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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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1、概念

指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和收益的权利。

2、几种主要的财产用益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

(3)相邻权

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中的一方不得无理损害他方利益。

债权

1.债的概念

2.债发生的依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案例: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分析: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在马路上捡钱,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1.如果你捡到之后,放进自己口袋准备为自己所用的,不当得利.

2.如果你捡到之后,站在原地等待失主来认领的,那么在这之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

人身权

1.概念

人生权是指同生命和身份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种类

(1)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公司和法人都具有姓名权,法人的姓名表现为法人的名称,即企业名称或商号。

肖像权:

是指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照片、画像、雕像。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案例:

2000年5月9日,张柏芝和“东洋之花”签订协议书,规定沐浴露的广告物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2003年7月,张柏芝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仍附有原告

之肖像。

张是否可提出赔偿要求?

评析:可以,侵犯了张肖像权,其提出高达125万的赔偿要求,并且胜诉。

名誉权

荣誉权

自由权

(2)身份权

是指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包括:

亲权;监护权;署民权;配偶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特征

1、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2、民事责任是违反民法规定,不履行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

1、要有违法行为的事实

2、要有损害结果

3、要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要有过错

《民法通则》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法定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目的: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

诉讼时效分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

短期诉讼时效包括: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诉讼时效的计算:

(1)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什么时间消除中止?即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从此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时间

一、案情:

2006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2007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09年8月,胡某回国。2010年5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6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二、问题:

1.胡某对张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2010年5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2006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2010年5月张某才第一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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