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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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环保法〔2008〕6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本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授权)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试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法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通知
抄送:省环保局。
市政府办公室(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效能办,泉州开
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市纪委林文杰书记,市政府廖小军常务副市长、黄维礼
副市长、林伯前副市长、李冀平秘书长、吕炜民主任、
吕少俞副秘书长。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2月1日印发
关于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说明
一、主要内容和编制体例
本标准共梳理、细化带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9部、行政法规11部、地方性法规3部、部门规章15部,涉及法条192条。本标准以违法行为种类作为纲目进行编写,将环境保护部门查办的主要违法行为划分为二十四个大类,具体为: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2、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3、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4、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5、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6、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7、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8、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9、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类;10、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11、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或违法建设重污染项目类;12、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13、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类;1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15、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16、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17、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18、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类;19、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20、制造、销售、转让或进口违反环保规定设备、机动车辆及含铅汽油类;21、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22、违反规定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类;23、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类;24、洗染业经营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类。每类违法行为包括若干个具体违法行为。
二、主要裁量原则和方法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规定。主要原则和方法有:
1、客观标准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尽可能采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环境标准确定的等事实为客观标准,确保裁量标准科学、合法、客观,避免“二次裁量”或裁量争议。如对涉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处罚,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3类确定裁量标准;又如采“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分类和分级审批标准”、“放射性源分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
级保护区划分”、“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企业分类”、“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分类”等裁量标准。
2、标准相近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尽量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如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法》基本法、《水污染防治法》等6部单行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5部部门规章都对此作了规定,确定处罚自由裁量权原则和标准时,统一处1万元罚款,当出现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经劝解、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2次以上被处罚等加重情节的时候,处最高额罚款。
3、从重处罚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按较高、上限或最高额数额处罚。如涉及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一律按最高额实施处罚;对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造纸、制革、蓄电池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实施处罚。
4、比例或倍数法:对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固定数额法:对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小的,根据情节直接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或者规定的罚款标准幅度虽然较大,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规定按最高数额罚款。
6、公式法:根据违法事实构成要件和裁量情节设置多个裁量因素、相应权重和计算公式。如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计算罚款幅度的裁量公式为:罚款数额=罚款最高额×(超标权重A+排水权重B+违法权重C+情节权重D+行业权重E)/100。
三、执行要求
(一)市、县(市、区)环保局在查办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及配套程序制度实施处罚。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在细化标准外实施处罚的,由本级环保局的法制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书面报市环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