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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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

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市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质量,根据《*****》(***发〔2013〕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吉农信发〔201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称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基层社)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以小型微型企业及小微企业主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查、建档、评级、授信、发放、贷后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

第二章尽职要求

第五条建档评级尽职要求

(一)县联社及基层社应成立小微企业贷款领导小组。

(二)农户资信档案调查遵循实地调查为主,其它调查为辅的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应深入每一户应建档评级企业厂区,了解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深入开展资信调查,准确对客户进行法人客户分类,建立信息档案。调查人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调查人员根据资信调查表采集的企业资信,按照省联社2012年发法人客户分类制度的文件及监管监测意见文件要求合理测算企业评分、授信及分类。

(四)信用社贷审工作小组对客户经理对企业客户分类情况进行评审。

(五)联社业务审查部门在客户经理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对每一户企业的等级及授信金额进行评审。

第六条柜面放贷尽职要求

(一)在客户提供完整的借款手续后,应按照县联社的规定进行限时办理。

(二)按规定收集真实、完整、有效的信贷资料,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应按照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借款用途、授信额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按照联社下发利率表核定贷款利率。

(四)按照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五)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接受借款人展期申请,

并按县联社规定填写相关展期法律文件,同时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六)相关信贷档案应在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进行交接登记。

第七条贷后管理尽职要求

(一)贷款管理人员应按照省联社文件要求,原则上贷款到期前每季度检查不低于一次。检查情况填写《贷后检查报告》。

(二)对即将到期的贷款上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并签发到(逾)期通知书。

(三)如出现本息逾期,原则上应在逾期之日起一月内展开现场检查,并送达催收通知书,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四)通过贷后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贷款发生风险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加强贷后管理力度。

(五)根据贷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提出是否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意见。

第八条档案管理尽职要求

(一)小微企业贷款档案资料包括

1.借款人基础资料

包括:企业证件、股东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2.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资料

包括:借款申请书、调查报告、审批表、审批登记簿、责任书、征信查询授权书、征信报告、正式评估报告、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相关材料、借款合同、从合同(抵押、质押、担保)、出账通知书、支付方案相关材料、借据复印件、首次贷后检查报告、季度贷后检查报告。

(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登记建档评级资料和信贷业务资料,整理、装订、保管、交接档案,对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三)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三章处罚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县联社应成立尽职评价小组,由联社监事长任组长,稽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中小企业部、稽核审计部、合规风险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第十条基层社工作人员在整个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保全信贷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

(二)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

仍未还清的;

(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仍未还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信贷业务出现以下情况时,尽职评价小组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贷款形态进入损失的;

(二)基层信用社要求对某笔或多笔贷款进行尽职调查的;

(三)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处罚标准以《此文需向稽核部门要》为准

第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可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一)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建档评级责任认定

(一)农户调查建档不完整。

(二)按照***号文件提供的调查表格,调查过程中应填未填的处调查人每户100-500元罚款。

(三)按照***号文件规定,应该收集的影像文件未收集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元罚款。

(四)调查建档不真实。

1.信贷人员未尽职调查,出现调查信息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2.串通贷户提供虚假资料的处调查人员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3.影像资料与被调查人真实资料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

(五)法人客户分类、授信不合规。

4.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而未进行法人客户分类的处信用社主任、管户客户经1000-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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