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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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4(000)016
【摘要】各市规划局,吕梁市住建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按照《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对200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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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文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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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晋政办发〔2020〕1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第四条本办法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二)农村其他房屋。

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实施,完善相关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下沉管理力量,对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一书两证”审批专项督查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24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一书两证”审批专项督查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24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一书两证”审批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一书两证”审批专项督查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241号各市规划局,晋中市规管局: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我厅2018年城乡规划工作要点安排,我厅决定开展“一书两证”审批专项督查,现就督查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2018年1月1日至今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结的所有“一书两证”。

二、督查内容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91号)落实情况。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工作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196号)落实情况。

3.“一书两证”是否依法核发,包括核发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审批结果是否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4.“一书两证”审批中是否存在不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违规设立前置条件、办理时限超过法定时限、搭车收费等影响项目落地的问题。

5.2018年1月1日至今核发的“一书两证”是否都通过山西省城乡规划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核发。

6.2017年“一书两证”审批专项检查整改情况。

三、实施步骤(一)全面自查阶段(8.20-9.15)收到本通知后,各市规划部门针对督查内容,认真做好市本级“一书两证”审批的自查工作,同时对所辖县市规划部门进行督查,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15日前报我厅。

(二)分组督查阶段(9.16-10.15)我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督查人员,派督查组对全省11个设区市市本级和所辖县市的“一书两证”审批情况进行督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2.07【实施日期】2012.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晋政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规定第三章“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四章集群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包含主要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登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晋建规字〔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91号各市规划局,晋中市规管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全力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入开展转型项目建设年活动,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建设项目落地,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我厅关于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权下放文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1.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不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向设区市、扩权强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3.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总页数】5页(P52-5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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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5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3月2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晋政法函〔2011〕34号)。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是我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的重要措施,是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具体规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重要作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山西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4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规字[2006]12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04.12【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建设项目选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依法向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实行审批和核准制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市、县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六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市)和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七条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经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抄送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抄送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依法向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实行审批和核准制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市、县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六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市)和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七条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经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抄送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抄送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5日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山西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
城乡规划备案申请表
报送机关:(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规划主要内容说明"中应填写规划的范围、面积和期限等主要内容.
2.“编制过程、规划公示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中应简要填写规划的编制过程、规划公示情况、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3。

“与上位规划的衔接情况”主要填写规划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和有关指标等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

附件2:
备案通知书
: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山西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和
(上位规划名称),同意备案.
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年×月×日
附件3:
年全县(市)城乡规划备案情况汇总表
附件4:
年县(市)城镇(不含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统计表
附件5:
年全市城乡规划备案情况汇总表填表机关:(盖章)
附件6:
年市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统计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2日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七条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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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乡规划备案申请表
报送机关:(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规划主要内容说明”中应填写规划的范围、面积和期限等主要内容。

2.“编制过程、规划公示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中应简要填写规划的编制过程、规划公示情况、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3.“与上位规划的衔接情况”主要填写规划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和有关指标等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

附件2:
备案通知书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山西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和
(上位规划名称),同意备案。

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年×月×日
精品
附件3:
年全县(市)城乡规划备案情况汇总表填表机关:(盖章)
welcome
附件4:
年县(市)城镇(不含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统计表填表机关:(盖章)
附件5:
年全市城乡规划备案情况汇总表填表机关:(盖章)
附件6:
年市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统计表填表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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