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第55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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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9月,某县国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将辖区内某服装有限公司(私营企业,2003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列为检查对象。两名检查人员在送达检查通知书后,即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并根据县国税稽查局局长签发的调帐通知书,调取了该公司从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的帐簿、凭证;此外,还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经县局局长批准,检查该公司银行帐户及私营业主储蓄存款的资金收付情况。在发现私营业主的储蓄帐户有隐匿收入后,经县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冻结了银行存款帐户中的15万元资金。
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⑷销售下角料收取现金11.7万元,存入该公司私营业主储蓄帐户,财务帐面未体现。
由于该公司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每月月末留抵税额均为零,县国税稽查局根据上述违法事实,补征增值税=1×7%+1.6×17%+11.7÷(1+17%)×17%=2.042万元,并按偷税处一倍罚款2.042万元。
要求:⑴指出县国税稽查局补征增
值税是否准确,如不准确,说明原因并计算出准确的查补税额。
⑵指出县国税稽查局在执法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⑴不准确。可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包括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保险费。现金折扣不得冲减销项税额。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
应补征的增值税
=(1+0.5)×7%+(10-9.5)×17%+2000×10÷10000×17%+11.7÷(1+17%)×17%=2.23万元。
⑵在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检查人员在送达检查通知书的同时,要出示检查证。
调取2003年度帐簿,必须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
调取2004年1月至8月的帐簿、凭证,必须经设区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检查私营业主储蓄存款的资金收付情况,必须经设区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前置条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
的收入的迹象的。同时,冻结银行存款的金额只能相当于应纳税额。
处罚不适当。应对帐外下角料收入偷税1.7万元,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2004年的5月10日,某县国税稽查局干部刘某,接到一个群众举报电话,举报黄某瓷土加工厂偷税事宜,刘某接到电话后,就按照举报的线索,下户进行检查,经查,发现黄某瓷土加工厂2003年8月开办,主要业务是将瓷土加工成土干,再卖给电瓷生产厂家,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同时,在办公场所发现了开业以来的财务帐簿及凭证,刘某马上将这些帐簿、凭证,整理后,放入一个空白的资料袋内,并封好袋口,同时在封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业主黄某也在封条上签了名,然后,刘某将资料袋带回稽查局,口头通知黄某第二天到稽查局接受处理;第二天,黄某未到,此后几天内,刘某多次电话通知黄某前来接受处理,但黄某拒不到场,5月18日,刘某与稽查局的另一位干部严某配
合,拆封资料袋,对其涉税的资料进行检查,经查,该加工户开业以来在帐面上体现取得土干销售收入60000万元(不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以上情况,刘某、严某对该厂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对黄某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证;2、对其取得土干收入60000元补缴增值税3600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认定黄某的行为为偷税,处以应补税款0.5倍的罚款计1800元;以上处理决定,由刘某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刘某与严某一起送到黄某的加工厂,黄某拒不签收,刘某与严某在送达回证上写上拒收原因后,将《处理决定书》留置在黄某厂内。15日后黄某还未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及罚款,刘某就和严某一起到黄某的加工厂进行催缴,黄某态度恶劣,刘某、严某就当场扣押了黄某的电冰箱、微波炉、灶具等价值相当于税款的物品,并写了一张收条给黄某。请指出上述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1、接到举报电话未记录,案源未
上报审批;(1分)
2、下户检查没有二人以上,未向纳税人发出检查通知书、未出示检查证;(2分)
3、调取帐簿未使用经过审批的《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1.5分)
4、对未办理税务行为的应处以2000以下罚款,若超过2000元以上应上报处理;(1分)
5、不能定性为偷税,只能按未按规定申报进行处理;(1分)
6、既定性为偷税,就不能按稽查简易程序处理,不能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应提交审理部门审理;(1.5分)
7、处罚未按规定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分)
8、送达回证没有见证人签名;(1分)
9、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经批准,未使用经过审批的《查封(扣押)证》和《查封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2分)
10、不能对维持生活必须品和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分)
三、案例分析题(8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2004年11月1日,海天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分别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飞奔汽车销售公司有偷税行为。两局联合对该单位2004年1-10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11月5日,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联合向该公司下达了补缴增值税100万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万元,课征滞纳金1.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对该公司上述所偷税款处以4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未达到移送标准),并限其在11月20日前缴清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该公司未按期缴纳,11月21日,两局依法定程序联合查封了该公司销售的小汽车10台(每台20万元),在该公司仓库保管。12月1日,被查封的小汽车被盗2台。12月5日,两局依法共同拍卖了被查封的小汽车8台,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费用后,将剩余款项于12月10日返还
给公司。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2004年12月1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并要求税务机关赔偿被盗小汽车的损失。
1.请指出税务机关在上述执法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当?
2.飞奔汽车销售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应向()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A、海天市国税局和海天市地税局
B、海天市所在省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C、国家税务总局( 新《复议规则》(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
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
3.飞奔汽车销售公司被盗小汽车的损失应由()承担。
A、海天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
B、海天市所在省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C、飞奔汽车销售公司
4.假如2004年11月1日前,飞奔汽车销售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管理部门利用纳税人申报信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