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高级中学学分认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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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学分认定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2004】18号)》的有关要求,为保证新课程的有效实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建立学习化社会的需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学分认定组织机构
(一)课程指导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二)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学分认定与学生的毕业资格
(一)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二)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条件是:
1.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2.三个学年必须获得至少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和至少22个选修学分,并在在选修课程II(校本课程)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
3.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基础素养评定合格。
四、认定学分必须具备的条件
学校已开设、学生已修习、经过考核已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五、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一)学生修习时间至少要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
(二)拟认定学分的科目,考试或考核、考查成绩合格及以上。
考试科目:语、数、英、理、化、生、政、史、地、信息技术
考核科目:体育与健康、音、美、艺术、通用技术、校本课程
考查科目:综合实践即: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
六、认定学分各环节的内容和量化指标说明:
考试、考核科目:①学生对每一模块的修习,总分<60为D,60≤总分≤69分为C,70≤总分≤84为B,总分≥85分为A。②获A或B或C者,获得该模块的学分。③获得D者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可以自愿申请补考,或自愿申请重修该模块,也可申请其他模块学习的学分转换代替。④选修模块,参照必修模块方法执行。
考查科目:①、②同上。③不合格者不必申请补考,可自愿申请重修该科目的类似内容。
考试、考核科目记录使用实分制,考查科目记录使用等级制(即A、B、C、D)
(一)考试科目———由任课教师实施
1.模块学习课时数(0—10分):参加学习课时不满规定课时的4/5者,学习课时考核为零分。学生每缺一节课可减0.5分,减到总课时4/5即止。若在模块学习前提出免于参加课时学习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免于参加授课学习,该项记满分。
2.完成作业情况(0—8分):综合学生完成书面及口头作业情况,以一周为单位,给予好、中、差三个等次的评价,得“差”一次即减1分;得“中”一次即减0.5分;减完为止。3.课堂表现(0—8分):综合学生听讲、参与讨论、对知识点的把握情况,以一周为单位,给予好、中、差三个等次的评价,得“差”一次即减1分;得“中”一次即减0.5分;减完为止。
4.学科实践能力(0—4分)综合学生在该领域运用知识、掌握技能的情况,以两周为单位,给予好、中、差三个等次的评价,得“差”一次即减1分;得“中”一次即减0.5分;减完为止。
5.平时测试成绩:在修习某一模块过程中,任课教师将平时的测试成绩总计,取其平均分,占10%。
6.模块学习结束,进行学业考试其卷面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取60%
7.最终模块成绩为上述六项得分之和
(二)考核科目———由任课教师实施
要求、1、2、3、4、5、7(同上)
6.模块学习结束,进行综合测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占60%。
(三)考查科目——由指导教师组织实施
(1)研究性学习
在研究性学习课题立项时,要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要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学生在三年中的研究性学习课题以2—5个为宜。
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3个方面材料:(1)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2)研究过程: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的记录;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小结;(3)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研究性学习以小组的方式进行,每组一般控制在5—15人之间。
第一项得分0-20分,第二项得分0-30分,第三项得分0-50分,最终模块成绩为上述三项得分之和换算成等级分
(2)社区服务学分认定
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共获得2学分。参加社区服务少于10个工作日的,不给学分。公益性是社区服务的最大特色,服务者的志愿与义务与否是判断某种活动是否是社区服务活动的标准。学生可以从学校提供的社区服务清单中选择服务内容,也可以自己申报,经学校审批备案。社区服务以小组或行政班的方式进行。学校依据既定程序和社区提供的相关材料(服务对象及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认定签名、服务体会等)认定有效工作日及学分。
(3)社会实践学分认定
1)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1周有组织、有意义的社会实践,并且有个人的社会实践记录(如日记、体验材料等),可获得2学分。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均不获得学分。
2)社会实践可以在校内或校外进行。校内实践2学分,校外实践4学分。
3)军训是社会实践的独立内容,时间不少于一周,记2学分。
七、认定学分的程序
(一)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学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