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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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三)行政许可的性质、原理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是赋权的行为,强 调许可行为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 一种观点认为:许可是对不作为义务禁止的 解除,并非权利的设定,强调许可行为中行 政相对人的权利。 我们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控制的手段,相 对人申请许可所获得的权利,无论是一般权 利还是特许权,对一般人都是普遍限制或禁 止的,非经允许从事这种活动、行使这种权 利是违法或受限制的。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6、设定权的几个注意事项: (1)第18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其实施机关、条 件、程序、期限。 (2)第19条规定:设定许可应广泛听取意见,应采取论证 会、听证会等形式。 (3)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设定许可要受三个限制: 第一,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二,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 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第三,设定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 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5)其他规定(略)。 显示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重要性。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2、《行政许可法》上的分类: (5)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 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12条第5项)。登记的功 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事项没有数 量限制,行政机关一般只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1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 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56条) 登记和备案都可以作为广义行政许可的一种类型, 但不属于狭义的行政许可。因不存在解禁与否的问 题。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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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原则(行政机关):职权法定,行政许可由 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2)例外(授权的社会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许可 的实施机关; (3)委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务组织):行政 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将其拥 有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4)行政许可实施权限的集中:《行政许可法》 还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减少 许可机关,相对集中许可权,如政府超市,一个窗 口对外等。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2、行政许可法的意义: (1)对政府的意义(应对合法性危机与制度竞争 的压力):打造一个法治政府;建设一个服务政府; 建设一个廉洁政府;建设一个责任政府。 (2)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意义:既是一种约束,更 是一种保护:构建制度防火墙,保护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免受人情及各种关系的侵害;建立制度防护栏, 保护官员免受各种诱惑侵蚀;防止来自公众的侵害; 防止来自行政机关的侵害。 (3)对行政相对人的意义 :保护正当合法的权利; 约束违法不当行为。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7、(5)内部工作机制: a、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 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b、“一个窗口”对外: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 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 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 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 理、集中办理。 c、“统一办理”制度。
第七讲 具体行政行为——依
申请行政行为及其规制
导论:依申请行政行为简介(一)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 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据不同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又可分为不 同的种类。 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 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5、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 :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行政 许可; (2)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 (3)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可 以设定行政许可; (4)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地方行政 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 民政府规章享有的许可设定权;国务院部委规章则 不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2、《行政许可法》上的分类: (1)一般许可,如驾驶执照、营业许可等。(38 条) (2)特许:《行政许可法》上的特许,是由行政 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定的权利,主 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 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事项(12条第2项)。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 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 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53条)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4、行政许可的范围: (1)肯定列举:第12条:一般标准:公共利益;成本收益 分析;比例原则; a.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生态环境保护; b.有限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事业; c.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 d.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许可的其他事项。 (2)否定列举:第1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 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自治组织或 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 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学理上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仅是对法律 规范普遍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可 以与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特定 人设定的新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如持枪许可,烟 草专卖许可等。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2、《行政许可法》上的分类: (4)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 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 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核准的主要 功能是为了防止社会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 制。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要实地按照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根据检验、 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55条)
导论:依申请行政行为简介(三)
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给付; 三,行政奖励;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裁决。 本讲重点学习行政许可及其规制,简单介绍其他种 类。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导论: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共八十 三条。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 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3条第2款补充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 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 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四)《行政许可法》学习 1、立法的背景: 宏观方面:政府角色与行为方式的转换; 微观方面: (1)许可事项过多过滥,已近乎控制不住; (2)许可导致机关职能模糊,职权交叉、重叠; (3)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下; (4)许可过多过滥滋生大量腐败,权力寻租现象 严重。法律制度设定的目的就是,加大“权力寻租” 的成本和不安全性,最终的目的是使得“权力寻租” 现象尽量减少。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5)信赖保护原则:(详见《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 十九条): (1)行政许可制度下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 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否则,无故撤销、 变更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就是违法,行政机关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第一,有利于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第二,有利于相对人形成对法律 的信赖,培养相对人对法律的理性预期;第三,有利于行政 机关更加谨慎、理性行使行政许可权,更加注意保护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2、《行政许可法》上的分类: 许可制与登记备案制的区别:许可制以事前审查为 重点,而登记(备案)制更侧重事后监督检查。因 此,实行登记(备案)制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相应的 事后监管体制的完善和对社会风险性或社会危害性 的综合考量。 注: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种类。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2、《行政许可法》上的分类: (3)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 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要求具 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事项。 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而设, 没有数量限制。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 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具体说来,赋予公民特定资格, 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 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 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 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 54条)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3、《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 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 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3)便民与效能原则:第六条; (4)权利保障原则:第七条; (5) 信赖保护原则:第八条、第六十九条:
导论:依申请行政行为简介(二)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
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 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 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第二,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三,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公共利益 的因素; 第四,必须依法作出; 第五,是要式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普遍禁止的情况 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 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 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注意两点: 第一,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 第二,是授益性的要式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8、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亲自提交、转交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受理:32条2款: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告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决定, 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2)审查:实质性核查;下级机关初步审查;听取当事人 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三)行政许可的性质、原理 这种普遍限制或禁止的根源或曰行政许可的 原理: 1、该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可能会对社会 或个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2、这种被限制或禁止的行为又会给社会或个 人带来益处;因此,这种限制或禁止应该在 一定的条件下解除。 许可制度的本质:在普遍禁止的情况下,对 符合条件者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