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复议诉讼的新特点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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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复议诉讼的新特点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工商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因不服申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出现了较快增长。

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接到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3起,占当年全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38.2%;2011年,接到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2起,占当年全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33.3%。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已成为工商机关复议诉讼案件中的主要和高发案件类型,集中表现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不服举报事项答复两种情形。

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加强对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特点的分析研究,认真梳理监管职责,查缺补漏,寻找应对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方法。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分析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客观地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和发展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不健全,商家诚信缺失严重的现实状况密不可分。

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5个特点:

(1)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2)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3)职业打假人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

(4)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

(5)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职业打假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1)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职业打假人队伍逐步扩大,专业化水平日渐提高。这些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手段、方式更加专业,

不仅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还借助科技手段收集视听证据。

(2)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态度更加积极。职业打假人赵某曾因为一起进口食品案件,先后使用了投诉、举报、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

(3)食品类案件成为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多数与食品问题有关。这些案件的争议点主要涉及新资源食品、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的管辖问题,食品标签、标志问题,以及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争议问题更加细化。目前,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和提起的行政诉讼类案件集中在行政不作为和对举报事项答复不服这两种情形,争议问题也有愈加细化的趋势。例如,职业打假人认为工商机关受理、举报答复或调解时间超时,答复主体错误,行政文书制作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以及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等。可以看出,程序性问题已经成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关注重点。

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问题

(1)案件管辖。

这一问题在近两年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与《食品安全法》施行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有一定关系。在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问题是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重点,涉及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有机食品等。

(2)申诉案件的受理时限问题。

在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就工商机关收到申诉书后未在5日内作出书面受理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时有发生。

(3)对申诉请求和投诉、举报等其他请求的受理及答复。

2010年7月,职业打假人王某提出申诉,称某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情况,请求工商机关责令商家退款赔偿,并依法作出处罚。在这种情形下,申诉人的请求还涉及举报事项,工商机关应当给予重视,及时、全面答复申诉人。

(4)申诉案件受理后的履职充分、到位问题。

职业打假人有时会以行政机关履职不充分、不到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在实践中,争议问题主要包括工商机关作出的调解是否及时、到位,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

(5)举报答复是否适时、适格、适宜问题。

此类问题即工商机关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举报人,答复主体是否正确,答复内容是否规范和明确,对举报人明确要求书面答复的事项是否给予书面答复。

应对策略和方法

针对上述新趋势和新特点,以及争议的主要问题,笔者建议执法人员在接待职业打假人时谨慎处理,认真分辨其行为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职。

(1)积极应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变被动为主动,克服“怕、推、等、耗”的思想情绪,增强规范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

(2)理清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区分申诉、投诉、举报、信访、政务公开等不同性质的案件。同时,需要特别注意职业打假人在一份法律文书中提出多种不同性质请求的情形。例如,在申诉书中除提出申诉事项外,还提出了举报请求或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等。此外,要注意引导职业打假人按规定程序寻求法律救济。

(3)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规定,及时履行告知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

(4)在受理申诉后,要坚持调解到位,按规定时限及规范要求制作调解书或终止调解书。

(5)切实重视举报答复工作,规范使用答复文书格式,严格执行答复期限规定,明确答复主体,提高答复质量。接到举报后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举报人。

(6)完善沟通和移转机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要积极建立会商制度。对于职业打假人提出的申诉、投诉、举报等要求,工商机关应审慎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决定,对确实不属于工商机关受理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其他职能单位,尽可能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中国工商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张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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