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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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一)

论文关键词:花押;五云体;公文制度

论文摘要:“押”,是中国传统公文处理的重要环节。它指的是,公文的处理者在处理好的公文上签署处理意见,并签注自己的姓名和日期的行为。“押”的内容在不同时期并不一致,早期主要指签署处理意见,魏晋后主要指用草书署名。唐时出现署名用的“五云体”,故又称“花押”。“押”一般得亲署,后来也有刻印为之者。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考释了其发展进程。“押”是中国传统公文处理的重要环节。它指的是,公文的处理者在处理好的公文上签署处理意见,并签注自己的姓名和日期的行为。《玉篇·手部》:“押,署也。”《字汇·手部》:“押,签署文字也。”如果签字字体花哨或以特殊符号代替,则称“花押”。

在我国公文制度史上,“押”起源很早。《韩非子》卷14:“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参升之计。”表明至少在战国晚期,“押”就已经出现了。由于缺乏实物资料,今天我们已无法得知战国时“押”的具体内容。不过,据赵翼考证,早期“押”的内容仅仅是签署处理意见而不书名。“汉时长官批属吏符牒,书一诺字。《后汉书·党锢传》所谓南阳宗资但画诺。王府僚吏笺启,亦用此制批答。晋元帝践阼,心存谦抑,犹用藩王礼,凡笺奏皆批诺。诺字中若有凤尾婆娑之形,故日凤尾诺。”…汉晋时期,诸侯上奏章,皇帝都批一个“诺”字,“诺”字结尾写得象凤尾,所以叫凤尾诺。魏晋以后,改批“诺”为“依”字。《北齐·后主纪》:“开府千余,仪同无数,领军一时二十,连判文书,各作花字,不具姓名,莫知谁也。”《北史·齐后主纪》,“穆提婆等卖官,乞书诏,后主连判文书二十余纸,各作依字。”从“不具姓名,莫知谁也”看,所署仍应为处理意见——“依”字;从“花字”看,“依”字在书写的时候亦应作过特殊处理。

魏晋以后,“押”的内容发生了变化,除签署处理意见外,还开始用草书署名。《南齐书》:“太祖在领军府,令纪僧真学上手迹下名,报答书疏皆付僧真,上观之,笑日:‘我亦不复能别也。’何敬容署名,‘敬’字则大作‘苟’小为‘文’,‘容’字大为‘父’。陆捶戏日:公家‘苟’既奇大,‘父’亦不小。”《魏书》:“崔玄伯尤善行押之书,特尽精巧而不见遗迹。”《北史》:“斜律金不识文字,初名敦,苦其难署,改名为金,从其便易。犹以为难,神武乃指屋角,令识之。”《北齐书》:“厍狄干不知书,署名为‘干’字,逆上画之,时人谓之‘穿锥’。又有武将王周,署名先为‘吉’而后成其外。”《陈书》:“萧引善隶书,高宗尝披奏事,指引署名日:‘此字笔势翩翩,似鸟之欲飞。”

要说明的是,五代以前,皇帝签押都是签署处理意见,而不署名。《三国志·少帝纪》注:“《世说》及《魏氏春秋》并云:姜维寇陇右,时安东将军司马文王镇许昌,征还击维。至京师,帝御平乐观以临军过,中领军许允与左右小臣谋,因文王辞杀之,勒其众以退。大将军已书诏于前,文王人,帝方食粟,优人云午等唱日:‘青头鸡,青头鸡。’青头鸡者,鸭也。帝惧不敢发。”按鸭者,押也,劝帝押诏书耳。直到唐末,皇帝在公文上都是不用署名的。赵翼《陔余丛考》卷33{花押》引《唐书》:“董昌潜位,下制诏皆自署名。或日:‘帝王无押诏。’昌日:‘不亲署,何由知我为天子?…前引《南齐书令纪僧真学上手迹下名”,是时南齐太祖萧道成尚未登基,故纪僧真可代其签名。清叶昌炽《语石》卷5《玺押》:“唐《秦王告少林寺教》:世民二字为太宗亲押,此石刻有押之始。”是时李世民仍为秦王,故有署名。五代时期,由于“帝王皆起于人臣,其未登极以前,本有署名之押,即位后遂仍而不改耳”,皇帝押诏亦开始署名。二

“凤尾诺”和草书署名已经具备了“花字”“花押”的内涵,因此后人在追溯“花押”起源的时候,往往将上限界定在唐以前。宋黄伯思:“魏晋以来法书,梁御府所藏皆是,朱异、唐怀克、沈炽文、姚怀珍等题名于首尾纸缝间,故或谓之押缝,或谓之押尾。后人花押盖沿于此。”清倪涛《六艺之一录》卷268{宋高似孙论花书》:“齐高帝使江夏郡王学凤尾,一学便工,帝以玉麒麟赐之。盖诸侯笺奏皆批日‘诺’,‘诺’字有尾若凤焉,签花书也。”清代翟灏《通俗编·文

学·花押》:“《东观余论》:唐令群臣上奏,任用真草,惟名不得草,后人遂以草名为花押。按:古言‘署名’,即今押也,其谓之押者,见自《魏书》:崔元伯尤善行押之书,特尽精巧,而不见遗迹是也,或以其体之变化,谓之花字。《北齐(书)·后主纪》:开府千类,仪同无数,领军一时二十,连判文书,各作花字,不具姓名莫知其谁是也。其后复合二文言之,遂日花押。唐彦谦诗:公文持花押,鹰隼驾声势。已尝用之,盖花押之名,不待唐以后也。”

要强调的是,“花押”“花字”之名出现于唐朝,而非汉魏时期。前引《北齐书·后主纪》中虽有“花字”一名,但《北齐书》作者为唐人李百药,行文中不自觉地将唐人的概念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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