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执行的规定
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
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
首先,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措施,指的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
行封存,限制其处分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障。
查封财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一旦财产被查封,被执行人就
无法处分该财产,直到债务得到清偿或解除查封。
其次,拍卖是指法院通过竞价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拍卖,以
获取拍卖价作为执行标的的偿还。
拍卖财产可以包括房屋、土地、车辆、
财产等。
拍卖过程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和拍卖规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的竞价环境,使债权人能够以公平的价格变现其债权。
再次,变卖是指法院通过非竞价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将执行标的的财产变现。
变卖的方式可以是私下协商转让或者委托第三人
转让。
变卖的财产可以包括房屋、土地、车辆、财产等。
变卖的过程需要
符合法律程序和变卖规则,确保债权人能够以公平的价格变现其债权。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的执行措施是法院依法采取的一种强
制手段,用于保证债权人能够顺利实现其债权。
这些措施不同于刑事执行
的抓捕、拘留等手段,而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处分权和变现其财产来实
现债务的清偿。
在执行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执行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诉法第255条规定了在执行标的无法执行的情况下可以
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拍卖、变卖等。
执行措施的选择应当依据具
体案件情况,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王秋杰;陈凯琳【摘要】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活动的依法合理的进行,从而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必要监督等原则,并从检察的范围、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效力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和构造。
【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4【总页数】4页(P44-46,56)【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计【作者】王秋杰;陈凯琳【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2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自此有了明确的依据,这不仅是检察监督理论的落实,更多是司法现实的需要。
虽然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如何具体实施这种监督,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途径、监督的手段等并没有细致明确。
因此,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执行依法合理地进行。
但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并不是无原则、无界限的,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在法制轨道内开展监督,保证监督对象合法、监督手段合法、监督程序合法等,从而确保监督效果的合法性。
同时,检察机关必须清楚“监督”的性质,把握监督的权限,知道“监督”的范围,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替代人民法院成为民事执行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8.30•【文号】•【施行日期】1984.08.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14日实施日期:1992年7月14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百零三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地适用民诉法,我们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参照执行。
一、管辖问题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的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便”原则,妥善解决管辖中的争议。
(1)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受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当地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政策界限不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可按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亦可按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民诉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为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3)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一般可由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诉讼,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受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其诉讼由被告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民事案件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新的侵权行为,如与原案有联系,适于合并审理的,可以全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 移送管辖,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 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执行。 权的法院执行。 管辖权转移, (七)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因为特殊原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 级法院认为需要, 级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法院管辖 执行的案件, 执行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
(二)地域管辖
是指执行案件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 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 为地不同的, 为地不同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第一, 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 第二, 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 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执行 第三, 第三,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 第四,其他案件
4.行为的执行标的 4.行为的执行标的
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 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
5.人身执行的标的 5.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 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制方法, 2.人的自由 2.人的自由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追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
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摘要]《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两次修订,而在2007年第一次修订中新增限制出境、记录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等执行措施,即第231条。
而在《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中,该条款在内容上没有变动,只是在法条排序上有所调整,即变为第255条。
对于该条款如何定义,不同学者间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关键词]民诉法;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自动履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尽管规定了一定的执行措施,但是由于可操作性较差,处罚措施少,对被执行人发挥不了多大的震慑作用。
有些被执行人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照旧进行高消费、投资、贷款而没受到多大的惩罚,给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第18条中,通过增加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执行措施如下:1.限制出境;2.在征信系统记录;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4.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院于2008年《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2013年《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又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不能信贷、不能置产、不能出境等等,甚至对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也能带来众多不便,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如今这些执行措施已经运用于实践,从近年的报道中可以发现,这些措施的优势已经显现出来了。
“老赖”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案件自动履行率也大为提升。
然而,对于该条款应该如何定义,该条措施的具体称谓应该是什么,在理论界说法不一,学者间对此也未能达成统一认识。
一、主要观点1.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性措施。
赞成该观点的有张卫平[1]和童兆洪[2]。
张卫平认为这一条款是执行威慑机制的一部分,通过增加该规定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The biggest reason for a person's failure is that he lacks sufficient confidence in his own abilities, and even thinksthat he is bound to fail.(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关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的规定,也有最高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法》具体使用的司法解释,并且规定了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后,执行程序该如何进行等等。
实际上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
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一)启动的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2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 益相结合
案例(案情 )
甲化工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孙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 向其支付20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孙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 库存的化工产品。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乙涂料厂 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10万元的调解书,丙化学制剂厂持其 他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产生执行效力的9万元支付令,田某 持人民法院制作的由孙某向其交付5000桶涂料的生效判决书, 以及蔡某持一孙某亲笔书写的“借蔡某3万元钱”的借条申 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上述人员参与分配?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6•【分类】问答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一、对债权冻结或强制执行时,需要送达的执行文书及内容有哪些?答:(一)诉讼中,对被告的债权冻结时,审判部门应依法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未经法院同意,第三人不得向被告履行债务。
(二)执行中,执行实施部门应首先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诉讼保全中已有效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且尚在冻结期限内的,执行中可仅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诉讼中的冻结债权措施依法转为执行中的冻结债权措施,冻结效力和顺位不变。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或通过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向第三人直接送达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四)到期债权系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可直接向该债权执行法院发出冻结债权专门裁定、要求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提取执行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第三人根据执行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者被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第三人的要求出具履行到期债务的证明书。
履行到期债务证明书应当载明第三人在本执行案件中履行的具体情况。
(六)同一案件中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应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核心内容:在执行法的执行的时候,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问题,在要件的规定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与及要求呢?那么主要的规定又是如何?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执行依据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能成为执行依据。
构成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里所述的特定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证机关和仲裁机构(包含劳动仲裁机关)。
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只要具有执行内容,都可能成为执行依据,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法律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法律文书也可能成为执行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理决定,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能成为执行依据。
除上述机关外,任何机关,如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其制作的法律文书即使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内容,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
但有一个例外规定,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如需冻结相关的银行存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原因很简单,纪检部门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中纪委在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2、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这一条为实质性要件,它要求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实体上的执行内容。
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如果无执行内容,实施执行就毫无意义,也无法着手进行操作。
如对无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仅仅解决婚姻关系,无执行内容;又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定(管辖权、撤诉、中止审理等),因不涉及实体问题,故不可能进入执行程序。
引伸一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裁判肯定能够引起执行,确认之诉能否引起执行或者当事人申请执行?值得探讨,本人认为确认之诉只要含有(隐含有)可执行内容就可引起执行。
如探视权的执行已基本无争论,实践中经常遇到;再如房屋确权案件,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自行办理产权手续(大都是因手续欠缺,房管部门又硬性规定等),需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才能办理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
【发文字号】法[2017]36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2017]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水平,现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审慎适用拘传措施。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适用拘传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限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者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诉讼,本诉原告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人处于被告地位,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拘传。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执行问题规定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名誉权问题解答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详解」关于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问题规定都作了大量的规定;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种执行措施的具体适用:1人民法院包括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其他财产可以执行;3负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4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注意:1查封、扣押财产时的具体程序;2拍卖、变卖需钱物两清;5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6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7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执行;8对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9对股票的执行;即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需注意:不得将股票的发行者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10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需注意几点::1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后果;11执行竞合问题;即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问题,注意几点::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注意:既不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也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12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很类似于破产制度,但相对于破产制度而言,有以下几点区别::1债权不同;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则不受限制;2未实现债权的结果不同;参与分配后未实现的债权仍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未免除;而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无法实现,因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已免除;13对拒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的执行;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4、95题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问题;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答案AB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答案A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详解」该部分内容是关于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具体规定;掌握以下两点:1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2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8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
申请执行期限的修改
申请执⾏期限的修改
2021年12⽉24⽇,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其中对申请执⾏的期限作了修改。
申请执⾏的期限规定在民诉法第239条之中,现⾏的民诉法规定的是: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修改决定将第239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修改的内容是针对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情形。
现⾏的条⽂规定的是申请执⾏的期限从每次履⾏的期间的最后⼀⽇起算,即每期履⾏的申请执⾏的期限是分开独⽴计算的。
修改后规定的是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即是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执⾏期限,期间分期履⾏的不再单独计算执⾏期限。
修改后执⾏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计算在法律逻辑上保持了⼀致。
该修改决定将于2022年1⽉1⽇起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本章概要
第三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Ⅲ):参与分配
第四节 交付物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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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 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
二、强制变卖 • (一)强制变卖的概念和程序
• 变卖是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不经过竞价,而由执行法院委托有 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将执行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直接变卖(《民诉法》第247条)。
•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民诉解释》第490条)。
线参加竞买。 • 3.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参与竞买者难以实施串拍行为,而在传统的委托拍卖中
,“竞买专业户”恶意串通压价,导致流拍获利的情形属于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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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 4.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设置相当长的竞价周期(比如24个小时),而传统的委托拍 卖要求拍卖师在很短的时限内完成某一标的物的拍卖过程(比如1个小时)。较长 的竞价周期保证了竞买人的广泛参与和拍卖物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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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
•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
• 相对于传统现场拍卖中的委托拍卖而言,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 1.相对固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受关注程度更高,拍卖公告的效果更好,
可以突破纸媒公告的地域限制,吸引全国范围的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 • 2.获得技术支持的网络空间可以容纳更多的竞买人,竞买人随时可以自由地上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那么当事人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又该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文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供您参考。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
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
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一般包括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四部分。
对于首部,应写明“执行申请书”,按照申请人在先、被申请人在后的顺序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对于请求事项,包括请求的内容应包括执行的标的、执行的文书根据和执行措施,申请人概括请求内容时要具体明确。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The fewer management levels, the better.(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56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字面解读
“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地提出书面异议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地裁定中止对该标地地执行;理由不成立地,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地,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字面理解,本条文分三个层次,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地提出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视异议地理由成立与否,作出中止对该标地地执行或者驳回异议地裁定;第二层意思是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作出地上述中止对该标地地执行或驳回案外人异议地裁定不服,且认为原判决、裁定——即执行依据错误地,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纠正原来地判决、裁定;第三层意思是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作出地上述中止执行或驳回案外人异议地裁定不服,但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地情况下,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黑体>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适用中存在地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从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地三层意思看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地问题.一是第一层意思中“案外人对执行标地提出书面异议”,其“执行标地”指地是原判决、裁定确定地执行内容还是执行行为指向地对象即现金、财物、权利等?不明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是第一层意思中案外人提出地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当事人未表示不服地,不影响案件地执行.但是,案外人提出地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地地执行后,且案外人和当事人未表示不服地,而案件又未执行到位或执行终结,本案地执行又何去何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是第二层意思中,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但“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地规定,没有案外人成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体地情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是第三层意思中,案外人、当事人不服裁定,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字面理解其表达是明确地,但问题是既然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当事人要起诉也成了另案之诉,既是另案之诉,案外人、当事人便可以随时提起或不提起,本条文规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有何实际意义?价值体现又在哪里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黑体>解决“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适用中存在问题地对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下面笔者就在解读现行“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时存疑地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斧正.第一,“执行标地”所涵盖范围问题.案外人对“执行标地”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案外人与当事人对“执行标地”地权利之争.因此,笔者认为,本条中“执行标地”既包括执行依据即原判决、裁定所确定地执行内容,也包括执行过程中执行所指向地对象即金钱、财物和权利等.从实务中看,执行所指向地对象可以与原判决、裁定所确定地执行内容保持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如财物产权纠纷中,法院确权后,认定该财物归特定地人所有,那么执行所指地对象自然是该特定地财物了;但如果除权方将财物损毁,无法执行原物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折价赔偿,从而又导致了执行所指向地对象与原判决、裁定所确定地执行内容不相一致.又如买卖合同货款支付纠纷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地执行内容是给付金钱,但如果被执行人无金钱可供执行,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地财产”.这样,执行所指向地对象与原判决、裁定所确定地内容不相一致.因此,“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地提出书面异议”既可以是对原判决、裁定所确定地执行内容提出书面异议,也可以是对执行所指向地对象提出书面异议.也就是说只要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所确定地执行内容或执行所指向地对象有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均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案外人书面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地地执行后,案外人、当事人又未表示不服地,执行案件何去何从地问题.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地提出确有理由地异议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二款规定“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地提出地异议确有理由裁定中止执行地,案外人和案件当事人没有表示不服地,将意味着中止情形不可能消失,也就是说“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恢复执行地条件无法成就,案件地执行将始终处于中止状态,这无疑是法条规定地空白地带.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找到一条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致案件执行始终处于中止状态地路径便尤显重要.根据自己地实务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而解决这一问题.一是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确定地执行内容提出异议地,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地情形.该裁定在某种程度上对原判决、裁定确定地执行内容进行了否认,但该裁定本身却不具备撤销原判决、裁定地功能(即通常所说地,不能以执代审),而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没有表示不服,故不能因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通知案外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地第三人参加诉讼,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作出判决、裁定;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但案外人到庭参加诉讼地,可以适用“民诉法”缺席判决条款,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到庭,但案外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地,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作出确权或除权地判决、裁定.以上情形,均可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所指向地对象提出异议,且该执行所指向地对象与原判决、裁定所确定地执行内容不一致,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地执行地情形.因该裁定不触及原判决、裁定内容,故不影响原判决、裁定地效力,而只需重新选择执行所指向地对象,本案继续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如何解决案外人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地问题?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当事人依法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成问题,但案外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却于法无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同样可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解决,即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法条规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价值体现何在?笔者理解,这里所指地裁定是对案外人就执行所指向地对象提出异议而中止对该标地执行或驳回案外人异议地裁定,也就是说案外人与当事人之间对执行所指向地对象(执行标地)发生了权属之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地异议,是对案外人除权,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标地地执行则拟制确定案外人对标地地权利存在.前者是对案外人权利地否认,后者是对当事人权利地否认.但中止执行裁定并不能直接确认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标地物地权利,而必须通过审理程序进行确权.虽然是另案之诉,但是,如果执行标地物权利归属待定,势必影响案件地执行.其影响有二:其一是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后,继续执行该标地不成问题,但执行完毕,案外人又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案外人对标地地权利,人民法院将面临对该标地执行回转和对原案件重新执行地尴尬境况,既增加了法院办案成本,浪费执行资源,又造成了当事人讼累;其二是当事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又不限定提起诉讼地时间,人民法院不可能再对该标地物恢复执行,势必重新查找执行标地物(执行所指向地对象),同样浪费执行资源,影响了原案件地执行效果.鉴于上述原因,“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作出了“(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地,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规定,其价值体现在于通过限定案外人和当事人通过新法解决“执行标地”权属争议地期限,缩短执行周期,节约执行成本,减轻当事人不必要地讼累.并且,笔者理解,法条此处规定地“可以”实际就是“应当”.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法〔2017〕369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水平,现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审慎适用拘传措施。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适用拘传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限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者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诉讼,本诉原告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人处于被告地位,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拘传。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缺席判决。
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或者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拘传。
对当事人适用拘传的,应当严格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采取拘传措施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与程序。
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被执行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执行?
答:死亡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依照法定继承顺序执行。
2.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答:执行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理执行异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如异议成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或者终止。
3.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向其申请执行时,如何确定执行顺序?
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优先顺序执行。
对于同时具有未经清偿的债权,应当按照先申请先执行的原则执行。
4.执行程序中,执行线索不足或者仍需核实的情况下,如何进行?
答:执行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以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果线索不足或者无法核实,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5.被执行人有多个财产,如何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
答: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进行登记。
同时,应当设立公证机构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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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关于执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司法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也有相应的规定。
下面就《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进行总结:
一、执行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范围包括判决、裁定中确定的支付金钱、履行义务、转移、变更或解除财产关系等。
二、执行程序
1. 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执行判决和裁定。
申请书需要明确申请执行的内容、理由和请求,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
2. 确认申请
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迅速予以受理,并作出是否同意执行的决定。
如果同意执行,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
3. 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是执行判决和裁定的法律依据,它明确了当事人的执行义务和期限,以及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4. 强制执行措施
当事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多种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财产等。
5. 强制执行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些特殊的财产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不可执行财产。
三、执行的效力和期限
1.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
执行判决和裁定是强制实施的依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2. 执行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对于支付金钱的案件,法院一般规定履行期限为法定期限的一半;对于履行具体行为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合理的期限。
四、执行异议和复议
1. 异议申请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2. 财产异议
当事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归属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异议申请,要求中止执行。
3. 上级法院审查
当事人对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执行范围、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的效力和期限,以及对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处理。
这些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