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研究
衢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
衢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人才集聚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6〕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我市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市范围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我市创办企业的,适用本细则。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细则:(1)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等工作的科研人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1年)的人员;(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2、申请离岗创业创新的担任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市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辞去市管领导职务。
二、离岗创业申办程序3、个人申请。
有离岗创业创新需求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创人员”),应向所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衢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附件1)。
申请到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的离创人员,需书面说明企业名称,拟任职务以及能给就职企业提高效益、增加税收或就业人数的情况,并提交企业合作意向书、科研项目批准文件、科技成果证明(或专利证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申请创办企业的离创人员,需提供创业计划,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安置就业人数、预估测正常经营后的年营业收入和上缴税收等情况,并提交科研项目批准文件、科技成果证明(或专利证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为了促进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支持措施。
本文将针对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进行探讨。
一、政策环境在创新创业方面,政府在政策层面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例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减免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创新创业的经费支持以及提供土地和场所等资源的保障。
此外,政府还鼓励事业单位与企业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打造创新创业的生态圈。
二、经费支持科技创新离不开经费的支持,为了保障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项目能够顺利进行,政府提供了多种形式的经费支持。
首先,政府设立了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科技事业单位的研发项目,对于一些有潜力的创新项目还可以提供更多的额外资金。
其次,政府还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低息贷款和担保服务,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
三、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成果需要通过转化为真正的产品和服务来实现商业价值。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的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机制。
例如,政府鼓励科技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并对其提供专利费用的补贴。
同时,政府还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场地和设施的保障,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创新创业的平台。
四、人才引进人才是创新创业的关键,为了吸引更多的创新人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人才引进政策。
首先,政府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高薪酬、福利和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的科技人才加入。
其次,政府还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了人才培训的机会,通过组织各类培训班、论坛和交流活动来提高科技人才的综合素质。
五、产学研结合为了加强科技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企业之间的合作,政府鼓励产学研结合,建立创新创业的合作机制。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科技事业单位与高校合作共建创新研究中心,共同开展科技创新项目。
同时,政府还提供了技术转移和技术咨询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政策与创新创业法规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政策与创新创业法规科技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其创新政策和创新创业法规的制定与推行对于科技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政策和创新创业法规,并探讨其对于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一、科技事业单位创新政策科技事业单位创新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科技创新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创新的支持、激励和保障,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的效率和质量。
1. 创新资金支持:科技事业单位创新政策的核心是提供充足的创新资金支持。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研项目资助等方式,向科技事业单位提供经费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研究项目的开展、创新人才的培养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方面,有效激发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热情。
2. 优惠税收政策:为了减轻科技事业单位的负担,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
对于科技事业单位进行的科研活动、技术转让等创新活动,可以享受减免税或者税收优惠,减少了创新成本,提高了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3. 政策指导和扶持:政府还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指导和扶持。
这些文件涵盖了科技人才的引进、科技成果的评价与奖励、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科技事业单位更好地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二、创新创业法规创新创业法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科技创新创业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在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同时,也保护了科技创新创业者的利益和权益。
1.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创业的核心资产,保护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对于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创新创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维权的流程和方式,有效保障了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2. 技术转移与转化: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转移与转化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途径和程序,推动科技成果从科研阶段向实际应用阶段的转变,促进了科技创新的产业化。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政策解读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2018年5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七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宁人社规字〔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办〔2020〕48号)精神,在总结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并加大政策供给,出台《通知》是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对于更好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通知》和《实施细则》是什么关系《实施细则》继续有效,《通知》是对《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的进一步优化、明确和完善。
根据国家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形势要求,《通知》对《实施细则》原有的政策不再重复,结合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0〕92号)确定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内容以及我区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创新创业形式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政策。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激励保障措施《通知》明确的激励保障措施包括: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与兼职或所创办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的领导把关责任,对于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同时,要求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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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
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山东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措施》政策解读
《山东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措施》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8号)
二、核心内容: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对创新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在自创企业获取报酬、分红、配股;事业单位可按项目或年度发给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对创新人才实行绩效工资倾斜,倾斜部分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由“先转化、后奖励”向“先赋权、后转化”转变;放权事业单位自主与创新人才协商确定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总额;放权事业单位自主与创新人才协议明确配股、分红及分配办法;放权事业单位自行确定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奖励额度;放权事业单位自主与创新人才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的基本待遇。
三、享受人群
创新人才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
创新人才由事业单位根据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需要,自主确定。
四、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创新人才薪酬激励措施不作审批。
经主管部门同意,事业单位可自主与创新人才协商确定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水平;可与创新人才协议明确配股、分红及分配办法;可自行确定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奖励额度;可自主与创新人才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的基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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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指引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指引一、基本概念“双创’活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实施范围人员范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即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
工作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
三、适用情形及相关收入分配政策兼职创新: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在确保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从事科研创新的,保持原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通过兼职科研创新取得的合法报酬由个人支配。
在职创业:科研人员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保持原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创业项目涉及所在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应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就配股、分红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办法,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报酬由个人支配。
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
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的,应与单位订立离岗协议,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期间的基本待遇可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发放,也可由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依法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离岗创业收入由个人支创新岗位:对事业单位按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并聘用在创新岗位科研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激励方式;对聘用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未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分配方式的科研人员,事业单位应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
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人事政策保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包括以下四种形式:(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三)离岗创新创业;(四)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第三条从事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人员”)属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再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创新创业。
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国家另有规定不得从事创新创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四条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须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登记表》(见附件1),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三方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符合创新创业条件且有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创新创业申请,制定具体方案,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报表》(见附件2),提供创新创业项目书、协议书、可行性报告或其他辅证材料,报本单位人事部门。
(二)单位批准。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签订协议。
创新创业人员与事业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创新创业协议。
在协议中约定创新创业期限、创新创业人员的职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报酬与收益分配、发生争议处理方式、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归属、协议终止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徐政发[2006]12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徐政发[2006]122号主题类别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徐政发〔2006〕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实施《徐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二、鼓励源头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匹配和市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的培育扶持。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股权激励机制研究
Human Resources人力资源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09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股权激励机制研究张志强 安 琪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石家庄 050024基金项目:202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科研合作项目(课题编号:JRSHZ-2020-02005)。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科技人才作为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如何为股东创造科学全面又长期有效的激励措施已经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分析股权激励现行政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数据进行研究,探究股权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优化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科技人才;科技创新中图分类号:C962;G3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1)06-0109-04一、引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股权激励是按照所有权来分配来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将核心科技人员的价值作为生产要素,是对科技人员未来认股权利的一种肯定。
马莉莉(2020)通过实证研究得出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比例与企业技术创新效率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姚丽华(2014)认为股权激励显著正向影响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可以提升企业直接创新绩效。
股权激励的实行使科技人员从只关注自身薪酬等短期利益的普通员工过渡成为企业的股东,将企业长期有效的发展和科技人员自身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为科技人员戴上一副“金手铐”。
对科技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凝聚更多的创新创业人才,激活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外部市场人才竞争激烈,科技人才流失现象严重的问题。
但是当前我国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还浮现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学者对股权期权激励政策落实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关于科技人员股权激励的国家层面配套政策和制度仍需完善。
陈芃(2019)等研究指出当前存在落实股权激励的企业数量比较少,激励额度不高,激励内容较难确定,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等问题。
人社部印发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Z HUANJIASHIJIAO 专家视角栏目编辑:李国君栏目编辑:时宏明RENSHEZIXUN人社资讯2017年4月号总第229期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7年第4号和第5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公共就业服务术语》《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就业援助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职业指导服务规范》等8项公共就业服务国家标准。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由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将有利于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推动解决公共就业服务针对性和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服务;有利于提高整体公共就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各类服务对象在不同地区都能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共就业服务8项国家标准出炉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实施要求。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单位 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
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 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 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 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 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
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 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 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
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
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 措施 :
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
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 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 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
转. 化Al奖l励R收ig入h,ts不纳Re入se单r位ve绩d.效 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
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 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 施
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 《 指 导 意 见 》 明 确 了 支 持 和 鼓
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 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
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
五、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 到 企 业 挂 职 或 者 参 与 项 目 合 作,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 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 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 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 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 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 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 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 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 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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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研究
作者:段夏川白鹏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年第09期
【摘要】论文首先介绍了事业单位的员工特点,其次对我国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激励政策的现状及不足之处进行了探究,最后提出了T-P-C循环激励框架设计方式,以期能够改善我国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激励水平,同时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资料。
【Abstract】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institution employees,then probes in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incentive policies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 of our country. Finally, the T-P-C cycle incentive frame design method is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incentive level of technical staff in institutions of our country, and provide some reference materials for the relevant staff.
【关键词】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Keywords】 institution; technical personnel; innovates and entrepreneurship; incentive policy
【中图分类号】C969;G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9-0015-02
1 引言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依旧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其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员工的激励效果低下、工作效率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事业单位要全面分析新时代各类人才的需求特点,建立一套适应社会发展的激励制度。
2 事业单位员工特点分析
事业单位的员工主要有三类,分别为研究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职能辅助人员。
其中研究人员的知识属性最强,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其对待工作的积极性能够直接影响到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经营管理人员是企业战略规划的主要设计者与指挥者,对能否全面有效的履行职责对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具有关键性作用;职能辅助人员没有直接在单位内创造价值,而是创造价值服务,在单位的经营管理中,职能辅助人员也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3 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激励现状及问题
3.1 重物质激励轻精神激励
传统的事业单位的激励政策一般以物质激励为主,而员工培训、职业发展规划等激励手段有待加强[1]。
工资加奖金单一的激励形式难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技术创新动力不足;此外,由于物质奖励制度只重视个人能力的提升,导致科技人员忽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个人思潮泛滥,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
3.2 晋升不重视个人实力
“论资排辈”现象依旧广泛存在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中,升值调薪不看重个人的实力,而是看资历,绩效管理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国家政府统一调控,形成了高度统一的、具有刚性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等,灵活性差,难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2]。
事业单位的平均主义思想严重,内部难以出现良性竞争,企业更新速度慢。
3.3 重负向激励轻正向激励
目前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使用负向激励的措施较多。
负向激励主要是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的结果为评判标准,对于考核成绩排名靠后的员工进行惩罚,绩效考核所显示出来的负向激励作用已经大于正向激励的作用,致使部分科研人员逐渐丧失了积极的工作态度[3]。
4 事业单位研究人员T-P-C循环激励框架设计
通过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T-P-C循环激励的研究,笔者发现,可以从培训、绩效管理和职业发展这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激励科研人员[4]。
图1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T-P-C循环激励框架。
4.1 人员培训环节
在人员培训环节首先要向科研人员传授最先进的科技知识,以丰富科技人员的知识储备,培养创新能力;加强与其他单位的交流,互相学习先进的工作方式,丰富科研人员的知识面;加强科研人员的团队文化建设,提升科研人员的团队精神,从而整体提高事业单位的科技部门研发实力,为后期的科研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5]。
4.2 绩效考核环节
在绩效考核环节,重点考核的项目有两个:个人的任务绩效和管理绩效。
根据考核的成果对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判定,如果考核结果不达标,需要加强对该研究人员的培训。
其中,研究人员的个人任务绩效可重点根据其参与的科研项目的科研进度、研究成果、客户汇款等几个方面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方法,不断鞭策科研人员,提高其工作业绩。
4.3 职业发展环节
研究人员在不断的自我提升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单位可对其进行嘉奖。
例如岗位晋级、职务晋升等,从而激励研发人员更加努力的工作[6]。
这样一方面能够体现出上级对其工作能力的认可,另一方面可以使科研人员将来能够承担更具挑战性的工作。
事业单位应为科研人员设计合理的职业发展转换通道,为研究人员提供自由发展的环境,从而实现员工自身实力的提升。
5 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通过多方位立体的管理模式,打造出一套完善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激励体系,能够有效提高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事业单位具有丰富的创新源泉,为事业单位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杨树.国有企业开展科技人员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相关政策、实践和建议[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20):22-29.
【2】吴新叶,江荣荣. 科技创新中的“负面清单”模式——以政策激励为视角[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6(6):143-150.
【3】郭英远,张胜.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15(7):146-154.
【4】张莉.气象科技人员工作状态及激励因素实证分析[D].南京: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6.
【5】曹雪峰.DG研究院核心科技人员激励机制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 2013.
【6】曹修涛.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