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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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氏同仁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旗舰店
营业收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旗舰店营业收款管理,规范营业款收款与交接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乐氏同仁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所属的所有旗舰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款员,是指旗舰店设立的专职收银员。
第四条旗舰店店长及收银员为营业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出纳人员及会计主管为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营业款收款
第五条旗舰店营业款原则上采用人民币现金与银联卡刷卡方式收款,不得收取支票及其他银行票据,收款同时为顾客打印收据。
第六条旗舰店配备点钞机一台,由收银员负责保管。收取客户现金时,应即刻用点钞机清点并与客户当面确认,并做到唱收唱付。若客户有疑义要求重点,在客户点钞后,收款员应再次使用点钞机重点一次,以防止其抽抄换假币.
第七条收银员可在500元限额内以个人名义借支找零备用
金,收银员对找零备用金的安全性负责,如出现丢失、被盗等情形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备用金借支流程参照《备用金管理办法》执行。
找零备用金应与营业款分开保管。
第八条旗舰店实际收款金额大于应收金额时,应按实际收款金额上缴,差额部分要查明原因后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侵占。旗舰店每日实际收款金额不得少于当日应收金额。
第九条旗舰店每日收取的营业款,要在收银员下班前,与店长(出纳)一同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
第十条收银员要按照财务部统一规范的收款日报表(附件1)格式,每天填写收款日报,报送给出纳员。由出纳员汇总,编制资金日报表,经店长签字确认后,上报总部财务部出纳。
第三章会员客户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客户可采取预付款方式,也可采用现金方式收款,不得签订月结后付款协议。
采用预付款的,款项统一收(汇)至公司(开票单位)专用收款账户,严禁任何人员以其个人或者他人账户向客户收取营业款。
第十二条会员客户应以其单位账户向我公司付款,即其付款账户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发票名称一致,否则须提供由客户及受托付款方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付款书。
因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收银员及店
长各承担50%的责任。
第十三条出纳员应按月与会员客户进行对账,并取得客户签字且盖章的对账单原件。
第四章营业款投放
第十四条收银员收取的营业款达到一定额度时(白班限额2000元,晚班限额1000元),应在店长的监督下共同清点现金,并填写“投币记录单”(附件2),双方签字确认,签名不得代签.将第一联收银员留存,第二联投币联放在投币袋中,与清点无误的现金一并封口、投入保险柜。同时填写“旗舰店营业款交接记录"表(附件3),双方签字确认,签名不得代签。
投币金额应与“投币记录单”对应,不得出现“一袋多单”、投币金额与记录不符等情况。
第五章营业款交接
第十五条收银员下班之前必须办理结账,汇总投币记录单,填写当日收款日报(需填每笔款项的来源、收款方式、收款流水号等),核对所开收据与所收款项是否相符,做到现金、票据相符。将整理好的收款日报、投币记录表、收款凭据等一同交出纳员核对留存。
出纳员应于每天早上上班后第一时间与店长核对投币袋数量与“营业款交接记录”是否一致,然后分班次开袋清点核对。
在清点核查过程中,出纳员负责清点现金,店长或店长指定人员监督,店长指定人员监督的,店长应在交接记录“监督人”处补签字。整个清点、交接过程应在录像监控下完成。
第十六条款项清点结束后,应与相应班报或日报表、收银系统数据核对一致.核对一致的,店长和出纳员应在“营业款交接记录”表中签字确认,不一致的必须立即查明原因,确定责任人。
第十七条营业款核对无误后,如暂不送存银行或者银行上门收款人员尚未到达收款,出纳员应将清点无误的营业款存放在保险柜里。
第十八条交接核对营业款时要先锁好门锁,保证款项安全。
第六章营业款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如遇银行不能及时上门收款的,必须及时将营业款缴存银行(原则上应每天送存一次),确保资金安全。
送存银行前,出纳员应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将营业款封包装袋,同时填写现金存款凭证,与营业款一并装入装钱包中。
第二十条营业款的送存必须由店长(或指定人员)和出纳员两人以上完成.
送款时不得穿着工作服,途中不看热闹、不与他人闲聊。
第二十一条营业款必须存入公司制定的存款账户,不得
存入其他存款账户;任何人员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开立收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营业款送存银行的时间、路线应保密并经常更换,送存人员不得告知他人,其他员工也不得打听。
第二十三条营业款交至银行柜员清点过程中,送款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对银行清点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银行清点、记账完毕后,核算员应取得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存款凭证,并且应检查“现金收讫”章的日期与实际存款日期是否相符。
第二十五条如当天的营业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存入银行的,应清点后封包,放回投币式保险柜中,不得直接转作备用金付款使用或携带至私人场所保管.
第七章第三方上门收款
第二十六条实行上门收款且由第三方押运公司上门收款的,核算员应于每次上门收款前,在店长的监督并在监控下清点、核对营业款,填写现金存款凭证一式两联,将营业款及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一并封包装箱(袋),并加双锁、铅封。
出纳员应确保现金存款凭证金额与实际封包装箱金额相符。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押运公司工作人员到达指定收款点后,店长及出纳员应严格验证,确认对方身份:核实收款车辆车牌号是否与备案的车辆牌号相符;仔细检查对方业务承办等人员的
“工号牌”是否与备案的“业务承办人员授权书”及“工号牌”信息相符.
如因未按规定程序验证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店长及出纳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第三方押运公司上门收款时,应至少配备以下人员:一名驾驶员、一名业务承办人员、两名押运员(一名负责车辆款项安全,一名负责协助业务承办人员负责封包款项的接送安全)。
第二十九条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店长及出纳员应拒绝办理交接业务:
上门收款人数与合同约定人数不符;
上门收款人员未佩带“工号牌”;
上门收款人员“工号牌”与预留备案材料信息或本人不符;
第三十条第三方押运公司业务承办人员如需变动的,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书面通知收款点(旗舰店)及银行网点。店长及出纳员收到书面变更通知、新业务承办人员“工号牌”及“授权书”后,应及时更新备案材料并在交接营业款前严格检查.
如押运公司业务承办人员“工号牌”发生遗失等紧急情况时,应携带临时身份证明(经押运公司和银行网点签字盖章)至旗舰店收款,同时站长及核算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码取得对方的确认。未佩带“工号牌”,又无临时身份证明的,店长及出纳员应拒绝办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