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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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下,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四、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五、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八、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如需延长时间,经所长同意,报县局基层科批准。
九、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整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人身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承包经营型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其他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拘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
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及时移
送法律援助中心;
二、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
机构及法律援
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维护名合法权益,或者为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
供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费用的法律服务保障制度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下列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公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障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U\)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九)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
或者其他人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十一)需要予以公正的与人生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十二)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四、申请法律援助是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所在乡镇、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
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