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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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24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24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8日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毕府办通〔2017〕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等情况。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发〔2017〕15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发〔2017〕15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发〔2017〕1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1日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领导,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供养资金及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相关指标数据;扶贫部门要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作为兜底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范围;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1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1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1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5日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安〔2016〕8号)、《中共毕节市委印发〈关于建立毕节市领导班子和干部差别化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毕党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主体。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的指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

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对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考核,分类情况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年度调整。

(一)县(自治县、区):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为一类考核管理单位;百里杜鹃管理区、金海湖新区(毕节经济开发区)为二类考核管理单位。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毕府办通〔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毕节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9日毕节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毕节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研究制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编委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卫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法制办、扶贫办、团市委、人行毕节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毕节调查队等23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房屋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按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办理。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街道)作为城市发展控制区,其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二)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征用,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鉴定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六)符合村庄规划及用地选址要求,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发展农家乐及农家旅舍(馆)的;(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6〕16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6〕16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7日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中央、省、市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毕节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毕节市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贯彻中央、省、市重要指示、决定,办理各级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需要决策的。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需要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规划、计划。

(三)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或其他重大政策措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毕府办通〔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4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共毕节市委关于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的决定》(毕党发〔2015〕8号)精神,积极探索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为基础,整合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对农村重点困难对象实行特殊医疗保障和补助,着力提升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力促进精准扶贫,切实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为动力,以促进农村精准扶贫为重点,以整合相关部门资源为载体,提高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和服务能力,力争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参保)的目标人群政策范围内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以上,切实推动农村贫困人口2020年如期脱贫。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探索实践;坚持整合资源,促进精准扶贫;坚持便民利民,实行即时结报;坚持政策引导,推进分级诊疗。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毕府办通〔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4〕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根据《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黔府发〔2012〕36号)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及贵州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我省2014—2016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黔卫发〔2013〕7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因婚暂未入户人员及新生婴儿);外地来我市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

可为预产期在筹资年度的胎儿缴纳参保金。

二、筹资标准2015年筹资标准为43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待国家和省补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个人缴费70元/人/年。

对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二女节育户、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参保金缴纳,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2015年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310元用于住院统筹和大病统筹,120元用于门诊统筹。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毕市府办通[2010]224号【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16【实施日期】2010.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22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现将《毕节市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毕节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实施,对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不断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基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07〕177号)和省人民政府提出2010年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年及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相关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用一年时间在我市开展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顺利通过省政府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和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低保制度在基层的更好落实为目的,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我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使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一)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基层低保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

各镇乡办事处要认真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发〔2010〕16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71号)、《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3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毕节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毕节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毕府办函〔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毕节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全面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现将全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化治理整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

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大对农兽药违禁超限、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打击使用剧毒高毒和禁限用农药、低毒农药非法添加高毒成分、违禁使用和滥用抗生素、激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继续开展对重点食用农产品的联合治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加快土壤修复。

加强生猪、牛羊等畜禽屠宰企业的规范管理,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深入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

加强对“瘦肉精”、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集中整治,消除行业“潜规则”。

落实产地准出制度,规范储存运输管理,强化市场准入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全过程监管。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监管。

加强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强化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集聚区的监管。

集中开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标签标识不规范等重点问题专项治理,以及肉制品、食用油、桶装水、白酒等重点产品综合整治。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第二次污染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第二次污染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第二次污染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毕府办函〔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第二次污染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18〕1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市第二次污染普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8日毕节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8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7〕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2号)精神,为指导全市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毕节市境内所有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工业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具体划分标准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并结合污染源清查工作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67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67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8日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221号)要求,2015年我市作为贵州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地区之一,为确保我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的稳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托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村(社区)为单位,通过开展入户调查,全面掌握以户籍人口为主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信息,从而推进广大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把各类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权益,推动实现社会保险人员全覆盖,是社会保险由制度全覆盖转向人员全覆盖的关键举措,是对所有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进行持续性、动态化、精确化管理,推进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摸清全市人员分布与流动、参保与就业情况,有针对性地促进参保扩面,为制定政策和优化服务提供重要参考。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掌握我市现阶段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整体情况,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状况进行系统摸底。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毕府办通〔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贯彻落实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精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精神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是省委、省政府在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曾经从事过体制内工作或与国有、集体企业存在过人事劳动关系的财税助征员、广播员、电影放映员、农技员、乡村医生、兽医、湘黔铁路建设等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有效化解这部分人的长期养老问题的信访诉求,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精神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紧迫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力争在今年内参保人数有一个大的突破,基本解决有意愿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问题。

二、强化工作措施,圆满完成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动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精神落实是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毕市府办通[2010]334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33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毕节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毕委办字〔2010〕10号)、《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市党发〔2010〕5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毕市府通〔2010〕25号),设立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毕府办通〔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贯彻落实《贵州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黔府办发〔2015〕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毕节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5年,毕节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18号)的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统筹指导,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增强公开时效,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切实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一是市直各部门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公开。

二是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毕府办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6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毕节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毕节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授权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按照市政府授权,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毕府办通〔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毕节”创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3号)和《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法治毕节”创建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毕委办字〔2015〕12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系列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大力实施“法治毕节”创建工程,为毕节与全国、全省实现同步小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实施范围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主要工作及责任单位(一)定期向党委报告依法行政情况。

市政府定期向市委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每年向党委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不少于3次。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二)整改落实人大、政协监督依法行政突出问题。

各行政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严格整改落实人大、政协监督依法行政过程中提出的突出问题,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人大、政协汇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6•【字号】毕府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1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考核办法》《毕节市市级民生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6日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国土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发展项目;1亿元以上的产业发展项目、能源项目、高技术产业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农林业项目、水利项目、经贸流通项目、节能环保项目、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亿元以上的交通运输项目。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但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预备项目。

第四条重点项目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本年度应完工的项目列为收尾项目;本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列为续建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批或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本年度应开工建设的项目列为新建项目;已纳入经济和社会相关发展规划,项目法人和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议书已批准、或有关部门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项目已备案,正在开展有关前期准备工作,本年度争取开工建设的项目列为预备项目。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21•【字号】毕府办通〔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1日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干部调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调配原则(一)保障急需的原则。

围绕人才强市战略,积极为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选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二)严格编制管理的原则。

人员调配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无空缺编制和职数的单位,不得调入人员。

(三)严格流向的原则。

人员调配坚持正常的流向,除同类性质单位之间的调配外,一般按照市级到县级,县级到乡镇,机关单位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到企业的方向流动和调配。

(四)照顾家庭困难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

夫妻同在一地工作的,一般不宜跨地区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应坚持夫妻同调的原则;对夫妻两地分居,老干部身边无子女或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调动,应有计划地帮助解决。

(五)坚持回避的原则。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拟调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按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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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
核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毕府办通[2015]37号
【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4
【实施日期】2015.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低保减量提标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确保城乡低保标准、保障范围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扶贫攻坚进程相适应,大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适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减少城乡低保人数,统筹城乡发展,巩固低保科学规范管理格局,确保到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推动我市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统筹推进。

及时将脱贫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将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人口和因灾因病等原因返贫的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坚持精准扶贫,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有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脱贫致富。

2.坚持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

较大幅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适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科学合理制定各地低保标准,2015年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区位,合理划分城乡低保标准档次。

3.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

坚持农村低保退保进度、退保人数与扶贫攻坚成效相衔接,与合理保障范围相适应。

坚持严格按政策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确定退出或享受低保的人员。

采取由少到多、逐年递增的方式逐步减少低保人数。

根据各地农村低保保障面、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户籍人口的比例合理安排减量指导计划。

二、低保提标标准及减量额度
(一)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

第一档:七星关区、双山新区、毕节经济开发区,保障标准2640元/年;第二档: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
县、纳雍县、赫章县、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障标准2580元/年。

2015年,全市农村低保人数原则上减少13300人,各县(区)减少人数分配计划为:七星关区3400人、大方县1600人、织金县3500人、赫章县4300人、双山新区300人、毕节经济开发区200人,黔西县、金沙县、纳雍县、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障面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原则上不安排减量。

以上减量人数为指导性计划,各县(区)可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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