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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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继承权男女平等既是对私有制的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含义是:

(1)男性与女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

(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另一方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3)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

(4)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亲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母系亲。

案例评析

谢甲、谢乙诉谢丙、郭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案情:谢甲、谢乙的父母谢某、唐某共同生育的子女有谢甲、谢丁、谢丙和谢乙四人。郭某为已故谢丁之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子女四人。谢某、唐某、谢丁先后去世。诉争房屋修建时,谢甲已外嫁,未出资出力。谢丙、谢乙尚未成年。谢丁已成年,并与父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力共建该房。谢某去世前,未对房屋作出处分。其后,谢丁、谢丙私下变更该房屋所有权人并领取了该房屋为他们共有产的私有房屋产权证,二人各拥有1/2产权。谢甲、谢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直由谢丁、谢丙两家占用也未经过重大修缮房屋。法院认为,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子女均尽了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其子女无论男女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无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评析:案中争议房屋为谢丁成年后与父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力共建的。当时,谢甲因外嫁未参加建房,也未出资出力。谢乙、谢丙年幼、未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还由父母抚养。谢某生前也未曾对该房进行处分,故在当时该房为谢某、唐某、谢丁三人共有。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子女均尽了赡养义务,依案发时生效的《继承法》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其子女无论男女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无遗嘱,对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规则办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唐某、谢甲、谢丁、谢丙、谢乙等五人均等继承。唐某去世后,其拥有的房产再由其子女四人共同均等继承。谢丁去世后,其拥有的房产由其妻郭某和其子女共同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法定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关系到各继承人以何地位参加继承,谁有权继承、谁无权继承,谁是合法继承人、谁是不当继承人,可以避免继承中许多不应发生的争议与纠纷,作用非常重要。

法定继承顺序的特征是:(1)法定性。这一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密切程度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2)强行性。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即使被继承人本人也无权改变。(3)排他性。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总是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4)限定性。法定继承顺序只限定在法定继承中适用,各法定继承人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条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

(1)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顺序的作用是:(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排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2)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例评析

缪甲、缪乙诉巫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巫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无配偶及子女,一人独自生活。其弟巫乙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巫乙在中国香港居住且与其兄巫甲关系不好,未对巫甲有过日常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方面的扶助。在巫甲去世前,由于巫甲年老及脚部曾经骨折等原因,缪氏兄妹(巫甲为其舅父)本人或请工人、保姆对巫甲的日常生活进行了阶段性的照顾,在巫甲生病住院期间还对其进行了护理。在巫甲去世后,丧葬事宜由缪氏兄妹、巫丙(巫乙之子)以及巫甲的其他亲属、族人进行料理,巫乙未参与。缪氏兄妹以对巫甲尽了较多扶养、照顾责任,而巫乙未对巫甲尽扶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巫乙丧失继承权,巫甲的遗产由缪氏兄妹继承。一审法院认为,巫乙作为巫甲的继承人,对巫甲未尽到扶养义务;缪氏兄妹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巫甲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故缪氏兄妹依法应分得巫甲的部分遗产。缪氏兄妹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鉴于被继承人巫甲没有立遗嘱,巫乙为巫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又无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节,应合法享有继承权。缪氏兄妹本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考虑到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一审判决其分得部分遗产正确,予以维持。

评析:被继承人巫甲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巫乙为巫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尽管其未履行对巫甲日常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方面的扶助义务,但无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节,故其合法享有继承权。缪甲、缪乙兄妹二人作为巫甲的亲属,依案发时生效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之范围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二人在巫甲年老生病及生活不便时亲自或雇请工人进行了扶养照顾。因此,被继承人巫甲的遗产依法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巫乙继承,缪氏兄妹依法也应分得巫甲的部分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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