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海事局内网、上海海事局外网信息采用情况汇总(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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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海事局内网、上海海事局外网信息采用情况汇总(2007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5年第1期航行于长江干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05期) 科目:机舱管理试卷代号:247 适用对象:二等船舶三管轮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6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答题说明: 本试卷试题为单项选择题和是非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每题1分,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需拆排污管子时,应由______负责。 A. 大管轮 B. 二管轮 C. 三管轮 D. 轮机助理 2.对于油轮,在对机舱燃油辅助锅炉进行吹灰作业前,应先征得______同意。 A.轮机长 B.值班轮机员 C.值班驾驶员 D.大副 3.对主机有遥控设备或集中控制室的船舶,航行值班轮机员应在______范围内活动 A.机舱 B.机舱报警讯号呼叫 C.船员卧室 D.全船 4.对于离心式压载泵在起动时应注意: ①盘车②封闭起动 ③打开进、出口阀起动④观察电机电流表的电流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5.轮机部进行______工作,可不通知值班驾驶员。 A.锅炉给水柜中水的使用 B.压载水的排出 C.燃油舱之间油的调驳 D.淡水舱水的调驳 6.航行中,因紧急情况需______时,轮机部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A.调换发电机组 B.暂时停电 C.锅炉熄火 D.B或C 7.调动交接中交班轮机员涉及的机损事故报告应______。 A.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B.不得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C.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D. 由轮机长处理 8.提高炉水碱度用______。 A.磷酸钠 B.碳酸纳 C.丹宁 D.硫酸钠 9.驾机联系的车钟失灵时,最简便的方法是用电话或其它声响设备实现驾机联系,当讯 号发出二响声时,表示______。 A.前进 B.停车 C.倒车 D.完车 10.航行时,轮机部交接工作应在______交接。 A.机舱现场 B.机舱上下扶梯处 C.房间 D.A或B 11.不应设单向阀的船舶管系是______。 A.日用淡水系统 B.日用卫生水系统 C.污水系统 D.压载系统 12.当日用淡水泵自动起动时,如果淡水压力水柜水位过高,应: A.将淡水泵的启、停改为手动 B.向压力水柜补充部分压缩空气 C.开压力水柜放泄阀放掉部分水 D.属正常情况无需处理 13.关于齿轮泵的起动操作,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A.齿轮泵具有自吸能力,可以进行泵内无油起动 B.起动时,安全阀或旁通阀须开启 C.进口阀应全开,排出阀应在起动过程中慢慢开启 D.进、排出阀应全开之后起动 14.在阀体表面无标志的情况下,判断截止阀与截止止回阀的方法是: ①将阀开启②提出起摇一下③有响声为截止阀④有响声为截止止回阀 A.①②③ B.①②④ C. 上述方法无法判断 D. 最好是解体判断 15.破损管路的修复方法一般有: ①快干水泥②薄橡皮缠绕③夹箍上紧④涂铁水泥⑤焊补⑥软管套接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16.船舶重载从深水区进入浅水区航行时,如果轮机员为保持主机转速而增大油门,会导致: A.气缸超机械负荷, 轴系超机械负荷 B.轴系超机械负荷,气缸超热负荷 C.气缸超负荷,轴系不超机械负荷 D.轴系不超机械负荷,气缸不超热负荷 17.大风浪中航行时,值班轮机员不应______。 A. 勤放日用油柜中残水 B.关好机舱内的通风道 C. 安排人员将可移动的物料绑扎 D. 加大主机油门 18.保持输出功率不变时双机双桨柴油机船舶在转弯过程中,内桨机转速n内与外桨转速 n外的变化情况为______。 A.n内↑>n外↓ B.n内↑n外↓ D.n内↓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局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钻研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培养一支与上海海事局相适应、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专业队伍,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是指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精通业务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在海事系统或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 第三条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设常任制和聘任制两种。 局设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3名,由局长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由船舶监督处实施考评,任期结束后,由局船舶监督处组织重新评选和聘用。 各海事处可以申请设置1名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分管副局长聘任,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一次考评和聘任。 第四条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研究国际公约、法规、规范的发展方向,组织研究制定或翻译新生效公约检查导则。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提出有建议性改进,研究并起草提出提案。 (二)参与部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国际会议。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提交部局,作为东京备忘录的交流案例。

(三)负责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交流访问,组织参与或参加国际港口国监督的工作交流。 (四)参与部局组织的各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班,承担授课任务。(五)组织完成部局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课题研究及重点任务。(六)接受全局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第五条: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接受各海事处辖区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二)参与编写、更新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题库或安检员注册考试组卷、完成安检案例的专家点评等工作;参与或组织部、局举办的各类安检业务培训,完成部分授课任务。 (三)参与安检实操评估,完成新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带教工作;以适当的形式获得新的专业知识、信息和业务技能并指导一线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 (四)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有争议的报告或事件进行复核或复检,抽查一定数量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或报告并进行后评估。搜集船舶安全检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和国内外船舶安全检查新情况、新动向,定期对本海事处辖区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局指定的课题研究及其他任务。 第六条选拔对象: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2017版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征管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围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并公布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围。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港口建设费征稽职能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站点,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的地址、联系、监督等信息。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贸货物)等单位可根据《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代收港口建设费,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签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Word文档

并向其签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经委托的港口经营人负责代收其所经营港口围装卸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经委托的船舶代理公司负责代收其所代理船舶承运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经委托的货物承运人负责代收其所属船舶承运的贸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对代收围需要调整的,由代收单位向原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属直属海事局辖区围的调整,由直属海事局负责,跨直属海事局辖区的,由相关直属海事局协商一致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予以明确。 第九条代收单位应在货物办理提货或装船手续前代收港口建设费,并向缴费人出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代收单位管理制度,负责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可暂停委托代收协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终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 终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外公布,并收回《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票据、印章等。 第十一条为便利代收工作,提高港口物流效能,对于代收单位代收围的货物,经代收单位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海事管理机构可与代收单位签订协议实行延期结算,授予相应的延期结算额度,允许未缴讫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办理装船或提货手续。但单票货的延期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不得跨年度。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费征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国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Word文档

国际海事组织IMO-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 第9次会议介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9次会议于2005年4月4至8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交通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与驻英使馆海事处共同组成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52个成员国和联系会员中国香港的代表,欧洲委员会(EC)以及17个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分委会主席Z.Alam先生(新加坡)主持了会议。 秘书长致开幕词,其中重点提到:自从2003年BLG8次会议以后,MSC和MEPC对MARPOL附则I和II进行了修订并期望于2007年1月1日生效(与MARPOL附则II一同修订的IBC规则也如此),对此,此次BLG9要作很多准备工作;BLG9另外一个重点是审议并尽快批准压载水公约(BWM)的导则。 由于2004年未召开BLG会议,此次会议首先进行了主席选举,会议一致选举新加坡代表Z.Alam先生为主席,挪威的S.Oftedal先生为副主席,在BLG9结束前,Z.Alam先生和S.Oftedal 先生又分别被推举为06年主席和副主席。 本次会议共有17项议题。会议成立了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对IBC、IGC、BCH和GC 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和2004年压载水公约统一实施导则制定3个工作组,还成立了运输含有有毒物质货物的所有类型液货船舶的人员保护要求、对MARPOL73/78附则I关于燃油修正的定义之澄清及经修正的MARPOL73/78附则I要求对FPSOs和FSUs的适用最终导则2个起草组。会议结束后成立了散装运输含有苯的液体的新船结构、“国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和排放标准建议案”修正、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导则3个通信组。现将会议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IMO其他机构的决定(议题2) 关于新的工作程序方法:根据MSC77会议决定(BLG9/2),应避免对导则制定统一解释,在今后,对于导则中的内容若存在含糊并需要修定,只应修正导则;根据MSC78会议决定(BLG9/2/1),在决定将新议题列入分委会工作计划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同意建议中的技术问题,详细的技术问题的审议和制定适当的要求和建议案等工作由相关的分委会考虑。 二、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议题3)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

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依法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设有办事机构。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水域相适应的上海港籍自有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特定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8〕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交通服务 吴淞VTS、洋山VTS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服务。吴淞VTS与洋山VTS的分界线为31°00′00″纬度线,分界线以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吴淞VTS提供,分界线以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洋山VTS提供。 第五条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员熟悉长江上海段、长江口及洋山水域,包括航道、航标布设、水深、水流、避航区、水上水下碍航物等。 第六条特定航线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取得“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批注。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的船员。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按照《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要求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最新、有效、足够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七条船员 内河船员应按照《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航线签注后,方可在特定航线船舶上任职。 第八条备案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备案。备案前应当申请安全检查,该检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特定航线船舶每12个月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备案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经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批注“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四)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的专线气象服务协议书; (六)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九条船舶签证 特定航线船舶在申请出口签证时须满足适航的水文气象条件,并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要求的材料、船长开航前声明及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提供的开航前适航的水文气象信息。 第十条航行、停泊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颁布部门交通部海事局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 (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2/5〗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 (一)船体标志 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同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 1 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 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 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INA A”(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ie new ro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船舶的旗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经批准”是指经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港澳航行或两岸直航船舶的港口。 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范围的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 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见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统一规划 (2) 第三章统一标准 (2) 第四章统一计划 (2) 第五章统一建设 (2) 第六章日常管理 (2) 第七章监督奖惩 (2) 第八章附则 (2) 附件一: (2) 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理细则 (2) 附件二: (2)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2) 附件三: (2)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2) 附件四: (2) 信息系统运行使用管理细则 (2) 附件五: (2) 网络管理细则 (2) 附件六 (2) 信息机房日常管理细则 (2) 附件七: (2) 短信平台管理细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构建稳定、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信息支撑体系,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建设(以下简称“四统一”)的原则,以防止产生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 第三条信息技术部是全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四统一”的原则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管理与信息资源整合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类应用及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等)的建设与升级。 第二章统一规划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结合信息化建设现状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编制。 第六条信息技术部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公司研究审定后实施,其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各子(分)公司应编制与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信息技术部备案。 第三章统一标准 第八条公司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体系,信息化标准体系由信息技术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所有信息化项目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体系,原信息系统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更新。 第四章统一计划 第十条各子(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依据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建议计划,经信息技术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列入子(分)公司和公司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计划外项目发生,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或安排人力实施。 第十二条已下达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追加投资的,应当按照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维护上海港水域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不低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应急清污能力,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沿海一级、沿海二级、港口一级、港口二级。 沿海一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管辖的全部水域范围(黄浦江、长江上海段、洋山深水港区、杭州湾北岸以及北纬30度40分至北纬33度之间的东海、黄海海域)内提供服务;沿海二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管辖的黄浦江、长江上海段、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内提供服务;港口一级、港口二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

管辖的黄浦江水域提供服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在主管机关批准的等级和服务范围内提供污染清除作业服务。 第六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与防治海洋污染管理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每六个月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配备充足的污染清除作业人员,包括污染清除操作人员、现场指挥人员、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 污染清除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应急反应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培训合格证明。现场指挥人员和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还应分别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应急反应方案策划、现场指挥技能和应急反应决策指挥的培训。 第八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本单位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并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每六个月自行开展或参加不少于一次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对自身的污染清除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及时修订、完善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 第九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配备不低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保证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和器材充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2013年2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香港水道“3?22”碰撞事故海事案件适用狭水道航行,“耀海”轮船长及香港正副引水无罪释放。至此,一起长达5年、国际广泛关注的跨国海事案件审理宣告终结。“3?22”事故的判决已经被香港高等法院列为判例,成为今后对该航道水上交通事故判决的依据――这是中国海事调查官首次境外安全调查以近乎完美的方式收官。 中乌船舶香港水域碰撞 2008年3月22日21时13分,中国籍散货船“耀海”轮与乌克兰籍供应船“NEFTEGAZ-67”轮在香港大、小磨刀石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耀海”轮船艏部分区域破损;“NEFTEGAZ-67”轮则迅速向右倾覆沉没,船上25人中,7人获救,18人死亡。 “3?22”事故是香港水道多年来所发生的最严重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了中国和乌克兰政府的高度关注。事故涉及多方重大利益,香港警方启动司法程序,“NEFTEGAZ-67”轮船长、“耀海”轮船长,以及香港正副引水均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控制。作为当事船船旗国的中国和乌克兰政府分别指派海事调查官,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要求,在香港海事处的协调下,各自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中国海事局

委托深圳海事局组织力量开展海事调查,这也是我国首次派出调查官赴境外开展安全调查。 在接到中国海事局委托后,2008年3月25日至4月2日,深圳海事局派出调查官赴香港对事故相关方面进行取证。调查组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船东、律师,及时提取了香港天文台气象报告、香港VTC(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记录及“耀海”轮VDR(航行数据记录仪)数据,努力搜集相关书证、物证,为后续事故分析争取主动。 事发水域性质认定有分歧 经过近3个月的仔细分析论证,调查组从能见度、碰撞危险、会遇局面、紧迫局面、紧迫危险、最后避免碰撞的时机以及碰撞导致“NEFTEGAZ-67”轮迅速倾覆的原因等方面逐项解析,基本还原事故真相,慎重作出结论:“这是一宗完全因人为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事故,适用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事发水域是航道,‘NEFTEGAZ-67’轮违章航行直接造成碰撞危险并进一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008年7月初,应乌克兰调查人员的邀请,受中国海事局委托,深圳海事局再次组织调查组骨干力量,代表中国海事局赴香港与乌克兰、香港开展三方研讨。尽管各方调查人员在诸如能见度、船员值班等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在事发水域性质认定这一关键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而这直接

绩效管理信息化需求分析实现说明书

绩效管理信息化需求分析实现说明书 一、前言 就公司目前绩效考核实际情况而言,人力行政部改变了之前的360度考核需求,仅要求绩效目标的考核方式,同时要求减少人力行政部相关操作人员以及领导下达的工作量,通过对HR系统多种方法测试尝试,暂已能满足需求。 二、需求描述 提交人: 绩效管理流程 绩效指标库的建立:建立面向全员的统一指标库。 指标类型具体指标权重 职业素养组织纪律、工作态度、 团队合作 20 工作绩效岗位重点工作目标80 重大缺陷安全事故、外部投诉、 违纪违章能否用公式设计成一 票否决 考核周期:月度考核,以自然月进行周期设置(29日——次月4日)。 评估方式:目标评估。要统一控制绩效目标类型,不在考核方案统一下下达绩效目标。考核流程: 28日前人力专员统一建立下月度考核方 案 29-次月3日全体员工根据上月提交目 标进行打分并按照工作计划填写提交下 月度目标至直接上级 次月5日人力专员手动启动考核周期, 直接上级给定下级上月绩效得分并审核 下达下月目标

三、系统实施 实施方案 1)设置绩效指标库 根据绩效指标库的建立需求:公式“一票否决” 系统设置需要开发公式,并在后台写死逻辑。经沟通了解,重大事故一票否决情况很少, 同时考虑到考核方案执行的时间性及扩展 性,与人力协商后决定:小概率事件不计入系统实现。进入绩效管理页签: 创建指标类型: 创建指标(可在各个部门指标类型下建立对应指标) 表:绩效指标库 2)设置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由人力专员自行设置,进入考核周期页签 创建考核周期 备注:考核周期被方案引用后不可新建,删除,修改。 3)设置考核方案进入绩效考核方案页签 创建方案 设定考核评估期 创建完成后进入新建的考核方案做详细设置 设置评估对象: 在此建议添加职员评估对象 目标评估方式设置点击创建 创建考核周期 评估方式可多选,按需求分配权重,在考核结束完成,会根据该权重得到周期总分。目前仅 仅需勾选目标评估 组织单元如果选定部门,即评价自定义评价人职能为部门内部人员。若为公司则可选择公司所有员工。 绩效评估表可根据需 求配置 添加职员评估

关于明确上海海事局辖区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的通告

沪海航〔2014〕125号—关于明确上海海事局 辖区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的通告 近年来,上海海事局辖区甚高频电话(VHF)安全通信频道干扰较为严重,VHF06和VHF16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不清,船舶、设施通信不畅是造成多起事故发生的因数之一,为维护通信秩序,保障通信畅通,便利沟通协调,防止事故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横沙雷达站经度线(121°51′E)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北港水域和北支水域,以及黄浦江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通信频道为VHF06频道。横沙雷达站经度线(121°51′E)以东长江上海段水域、北港水域和北支水域,以及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及附近等其它海区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通信频道为VHF16频道。 二、使用要求 (一)船舶、设施在上述水域内航行、作业和锚泊应在规定的安通信频道(VHF06频道或VHF16频道)上保持值守。仅配置1台VHF的船舶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作频道上向VTS(交管中心)或辖区海事机构报告后,应将VHF 调至相应的安全通信频道。 (二)安全通信频道仅用于船舶、设施动态通报、协调避让和安全信息播报等与航行、作业和锚泊安全有关的通信。 (三)船舶、设施应遵守通信秩序、避免相互干扰。船舶或设施建立联系后应尽可能将VHF调至其它频道通信,应避免长时间占用安全通信频道;在近距离协调避让和通信时应将VHF调至低功率发射模式。 (四)本通告不免除船舶、设施遵守《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中有关VHF频道值守和报告的其它要求。 (五)本通告自2014年3月28日起实施。

交通部内设机构以及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

IT信息化需求管理制度

IT信息化需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明确集团信息技术(IT)需求管理流程、定义及职责,合理分配信息资源,加强集团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促进信息技术需求统一管理并共享成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 IT 需求包括:计算机技术相关的软、硬件采购、配置、使用、优化、调整、维护等一系列需求,可由集团或集团下属任何公司、部门提出,对其工作能产生帮助,符合公司利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总部及分公司。 第二章需求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信息部作为 IT 需求的主责部门,发挥 IT 专业价值,统筹 IT需求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集团及下属公司的任何部门,作为 IT 需求的提出部门,负责提出合理需求,并互相配合、积极沟通、协调一致、共同完成需求的实现工作。 第六条集团信息部每年随集团要求制定次年预算开始,主动收集年度 IT需求。业务部门有任何IT 需求在日常均可主动提出。未经集团信息部允许或未向集团信息部报备,集团及集团下属公司的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外部机构合作信息化相关需求或项目,否则由此可能产生的成本(包含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等)由其自行负责。 第三章需求管理流程 第七条需求管理的总体流程将按照“提出—分析—实现—验收”的核心步骤进行。 第八条提出需求:IT 需求的提出必须填写《IT 需求申请单》(附件一,可在 OA 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具体流程与分类如下: (1)集团总部:申请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复审—信息部负责人审批—信息部分管领导—归档。 (2)子公司:申请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复审(如有)—所属公司负责人—集团总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信息部负责人审批—信息部分管领导—归档。

港建费征收工作须知

港建费征收工作须知 1 目的 为规范港建费征收、审核、稽核工作特制定本须知。 2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锦州辖区港建费国外进口海事局直收、出口国外海事局直收、国内出 港(预配申报)海事局直收、国内出港(清洁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 3 定义 3.1 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用于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内贸货物) 3.2 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用于货物申报单、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 3.3 舱单备案专用章:用于进口舱单、出口舱单(清洁)、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 单)、货物交接清单、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进港清单)。 3.4 港建费审核,是指海事机构核实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舱单数据的一致性,以及 代收单位应缴港口建设费的费额是否在延期结算可用额度以内,或者舱单所列每 票货物港口建设费的缴讫情况,并收存证据,是保证及时足额征收应缴港口建设 费的保障措施。 3.5 港建费稽核,是指海事机构核实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舱单(清洁)数据的一致 性,核对舱单所列每票货物港建费的实际缴费情况,并收存证据,是保证港口建 设费应征尽征的保障措施。 3.6 “船舶载运货物舱单”,简称“舱单”,是指进出境船舶或其代理人提供的真实、 准确反映船舶所载货物信息的载货清单。分为进口舱单、出口预配舱单、出口舱 单(清洁舱单)。(来源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3.7 “进口舱单”,是指进境船舶或其代理人按照卸货港逐票罗列全船载运货物的汇总 清单,是确认的国外进口船舶实际所载货物信息的舱单。 3.8 “出口预配舱单”,是指出境船舶预计装载货物信息的舱单。 3.9 “出口舱单”,或称“清洁舱单”,是指出境船舶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出口国外船舶 实际所载货物信息的舱单。 3.10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 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来源于《海商法》) 3.11 “提货单”,是指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和污染物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作业单位(简称作业单位)和污染物处理单位(简称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要求。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作业单位及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

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当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当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涉及重大修订的应当将应急预案重新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航区相适应的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头。 第九条接收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与其作业产生的污染风险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者智能导航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配备的橡胶输液软管,每六个月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有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主甲板以上的建筑应当统一标识为橙色。 从事含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应当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保险额度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当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取得环保部门的资质证明;不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应当与经主管机关备案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处理协议。 第十一条在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300总吨以上、适合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海况的沿海航行船舶;所配备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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