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等相关法律,结合金融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应由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

第六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档案业务规范管理制度

档案业务规范管理制度

档案业务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业务管理工作,保障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建立、整理、调度、检索、借阅、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化、科学化、便捷化、安全化和规范化的原则,确保档案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第五条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责任人员。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上级单位做好各项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调度、检索、借阅、销毁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高效。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保证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档案管理应当注重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证档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档案管理应当注重档案资料的保密性,保护档案的机密性,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第四章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应当分类建立,便于管理和检索,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读性。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应当及时整理和更新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调度和借阅制度,保证档案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档案销毁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五章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其他第十七条对于有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档案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保证理财业务档案安全、完整,确保理财业务资产安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监管规定,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

理财业务涉及的产品类型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等,具体包括:(一)面向本行金融市场、企业金融、零售金融(含私人银行)等各条线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二)通过银银平台理财门户(钱大掌柜)、直销银行等各类渠道等向行内外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属于银行理财的产品。

各类代销类产品、代理收付类产品、本银行集团各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均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档案是指经营机构(包括分行和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理财业务全过程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档案。

第四条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监管政策和总行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本级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经营机构应指定单一部门(或处室)统一对本机构的理财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二)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经营机构的产品创设和发行部门(或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档案移交于档案管理部门(或处室),并对移交前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保密性原则。

业务档案涉及到国家、全行和客户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及制度,督促经营机构做好理财业务档案保管。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已移交的业务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督促经营机构及时纠正;定期检查经营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业务需要组织档案管理培训交流工作。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管理,保障档案工作的质量,为业务活动提供保障。

一、定义1、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实施法律服务活动所处理的所有档案,包括法律顾问资料和司法审判活动的档案,以及其他有关联的档案。

2、律师事务所立卷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把业务档案分类、整理,归入有关档案目录,按一定编排安排,装订成册存放在律师事务所档案室内,以便查找使用的过程。

3、律师事务所归档是指把立卷完成的业务档案存放在律师事务所档案室里,遵守本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和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的过程。

二、立卷1、立卷目的立卷的目的是确保业务档案的准确、完整、规范,便于查找使用。

2、立卷要求(1)档案应依次排列,必要时可分类装订。

(2)档案封面、卷首应有立卷概要和序号,卷内页附有规定的封面记录和序号,卷内文件的页码连续、规范且正确,装订牢固。

(3)立卷应实行分卷,卷内页数不得超过100页,卷内文件应根据时间和内容排列整齐。

三、归档1、归档目的归档的目的是实行全面、科学、健全的档案管理,便于管理和查找,保护档案安全。

2、归档要求(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时应加封档案包装,清晰标明档案的编号和内容。

(2)归档的档案须经审核,归档后应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登记档案存放位置,确立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保管、查询档案制度,保障档案安全。

四、档案查询1、档案查询的渠道(1)律师事务所档案室:通过查询档案存放位置,到档案室检索档案文件,配合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2)网络检索:通过互联网检索系统,获取档案文件的编号、存放位置和档案内容等信息。

2、档案查询的要求档案查询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内容和用户保密,避免泄露档案机密内容。

五、责任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督促,确保档案管理及时、准确、便捷。

2、律师事务所档案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档案管理,加强档案保管、查询服务,并确保档案安全。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教师业务档案是评价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师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参考。

为了彻底改进教师业务档案管理,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素质,我国不断完善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档案管理流程、内容要求、评价标准等方面详细阐述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一、档案管理流程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建档、整理、存储、利用和更新。

首先,教师入职时应建立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教学经历、职业发展等内容,并进行核实和备案。

其次,需要对档案进行整理,按照科目、年级、教学成果等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清晰和完整性。

然后,对档案进行存储,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将档案存储在教育管理系统中,也可以采用纸质方式存储在档案室中。

再次,要充分利用档案,在评价教师业务能力、职业发展和人事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最后,及时更新档案,根据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和职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教师档案,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内容要求教师业务档案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学历背景、教育教学经历、科研成果、培训经历等。

首先,个人信息是教师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

其次,学历背景是评价教师学术能力和专业素养的重要依据,包括学历、学位、毕业院校等。

再次,教育教学经历是评价教师教学能力和经验的重要内容,包括任教学校、教学科目、任教年限等。

此外,科研成果和培训经历也是评价教师的重要参考指标,应该在档案中详细记录。

三、评价标准教师业务档案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教学能力、科研成果、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方面。

首先,教师的教学能力是评价教师综合素质的重要标准,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学生评价等。

其次,科研成果是评价教师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标,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等。

再次,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是评价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内容,包括教学设计、教材质量等。

四、促进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措施为了促进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改进,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加强培训,提高教师档案管理和业务能力,通过培训提升教师的档案管理水平。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了加强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规范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2. 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3. 分类科学、规范管理的原则;4. 动态管理、持续更新的原则。

第二章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收集范围1. 教师个人基本信息;2. 教师教育教学成果;3. 教师业务能力考核材料;4.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材料;5. 教师获奖证书、荣誉证书;6. 教师教学计划、教案、课件;7. 教师教育科研、论文、论著;8. 教师指导学生竞赛、实践活动材料;9.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材料;10.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材料;11. 其他与教师业务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归档要求1. 教师业务档案应按照归档范围进行分类、整理;2. 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字迹清晰;3. 归档材料应采用统一的档案袋、档案夹等装具;4. 归档材料应按年度、类别进行编号,便于检索;5. 归档材料应定期进行审查、补充、更新。

第六条归档程序1. 教师个人将业务档案材料提交给所在部门;2. 部门负责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3. 档案管理员对归档材料进行整理、编号、录入电脑;4. 档案管理员将归档材料存入档案室,并做好归档记录。

第三章教师业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保管要求1. 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基本条件;2.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室进行检查,确保档案安全;3. 档案管理员应做好档案的防霉、防虫、防晒等工作;4. 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

第八条借阅规定1. 教师本人可借阅本人业务档案;2. 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可借阅所管辖范围内教师的业务档案;3. 借阅档案需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经档案管理员审批后借阅;4. 借阅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逾期未还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业务档案规章制度

公司业务档案规章制度

公司业务档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公司的信息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保密的原则,做到规范存储、及时归档、安全保密、便捷检索。

第三条公司业务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所有员工都应当遵循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管理第四条公司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业务内容和文件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和数据库。

第五条公司业务档案的存储应当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公司涉密业务档案应当加密存储,并对查阅权限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公司业务档案的保管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定期备份档案数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档案管理能力。

第九条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和工具,并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利用第十条公司员工在查阅和利用业务档案时应当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操作,不得私自复制、传输或泄露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档案使用登记制度,记录档案的查阅人员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工具和流程,确保员工快速、准确地查阅所需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定期整理和清理业务档案,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业务档案在法定期限内保管完整,过期档案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业务档案的安全保密第十五条公司业务档案的安全保密责任人应当严格控制档案的访问权限,避免泄密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档案的传输应当采取加密、签名等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档案备份和恢复制度,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业务档案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处理、传递或公开档案信息。

第五章业务档案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用类业务档案安全、完整,促进各项信用类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是指客户在本行的传统信用业务、同业及其他自营投资业务、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等各类业务中的投融资授信业务1,具体包括:传统信贷授信(包括不限于:各项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占用授信的同业业务等本外币表内外信用业务,以及本行接受客户提供保证的信用业务、贸易融资专项授信)、租赁联动业务等本行向集团下属公司推荐的业务、代客资金交易业务、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业务2、同业投融资业务及其他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各类衍生产品挂钩信用类标的业务以及其他由本行承担实质风险的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类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和管1现有制度规定可不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除外。

2租赁联动业务指本行分支机构通过金融租赁业务一体化营销推荐给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本行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本行子公司推荐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理上述信用类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用类业务全过程以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以及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档案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营机构包括分行信用业务经营机构及总行业务部门信用业务经办处室。

本办法所称审查审批部门是指总分行信用业务审查审批部门和处室。

本办法所称放款中心包括分行放款中心及履行放款审核职责的总行部门内设处室。

第五条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是本行档案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电子档案由总行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实体档案统一移交总行、一级分行办公室,实行两级集中管理,维护本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针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档案形成、归档管理、保管使用和档案卷宗报废等活动,保证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安全、合理的使用。

一、档案立卷归档的期限1.规档案:归档期限为50年;2.密档案:归档期限为30年;3.分重要档案:归档期限为70年;4.殊档案:归档期限由统一部门规定。

二、档案立卷归档管理1.定档案形成标准、文书报送格式、卷宗收纳标准以及档案存放条件;2.照档案形成标准对业务档案进行立卷,并将相关文书报送至档案室,采用永久编码归档;3.业务档案的使用、借阅、查询等情况进行记录;4.已归档的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归档期限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三、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1. 业务档案的形成必须经过正式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编号;2. 业务档案归档顺序要按照档案项目统一,按照规定的编号归档;3.案应当健全、完整,报送的档案必须是原件,不得有遗漏项;4.档案的保存必须做到安全、稳定,不得对档案进行损坏、破坏等行为。

四、档案立卷归档审核1.案立卷归档要经书记审核,再报上级审批;2.案归档内容和期限需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缺失或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修改;3.度检查报告应当提交给上级机关审核;4.案室应保持良好的管理状态,全方位对档案立卷归档进行检查。

五、责任追究1.于触犯有关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2.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给予涉及人员适当处分;3.档案不规范管理或损失档案,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案室管理人员在档案归档期限规定期限内、不正常归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执行,遇有未尽事宜,由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为了提高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有效的保护档案安全,依法进行全面的档案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的运用档案,根据《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倡导实施全面的档案立卷归档管理,以保障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安全、正确的使用。

典当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典当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文字档案的归档和档案整理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实现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业务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意义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业务档案分为一般类档案、权证类档案等。

一般类档案包括客户基本资料(称为二类档案)和公司内部文件资料(称为三类档案);权证类档案包括各种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和我司权利权属证明(称为一类档案)。

第四条业务档案遵循分类集中管理原则。

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档案的建档、归档、保管等。

第五条公司员工均负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公司业务部负责业务档案的接档、建档等,是二、三类业务档案的管理机构;一类档案经风险管理审核后移交综合部归档保管。

第七条综合部为业务档案的存放管理机构,综合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档案的保管、借阅和退还等。

第八条业务部为业务档案的归档责任人,负责将业务档案及时归缴相应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风险管理及综合部负责业务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归档要求第十条各类业务档案必须在合同签订并完成放款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手续,并交相应管理机构立档保管。

第十一条对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档案资料不齐全的,仍必须将已有资料先行归档,对缺项资料应列入清单,并注明缺项的原因,交风险管理审核。

风险管理根据合理的时限跟踪缺项资料的归档。

对于业务部门归档的资料,风险管理不得拒收。

第十二条归档资料的要求:一、首次归档时必须具备的资料:(一)公司内部文件资料(即三类档案):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价报告、项目评审意见表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即二类档案):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复印件;借款申请书;企业情况介绍、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简历;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近期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复印件;有关主要财务数据明细及主要银行融资明细;企业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的复印件。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投资业务的安全性、合规性和便捷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投资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责任1. 投资业务部门投资业务部门是主要责任主体,应负责对投资业务的档案材料进行有效管理和保管。

2. 档案管理员公司应指定专门责任人员担任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归档、整理、保管等。

四、档案管理流程1. 归档投资业务部门在完成投资相关业务后,应将相关档案材料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归档。

档案管理员对归档的文件进行登记,并进行编号管理。

2. 整理定期对已归档的文件进行整理,确保文件存放整齐、清晰,方便查阅和管理。

3. 保管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投资业务档案材料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对于重要档案,应制定专门的保管方案,做好备份工作,防止意外丢失。

五、档案查阅1. 权限管理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查阅权限,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设置不同的查阅权限。

查阅档案需经过档案管理员审批,并登记查阅信息。

2. 查阅方式员工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电子申请的方式申请查阅档案。

档案管理员在审批通过后,提供查阅服务,并记录查阅情况。

六、档案销毁1. 销毁原则投资业务档案的销毁需符合法律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销毁。

档案管理员应制定销毁方案,并按程序执行。

2. 销毁记录档案管理员应做好销毁记录,记录销毁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销毁后的档案应及时报销,确保销毁工作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更或补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以上就是公司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各部门和员工能按照规定认真执行,确保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具体内容。

一般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般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会计档案管理,保护业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银行档案工作规定》、《中国XX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会计档案是指办理业务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银行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内部财务管理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会计档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包括业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移交归档、调阅、鉴定和销毁等。

运行管理部门为业务会计档案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四条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

业务会计档案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业务实际相一致,不得伪造、变造档案。

(二)完整性。

具有保存价值的业务会计资料均应归档,不得遗漏,确保业务关联性。

(三)可用性。

业务会计档案应有序存放,建立索引,方便调阅。

(四)安全性。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业务会计档案遗失、损坏,严禁私自备份、保存以及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会计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第六条业务会计档案的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附件、交易流水、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账、余额表、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其他会计资料包括:结算账户档案、银行对账单及对账回执、司法查冻扣相关文书、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业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业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业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业务会计核算资料。

第七条业务会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纸质和电子。

(一)纸质业务会计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业务会计档案。

(二)电子业务会计档案是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电子文件、信息记录及其元数据。

档案业务管理制度

档案业务管理制度

档案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述1.1 简介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个组织和机构的档案资料呈爆炸式增长,为了更好地管理、保护和利用这些档案资料,档案业务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1.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业务管理流程2.1 档案采集2.1.1 档案籍贯档案单位应确保档案的准确来源,明确档案的产生组织或个人。

2.1.2 档案分类档案单位应根据档案的性质、形式和用途,对档案进行分类,并做好分类标识。

2.1.3 档案备案档案单位应对档案进行备案登记,并将档案基本信息录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2.2 档案整理2.2.1 档案排序档案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顺序将档案文件进行排序,确保档案文件的连续性和条理性。

2.2.2 档案装订档案单位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对档案文件进行装订,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存性。

2.2.3 档案编目档案单位应根据档案的内容和特点,对档案进行编目,制作档案目录和索引。

2.3 档案存储与保管2.3.1 档案柜档案单位应配置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

2.3.2 档案密封档案单位应对重要档案进行密封处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3.3 档案存储条件档案单位应确保档案存储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等符合标准要求,以防止档案受损。

2.4 档案借阅与利用2.4.1 档案借阅登记档案单位应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权限,对借阅人员进行登记,并制定借阅规定。

2.4.2 档案利用档案单位应根据需要,提供便利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

2.4.3 档案复制档案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档案进行复制,并保证复制品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业务管理责任3.1 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担负整体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监督实施。

3.2 档案保管员档案保管员应负责档案的存储、保管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1.11.30•【文号】建总发字[1991]第137号•【施行日期】1991.1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建总发字[1991]第137号1991年11月30日)第一条为了适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制度化、经常化的需要,为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使用、培养、晋职、奖励等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档案是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经历和工作实践的记载,是考察、了解和正确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是将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成就、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有关资料,经过集中、整理而形成的个人档案,由各级分、支行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收集、整理、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有下列属性:1.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是以个人为立卷单位,经过加工整理的个人材料。

按一定的原则和办法对个人材料进行加工整理,是个人材料转化为档案的重要条件;2.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是在了解、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过程中形成的,是经过组织认可的个人材料;3.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的生命;4.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材料;5.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是由各级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材料,与人事档案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其内容与人事档案有相似之处。

但前者是注重于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成就、贡献、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材料,除各级领导、人事部门可借阅外,专业技术负责人、学术团体、业务考评组织均可借阅。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1.收集、鉴别、整理有关技术业务档案材料;2.建立、保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3.登记专业技术职务的变动情况;4.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的查阅、借用和传递;5.通过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熟悉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培养提供必要情况;6.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加强各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与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储存与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一致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含: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与现代化,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当同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同时要配置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业务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业务档案工作健康进展。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本单位各类门类及各类载体的档案。

第八条综合档案室的工作任务:1、指导、监督、规范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构成、积存、格式及归档等工作;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3、认真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履行业务档案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业务档案工作任务。

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存与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对业务档案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维护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用于管理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

二、档案归档管理程序1. 委托登记:受委托人派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及时进行受委托登记,并记录有关详细信息,如当事人姓名、类型、诉讼程序、承办人员、收费方式、受委托时间等。

2. 案归档: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应建立有序的档案管理系统,归档后的档案应录入档案管理系统。

档案分类存放,文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分类整齐,有序地存放。

3. 期清理档案:档案建立后,应定期清理,进行整理归档,清理旧档案,防止档案杂乱无章。

4. 案调取:业务人员每次申请档案调取时,须签署档案调取凭证,并保证调取档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三、档案安全1. 将存放的档案置于防火、防盗、防潮的地方,保障档案的安全,以免受到损坏。

2. 立并加强内部安全控制,确保档案信息不被外泄或传播,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3. 严格执行禁止擅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规定,以及档案管理者要求的其他安全措施,以保障档案安全。

四、档案归还1. 业务结束后,应将档案及时归还客户,在归还时签署档案归还凭证,并加上档案管理者的盖章、客户的签字确认,以示归还档案的完整性。

2. 还档案应完整无缺,以免对客户有不利影响。

3. 归还档案后,应将档案登记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并及时进行档案返还内控确认,以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五、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档案管理者责令改正,对不服从改正者,给予警告或可能拒不接受服务处罚。

1. 反本办法有关档案立卷归档与管理的规定;2. 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行为;3. 他人泄露档案内容的行为;4. 惰不作业准备档案,或未及时归还档案的行为;5. 反档案安全管理的行为;6. 反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亚超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北京亚超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进行有关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按相关执业准则要求需保存的以纸质、电子或其它介质存在的业务工作底稿或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业务项目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总部、分公司分别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出资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指定专人对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素质。

第五条档案管理接受评(注)协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材料文
件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七条各执业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评估报告日或核准备案日后90日内。

第八条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与序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标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一)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或一个合同号,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

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并注明本册排位。

(二)业务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卷内文件材料按本公司《评估业务工作底稿目录》要求顺序排列:
1、卷内文件目录;
2、管理类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公司在评估过程中,为承揽、安排、控制、管理整个评估项目工作所形成的内部工作文件。

包括: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业务约定书、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分工、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评估项目日程安排、评估项目质量审核记录(三级复核)、项目评估过程中重大问题请示处理记录、工作总结、评估
报告客户签收表等。

3、操作类
操作类工作底稿一般是按资产类型及会计科目的程序编排,同时辅助为确定各类资产价值而附设的各类专门表式组成。

包括:
各类资产价值状况调查表
询证函
资产鉴定表
分析计算表
市场调研记录
现场核实记录等。

4、备查类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评估人员为完成评估活动和得出评估结论所获取、搜集、整理的各类文件、报表、凭证、证明、图表、参数、资料等相关文件。

包括:
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章程、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重要经济合同与凭证、与评估行为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件、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董事会纪要、内部管理制度、有关取价依据的参数和资料等。

(三)卷内文件材料的页号编写:在卷内有文字记录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阿拉伯数字书写)。

(四)业务档案的装订和移交:
装订:在装订前要除去文件材料金属物,案卷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

移交: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及时将业务档案及电子文件(评估过程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交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同时办理移交手续。

(五)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采用“分年度法”对业务档案本着便于查找、利用的原则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

第九条业务档案采用“复式结构分类法”进行分类,其方法是:按“年度—业务项目—合同号”分类。

将业务档案先按年度分开,然后每个年度再按业务项目分开,之后每一个业务项目再按每一个合同号分开。

其中业务项目按照资产评估、咨询服务、其它等进行分项。

第十条业务档案保存。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永久档案是指具有长远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档案。

定期档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具有保存价值和一定查考价值的档案。

1、定期档案自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十年。

2、不再继续委托业务的单位,其档案按十年保管。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国有企业相关业务的评估档案为永久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