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山体大面积滑坡引发的一宗财产保险案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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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山体大面积滑坡引发的一宗财产保险案
例争议
在财产保险领域,几乎所有的险种都对合理的施救费用予以赔偿,其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从而减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索赔和核定损失时,经常需要界定清理残骸费用的范围和金额。但是,关于施救费用及清理残骸含义和范围的理解和界定,在实务中屡屡有争议发生。笔者针对一起典型的网络流传甚广的案例,对施救费用和清理残骸的含义进行剖析,以期抛砖引玉,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陕西省某公路管理站担负着全县475公里县、乡公路的养护任务。该管理站就其所养护的县乡公路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2005年11月4日晚,该公路管理站所养护的一段线路下行右侧紧挨公路高约50米左右的土质山体发生大面积滑坡现象,滑坡后的雍土堵塞公路,造成交通中断。公路本身并没有因为山体滑坡而受损,但是被保险人为了尽快恢复正常交通,采取紧急施工,将滑落下来的土石方进行清理。由于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就清理现场费用提出索赔。
二、公估师观点
事故发生后,某公估师受保险人委托进行了现场查勘。公估师认为:
(一)本案构成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在定义保险事故时用的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并没有需要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内容。本案件中,根据财产综合险条款,突发性滑坡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故本案件中,虽然山体滑坡没有造成保单承保的公路受损,但仍应当认定“滑坡”保险事故发生。
(二)清理现场费用的性质认定
该公估师认为,本案关键是对施救费、清除残骸费用和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的区分。公估师提出,施救费是指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清除残骸费用是指投保财产因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原因造成损失后,而进行清除或消除所有残余废物所造成的必要及合理的费用,包括这些财产未损失部分,而发生的下列清除费用:清理残骸、废物;拆卸或拆毁受损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支撑或支撑物。在认定清除残骸费用时,要把握两点:一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如火灾、自然灾害等;二是清除的是保险财产损坏所形成的残骸,是对保险财产的清除或拆除及支撑。
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是指滑坡发生后,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和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属于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费用,而财产保险综合险则一般不予附加该两项险种。
(三)被保险人清理现场费用应属于施救费
由于本次事故仅造成交通中断,被保险人在本次滑坡事故发生后,仅支出了清理道路以恢复交通的施工费用。故认定该费用支出的性质是确定保险人是否赔偿的前提。那么,该费用支出应当如何定性,是施救费、清除残骸费用抑或清除土石方费用呢?如属前者,则保险人应当给予赔偿,如属于后两者之一,因为本保险并未附加投保清除残骸费用以及清除土石方费用,故保险人进行理赔并无依据。本案件中,为了恢复公路交通而清理道路雍土,虽然属于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同样具有施救费用的性质,从恢复道路交通的角度看,该项费用支出也是值得的。
另作为该段公路的法定养护管理单位,被保险人有责任、义务及时地组织清理现场,以恢复道路交通。从这个角度看,该项费用的支出也是必须的。故本案件中,被保险人清理道路交通所支出的费用当认定为施救费,保险人应当给予赔偿。三、本案剖析
要想正确分析此案,需要对“保险事故”、“施救费用”、“清理残骸费用”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一)关于保险事故的界定
笔者认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法律要件,才能构成所谓的“保险事故”。
一是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这是构成任何保险事故的前提。
二是必须发生在保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例如企业财产保险,如果承保的设备损坏拿到维修厂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由于已经不在保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即使“火灾”是保险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除非在保单中有“场所外修理扩展条款”的特别约定。
三是必须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不同的险种都对保单承保的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只有保单约定的风险引起的事故,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四是必须是由承保风险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保险标的的“损失”,就谈不上保险事故。例如某商场投保了财产综合险,通往商场唯一大桥被洪水冲毁,商场因交通中断被迫停业。这种情况下,由于大桥不是保险标的,洪水即使是综合险的承保风险,但是商场本身没有受损,则不能因发生洪水而认定商场构成
“保险事故”。再如,上述情况发生雷击导致公共电路中断,商场因停电无法运营,造成营业损失。此时因没有造成商场大楼的物质损失,也不能因“雷击”是综合险的承保责任而认定发生了“保险事故”。
本案中满足前三个要件当无争议,但是对于第四个条件却没有满足。此处,该公估师之所以仅仅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就得出结论,在于混淆了“风险”和“事故”的区别。没有保险标的的损失,就谈不上保险事故,只能称为“风险”。而当“风险”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才能构成“保险事故”。
(二)关于施救费用的界定
根据《安全工程大辞典》(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施救费用(sueandlabourcharge)指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减少损失程度而采取的正常抢救、保护、清理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合理的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但施救费用的支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关于施救费用,仍必须满足四个法律要件,才能界定为施救费用。
(1)必须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施救费用产生的前提是承保危险必须已经发生,或者说保险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而非仅仅是担心很可能会发生危险。这一要件使施救费用与防灾费用相区别。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在某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