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28•【字号】黔府发[1991]58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8日黔府发〔1991〕58号)根据中发电〔1991〕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
凡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均可享受休假待遇,但对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三、工作人员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有计划地统筹安排。
部门正职负责人休假,应征得上级主管负责人同意。
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工作需要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和事业单位中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实行的保健假,可与当年休假合并使用。
五、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1991年未休假的,补休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4天),但假期不能延至第3年使用。
六、确定工作人员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内。
到异地休假的,往返路程应包括在休假期内,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七、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的有关津贴、补贴、奖金。
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新规定
xx年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新规定为了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制定本。
如下是xx年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政策全文,欢送阅读!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当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局部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坛人社发〔xx〕10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xx〕228号)精神,为全面落实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表达了党和政府对广阔职工身心安康的关心和重视,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实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黔财行〔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4〕19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2024年6月6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3818 【字体:大中小】吉人字[200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除需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外,还需在本年度内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所备案的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工作需要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非确属工作需要的,责令单位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吉林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一、政策规定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1、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年休假的计算1.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2.工作人员入职的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3.从第二年开始,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工作年限逐年递增,具体计算方法如下:–2年(含)以下:5天–2-10年(含):10天–10年以上:15天四、年休假的安排与申请1.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2.工作人员需提前提交年休假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3.年休假可分为连续休假和分段休假,但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得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4.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兼职、业务活动。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因公受伤、患病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和支持。
六、年休假的监督和督促1.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下级单位进行督促。
2.工会组织可协助对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七、年休假的延期和补休1.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向单位提出年休假延期申请。
2.发生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与年休假重叠的,应当视情况延长休假期限或安排补休。
八、年休假的记录和统计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记录制度,记录每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情况。
2.每年底,单位应当对全年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年度年休假报告。
九、附则1.对于实施本办法中出现的争议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与工会协商解决。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后续调整,应当重新公布。
以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确保员工权益和工作秩序的有序进行。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当年退休 的工作人 员 , 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 前休 完年 休假 确 因工作原 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 , 按照
( 二十二 ) 制定实施 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 按 照本 指导意见韵要 求 , 因地制 宜 . 筹规划 , 紧制定推进 统 抓
方案和实施 办法 . 密部署 . 周 精心组织实施 。特别是县级人 力
工作人员 当年 已工 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以工作
人员上年度 日工资 收入计算并 支付 未休 年休假工 资报酬 , 但 折算后不 足 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具体 折算 办法 为 : 当年度在 本单 位 已过 日历 天数 + 6 ( 35
检查 .并对 尚未休 年休假 的工作人员在第 四季度作 出休假安
排, 并督 促其休假 。工作人员 因个人原 因不休 年休 假的 , 由 应 本人提 出书面 申请 。
.
国务 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 院 54号令 ) ( 1 和原 人
事部《 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 员带薪年 休假 实施 办法》 人事部 ( 令第 9号 ) 颁布后 , 原省人事厅 、 省直机关工委 印发 了《 关于做
天数 。
( 二十一 ) 明确工作责任。省 、 地市和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部 门 .都要 高度 重视本地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公共 服务体 系建设工作。要成立专门的领 导小组 和工作机构 , 明确 责 任和分工 . 形成一级抓一级 、 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 和工作
机制 。
三、 军队转业 干部 、 复员安 置的人员 、 入人员及有 工 新调 作经历 的公招 人员 。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 出具 的本人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计算。
1.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5天;2.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3.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5天;4.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20天;5.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30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1. 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与单位商定年休假的具体时间;2. 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年休假;3.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保证工作人员的休息权益。
四、年休假的补偿。
1.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继续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年休假的管理。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申请、批准、安排和补偿等具体办法;2.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3.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年休假制度,不得擅自拖延或中断年休假,不得利用年休假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年休假的保障。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保障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益;2.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宣传和解释,使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3.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
七、年休假的处罚。
对于违反年休假制度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事业单位公休假时间的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公休假时间的规定事业单位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并且员工的福利是很好的,那单位的公休假时间是多长呢?是怎么规定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公休假时间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公休假时间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2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七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今年是我省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关键之年,贯彻落实好国发2号文件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的中心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为确保这一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将2号文件宏大的发展构想转化为成功实践和实实在在成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当好排头兵,努力营造“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现就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及加强内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考核工作以“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为契机,努力使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中去。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
一要严格年度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在依法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德”和“绩”;二要探索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结合本单位实际,体现行业特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依据,科学简明的考核指标体系;三要坚持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办法。
切实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实效性,注重实绩考核,加强为基层服务、群众是否满意以及围绕主基调、主战略创新开拓、勤奋工作等在考核工作中的权重。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客观、公正、合理考核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一、政策规定]、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 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 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 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 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熨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岀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工作人员休假应選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 可虹作情况安排分册欠休假或分毓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L 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 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對g市委、市政府条案;市级党政一把手j休假要由市委领导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 1 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餾□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安排和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歧视和不优待任何一个工作人员,确保各种权益的平衡。
第四条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制度的具体执行办法,保证执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第六条年休假的计算以每年工作日为基础,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在每年工作日的基础上累积一定的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工作人员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工作人员,享受5天年休假;满五年但不满十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享受15天年休假;满二十年以上的,享受20天年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可以连续休假或分段休假,具体安排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一定的工作年限后,可享受额外的年休假。
具体额外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方式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决定。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不减少、不中断。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休假原因和休假期限。
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申请时,应先考虑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满足工作人员的休假需求。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休假的,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年休假的管理和评估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年休假的落实和执行。
2023年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
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一、在年休假的时侯还需要补贴吗?国家规定了年休假制度,每人每年有十多天的休假时间,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之后,在适当的时间休假这无可厚非。
但是今年却发给了年休假补贴,这可是令人费解了,在年休假的时侯还需要补贴吗,是休假休累了、是因休假在家无所事事,需要多花钱、还是因休假时旅游需要多花钱?二、每人每年补贴10000-20__0多元的标准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个补贴标准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是CDP的增幅、还是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我们这里公务员的退休金每人每月约在5000-6000元,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过8连涨以后,女的每月在20__元左右,男的每月在2500元左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
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带薪年休假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带薪年休假是什么?带薪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劳动者在一定的工作年限后,享有的一定天数的带薪休假权利。
它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对劳动者高度认可和尊重的体现。
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1. 实行全员年休假制度。
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其带薪年休假权利。
2. 具体年休假天数。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年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年满20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休假期间,工作人员的薪水按原工资发放。
3. 年休假的安排。
年休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通过安排、审批等方式合理进行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员工发布通知。
4. 年休假的使用。
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年休假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对年休假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批准,确保员工的休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年休假的落实。
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确保员工的休假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拒绝或违反相关规定未执行年休假的,单位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带薪年休假的意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既可以减轻职工的工作压力,更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其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同时,带薪年休假还可以培养职工的职业素养,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帮助员工更好地为国家事业、为人民服务。
四、总结带薪年休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员工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保障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充分发挥带薪年休假的作用,积极营造一种和谐、理性、高效的工作氛围,为新时代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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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
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
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
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九、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达到或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
应在每年的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表,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时享受年休假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三、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要填写《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由上级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后,作为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数,坚决杜绝变相发放补贴情况的发生。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一经发现变相发放补贴现象,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涉及人员的责任。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十六、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