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提升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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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提升策略研究

内容摘要

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根据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的公信力治理对策,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度必定会得到提高,随着“小政府、大社会”社会治理结构的形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的非营利组织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文章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不足的表现进行进行梳理,分析了提升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制约因素,提出提升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对策。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公信力;提升

目录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不足的表现 (1)

(一)管理者渎职腐败 (1)

(二)违背组织公益性宗旨 (1)

(三)组织项目运作效率低 (1)

二、提升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制约因素 (2)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2)

(二)政府监管“缺位” (2)

(三)自身能力不足 (3)

三、提升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对策 (4)

(一)优化法律政策环境 (4)

(二)加强政府监管 (5)

(三)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5)

结语 (7)

参考文献 (7)

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提升策略研究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不足的表现

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不足主要是指其组织行为偏离组织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宗旨,出现组织项目运作效率低,资源配置率低,违背公益性目标的非公共现象,从而造成在提供多元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产生功能性和效率上的缺陷。总结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不足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管理者渎职腐败

管理者的渎职腐败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不足的典型行为,非营利组织主要管理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污挪用组织公共财产、诈取组织基金、过度消费、滥发工资和薪金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的法律政策还不是很完善,政府、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监督不力,问责机制不健全,外部评估制度不完善等等,这些因素都为管理者的渎职腐败创造了条件。例如,郭美美事件后,中红博爱公司的董事王军辞职。同时,审计署6 月27 日公布查出红十字总会2010 年年度预算执行违规资金219 万元,再度成为舆论指责慈善组织不透明的佐证。

(二)违背组织公益性宗旨

公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一项重要特征,组织成立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致力于公益事业。为了拓展资金来源,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但它不能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主要业务来开展。可以获利,但其所获得的营业性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组织的扩展和辅助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不能进行分配,更不能徇私舞弊,为自己谋取私利。但部分组织由于缺乏公共责任、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不完善,违背组织公益性的宗旨,将组织的公益目标置换成为为个人谋取私利,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造成了沉重的打击。5.12地震的救灾援助中,许多人避开慈善组织,前往灾区送钱送物,这也就反映了民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不信任,因而尽快建立专业化的评估机构是当务之急。

(三)组织项目运作效率低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决定它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能够接受公众捐赠,有志愿者的积极参与,没有行政部门中等级森严的官僚体制。因此,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要求更高,希望它们能够提供成本更低,质量更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公益服务。但是,由于现实中自身能力的不足和受服务对象的狭隘性,我国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与捐赠者的期望还有一段距离。”总体来讲,我国非营利组织项目运作效率都不高,效果也不佳。一些全国性的慈善机构项目运作效率很低,用于筹资和内部日常管理的费用很高,支出中只有不足50%的部分是用于公众公益服务的,很难圆满完成组织的使命。例如,在5.12大地震后,前期有许多的志愿者们奔往灾区,为的就是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热情过后,目前,灾区面临着大量的灾后重建工作,这时除了一些国际上的专业志愿者队伍继续坚守在阵地上以外,国内的志愿者的数量严重不足。

二、提升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政府目前正在积极构建非营利组织相关的法律制度框架,但相比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变迁,法制建设离非营利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还有一段距离。依照国外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环境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不够健全的法制框架会使非营利组织陷入“合法性困境”,使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合法性”受到来自“法律合法性”制约。非营利组织公信力需要依靠“社会合法性”来维持,因此,不合理与不完善的法律环境是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不足的重要因素。

1.非营利组织立法不完善

首先,立法缺失。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多法律的真空,在政府评估、第三方评估、财务制度、问责制度等方面,以及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间、非营利组织间的公平竞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容易导致非营利组织的失信行为。其次,缺乏基本法。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法,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在设立程序、管理权限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仍以社团登记管理为核心,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对非营利组织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规定都不够明确。缺乏一部与宪法相衔接的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很容易造成非营利组织在活动中无法可依,钻法律的空档,做出损害公信力的行为。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权威性。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立法都是行政法规,没有一部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这种状况导致立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也与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相称,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建立社会公信力。

2.双重管理体制的制约

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对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及日常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唯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我国目前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致使非营利组织准入门槛太高,限制了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的获得,相当一批非营利组织没有“准生证”。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影响下,国家的认可就代表了公允,没有合法身份,就得不到公众的信任。此外,由于政府认同与支持往往带有很强的诱导性,政府的态度会左右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态度。而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选择模式下的产物,主要依靠社会渠道获得生存与发展的资源,政府认同与支持的困难导致获得资源与社会信任的困难。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导致许多非营利组织因为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过不了资金门槛、人数门槛等原因,而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果制约了非营利组织数量的增加,这也是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非营利组织数量偏少的一个原因。非营利组织数量上的不足制约其作用的正常发挥,对其影响力和公信力自然产生负面影响。

(二)政府监管“缺位”

政府监管“缺位”在我国并不是指缺乏政府相关部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而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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