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
法律小讲堂辩护证据(2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是法院判断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证据的运用尤为关键。
本文将围绕辩护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与运用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辩护证据的定义辩护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辩护证据是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辩护证据的种类1.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
物证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等;书证是指记载和反映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图表等。
2. 人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涉嫌犯罪事实的陈述和辩解。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图像、声音等。
4. 科学鉴定:包括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科学鉴定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以确定案件事实。
四、辩护证据的收集1. 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应主动调查取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查阅案卷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等。
2. 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辩护律师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3. 证据保全:对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辩护律师应采取措施进行保全,如拍照、录音、录像等。
4. 证据转化:对于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辩护律师可通过相关法律手段,将其转化为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辩护证据的运用1. 证据审查:辩护律师在运用证据时,应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2. 证据对比: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对比,找出矛盾点,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
总之,鉴定意见虽是最客观、最真实的证据,但专家意见不等于结论,不能全相信鉴定结论,需要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案件。
在新修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中,有一项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往往被作为书证使用。
那么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呢?证据的种类又有那些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类型?请大家阅读了解。
▲一、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吗?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
▲二、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陈述。
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6、现场笔录7、勘验笔录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证据在一场官司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不仅可以证明有罪或者是无罪、罪轻等,同时也是对于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重要依据。
那么你知道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不要着急,的小编将就上述问题作出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同时证据也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二、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一、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1、鉴定意见是书证。
2、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3、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而言意义重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二、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1、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3、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主要在于范围的不同和取得方式的不同。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可以证明案件走向和案件发生事实的证据,而书证一般是指纸质的证明范围比较小。
在司法的诉讼程序和鉴定程序当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司法事宜是什么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所以作为事实的代表,证据在诉讼当中是非常重要的。
在众多的证据当中,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书面上的证据,也叫做书证,一种是实物上的证据就叫做物证。
这两种证据在法律上的用途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两者是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及不同的使用方式的。
甚至在某些案件当中,书证和物证的效力也是不一样的。
那么书证与物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它们分别有什么样的特点?一、我们首先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书证,以及书证有着什么样的特点。
书证的概念,顾名思义,是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其他的材料方式来记录证据的一种证明形式。
通常来讲都是以纸质的方式,用文字来记述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是特殊的符号等等。
书证可以反映案件当中的一些特殊的关系,例如合同,协议,证明等等。
书证有一个不同于物证的特点,就是它的形成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
例如在合同纠纷当中,合同是先于纠纷形成的。
那么合同就叫做书证,取得书证的方式也比较简单,只要拿到一纸证明的原件就可以。
在一般的案件当中,书证必须是原件,不过当原件取得有着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的允许之后取得复印件。
二、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物证,以及物证有着什么样的特点。
物证的概念相对于书证来讲是比较广泛的,它不仅仅包括合同,协议等,这样纸质的证明,还包括一切跟案件有关的物件,例如犯罪工具,犯罪脚印,指纹等等。
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可以成为物证,而且物证室可以指明案件的发展方向和调查方向的。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证据两个字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无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讲求证据。
证据有三大类,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以及行政诉讼证据。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
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关于证据的种类问题,我国一般是分为了三类,即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以及民事诉讼证据。
而在不同诉讼当中,具体的证据分类又有所区别。
接下来,小编将围绕这一话题,为大家做简要分析,告诉大家证据种类的详细内容。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热门城市:钦州律师西安区律师通辽市律师红山区律师嫩江县律师吴忠律师宏伟区律师逊克县律师固原律师我国的证据包括了很多种类,而对于这些证据具体又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言词证据吗?具体而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呢?针对这两个问题,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言词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
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三、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排除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是怎样的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是怎样的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
在诉讼活动当中证据对于诉讼案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整个诉讼案件都是围绕证据来展开的,所以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就极为重要了,那么▲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是怎样的?什么是实物证据?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实物证据的概念。
实物证据是指那些以物品、痕迹、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为物质载体的证据形式。
通常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
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实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
刑事证据规定还针时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
司法解释在物证、书证的来源方面所确立的排除性规则:“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需要证明的物证、书证的保管链条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审查物证、书证的真实来源,这可以通过审查被收集提取的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的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等方式来加以检验;二是全面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提取过程,也就是上述笔录类证据材料是否记载了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过程,以及是否记载了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以及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信息;三是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等各个环节是。
法律规定的证据的证明力(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证明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明确法律规定的证据的证明力,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证据的证明力出发,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证据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2. 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物证:指以物品的性质、状态、形状等特征所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信息载体所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指对案件现场、物证等进行勘验、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三、法律规定的证据的证明力1. 证明力的定义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程度。
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包括证据的证明范围、证明程度和证明价值。
2. 证明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应当具有证明力。
证明力强的证据,应当优先考虑。
”3. 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1)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来源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因素。
来源可靠、合法的证据证明力强;来源不明、非法的证据证明力弱。
(2)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形式也会影响证明力。
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等形式的证据证明力强;口头证据、证人证言等形式的证据证明力弱。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越强。
(4)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1.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体,如凶器、赃物等。
物证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案件中的作案手段、作案人的行踪等重要信息。
2.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账簿等。
书证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易、合作、通信等关键信息。
3.口供:口供是指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口头陈述。
口供可以提供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身份、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重要信息。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案件发生时或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
视听资料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人的声音、作案手法等重要信息。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物品、物体、文书等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可以提供物品真伪、物品使用过程等关键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案件中非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作案手法、作案动机等重要信息。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勘验时所记录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手法、作案人的行踪等关键信息。
8.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流、行踪、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
民事诉讼中的物证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物证名词解释在民事诉讼中,物证是指案件中所涉及的物质证据。
物证可以起到提供客观事实,证明案件真相的作用。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证据链证据链是指利用一系列相关联的证据来完整地证明一方的主张。
证据链需要确保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可信度,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构建证据链,以便能够引导法庭或仲裁机构对某一方的主张作出决定。
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亲眼所见或亲自经历的客观存在的物体,用于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事实。
实物证据可以是具体的物品,如书籍、合同、照片等,也可以是人的身体部位、遗迹或物理现象。
实物证据常常能够提供更直接、直观的证明效果,具备着较高的说服力。
书证书证是指包括书面文件、印刷品和电子文件等形式的记录证据。
书证可以包括合同、公文、凭证、票据、商业书信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据书证证明自己的权益或证明某一事实。
书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记录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录像、录音带、照片、监控录像等。
视听资料常用于证明案件中具体事件的发生、当事人的行为等。
由于视听资料能够直观地反映事实,一般具有不可置疑的证明力。
然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经过编辑等问题也需要受到法庭审查。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某一物证进行科学、客观、专业的鉴定,以帮助法庭或仲裁机构确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鉴定意见可以用于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提供科学的证明标准和专业解释,对案件的判决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是指通过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解释和阐述。
在某些专业性较高的案件中,需要借助专家的意见来解释相关技术性问题,增加案件的可理解性和可信度。
专家论证可用于设立专门调查小组、委托鉴定、评估案件中的损失等。
推定事实推定事实是指根据已经证实的一些事实,通过逻辑推理或普遍经验,合理地断定其他未被证明的事实。
简述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和联系
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是司法鉴定中两个关键的概念,它们在法庭上起着不同但又密切相关的作用。
鉴定意见是经过专业鉴定人员对某一特定事实或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判后所作出的结论,而证人证言则是案件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两者都对案件的真相和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之处。
一、鉴定意见的特点及作用1. 鉴定意见的特点鉴定意见是经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它需要根据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具体的鉴定过程,以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鉴定意见的作用鉴定意见在司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案件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依据,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证据矛盾和争议,提高司法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及作用1. 证人证言的特点证人证言是案件相关人员或目击者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具有当事人性、主管性和情感性。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受到当事人的主管和诚信度的影响。
2. 证人证言的作用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可以为法庭提供案件的直接证据和线索,帮助法官理清案件的经过和真相,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
三、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的通联和区别1. 通联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都是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评判和陈述的方式,它们都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区别(1)来源不同:鉴定意见是经过专业鉴定人员进行科学分析和评判后得出的结论,而证人证言是案件相关人员或目击者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性质不同: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依据技术和专业知识进行具体的鉴定过程,而证人证言具有当事人性和主管性,受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情感影响。
(3)作用不同:鉴定意见主要为案件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依据,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争议,提高司法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证人证言主要为法庭提供案件的直接证据和线索,帮助法官理清案件的经过和真相。
在实际的法庭审理中,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往往是相互印证、互相补充的,并且都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权衡。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热门城市:钦州律师西安区律师通辽市律师红山区律师嫩江县律师吴忠律师宏伟区律师逊克县律师固原律师我国的证据包括了很多种类,而对于这些证据具体又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言词证据吗?具体而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呢?针对这两个问题,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言词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
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三、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排除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中,法律机构需要有相关有效证据做出证明,否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断,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形势诉讼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歪曲事实,这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面对刑事诉讼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需要准确的陈述证词。
一、证据的具体类别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部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所在。
因此,掌握证据的种类和其他相关内容是一个刑事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到底有哪些?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得知,证据包括以下八种:(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而且是一种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据分为很多种类型,那么鉴定意见属于哪一类呢?可能很多人对还不是很清楚,今天,我就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
由此可以总结出鉴定意见的特点:(1)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2)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区别1、实物证据一般不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实物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受人的主观因素而改变,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
但是,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2、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实物证据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吗?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实物证据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吗?实物证据是需要依托科学工具或者言词讲解方有效,而言词证据则是证人本身的口述,不需要依托外物即刻成效,实物证据效力和言词证据效力的大小比较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效力,下面就此进行详细的讲解和划分。
当时人在官司中,往往会提供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两种证据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在法律上都属于有效证据,如果遇上了当事人双方一方有言词证据,另外一方有实物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来说,是实物证据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还是言词证据效力大于实物证据呢?下面就这个问题对您做出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实物证据效力和言词证据的效力实物证据是需要依托科学工具或者言词讲解方有效,而言词证据则是证人本身的口述,不需要依托外物即刻成效,实物证据效力和言词证据效力的大小比较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效力,下面就此进行详细的讲解和划分。
(一)、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划分标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
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一般认为也属于言词证据。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
原因在于,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因此也属于实物证据。
鉴定意见是证据而不是结论
鉴定意见是证据⽽不是结论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进⾏诉讼活动,维护⾃⼰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鉴定意见是证据⽽不是结论原《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种形式。
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在诉讼中运⽤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
进⾏这种鉴定活动的专业⼈员,称为鉴定⼈。
鉴定⼈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定后所发表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证据的⼀种。
将鉴定意见称为鉴定结论,容易引起⼈们的误会,以为鉴定结果是不可推翻的结论,是科学技术做出的判决。
这与法院独⽴⾏使审判权原则是违背的。
鉴定⼈没有做出判决的权利,鉴定⼈的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样,都要经过质证,都要与其他证据相⼀致,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是否采信由法官决定。
鉴定意见的特点:鉴定⼈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鉴定意见不同于证⼈证⾔,也不同于被告⼈⼝供和被害⼈陈述。
鉴定⼈是鉴定机关的专业技术⼈员,是⽤⾃⼰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对案件中某个问题发表的意见。
鉴定制度古已有之。
鉴定⼈我国古代称为仵作、验⼫官。
古代科学技术不发达,仵作也有⼀套⾃⼰的鉴定⽅法。
宋代《洗冤集录》记载,将可疑的两把斧头放在阳光下曝晒,落了⼀群苍蝇的那⼀把就是杀⼈凶器,没有落苍蝇的斧头可以排除。
现代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作鉴定的⼿段越来越多。
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会计鉴定,刑事技术和其他种种技术鉴定。
1.法医鉴定指运⽤法医专门知识,对⼫体与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别与判断。
其中包括基因(DNA)鉴定、死因鉴定、伤害鉴定、⾎型鉴定等。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被被告⼈、被害⼈、证⼈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从⽽确定鉴定对象的责任能⼒和⾏为能⼒。
3.痕迹鉴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指纹、脚印、交通⼯具印痕、犯罪⼯具破坏痕迹、弹头及枪⽀膛线等,与嫌疑⼈和嫌疑物的相应部位进⾏对⽐,作出是否同⼀的鉴定结论,以确定犯罪⼈和作案⼯具等。
法律常识法律证据与鉴定
法律常识法律证据与鉴定法律常识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律证据与鉴定的常识,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1. 什么是法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形式的物证、文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法律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证明或推翻某个事实,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法律证据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来源,法律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书证: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合同、凭证等。
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固定的形式和内容,往往比较容易被接受。
2.2. 物证:包括各种实物、病历、照片、录音录像等。
物证是法庭上最直接的证据,它可以有效地证明事件的发生和相关的事实。
2.3. 证人证据:指以案件直接或间接参与者作为证据来源。
证人证据的可信度与证人的证言可信度息息相关,需要法庭根据证人的身份、能力和证言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2.4. 鉴定意见: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提供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在一些需要科学或专业知识的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毒品鉴定、DNA鉴定等。
3. 法律证据的认定与使用法律证据的认定和使用是法庭审判的核心环节。
法庭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可信度、充分性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进行法律证据的认定和使用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3.1. 合法性原则: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使用。
例如,非法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
3.2.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数量、质量、一致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3.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信。
法庭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4. 相对性原则:在证据存在矛盾时,法庭会根据各种证据的可信度、权威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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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
鉴定意见实物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是两者服务的对象是相同的。
两者都是诉讼证据的一种。
但是鉴定意见对于实物证据来说,说服性较弱了些。
它所陈述的是客观的判断。
实物证据则陈述的是主观得事实。
那么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呢?
▲一、鉴定意见和实物证据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鉴定意见本身就属于证据的一种。
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的一种。
其表现形式是签订意见书,属于实物证据。
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
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鉴定意见属于实物证据吗,
签订意见的唯一表现形式就签订意见书,因此可以说,签订意见属于实物证据。
通常法律上提到的签定意见都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实物
证据能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实物证据需要人去收集和寻找。
另外,实物证据在运用时需要遵循
四个重要的规则。
▲二、实物证据和鉴定意见具有哪些特点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
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
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
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
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
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
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鉴定意见实物证据之间的关系,小编在上文已经为你详细的列出来了。
鉴定意见是客观判断,提供下面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而实物证据是实际存在的,并且能够充当证物的事物。
两者缺一不可。
但这样不能说鉴定意见没有作用,法律上来说,鉴定意见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也在实物证据的范畴。
间接的提高了实物证据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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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