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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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06
【实施日期】200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结合怀化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要严格执行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矿产资源相对集中的矿区要编制较详细的矿区规划。优势资源矿区,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作用,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业权一律不得设置。新设矿山项目立项前,要进行规划预审,对未通过规划预审的项目不得申报或批准发证。严格遵守规划“三区”规定,限
采区内不再新设采矿权,禁采区内禁止采矿。
二、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有证矿山的监督管理。对超深越界开采的,未按批准矿种开采的,不按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以及一证多矿的,要依法予以查处,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要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加强矿山污染防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探(采)矿权人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