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导4 法律形式与效力
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第一章1.法的基本定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有哪些基本的表现形态:①制度的法(法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②观念的法(是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包括应然的法: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认识的法:人们对现实的法的主观映像。
)③现实的法(以现实状况存在的法)3.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①法是广义上的法律。
②狭义上的法律不同于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法的基本属性有哪些及其各自的基本含义:①特殊规范性(规范性:法具有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可预测性:人们可以根据法的规定得知国家对自己和他人行为所持有的态度。
)5.法的本质包括哪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①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
②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③法的最终根据和决定因素。
第二章1.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法律部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含义:法律部门即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关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部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②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
3.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与相关因素:•依据:①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②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
•相关因素:①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②要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③要注意到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形式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规范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国家立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为解决地方性事务需要而制定。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首府)城市;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适用力。
在中国,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其地域、民族、职业、身份等差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 法律具有强制力:法律不仅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
如果公民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具有平等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高低、贫富贵贱,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4. 法律具有保护性: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5. 法律具有可追溯性:法律一般有追溯力,即对过去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也可以适用新法律。
当法律有变动时,一般会规定过渡期,确保公民有足够时间了解和适应新法律。
6. 法律具有权威性: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大家都应当尊重法律,依法行事。
总之,法律的效力是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
全体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依法行事,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法学导论试卷2
苏州大学法学导论课程试卷(B卷)院系专业法学成绩年级学号姓名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1.下列有关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有行为能力就没有权利能力B.权利能力就是法律人格C.法人的权利能力是一样的D.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不享有权利能力2.我国大陆主体法律位阶由高到低依次顺序为()A.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章B.宪法、法律、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C.宪法、行政法规、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主张法学研究应当侧重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是“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的法学流派是()A.自然法学B.价值法学C.规范法学D.社会法学4.司法审判中运用的法律证据与科学证据不同,它不是完全客观的,而是允许有主观成分的,这表明()A.法律证据是不科学的B.法律的作用都是主观的C.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同D.法律作用是有局限的5.被认为是西方现代法理学奠基人的是()C黑格尔D马克思黑格尔 D奥斯汀 CB奥斯汀A边沁边沁 B6.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这体现了法律效力的()A.保护主义原则B.属人主义原则C.普遍主义原则D.属地主义原则7.下列法律中属于公法的是()A.婚姻法B.公司法C.宪法D.保险法8.自治区的自治条例的立法主体是.自治区的自治条例的立法主体是 ( )A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B.自治区政府B.自治区政府 C.自治区人大,不包括常委会C.自治区人大,不包括常委会 D.自治区人大常委会D.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中国法学现代化运动肇始于.中国法学现代化运动肇始于 ( ) A .18世纪末世纪末B.19世纪末世纪末 C.1949年以后年以后 D.20世纪末世纪末 1010.在现代社会中,一般不得援引习惯作为法源的法律部门是.在现代社会中,一般不得援引习惯作为法源的法律部门是.在现代社会中,一般不得援引习惯作为法源的法律部门是 ( )A .民法部门民法部门 B.宪法部门宪法部门 C.国际公法国际公法 D.刑法部门法部门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分)在下列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有二至五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全部选出,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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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2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法学导论》试卷A及参考答案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1、简述法的效力范围。
2、简述守法的概念与意义。
3、论述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三、论述:(本题19分)试论法律职业的特征和社会价值。
四、材料分析(每题20分)公元前339年,古希腊雅典三位罗织罪状的检查官一位演说家,一起指控当时著名学者、哲学家苏格拉底违反法律不尊敬城邦所信奉的诸神,引进新神,蛊惑青年,使之误入歧途。
经过雅典公民民主投票,以280∶221宣判苏格拉底死刑。
按照雅典法律规定,所有被判有罪的人都可以请求宽恕,被判有罪的人还有自己选择某一种刑罚的自由,即在认罪的前提下交罚金或者选择被放逐处罚。
但是这样做就等于承认自己有罪,他声称,他的使命是神赋予雅典的礼物,而且他应当获得更多的权利以参与到城邦的政治生活之中,因此他不能提出以流放替代死刑的方案或者承担其他任何真正的罪名,也不愿意领着妻子和孩子,在法庭垂泪乞求同情和宽恕,表示“宁愿选择死也不愿婢膝地乞求比死还坏得多的苟且偷生”。
他的倔强态度惹怒了法官,第二次投票以360∶140判处其死刑。
从判决到死刑执行尚有一个月的时间,他的朋友克里同认为雅典民众受到了蛊惑,带有偏见,判决是不公正的,因而为苏格拉底安排好了越狱出逃的计划。
但苏格拉底认为,死刑判决是由城邦法庭作出的,尽管该判决因指控者不实的错误描述而事实上是错误的,但它毕竟是由一个合法组成的法庭作出的合法判决,并且城邦依法有权强制执行该判决。
城邦的法律是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应该坚定不移地去执行,一个城邦的理想状态必须是人人从内心守法的状态,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使人民同心协力,使城邦强大无比。
严守法律是人民幸福、城邦强大的根本保证,他的价值远远高于个人的生命。
自己作为一名雅典公民,一生受到雅典法律的保护,有义务遵守雅典的法律,服从这个城邦的公民和法官、以及陪审团所审判的结果,否则他会违反他与这个城邦的“契约”,而这样做是违背自己原则的。
如果他选择逃跑,是“以错对错”,这本身便构成一项违反城邦及其法律的罪行,并且属于一种背离公民资格精神的反叛行为。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第四章法的分类、渊源、效⼒与法律体系第⼀节法的分类⼀、法的⼀般分类a、成⽂法与不成⽂法(⼀)成⽂法与不成⽂法的概念1.成⽂法是经有⽴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法⼜称为制定法。
成⽂法最⾼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2.不成⽂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的法。
不成⽂法并⾮来⾃⽴法机关的创制。
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成⽂法与不成⽂法的特点⽐较1.从内容上看,成⽂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形式,内容编排逻辑井然、清晰明⽩。
2.从⽴法程序上看,成⽂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出来。
3.从各⾃的功能看,成⽂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功能。
⽽不成⽂法没有清晰的条⽂形式,在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功能上稍逊于成⽂法,但不成⽂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4.从司法适⽤上看,成⽂法由于以词汇和语⾔来表达内容,语⾔本⾝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
B、根本法与普通法1.根本法,也就是⼀个国家的宪法,⼜称根本⼤法。
2.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3.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体现在:第⼀,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法主体不同。
第⼆,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法程序不同。
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第四,根本法与普通法的法律效⼒不同。
第五,根本法与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c、实体法与程序法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对法律作出的划分。
2.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政法等。
3.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式和⼿段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政程序法、⽴法程序法等。
4.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体现了法律要实现的⽬的,程序法则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段和⽅法。
法理学第五章
(三)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 制定主体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1、基本内容不同 2、法律效力不同 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 4、解释与监督不同
(四)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 的分类: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 即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 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对特定的主体、事项、或在特定 地、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注意: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五)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主要存在于民法系 国家) 我国属于民法法系。 (二)普通法和平衡法 区别于前面说的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 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 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平衡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 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第五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层次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包括: (一)从作用于法的各种因素的角度: 1、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引起特定法律制度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历史事件或行为。 2、法的物质渊源:是指法律现象的产生、存在及发展的 物质生活条件,及一定社会中占律、法规的不明朗之处 加以权威性解释或记载的文件。 4、法的伦理渊源:就是指一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起着 影响和指导作用的伦理原则和思想学说。 5、法的形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性以及法 律权威性的一些原则和规范。
三、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 以宪法为核心和以制定法为主 体
1、宪法 2、法律(狭义):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 的法律 3、行政法规及部门法规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法 7、国际条约
法学导论试卷1
苏州大学法学导论课程试卷(A卷)院系专业法学成绩年级学号姓名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1.“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指()A宪法 B法律(狭义) C行政法规 D刑法典2.被认为是西方现代法理学奠基人的是()A边沁 B奥斯汀 C黑格尔 D马克思3.只要行为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与处所,都适用该国法的法律效力原则是()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折衷主义原则4.在一个陌生环境下,我们敢于与陌生人交易,主要是基于法律具有的()A.强制作用B.指引作用C.预测作用D.教育作用5.“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名言体现了哪种法学分析方法的立场()A.价值分析方法B.实证分析方法C.社会学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6.中国古代主张“无为而治”尊重习惯和自然秩序的学派是()A.儒家B.法家C.道家D.墨家7.从法律作用的方式和对象来分,法律作用可分为()A.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B.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C.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D.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8.认为法律效力来自于人们事实上依照法律行事的学派是()A.自然法学派B.规范法学派C.社会法学派D.存在主义法学派9.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其必须具有()A.权利能力B.行为能力C.责任能力D.完全行为能力10.《义务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A.宪法法律部门B.行政法律部门C.民事法律部门D.经济法律部门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下列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有二至五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全部选出,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1.甲、乙二人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于是他们之间形成了()A.绝对法律关系B.相对法律关系C.平权型法律关系D.隶属型法律关系E.救济型法律关系2.表明法律作用具有局限性的是()A.法不责众B.“徒法不足以自行”C.“有治人,无治法”D.“以杀去杀,虽杀可也”E.“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3.下列有关法律体系的说法错误的有()A.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础;B.一国法律体系包含历史上较有影响的法律;C.法系是法律体系的简称;D.一国的法律体系不能包含有分属不同法律文化的法律内容;E.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顶端。
法理学重点
1、法的本体:它是法最初的形态,是反映着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要求的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思想关系,即被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被一定的国家权力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关系,总成为法律关系。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好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法的渊源类别:(一)成文法①规范性法律文件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③国际法(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①习惯法②判例法③惯例7、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8、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9、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10、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与方法:(一)原则: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二)方法:①依法裁决②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③进行备案与审查11、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13、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要观点:①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②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1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是指法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准; (2)属地原则:以一国之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和 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国适用此原则)
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在没有正式法律可供法官适用来解决当下案件的 情形下,习惯可以被采纳以替代法律。 2、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判例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 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 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 中,本案审判长李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 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于是,洛阳中院撤 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 。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大学考试资料】-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附加:法律要素(1)→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权利义务构成;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法律规则与语言☆考点: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否必须有道义助词?(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②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理学_张文显_第四版_知识结构
法法的本体(法是什么)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考研笔记——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法的价值概述法与秩序法与自由基本价值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继承、移植、改革理(如何产生和发展)全球化与法律发展法的制定——立法学法的运行(如何进行)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社会建设法的概念语义分析:法的本质:基本特征:法的作用:广义:法律的整体。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初级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更深层次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2、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3、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4、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分类:5、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用3、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发挥作用。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渊源分类效力含义: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渊源)。
科学内涵: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重大意义:类别:1、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
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当代中国法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渊源2、正式渊源:8个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绝对排斥国家权力的干预, 使其成为污染和破坏环境者的挡箭牌。环境保护 与私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发生直接冲突,指 望私人主动履行环保职责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 国家的介入,从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对有可 能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私人活动进行限制,亦 即要对原属私人自治领域的行为进行适度干预, 通过管理实施环保目标。这体现了私法的公法化。
(三)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间,包括何时开始生效、 何时终止生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律规范的生效 (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通过并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 生效。 (3)已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分类方法。 普通法不同于前面法的一般分类中的普通法概 念,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 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 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公开宣布保留原 有的习惯法,以示其为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但 原有的习惯法极其分散,不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 于是,国王便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 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并对各地方 的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国王亨利二世时进行 司法改革,扩大了巡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削 减了领主的审判权。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 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在强 大的中央政权的支持下,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 在原来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合上诺曼人的习惯,以 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 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国普遍是适 用的共同的习惯法,这就是普通法。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即所谓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 对象效力范围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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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领 域之内具有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以国家领土主权范 围为基础的。一般说来,一国的法律均适 用于一国领域范围之内,包括一国的领陆、 领水、底土和领空四部分。此外,还包括 虚拟的领土。
四、法律的对人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人 有效。
在原则上,一国法律对其领域范围之 内的任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包括对其 领域之内的任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五、法律对事的效力
法律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事 项具有效力。 1.一事不再理 2.一事不二罚
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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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功的路 。20.12.220.12.2Wednesday, December 02, 2020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区域人大及常委会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第二节 法的种类
一、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根本大法。
它规定着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 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 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
普通法,是以根本法为根据并服从于 根本法的法律。
二、法的形式
法律形式对于法律是十分重要的,任 何法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表现形式才得以 存在。
我国古代法律表现为律、令、格、式 等。
我国现代法律形式为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
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继受法是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 的总称。
第三节 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条件
(一)法律有效的形式要件 1.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2.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公布和公开的 (二)法律有效的实质要件 1.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法律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 法律的生效是指法律开始产生效力。 法律的生效有三种情形: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3.等待某一条件具备即生效
2.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也称为非制定法,它是非由
国家制定的、不具有文字的条文表现形式, 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二)法律的效力形式 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国际条约
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区域人大及常委会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三、法的形式的种类
(一)法律的存在形式
法律的存在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两大类。
1.成文法 成文法,也称为制定法,它是有一定
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 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 式的法律的总称。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1.基本内容不同 2.法律效力不同 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 4.解释与监督不同
二、公法与私法
(一)公私法的划分意义 P52 一般,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法、国际法列入公法范畴;把民法应用说 法律关系说
人生就像骑单车,想保持平衡就得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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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 0年12 月上午4 时11分 20.12.2 04:11De cember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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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20 20年12 月2日 星期三4 时11分 14秒04 :11:142 December 2020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以法律效力 的范围作为标准的。
在一国内的一般公民、法人和一般事 项都须适用的法律为一般法。
在一国内特定人、特定事项、特定区 域适用的法律为特别法。
六、固有法与继受法
固有法是一国在本国文化、道德、风 俗、习惯以及风土人情的基础上,遵循本 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的总称。
第四章 法律形式与效力
※第四章 法律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第二节 法的种类 第三节 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也称为法的渊源,或法源。 第一层含义,是指法律的终极来源,即法律 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层含义,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 第三层含义,是指法律的形式来源,即法律 的各种表现形式。
成功源于不懈的努力,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怯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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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4:11:14 04:11:1 404:111 2/2/20 20 4:11:14 AM
每天只看目标,别老想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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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 2.204:1 1:1404: 11Dec-202-Dec-20
宁愿辛苦一阵子,不要辛苦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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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4:1 1:1404: 11:140 4:11We dnesda y, December 02, 2020
(二)失效 法律的失效是指法律终止其效力。 法律的失效有三种情形: 1.法律本身规定了自己的失效时间 2.其他法定机关或者法律文件宣告失效 3.新的法律代替旧的法律而使旧的法律失
效
(三)溯及力问题
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的溯及既往能力, 即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 具有效力。
如果新法对既往的行为或事项有法律效 力,即为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法律效力,即 为无溯及力。
三、国内法与国际法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区别
1.二者的创制主体不同 2.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3.二者的强制性质不同 (二)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自学]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 法律,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 其范围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 与手续的法律,它是为实体法的实现服务 的,是实体法得以实现的条件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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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向上的心态,是成功者的最基本要素 5、
。20.1 2.220.1 2.204:1 1:1404: 11:14D ecembe r 2, 2020
生活总会给你谢另一个谢机会,大这个机家会叫明天 6、
。2 020年1 2月2日 星期三 上午4 时11分1 4秒04:1 1:1420.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