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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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中组部、外交部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任务审批、因公团组出国管理、邀请外国人来华等外事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审批管理和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人事、外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报批等具体事项的办理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外事工作所含内容:

1.因公出国(境)考察;

2.国际经贸项目、商务活动的组织、洽谈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涉外工程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3.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的境内、外培训以及涉外工程技术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4.组织、参加境内、外与集团公司业务有关的国际会议,组织与参加国际电力展览会的参展与观展;

5.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集团公司邀请和接待外国人来华事项;

6.负责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

7.日常外事工作及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

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办发[1993]23号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党组可直接授予已成立党委的所属单位具

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须将拟授权单位名列报中组部备案,经中组部审核确认后,被授权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予以生效。

集团公司党组于2003年4月9日已正式授予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及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等三十三家单位党委具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国电集党[2003]14号)。

第七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以及集团公司所属无人员审批权单位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经集团公司党组授予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为了更好的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该单位应设置外事工作专门机构或在相关部门设置外事工作专办人员。

第九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3]24号文规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访问国别等须经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

务院台办)审核,报国务院审批。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办理呈报手续。

第十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出国(境),须经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部门正职领导出国(境),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国际合作部提出办理意见后,由分管该部门及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由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批准。部门副职领导、副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当于副司局级领导出国(境),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分管该部门及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重要出访应报总经理同意。

第十二条其他出国(境)人员,由国际合作部主任审核批准。

第三章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外交部外外管函[2003]185号文,我集团公司可自行审批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人员因公出

国(境)权限。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可根据下列情况直接向国际合作部申请出国(境)任务。

无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可根据下列情况,将出国(境)任务申请呈报主管分公司或办事处,由其主管分公司、办事处行文报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

1.参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

2.参加国外项目考察、洽谈、投招标及相关活动;

3.参加与国外经济合作所涉及的出国项目;

4.参加集团公司出国(境)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出国(境)任务;

5.根据有关经贸合同,由外系统具有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各部门及各省、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出国(境)任务;

6.在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单位联合进行国外商务活动时,提出的包括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组团申请。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各所属企业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以

公司(厂)文件的形式向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提出出国(境)任务申请,申请内容应该包括:

1.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

2.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派往国家及出访路线;

3.出国(境)时间及在境外停留时间;

4.经费来源(外汇或人民币);

5.国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及中文译文,邀请单位及邀请人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6.涉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

7.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单位签订的共同参与国外商务活动的备忘录、协议合同等;

8.凡是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和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国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函。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在接到各所属企业的出

国(境)任务,书面申请报告后,国际合作部须依据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为该项目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并负责向该单位发出《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第十六条由我集团公司组织的双跨团组,国际合作部须向外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才可向该单位发出《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该单位人员提供护照及《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后,统一办理出国(境)签证、签注手续。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本着小、少、精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一般性、重复性的参观考察。

第十八条对外商提供费用并邀请我方派出考察参观的团组,不得有请必应,在认真分析其意图、动机、影响及后果后,再决定是否派出。严禁私下要求和暗示外方邀请自己出国(境)。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向国外机构联系出国(境)事项,也不得为达到回访的目的而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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