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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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科的基本原则-4大原则

保险学科的基本原则-4大原则

仅供学习之用,请勿转发和上传网络2021/4/6第三章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对应课本第4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把握其在保险实务中的地位及其具体应用,并认识到这些原则的落实对保险的影响。

教学重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以及构成可保利益的必要条件;近因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赔偿方式;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分摊原则的计算。

相关案例分析。

3.1 最大诚信原则3.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3.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3.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 3.2 保险利益原则3.2.1 保险利益的概念3.2.2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3.2.3 保险利益的意义3.2.4 保险利益的认定3.2.5 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3.2.6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目录3.3 近因原则3.3.1 近因原则的含义3.3.2 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3.3.3 近因原则的运用3.4 损失补偿原则3.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3.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3.4.3 损失补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3.4.4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3.4.5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目录3.1最大诚信原则3.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8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pr in c i ple of u t m o s t go o d f ait h)之称。

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1.告知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引言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补偿。

本文旨在对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

二、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原则1、医疗保险的定义和目的2、参保人员范围和条件3、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3.1 公平原则3.2 共济原则3.3 资金平衡原则三、医疗保险的参保流程1、参保登记与缴费1.1 参保登记要求和流程1.2 缴费方式及标准2、医疗保险卡的申领与使用2.1 医疗保险卡的申领条件和流程2.2 医疗保险卡的使用和注意事项3、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3.1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3.2 报销流程及材料要求3.3 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流程四、医疗保险政策的补充说明1、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解读1.1 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和目的1.2 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条件和范围1.3 长期护理保险的报销标准和流程2、大病保险政策解读2.1 大病保险的定义和目的2.2 大病保险的参保条件和范围2.3 大病保险的报销标准和流程五、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供参考:1、医疗保险申请表格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参保人员:指符合一定条件并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或单位。

2、缴费方式:指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方式,可以选择月缴、季缴或年缴等不同方式。

3、报销范围:指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费用项目,一般包括药品费、诊疗费、住院费等。

4、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指参保人在就医后,向医疗机构支付部分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后续报销的方式。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合同的分类1.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2.2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3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1 保险人的义务3.2 投保人的义务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4.2 保险利益原则4.3 保险公平原则4.4 保险诚信原则第五章:保险法的基本制度5.1 保险责任制度5.2 保险赔偿制度5.3 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保险合同争议的类型6.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6.3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七章:保险法律责任7.1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2 保险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7.3 保险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8.1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3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监管制度9.1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9.2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9.3 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章:保险法的适用与司法解释10.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0.2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10.3 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保险概述补充说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集中风险并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轻个人或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财务负担。

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客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补充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条件、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等步骤。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否则受害方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 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 1906年 海上保险法 中规定: • 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
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 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 •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
➢询问回答告知:
又称主观告知,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
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回答。
保险人的告知:
➢ 合同订立时,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特别是除外责任。
➢ 事故发生后,按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若拒 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方式:
➢ 明确列示: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合 同中
主要约束保险人
人寿保险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
保险人的弃权
具备两个条件: • 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 必须知道有违约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者解
约权
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义务的情形, 做出以下行为的,视为弃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投保人违背按期缴纳保费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
但仍要求投保人提供损失证明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纰漏或者不实之
默示保证: 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有清楚的保证。 国际惯例、习惯或社会公认的条款 举例: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的默示保证:
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 也就是说: 船舶的构造、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3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 主张的某项权利
➢合同解除权 ➢抗辩权
➢禁止反言:一方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 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 叫禁止抗辩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一、教案基本信息1. 课程名称:保险基础与实务2. 授课对象:金融专业学生3. 课时安排:100分钟4.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运作流程,掌握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培养学生运用保险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3 保险的基本原则2. 保险分类2.1 按风险类型分类2.2 按投保对象分类2.3 按保险期限分类3. 保险合同3.1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3.2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3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4. 保险运作流程4.1 投保与承保4.2 保险事故的申报与处理4.3 保险理赔4.4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满期5. 保险市场介绍5.1 保险市场的组织结构5.2 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5.3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运作流程等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保险案例,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过程。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培养学生的分析与表达能力。

4. 情景模拟法:模拟保险业务操作,让学生掌握保险理赔等实际操作技能。

四、教学评估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提问等情况,评估学生的参与程度。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分析深度和观点独到性。

3. 小组讨论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包括观点阐述、逻辑推理等。

4. 期末考试:测试学生对保险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五、教学资源1. 教材:《保险学原理与实务》2. 课件:PowerPoint3. 案例资料:相关保险案例及其分析4. 网络资源:介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的相关资料六、教学活动设计1. 导入:通过引入生活中的保险实例,如车险、人寿保险等,引发学生对保险的兴趣,引出课程主题。

2. 保险概述:通过讲解保险的定义、功能和基本原则,使学生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销售中的诚信与责任

保险销售中的诚信与责任

保险销售中的诚信与责任在保险销售中,诚信与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作为销售人员,我们应该以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负责任的服务,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保险销售中的诚信和责任,以及如何在实践中遵守这些原则。

一、诚信在保险销售中的重要性诚信是任何行业的基本要求,尤其在保险销售中更加重要。

保险是一种信任型业务,客户购买保险产品是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

如果销售人员缺乏诚信,以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手段误导客户,不仅会损害客户的利益,也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

1.1 保证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作为销售人员,我们应该始终保证向客户传递的产品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这包括产品的保障范围、费用、期限等方面的信息。

任何虚假宣传或误导性的表述都是不可接受的。

只有对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准确清晰的说明,才能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1.2 不强迫客户购买不需要的保险有些销售人员为了完成销售目标,可能会向客户推销一些客户并不需要的保险产品。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对客户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诚信的销售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最合适的保险方案。

二、保险销售中的责任除了诚信,责任也是保险销售中不可或缺的原则。

作为销售人员,我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是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保险解决方案,而不仅仅是为了完成销售任务。

只有真正承担起责任,才能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1 全面了解客户需求作为销售人员,我们应该全面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以便提供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这需要与客户建立有效的沟通,以便了解客户的家庭背景、财务状况、职业和风险偏好等方面的信息。

只有通过充分了解客户,才能为其提供最贴心的保险建议。

2.2 负责任地解释保险条款和费用保险条款和费用对客户来说可能是繁琐而复杂的。

作为销售人员,我们应该负责任地解释保险条款和费用,确保客户充分理解相关内容。

这包括明确告知客户保险的限制条件、免赔额、保单期限等重要信息,以便客户做出知情决策。

外贸运输与保险内部绝密资料

外贸运输与保险内部绝密资料

1.1外来风险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

依风险的性质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以及其他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1.2记名提单不能转让指规定将货物运给记名人而不载明待指定或待分配(to order or assigns)的提单。

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

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

在我国,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订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条件,亦即保险单中各项保险条款的规定来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2.2海上风险的含义海上风险,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2.3实际全损的含义指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2.4共同海损的含义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2.5单独海损的含义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保险基本概念

保险基本概念

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1.保险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以上概念中,提及几个不同的主体:投保人:是向保险公司提出购买保险的个人或企业;被保险人:保险实际保障的实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企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相同,例如丈夫为妻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当妻子身患重疾,保险公司将赔付保险金额给妻子;保险人:即保险公司;1.2.保险的分类:1.2.1.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决定是否投保及承保;强制保险:法定保险,例如职工的五险一金;1.2.2.按保险标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区分,保险可区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这里的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包含企财险、家财险、责任险、货运险、保证险等。

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人身险可以再区分为寿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身故即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非本意、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健康险(在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财产保险:广义的财产险是除人身险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1.2.3.按承保方式分类按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相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将已承担的风险和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再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再保险不影响原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关系,投保人实际无感知再保险的存在;复合保险: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的保险,并且签订数个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对同一个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与数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共同保险:投保人与多个保险人就同一个保险利益签订保险合同;但实际业务中会区分主承保人和从承保人,由主承包人的名义签发一张保单。

个人财务管理入门教程

个人财务管理入门教程

个人财务管理入门教程第1章个人财务管理基础 (3)1.1 理解个人财务管理的意义 (3)1.2 设定个人财务目标 (4)1.3 个人财务规划的步骤 (4)第2章预算编制与跟踪 (5)2.1 收入与支出分析 (5)2.1.1 收入分析 (5)2.1.2 支出分析 (5)2.2 预算编制方法 (5)2.2.1 零基预算 (5)2.2.2 按比例预算 (5)2.2.3 灵活预算 (6)2.3 预算跟踪与调整 (6)2.3.1 预算跟踪 (6)2.3.2 预算调整 (6)第3章储蓄与投资 (6)3.1 储蓄的重要性 (6)3.1.1 应急性储蓄 (6)3.1.2 长期储蓄 (6)3.1.3 储蓄习惯 (6)3.2 储蓄工具与策略 (7)3.2.1 银行储蓄 (7)3.2.2 储蓄型保险 (7)3.2.3 国债、定期存单 (7)3.2.4 定期自动转账 (7)3.3 投资概述 (7)3.3.1 投资的定义 (7)3.3.2 投资类型 (7)3.3.3 投资原则 (7)3.4 投资风险评估与选择 (7)3.4.1 投资风险评估 (7)3.4.2 投资风险承受能力 (8)3.4.3 投资选择 (8)3.4.4 投资调整 (8)第4章保险规划 (8)4.1 保险基础知识 (8)4.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 (8)4.1.2 保险合同要素 (8)4.1.3 保险基本原则 (8)4.2 常见保险类型 (8)4.2.1 人寿保险 (8)4.2.3 财产保险 (8)4.2.4 意外伤害保险 (8)4.3 保险规划要点 (9)4.3.1 明保证险需求 (9)4.3.2 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9)4.3.3 合理安排保险费用 (9)4.3.4 定期评估保险规划 (9)4.3.5 注意保险合同条款 (9)第5章信用管理 (9)5.1 信用报告与信用评分 (9)5.1.1 信用报告 (9)5.1.2 信用评分 (9)5.2 信用卡使用与管理 (9)5.2.1 信用卡申请与使用 (10)5.2.2 信用卡管理 (10)5.3 信用贷款与债务优化 (10)5.3.1 信用贷款的选择与申请 (10)5.3.2 债务优化 (10)第6章税务规划 (10)6.1 税收基础知识 (10)6.1.1 税收的定义与分类 (10)6.1.2 税收制度 (10)6.1.3 税收优惠政策 (10)6.2 个人所得税筹划 (11)6.2.1 个人所得税基本概念 (11)6.2.2 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11)6.3 投资税务规划 (11)6.3.1 投资收益与税收 (11)6.3.2 投资税务规划方法 (11)第7章退休规划 (11)7.1 退休规划的必要性 (11)7.1.1 保障晚年生活质量 (12)7.1.2 应对通货膨胀 (12)7.1.3 充分利用政策优惠 (12)7.2 退休金制度与政策 (12)7.2.1 退休金制度 (12)7.2.2 退休金政策 (12)7.3 退休规划的步骤与策略 (12)7.3.1 评估退休需求 (12)7.3.2 制定退休目标 (12)7.3.3 选择投资工具 (13)7.3.4 制定投资策略 (13)7.3.5 储备退休金 (13)第8章财产规划与传承 (13)8.1 财产规划的意义 (13)8.2 财产规划工具 (13)8.3 家族传承规划 (14)第9章理财产品与渠道 (14)9.1 银行理财产品 (14)9.1.1 定期存款 (14)9.1.2 货币市场基金 (14)9.1.3 理财型银行理财产品 (14)9.2 证券市场投资 (14)9.2.1 股票 (15)9.2.2 债券 (15)9.2.3 基金 (15)9.3 互联网理财产品与渠道 (15)9.3.1 余额宝 (15)9.3.2 网贷平台 (15)9.3.3 互联网保险 (15)9.3.4 互联网证券 (15)第10章个人财务危机应对与预防 (15)10.1 财务危机的类型与原因 (15)10.1.1 收入降低 (16)10.1.2 支出增加 (16)10.1.3 债务累积 (16)10.1.4 资金链断裂 (16)10.2 应对财务危机的策略 (16)10.2.1 紧急预案制定 (16)10.2.2 增加收入 (16)10.2.3 降低支出 (16)10.2.4 债务重组与协商 (17)10.3 预防财务危机的方法与建议 (17)10.3.1 建立预算制度 (17)10.3.2 储蓄与投资 (17)10.3.3 购买保险 (17)10.3.4 学习财务知识 (17)第1章个人财务管理基础1.1 理解个人财务管理的意义个人财务管理是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对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

购买保险基本原则

购买保险基本原则

购买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规性原则:投保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如雇主责任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等。

2. 自愿原则: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必须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不能强迫或误导投保。

3. 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也应如实告知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

4. 公平原则: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公平合理,不能因投保人的个人特征或身份等因素而进行歧视。

5.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应当对自己的保险利益有清晰的认识,购买的保险产品应与其保险需求相匹配。

6. 风险评估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保险产品,确保保险产品的风险可控。

7. 保险责任明确原则: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或模糊不清。

8. 长期性原则:保险产品应具备一定的长期性,以满足投保人长期保险需求。

以上这些原则都是购买保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可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二、基金筹集2.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筹集。

2.2 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确定。

2.3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2.4 政府应根据财政状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2.5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确保基金的独立运作。

三、基金使用3.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3.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住院医疗费用;(2)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3)门诊普通病种医疗费用;(4)药店购药费用;(5)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3.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医疗费用;(2)合理医疗费用;(3)合理用药;(4)合理治疗。

3.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非合规医疗费用;(2)不合理医疗费用;(3)非医疗用途的支出;(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支出。

四、基金管理4.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4.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4.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1)银行存款;(2)国债;(3)地方政府债券;(4)其他低风险投资品种。

4.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纳入基金收入,用于弥补基金支出。

4.5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五、基金监督5.1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对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投资进行全程监督。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目录
3.1 保险利益原则
3.1.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的概念 3.1.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3.1.3保险利益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意义 3.1.4保险利益的种类 保险利益的种类 3.1.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
3.2 最大诚信原则
3.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3.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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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 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包括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但预期的利益必须是因 现有利益而产生的,并且受损索赔时,这一预期利益必须成为现 实利益。 如财产险中可以承保预期利润,承保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引 起的间接经济损失 — 利润损失和受灾后在营业中断期仍然需开 支的必要费用。 。 5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章
学习目标: 学习目标:
本章明确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几个 本章 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 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补 偿原则(其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 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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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对财产因一定目的而据有,应对财产的安全负责。 因其对财产因一定目的而据有,应对财产的安全负责。
3)财产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财产抵押权人、
抵押与出质均是债的一种担保,债不得清偿时, 抵押与出质均是债的一种担保,债不得清偿时,抵押权人与质 权人有从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人有从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 系而具有了对抵押、出质的财产的可保利益。 系而具有了对抵押、出质的财产的可保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识别与分类2.1 保险合同的定义2.2 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2.3 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三章: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1 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2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3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第四章:保险收入与费用4.1 保险收入的确认4.2 保险费用的确认4.3 保险合同获取成本第五章: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5.1 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与计量5.2 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5.3 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披露第六章: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6.1 财务报表中的披露6.2 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披露6.3 风险管理与保险合同的关联披露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保险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7.2 保险合同解除的会计处理7.3 保险合同终止的会计处理第八章:保险合同的披露示例8.1 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表披露示例8.2 保险合同利润表披露示例8.3 保险合同现金流量表披露示例第九章:附则9.1 准则的解释权9.2 准则的修订与更新9.3 施行日期与过渡期安排第十章:签字栏10.1 制定方或批准方签字10.2 批准日期10.3 批准机构名称及签发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本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确保保险业务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1.2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

1.3 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和明晰性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识别与分类2.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以保险费支付和风险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2.2 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保险合同应根据其权利义务特征进行识别,具体标准包括______。

2.3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具体分类依据为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1. 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福利,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则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了社会保险的类型、保险对象、保险费的缴纳等基本内容。

法律还对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内容简介3.1 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缴费标准、缴费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了参保人的基本养老权益。

3.2 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参保人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了他们的医疗权益。

3.3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包括了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在意外受伤或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社会保险法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其内容的制定和规范,对于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社会保险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总结与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内容,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也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保障”等关键词,深入探讨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投保的基本规则

投保的基本规则

投保的基本规则一、什么是投保投保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合同,将风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以获得经济赔偿的一种行为。

投保者(即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费,保险公司承担由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

二、为什么需要投保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面临各种意外风险时,投保都可以提供保障,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和利益。

三、投保的基本原则3.1 基本原则之合法性原则投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才是投保的基本前提。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是合法主体,被保险财产必须合法取得。

3.2 基本原则之自愿性原则投保是自愿的行为,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与否以及投保的内容。

保险公司也有权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3.3 基本原则之互惠性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既要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要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

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3.4 基本原则之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保险公司不得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的限制或免责条款。

四、投保的基本步骤4.1 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投保前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常见的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

4.2 提供真实信息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表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如果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4.3 缴纳保费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及时缴纳保费。

只有保费缴纳完成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4.4 审核和核保保险公司会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和核保。

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投保以及保险费率的确定。

4.5 签订保险合同在通过核保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会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重要条款。

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原则

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原则

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原则汽车保险是为了应对因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损坏或被盗等情况而产生的费用而设计的一种保险形式。

理赔是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即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责任发生的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下面将详细探讨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原则。

一、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1.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的诚实守信而建立的,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保险公司也有义务提供清晰明了的保险条款和相关信息。

1.2 互惠互利原则汽车保险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同,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按时支付保费,而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 合法合规原则汽车保险的购买和理赔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保险人需要购买符合法定要求的强制性责任险,同时理赔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4 保险金额合理原则保险金额需要合理匹配被保险车辆的价值,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充分覆盖损失。

被保险人需谨慎选择保险金额,以免过低导致理赔不足,过高则增加保费负担。

1.5 勤勉尽责原则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和信息,积极配合理赔程序。

二、汽车理赔的基本原则2.1 通知原则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事故证明、交警事故认定书等。

及时通知有助于启动理赔程序。

2.2 证明原则被保险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损失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修理发票、医疗费用明细等。

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判断事故责任和进行赔偿计算。

2.3 合法原则理赔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要确保赔偿行为的合法性,被保险人也需要按照法规履行相关义务。

2.4 理性原则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理性对待赔偿问题。

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规定和事故情况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被保险人也要理性对待自己的索赔要求。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3.4损失补偿原则 3.4损失补偿原则
3.4.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3.4.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a.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a.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b.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b.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代位求偿权 ②物上代位权
3.4损则
3.2.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3.2.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 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 存在。
3.2保险的利益原则 3.2保险的利益原则
3.2.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3.2.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种原因常 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灭等变化。保险利益转 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灭等变化。保险利益转 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 转移给受让人,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 效;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 效;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 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抵押贷款); 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转移给继承人。
3.2保险的利益原则 3.2保险的利益原则
3.2.1保利益原的含义、条件与意义 3.2.1保利益原的含义、条件与意义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a.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a.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b.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b.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3.4损失补偿原则 3.4损失补偿原则
2)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
以损失为限。 以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可保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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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仅要求订立合同 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案例
案例分析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 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 保?
案例分析
王某2001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 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后,王 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 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 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
•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 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保险利益 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法律上 认可的利益
必须是 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 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1.能有效防止赌博 (to Prevent Gambling);
2.可以减少道德风险 (to Reduce moral Hazard);
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 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 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 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 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 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案例分析
• 如果是属于被保险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 的,保险人自其违约之日起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 还保险费;如果是由于不抗力的原因使被保险人不 能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也可修改保 证条件,增收保险费以继续承保。
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
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0月1日零时至
案例分析1
• 本案中所谓的船舶挂靠,查明的事实是 保险标的“星海”轮的所有人为王某个人, 而非明星船务公司,明星船务公司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虽是船舶经营人,但沉船事故的发 生与否实际上与其无任何利害关系,即在投 保时,明星船务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明星船务公司不论是作为投 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沉船事故的发生与否实 际上也与其无任何利害关系,船务公司仍不 具有保险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 人或经营人。
2.各类专业人员。
3.制造商、销售商等。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 投保信用保险。
2.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 保险,即保证保险。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任 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1999年10月1日24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
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告知 ----(案例&分析)
•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 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 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 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 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 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以上人外,《保险法》还 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 1998年12月8日,应原告明星船务公司的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 保险人为原告明星船务公司,被保险船舶为“星海”轮,保 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8年12月9日零时 起,至1999年12月8日24时止,保险条件按照19 96年11月1日“国内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一切 险。 “星海”轮船舶所有人为王某,该轮挂靠明星船务公 司,船务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经营人。1999年3月4日, “星海”轮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潮汛大,水流急,海面 上出现大漩涡,船体突然向左倾斜翻沉,但船舶仍倾斜90 度,漂浮于水面。3月5日1时30分,“星海”轮由两艘 渔船拖至出事海域附近岛屿的浅海滩,涨潮时船体沉没。 为此,原告明星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赔偿船舶损失60万元,以及施救费用和探摸费。
• 故本案中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原告的 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法院驳回其请求是正 确的。
案例分析3
• [启示] 因国家对运输许可证的取得采 取了严格的审批制度,而且航运公司 运力的增加也需要审批。因此,个人 所有的大量船舶往往挂靠有关的航运 企业经营,但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船 舶所有人仍为个人,被挂靠的公司在 船舶证书上至多被登记为经营人,其 实,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经营人,有关 船舶的营运、经营实际由船舶所有人 负责。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至 少应以船舶所有人为被保险人。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除海上货物运 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 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 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 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 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2.继承。国际上大多数国家 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 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 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 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案例分析2
•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海”轮 的船舶所有人为王某,该轮虽挂靠原告明星 船务公司经营,但并未赋予原告对“星海” 轮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案涉保险合同 却以原告明星船务公司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原 告依据无效保险合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 乏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 告明星船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 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 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它 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 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 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 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 效;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主讲人:李树利
河北金融学院
本章目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s of Insurable Interest)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
•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 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 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国际市场上和我国在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有什么不同,这对保险人有何影响?
3.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 (to Measure the Loss)。
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人身 Nhomakorabea险的保险利益
(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Disclosure)
(二)保证(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Waiver & Estoppel)
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所谓重要 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 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2.投保人的告知
• 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 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 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 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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