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地下停车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判定
地下停车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在现实⽣活中,很多建筑物都是有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时,要注意安全,如果开车过快,有可能在地下停车场发⽣交通事故的,地下停车场交通事故责任怎样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地下停车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地下停车场发⽣交通事故的,怎样判定责任要依据具情况⽽定,要依据当事⼈⾏为对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的⾏为对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
(⼀)因⼀⽅当事⼈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或者两⽅以上当事⼈的过错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为对事故发⽣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均⽆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均⽆责任。
⼀⽅当事⼈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责任。
⼆、闯红灯不知撞到⼈离开现场,是肇事逃逸吗闯红灯是⾮常容易出现交通事故,尤其是⼀些⼤货车,如果在⼗字路⼝闯红灯拐弯的话,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且司机可能还不知情,此时很多⼈会觉得这是交通肇事逃逸。
其实不⼀定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主要具体的情况⽽定。
⼀般来说发⽣交通事故,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看以下⼏个条件: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这⽣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
也就是说如果⾏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例如闯红灯,但如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为引起,⼆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说虽然⾏为⼈有违章闯红灯的⾏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造成严重后果在时间上与违章⾏为存在先⾏后续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交通肇事罪应符合什么条件、立案标准是什么、责任认定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交通肇事罪应符合什么条件、立案标准是什么、责任认定比例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4年09月17日浏览:1097 次(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
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
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
构成肇事逃逸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肇事逃逸的条件有哪些(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最好是留在现场协助处理事故,如果选择逃逸的话,那么自己承担的责任将是更重的。
肇事逃逸一般都是发生在交通事故中的,也就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之后逃逸的行为,肇事逃逸在我国是要受到刑法的裁决的,那么构成肇事逃逸的条件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
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
交通肇事判拘役驾驶证吊销吗
交通肇事判拘役驾驶证吊销吗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及时报警,有人受伤的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寻求帮助,千万不能有逃避责任的念头,否则只会让自己受到更严厉的处罚,那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的会吊销驾驶证吗?我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的内容。
一、交通肇事判拘役驾驶证吊销吗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的。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释》第一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首先,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损失后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标准
Promises can gain friendship, but it is still action that cultivates and maintains friendship.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标准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规定,具备以下情节的将以交通肇事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事故主要责任,导致三人以上重伤或死亡 2.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重伤) 3.机动车驾驶员肇事逃逸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定: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机动车辆逃逸现场或者弃车离去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
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有以下几项条件:1、正常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三人以上重伤死亡的2、无证、饮酒、醉酒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一人以上的3、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员为躲避法律责任,弃车逃逸或驾驶车辆逃逸的(因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罪行加重)下面来看看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一)明知导致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车逃跑或弃车逃走(二)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开车离开现场的(三)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配合警方做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并且逃跑的(四)拯救伤员送到医院后不报案、留虚假联系方式、不去交警部门自首以及对事故情报恶意隐瞒的通过上述得知,交通肇事逃逸是以推脱个人法律责任的目的而不积极解决事故问题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被查获后,如有以下情况者会从严判刑:醉酒(吸毒)肇事、无证驾驶、盗取他人车辆导致交通事故伤亡的、留有其他交通肇事逃逸案底没解决的。
其中因交通肇事逃逸导致特别严重情况的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具备以下条件:1、致使2-5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且事故主要责任人2、6人以上重伤死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到60万以上的,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无期或者死刑。
出现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内报警和联系120,以侥幸心理逃逸现场只会加重处罚力度。
交通肇事罪名词解释
交通肇事罪名词解释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具体来说,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致使多人轻伤或者多车相撞等后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1. 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例如超速、逆向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2. 没有履行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例如没有减速慢行、未与其他交通参与者保持安全距离等;3. 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观上具有追逐轻视、冲撞视死如归等恶劣态度。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种类型:重大事故型交通肇事罪、损害公共安全型交通肇事罪以及瞒匿事故型交通肇事罪。
重大事故型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这类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应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后由于过错行为严重等情节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害,且主观上带有重大过失或故意。
损害公共安全型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这类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的行为是由于粗心、疏忽或无责任心等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后果严重且危及到公共安全。
瞒匿事故型交通肇事罪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瞒匿、伪造、毁灭证据、不报告等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这类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通过各种手段掩饰真相,例如伪造证件、毁灭车辆等,不报告事故,以逃避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罪行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安全。
2020年刑法考点与真题精析(一)
考点与真题精析考点4、犯罪构成理论【思考案例4-1:犯罪嫌疑人献身】(1)丈夫傅坚(男)一日酩酊大醉后,回家欲与妻子陈婧(女)亲热发生性关系,陈婧嫌臭拒绝。
傅坚勃然大怒,扇了陈婧一巴掌,压在陈婧霸王硬上弓。
陈婧反抗,抓起床头柜上的水果刀,扎了傅坚一刀。
傅坚血流不止,渐无气息。
陈婧认为扎死人了,非常惊恐。
(2)此时陈婧的蓝颜知己石泓(男)到来,见状告诉陈婧"杀人了是要枪毙的"。
二人合谋,陈婧找刀,石泓操刀,索性将傅坚"尸体"肢解,抛入河中灭迹。
(3)事后证明:傅坚实系死于肢解。
【问题】陈婧、傅坚、石泓的行为如何定性?【思考案例4-2:强奸自己案】张女、李女同租一屋,系“同居室友”,二人因小事而常有牴牾,张女遂决意报复李女。
一日张女找到王男,给其5000元钱,雇其强奸李女,王男答应。
当天晚上,王男摸黑潜入该合租屋,用木棍将“李女”敲昏后奸淫得逞。
事后查明,当晚李女恰好有事外出,王男误将张女认作李女奸淫了。
【问题】(1)王男、张女如何定性?(2)假设实系张女暗恋王男,当晚张女故意将李女支出该屋,自己躺在李女床上。
则王男、张女又该如何定性?一、犯罪(分则之罪):客观不法+主观责任四要件、三阶层体系转换为两阶层体系二、犯罪构成理论的运用:列举罪名的构成要素、推理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一)用以分析、列举刑法典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构成要件要素)示例:根据以下法条列举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法交通肇事罪总结
交通肇事罪1 存在的时空范围1 只能发生在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指公路水运城市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注意:2003.10.1《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为“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运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用于公共通行的地方”2发生的空间范围要求在交通运输活动中交通工具:陆地行驶的机动车辆、内河或海上违规驾驶操作的轮船1、如果单位领导、车辆承包人等司机的上级主管人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行超车,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是本罪主体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3、在偷开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撞坏车辆成立交通肇事罪4、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得人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5、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注意: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能构成本罪主体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但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不能认定本罪2、行为人虽造成严重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能认定本罪3、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时,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能认定本罪2、逃逸问题性质1行为人交通肇事重伤一人并且承担主要责任,此时逃逸,成立本罪定罪情节2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逃逸,量刑情节3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被害人身受重伤,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的,此时逃逸,量刑情节类型1消极逃逸、逃离现场一走了之,只是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交通肇事一罪2积极逃逸、肇事后逃逸时采取了积极的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逃逸本身可能又触犯新罪名情形:1荒郊野外人迹罕至处抛弃2路坑下、水沟中3多次碾压4为了逃逸而不顾周围围观群众的拦截而横冲直撞,又撞死撞伤数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1、过失破坏交通工具,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结果的应认定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2、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害或伤害他人,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于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罪数问题: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盗窃后,违法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仅限于过失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已经发生事故后逃跑过程中又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也属因逃逸致人死亡发生事故后,将被害人隐藏、抛弃,致人死亡或残疾,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133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行为,违章后果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果关系: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扩大或加重)不成立本罪罪数问题:发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应认定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设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表现为:不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分140-231,八节,92条文,108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九罪、行为对象:一个数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四个危险犯(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卫生标准食品、医药器械)其余都是结果犯单位可以构成本节规定犯罪150 双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死刑140 倍比罚金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5万)的行为注意1、伪劣产品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3、生产者:产品的制造者、加工者4、销售者:批发商、零售商、直接销售商,无需考虑资质主观方面:故意认定:1、罪与非罪1、是否达五万以上2、主观上是否处于故意2、竞合的认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141-148之罪,则一重罪处罚3、共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还为其提供便利(生产到销售中任何一个环节)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文件、场所、运输、保管、邮寄、4、牵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择一重罪处罚4、数罪并罚实施本节之罪,又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仅限于人体药品或非药品,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药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假农药、假兽药,不构成本罪共犯1、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使用或销售成立本罪,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2、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犯论出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文件、场所、运输、保管、邮寄、设备、仓储、技术、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广告等宣传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供血、择一重罪处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劣药,依法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瘦肉精养殖或销售此产品成立本罪,明知是此商品区别: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1、行为方式: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投放危险物质2、行为条件:客观的生产销售活动中实施的行为;一般与生产销售无关3、主体条件:已满16周岁的、单位;已满14周岁、单位不能成为其主体走私罪10个罪+347走私毒品罪=11个走私罪注意走私各罪构成中的不同的进或出口的行为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应缴税额: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付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数额犯走私特定的物品-行为犯走私方式: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绕关(非海关进出口)闯关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的进口保税、减税、免税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间接走私:1、直接从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货物,数额较大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没有合法证明。
交通肇事罪ppt
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交通运输 人员如司机这个角度来讲,主要有完全责任、主 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不同的 等级所对应的构成犯罪所要求的后果也不一样。 因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 行为人责任的认定。
如何认定肇事司机的违规程度与所造成的严重后 果之间的关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的规定来认定,具体可以通过表4-1来理解。
六.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
一般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从具有危害(交通)
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这一点来把握。驾驶非机动车 辆一般情况下由于其本身性能所限是不足以危害公 共安全的,但这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如当非机动 车辆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及非机动车辆的用途 被纳入与机动车辆用途相同的情况下,或者非机动 车辆的驾驶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直接关 联的情况下,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肇事, 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 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反之,如果驾驶非机动车 辆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因为行为人过失导致他人 伤亡的,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论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在道路 上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但是对醉酒驾车法律对 情节未作具体要求,因此对“醉驾”来说,危险驾 驶罪是危险犯,对“飙车”来说则是情节犯。
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不要 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 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致人重伤、死 亡或重大公司财产损失,则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 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 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一般 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在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情节加重犯)。对于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应在7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结果加重犯)。但鉴于 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行为人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对此问题还是应当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以及不作为犯罪理论来准确把握,应当注意区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形。
论交通肇事罪论文.doc123
论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本人从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定义上开始阐述。
主要从交通肇事罪研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存在的不统一性进行改过。
对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和确认罪行罪名上有主要的实际意义。
文章分别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从主体到主观方面,又从客观方面到客体。
二是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是肇事是否构成肇事罪,如构成肇事罪应受到处罚。
三是对肇事人因逃跑后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
四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就是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在法律上使用的程序和刑罚也不一样。
五是为预防肇事罪发生所提出的八个方面的建议,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利益损失,再此提供了很好的预防对策。
总之,道路交通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息息相关,交通肇事的发生和预防,解决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主要依据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不断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刑法修订及最到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城市了认识上的不够统一,并且出现了许许多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按照从司法实务的需要出发,来针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以及交通肇事罪有关的问题作一简单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鉴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十分细致,看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也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按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主要包括四类人员:①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
交通肇事罪(案例)
交通肇事罪(案例)交通肇事罪1、案情: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8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
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
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
”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2、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礼彪,男,36岁,系本案被害人周小平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礼东,男,31岁,系本案被害人周小平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慧玲,女,33岁,系本案被害人周小平之女。
被告人:李冬玄,男,36岁,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无业,住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镇民主街54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祖才,男,40岁,汉族,湖南省蓝山县太平乡农民。
因为客车发车晚点10分钟,乘客和售票员发生了争执,售票员在车辆行驶中将本案被害人共三人推下车,导致一死两伤。
3、案情: 2021年3月16日下午5时许,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见前面行人张某急欲横穿公路并已至公路中间,便减速让张某顺利通过,但张某因听见从李某对面开来一辆货车鸣喇叭,就随之退回公路中间,李某见张某急忙退回,为避免不撞至张某,一时情急,当即踩刹车,忙打方向盘,因落雨路滑,致使车飞出翻至公路外田里,张某当即被撞死,李某本人受重伤,同车乘客王某也抛出车外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速度过快,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4、案情:2021年9月1日14时许,王云酒后驾驶“帕萨特”车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违反禁行规定,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汽车左后视镜将与其相向正常骑车行进的俞某刮倒,后未停车继续驾车向西行驶至东四六条西口附近,将同向行走的陈某撞后摔倒在地,将常某挤撞在停放路边的“桑??5、案情:北京市中汽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保安员薄录彬在公司院内偷开他人轿车时,与其它轿车相撞,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刑法小知识测试题答案
刑法小知识测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因争执而推搡他人,导致对方摔倒受伤B. 在体育比赛中,按照规则进行的正常身体接触C. 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技术失误导致患者受伤D. 教师在教育学生时,适度使用体罚答案:A2.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B. 有意图将财物据为己有C. 使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D. 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答案:C3. 下列关于贪污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B.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C. 贪污罪的对象可以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D. 贪污罪的处罚可以是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答案:C4. 以下哪种情形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A. 驾驶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轻微刮蹭B. 驾驶人员酒后驾车,但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C. 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D. 驾驶人员在停车场内倒车时,不慎撞到障碍物答案:C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条件?A. 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集体的权利和利益C.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D. 立即采取行动以制止不法侵害答案:C二、判断题1.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正确)2. 盗窃信用卡并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本身没有经济价值。
(错误)3.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可以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确)4.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错误)5.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及其构成要件。
答: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的审理。
经过对本案相关证据的仔细审阅和对相关法律的深入研究,我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主观上无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本案事实看,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并未存在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主观上并无严重的违法意图。
以下几点可以证明:1. 被告人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前一直遵守交通规则,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证明其平时驾驶行为规范。
2. 事发路段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如路面湿滑、视线不良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些客观因素并非被告人主观意愿所能控制。
二、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逃逸,而是立即停车查看伤者情况,并积极拨打急救电话,等待救援人员到场。
同时,被告人全程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责任感。
这充分体现了被告人并无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高额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尽最大努力筹集资金,赔偿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
鉴于被告人确实无力支付高额赔偿,恳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
四、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较低,具备改过自新的条件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有稳定的工作和家庭关系,对社会没有明显的危险性。
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和改造。
因此,恳请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五、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第7讲汇总
大家判案
• 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孙伟铭构成何罪? • 观点一: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道路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情节 恶劣。 • 观点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 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判决
• 一审判决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孙 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二审判决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是否能认定为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的 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 高人民法院备案);
2、积极逃逸
案情梗概
• 孙伟铭,男,四川广安县人,长期无证驾 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 •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大量饮酒之 后,驾车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 线,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了四死一伤的 惨剧。经公安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 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超 过60km/h的限速;他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2、主观方面:过失 3、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4、客观方面: (a)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b)必须发生重大事故 (c)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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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一、哪些条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
因本章已对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作了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条不再包括上述两种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
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这一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没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应按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是怎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一)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