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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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卫妇社字…2008‟17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2.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卫生计划生育Δ管理办法Δ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8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1:

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428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五条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它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人工流产钳刮术、药物流产术、麻醉镇痛技术实行负压吸宫术、中期妊娠引产术、缓释系统避孕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及男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

(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

(三)计划生育技术的适宜技术;

(四)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及评审;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登记、统计和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照《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

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九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及技术规范;

(三)支持计划生育技术的临床研究、技术创新,组织推广计划生育的适宜技术;

(四)对全市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建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及各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技术规范;

(二)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的审批;

(三)组织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推广应用计划生育适宜技术;

(四)对行政区域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建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市、区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责:

(一)实施本办法并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制定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制度,并协调实施;

(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健康教育等活动;

(四)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提高手术质量,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开展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将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评审;

(六)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培训、咨询、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任期四年,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应是市、区县计划生育技术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带

头人;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

(三)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第十三条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专家委员会成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参与本办法及相关技术服务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二)参与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新技术的科研、推广及应用;

(三)参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技术考核、评估和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进行上岗前执业考核;

(四)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市、区县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审批

第十五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工作规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求、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规划,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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