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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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保证 Implied Warranty
?
1、默示保证经常用在什么保险中? 2、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的效力有区别吗?
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
承诺保证
Affirmative Warranty
确认保证
Promissory 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 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 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除海上货物运 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 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 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 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 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2.继承。国际上大多数国家 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 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 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 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仅要求订立合同 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案例
案例分析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 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 保?
案例分析
王某2001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 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后,王 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 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 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 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 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 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 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案例分析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 人或经营人。
2.各类专业人员。
3.制造商、销售商等。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 投保信用保险。
2.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 保险,即保证保险。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任 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Disclosure)
(二)保证(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Waiver & Estoppel)
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所谓重要 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 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 在该案例中,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 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 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二)保证
•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 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的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
•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 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以上人外,《保险法》还 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 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 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 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 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 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被保险人 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 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 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
国际市场上和我国在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有什么不同,这对保险人有何影响?
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 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 后果
•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2.投保人的告知
• 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 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 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 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 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
• 1998年12月8日,应原告明星船务公司的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 保险人为原告明星船务公司,被保险船舶为“星海”轮,保 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8年12月9日零时 起,至1999年12月8日24时止,保险条件按照19 96年11月1日“国内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一切 险。 “星海”轮船舶所有人为王某,该轮挂靠明星船务公 司,船务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经营人。1999年3月4日, “星海”轮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潮汛大,水流急,海面 上出现大漩涡,船体突然向左倾斜翻沉,但船舶仍倾斜90 度,漂浮于水面。3月5日1时30分,“星海”轮由两艘 渔船拖至出事海域附近岛屿的浅海滩,涨潮时船体沉没。 为此,原告明星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赔偿船舶损失60万元,以及施救费用和探摸费。
3.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 (to Measure the Loss)。
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 故本案中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原告的 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法院驳回其请求是正 确的。
案例分析3
• [启示] 因国家对运输许可证的取得采 取了严格的审批制度,而且航运公司 运力的增加也需要审批。因此,个人 所有的大量船舶往往挂靠有关的航运 企业经营,但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船 舶所有人仍为个人,被挂靠的公司在 船舶证书上至多被登记为经营人,其 实,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经营人,有关 船舶的营运、经营实际由船舶所有人 负责。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至 少应以船舶所有人为被保险人。
案例分析2
•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海”轮 的船舶所有人为王某,该轮虽挂靠原告明星 船务公司经营,但并未赋予原告对“星海” 轮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案涉保险合同 却以原告明星船务公司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原 告依据无效保险合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 乏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 告明星船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3.破产。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 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 的管理人和债权人。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 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 因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 因死亡均构成保险利益的 消灭。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
而财产保险中大多要求从订立 到履行合同全过程都必须具有 保险利益,但海洋运输货物保 险不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具 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主讲人:李树利
河北金融学院
本章目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来自百度文库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s of Insurable Interest)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
• 如果是属于被保险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 的,保险人自其违约之日起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 还保险费;如果是由于不抗力的原因使被保险人不 能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也可修改保 证条件,增收保险费以继续承保。
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
•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
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0月1日零时至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 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 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它 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 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 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 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 效;
1999年10月1日24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
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告知 ----(案例&分析)
•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 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 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 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 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1
• 本案中所谓的船舶挂靠,查明的事实是 保险标的“星海”轮的所有人为王某个人, 而非明星船务公司,明星船务公司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虽是船舶经营人,但沉船事故的发 生与否实际上与其无任何利害关系,即在投 保时,明星船务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明星船务公司不论是作为投 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沉船事故的发生与否实 际上也与其无任何利害关系,船务公司仍不 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 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 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保险利益 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法律上 认可的利益
必须是 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 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1.能有效防止赌博 (to Prevent Gambling);
2.可以减少道德风险 (to Reduce moral Haz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