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案窥秦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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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阳曰李斯冤案
李斯被处决,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件冤狱,但却是中国历 史上最早和最大的一件冤狱。男主角竟是缔造秦帝国的巨头, 担任宰相30年,身兼法家学派巨子。这场冤狱为中国政治性冤 狱政策立下典范,被以后两千年间的暴君暴官谨慎奉行。最主 要的手段是“诬以谋反”,对有些人,如果不诬以谋反,简直 无法铲除。这顶铁帽,即令是宰相也无力承当。以致发展到最 后,甚至还有强臣指控君王谋反的怪事,它是一种锐利的诛杀 武器,对宰相固可以使用,对君王同样可以使用,对手无寸铁 的文化人跟平民,其效更是如神。 次要的手段是“苦刑拷打”,它除了摧毁肉体的抵抗力外,还 同时摧毁对手的尊严。于是产生了“攻破心防”、“自动招认 ”、“坦承不讳”等专业术语,铁帽遂成为孙悟空头上的金箍 ,怎么拿都拿不掉。李斯自恃他的忠心和辩才,赵高何尝不知 道李斯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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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窥秦朝法治————缺陷之处
第一,法治还是君权的统治工具。 商公的法治确实很精彩,但是却逃不脱那个时代的局限性,法而为公,是指 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法律是谁制定的,为谁而制定的。他是为维护 统治制定的,为君主制定的,所以他生下来的时候,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基本 原则,而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工具,并没有说是为维护人权,公正和公平而制 定的,所以他还是背离不了,儒家和其他学说的根本,我可以断言,就是秦 朝未灭,也难形成法治的根本思想观念和社会风尚。人权,民主,法制也是 无从实现的。 第二,商鞅的法律是只要求遵从,不能为民用的。 为什么这么说?其实商公制定法律的时候他的设想里就是这样的,也就是说 法律我定,你只有遵从的义务,没有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这样 法律就只是一条红线,而不能真正的让人们知道,法律其实是维护社会公正 的武器。商公制定的法律只是约束民众的条条框框,而没有将法律的真谛--维护公正,保护自己,尊重他人,稳定秩序的理念没有传达给人们,以至于 法律变成了统治阶级的工具,而把法律条文的缺点无法反映到现实中,以至 于法律不合时宜,不合发展,不能维护人们的切身利益,如陈胜吴广等就是 活生生的例子。这也是那个时候法治失败,失败后没人愿意再提他的根本原 因。 第三,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老百姓却只能望而生畏,告诉你法律不是 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是维护公正的利器,他不属于任何阶层,这样法律才 9 有共信力,才有活力,才能永存。
以李斯个案 一窥秦朝法治的进步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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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之死
公元前208年,李斯为宦官赵高所诟,赵高向秦二世嬴胡 亥打小报告“诬以谋反”。正巧,李斯与右相冯去疾、大将军 冯劫联名上书,请求二世暂停阿房宫工程,削减边防军的轮 调次数,减轻各种苛捐杂税与苦役。二世大怒,下令逮捕三 人,两冯闻讯后自杀,李斯不肯自杀,独自到监狱报到,二 世命赵高进行审判。 二世明知赵高是李斯的死敌,却把李斯交他审讯,结果 当然不言自明。赵高审李斯,采用的手段便是刑讯逼供(这 个词汇我们是多么熟悉啊),史载苦刑拷打李斯达千余次, 李斯不堪刑求,只好承认罪状。柏杨先生注云:这就是现代 的“突破心防”、“坦承不讳”、“自动招认”。李斯所以自诬, 原本打算好汉不吃眼前亏,他自信凭对国家的贡献以及自己 雄辩之才,终可以恢复清白,获得昭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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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先生论李斯冤案
屈打成招: “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 • 反言以激: “李斯乃从狱中上书:‘臣为丞相,治民三十余年矣。„„卒兼六国, 虏其王,立秦为天子,罪一矣’” 云云;《考证》:“凌稚隆曰: ‘按李斯所谓七罪,乃自侈其极忠,反言以激二世耳’”。 • 三生案:钱先生论李斯冤案 “屈打成招”,历举贯高、狄仁杰、柴 进、李逵故事,以证“刑讯不足考察真实,只可测验堪忍”,虽隐晦 幽深,未涉及我党“反右”、“文革”中诸多屈打成招之冤狱,但明 眼人读来,一目了然。春秋笔法,令人敬佩,当代脱光衣服写作的作 家宁不羞煞! • 李斯反言以激,冀二世念旧恩以赦己,岂不愚哉!彼时君臣恩义 已绝,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岂得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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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窥秦朝法治————进步之处
• •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管子•禁藏》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韩非也认 为“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因此,商鞅说“人生有好恶,故民可 治也”,正因为“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的办法把人民纳入法治 的轨道。法家的人性论是私有制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为法家推行法治提供了重 要的理论依据。 2、“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进化观 早在我国先秦时期法家就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法律进化观。他们认 为人类社会是向前发展的,一切法律制度都应该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不但 不能复古倒退,而且不能固步自封。 法家这种朴素的唯物主义进化史观,与当时的守旧派相比无疑是进步的,即便 是站在今天法理学的角度来评价,其进步性也是无可厚非。相比之下,中世纪 西方国家还处在宗教法浓厚的封建统治之下,直至近代才提出类似于此的进化 史观。 3.强化君权,加强中央集权 法家认为“法之不行”是因为君主的权力过于分散。如果欲摆脱战乱,消除 无序状态,则必须加强君权强化中央集权。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尊君抑臣。 二是集权废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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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阳曰李斯冤案
至于辩才,李斯的奏章即令到了嬴胡亥面前,也不能救他一命。 从奏章上看,秦王朝的建立,仿佛李斯一手完成,那么,置嬴政 于何地?专制封建政体下,天下只有一个人才,就是“领袖”。 功归于上,或许还可自保;功归于己,纵在平时也会招祸,何况 缧绁之中?李斯对官场如此陌生,30年宰相,可是白干。即令不 会激起反感,嬴胡亥成见已深,岂会采信一个囚犯的一面之词? 哪一个囚犯不喊冤枉?谁敢推翻案卷里调查所得的“确凿”证据 ?嬴胡亥真想了解真相,何必派人复查?和李斯亲自面对就行了 ,但嬴胡亥岂是肯面对之人? 冤狱政策中最毒辣的一招是运用诈术,使李斯不敢翻供。诈 术日新月异,20世纪的是:“只要你表示悔过,我们就送你回家 。”再有智慧的人,都很难抵挡;以致李斯第一等英才竟栽在三 流狱吏之手。而嬴胡亥明知赵高是李斯的死敌,却把李斯交他审 讯,结果当然可以预卜。但这一点却给后世的暴君暴官们一个很 大启发。
That‘s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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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窥秦朝法治————进步之处
• • • • • • • • • • • 1、“缘法而治”,“以法为本” 法家认为要施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即以现代法治理念讲,必须有法可依,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但立法绝不能随意立法。 2.法必须“明白易知”,“布之于百姓” 法家主张公布成文法,使法律成为衡量人们言行是非曲直的标准。 3. “法莫如一而固” 法家认为法应当统一而稳定,以便人民遵守。首先是政不能出多门。其次 是强调法治的统一性。 4.“任法去私” 法家认为应当“任法去私”,“一任于法”反对“释法任私”。 5.“信赏必罚” 法家从人“好利恶害”的本性出发,认为赏罚是贯彻法治的重要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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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之死
• 诬服后,李斯上奏章,希望二世醒悟赦免。但奏章呈上 去,却最先落到赵高之手(这种情节在二千多年后,我们 还能经常遇到),赵高把奏章扔到垃圾堆里,冷笑说: “囚犯有人什么资格表达意见!”(二十一世纪里,律师 为嫌疑人辩护,还有人指责是在为坏人说话,可见赵高的 阴魂不散。)李斯的上告使赵高警觉,于是派遣门客冒充 皇家检察官(御史)之类,宣称奉二世所命,复查李斯案 情。李斯以为自己的奏章起了作用,据实回答。冒牌货回 报后,赵高责备李斯“翻供”,再行严刑拷打。若干次后, 李斯畏惧痛苦,再有人来询问时,只好继续自诬。当二世 派遣的亲信来复查时,李斯已无法辩别真假,只得继续 “认罪服法”。二世得到报告,感谢上苍说:“要不是赵 高,几乎被李斯出卖。”于是,李斯得五刑,屠灭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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