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书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

案情

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

邻的“兴隆商城” 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了安置“三环大厦”

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芙蓉区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

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138户被拆迁居民。XX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三环大厦” 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一、甲公司同意于XX年11月16日发布交房公告,安置三环大

厦地区已拆迁的本应由乙公司负责安置的138 户拆迁户。本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法院诉前保全冻结“三环大厦”项

目用地当日向三环大厦整村改造建设拆迁指挥部交付全部

安置房的钥匙。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138 户安置房的总金

额为6150万元。二、乙公司已于XX年11月10日向甲公司

支付了138户拆迁户的购房资金XX万元,并承诺于XX年11 月15 日17:30 前办理好担保人丙公司提供的长沙市兴平路北路1023 号12 层房屋(产权面积1328,56 平方米,产权

证号诚信木材公司,担保金额XX万元)以及担保人丁公司

提供的兴宝路201 号整栋房产(产权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

瑞得电子公司,担保金额XX万元)的抵押进窗手续,作为

剩余4150 万元未付款的担保。三、如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本

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则甲公司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等多

种途径对乙公司的所有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乙公司

取得的“三环大厦”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追偿乙公司所

欠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 万元,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

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环大厦” 安置协议》签订之前,甲公司作为甲方,乙公司作为乙方,丙公司及丁公司作为担保方,曾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文本中约定: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安置用房面积9045 平方米,总价约为6151 万元。购房款分期支付:乙方承诺在XX年11月1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2151万元,XX年5月10日前支付XX万元及自合同签订起至XX年5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XX年11月

1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全部余款以及自合同签订起至XX年11

月10 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合同生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按合同支付完甲方首期购房款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生效;如乙方未及时支付首期购房款或者丙方未办理抵

押登记,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均无约束力。合同文本还对签约背景、合同解除、履约担保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最后甲方甲公司和乙方乙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而担保方丙公司及丁公司未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名盖章。该合同文本落款处未签注日期。

此后,乙公司实际于XX 年11 月10 日支付甲公司首期购房款XX万元,欠151万元未付;且在XX年11月11日签订《“三环大厦”安置协议》后至同年11 月15 日17:30 ,乙公司未能促使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办理相应担保房产的抵押登记进窗手续。甲公司遂于XX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

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法院依法作出(XX)芙民保字第1224号《民

事裁定书》,对乙公司名下的“三

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方式:由于乙公司涉诉他案,项目用地分两部分分别被长沙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兴平区人民法院先期查封,故本院只能采取轮候查封方式,且均轮候排序第二。此后,甲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诉讼标的为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芙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民得利百货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昌平街农

贸市场商住楼01 楼。

法定代表人:赵寅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赫,湖南英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生商贸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兴平区平安街1002 号。

法定代表人:齐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前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沙市兴平区平安街90号3门102房。

原告民得利百货公司因(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福生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XX 年12 月8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于XX年12月27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可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赫,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前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诉称: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兴隆商城”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了安置“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 1 38户被拆迁居民。XX 年11 月11 日,双方签订《福生商贸公司三环大厦地块安置协议》(以下简称《“三环大

厦”安置协议》),主要约定:

1、甲公司为安置乙公司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

房138套;2、确认乙公司已支付购房款XX万元;3、如乙公司未能于XX年11月15日17: 30分之前办理好担保人诚信木材公司(以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