差价收入4万元(甲予以认可),合计12万元。
其中花去的费用包括治病、购买家具、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合计8万元,乙与甲之间的收入和花费均是由两人各自管理。
法院从乙的收入及花费出发,得出结论:乙无力支付上述购房款项,并进而认为上述购房款项应是由丙所支付的,因而支持了二被告关于购房款来源于丙的主张,认为委托购房的事实是成立的,据此驳回了甲要求确认房屋属甲、乙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典型的通过推定进行认定的。
因为,在本案中显然缺乏丙委托乙购房的直接证据,比如委托书、授权书等。
而委托购房的事实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推定的过程基础上的: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情况→乙无钱购房→购房款来源于丙→丙委托乙购房。
应该说,本案判决适用事实推定规则认定案件事实是不适当的,不符合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
下面我们结合该案例,对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
一、基础事实必须应是高度可信的事实
事实推定的可靠性,取决于据以作出推定的基础事实的可信性。
我们认为,据以作出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高度可信的事实,否则所推定出的事实由于基础的不牢固而将变得非常脆弱。
基础事实主要是指:1.众所周知的事实;2.审判上的认知,即法官因其职务而应当知道的事实;3.经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被推定的事实不能作为另一推定的基础事实;4.原、被告陈述一致的事实。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个基础事实中,除众所周知的事实和原、被告陈述一致的事实可以由法院直接认定,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其他的都应由主张该基础事实的当事人予以举证证明。
推定的适用,仅仅是免除了一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而并没有免除其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是丙委托乙购
房。
这一推定事实并不是建立在具有直接证据证明的基础事实之上的,其所依赖的事实是丙出钱给乙购房;而丙出钱给乙购房的事实也是经过推定得出的,其所依赖的事实是乙无钱购房;而乙无钱购房的事实也不是建立在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基础上的,也是经过推定所得出的,其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是乙的收入情况。
在这一系列的推定中,只有乙的收入情况这一事实是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
姑且不论乙所提供的直接证据能否证明其收入情况,仅从事实推定所依赖的基础事实应是通过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这一事实推定规则适用的基本条件来说,本案裁判所依赖的事实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
证据的证明效力有确然和盖然之分,所谓确然效力是指人们利用某项证据可以做出确定性的判断,而盖然效力则是指人们利用某项证据只能作出可能性的判断,这种可能性的判断必然是多种的。
适用事实推定,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特征,并且还须存在一般和个别、常规和例外的关系。
基础事实所导出的可能性如果不具有一般性的特征、概率不高,则不能作出事实推定,因为在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推定,往往会产生谬误,这时就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裁判。
回到上述案例,可以说每一个推定过程中,前一事实与后一事实之间均不具备高度盖然性。
首先,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情况→乙无钱购房,这一推定过程不具备高度盖然性,因为从乙所举的证据并不能够完全证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收入情况。
事实上,在该案的再审过程,就查明了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其他的收入。
其次,乙无钱购房→该笔购房款来自于丙,这一推定过程也不具备高度盖然性,因为在实际中,乙虽然无钱购房,但是也有可能通过向朋友借贷等其他方式去解决,这种现象在实践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最后,购房款来源于丙→丙委托乙购房,这一推定过程也不具备高度盖然性,在这里我们假定购房款确实来源于丙,但是并不能推定出是丙委托乙购房,因为,在实践中,父母出钱给子女购房可能基于很多种原因,比如说赠予、借贷等,这些都是普遍存在的,相反,父母出钱给子女购房是父母委托子女购房的
情况,反而是比较少见的。
由此,我们认为,该案判决所作出的事实推定也是不符合事实推定规则适用的第二个条件的。
三、需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事实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在适用事实推定时,应尽量给予因适用事实推定而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以反驳的机会。
如果主张否定推定事实的当事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足以推翻推定的事实,则不应作出推定。
这也是《证据规定》第九条所明确规定的。
一般来说,这个条件是建立在事实推定符合前面所讲到的两个条件的基础上的。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在判决中也谈到了甲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但其是在事实推定尚未满足前面的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结论,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四、事实推定应具备必要的正当性
具体来说,事实推定应当从公平的理念和正义的要求出发,保护善意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符合现行的社会政策和价值取向。
事实推定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其适用的空间、留给法官的选择的余地可能都相当大,此时,必须为事实推定设定的一个基本的限制,那就是现行的社会政策和价值取向。
在上述案例中,所作的事实推定是具备正当性的。
因为,如果该推定事实不成立,则房屋归属于甲与乙共同所有,该房屋在甲与乙之间进行分割,这对于一般的社会公众来说是不容易接受的,因为甲与乙离婚是由于甲存在过错、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的。
但是法官们也不能因此过早的将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入事实推定规则中。
在事实推定时,考虑是否公平、正义,应在符合前文所论述的三个条件后,而不应提前到作出事实推定之前,因为本质上,事实推定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不是价值判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