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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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塑造良好的企业运行体制和运作机制,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促使经营者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集团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原则:
1.塑造集团公司及各所属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2.达到增强企业活力、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法人财产保值增值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部门或所属企业的管理思想:经营灵活开放、管理紧密完善、监督严格规范、协调指挥高效。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部门、所属企业实行以下自主管理:
(一)经营业务活动自主:
1.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洽谈业务,开拓市场,签订产品、货物、商品销售合同;
2.使用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核定的费用;
3.使用、调配核定的财产、物资。
(二)劳动用工自主
1.根据需要申请增补员工;
2.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聘用新员工,调配、解聘员工。
(三)奖励自主
1.有权决定或推荐对员工的奖励、惩罚;
2.有权决定、推荐员工工资升降、奖金内部分配。
(四)岗位机构设置自主
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调整内部机构或岗位,报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部门、所属企业等下属单位实行以下统一管理:
(一)统管目标计划:下属部门、企业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目标和实施计划。集团公司与各部门、所属企业签定目标责任书,以保证集团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集团公司对其实施状况进行检查、反馈、纠正。
(二)统管发展战略和规划: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规划、产业产品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下属单位在其框架下制定分规划,不得超越范围。
(三)统管资金: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资金融通、调拨、筹措,严禁擅自对外筹措资金和对外担保。
(四)统一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设立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供下属单位共同遵守。(五)统管资产:固定资产盘整、新增固定资产、企业的部分或整体产权、股权转让、企业的兼并收购,均统一由集团公司管理。
(六)统管:下属单位没有决策权,统一由集团公司管理。下属部门、企业可提出开发改进、扩建项目的建议和论证,但需根据申报程序由专门会议讨论通过。
(七)统管经营收益:集团公司有权统一考虑收益分配及去向。
(八)统管高、中层管理人员:集团公司统管集团高、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总经理的任免、调配。
(九)统管财务人员: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部门、所属企业实行以下监督:
(一)行政监督:对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收受回扣、
佣金等行为进行严肃监督、查处,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情况进行查处。
(三)管理监督:通过例会、考核、检查等制度监督下属单位工作。
(四)民主监督:通过工会等形式,积极收集和采纳员工建议和投诉。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部门和所属企业实行如下协调服务:
(一)组织指挥:集团公司为指挥、控制中心,协调下属单位的步伐和利益。
(二)信息服务:为下属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的国内外市场商情和市场运营信息服务。(三)培训教育服务: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员工培训教育规划、添置培训器材和提供培训机会,为下属单位输送合格的人才。
(四)法律服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全集团和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和咨询。
(五)后勤保障服务:减少下属单位小而全的后勤服务机构和职能,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但要以相关标准内部核算费用。
(六)技术开发服务: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技术、专刊、产品开发项目和技术贸易服务,为下属单位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设总裁(总经理)一名,副总裁(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统称经营者。
第九条经营者的聘任根据《授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与各部门、所属企业的经营者签定目标责任书,以保证集团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集团公司对其实施状况进行检查、反馈、纠正。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新一届经营者在就任之前应制定详细的施政纲领,并以部分年薪作为风险保证金,或者抵押相应数额自有资产,或由经营者的亲朋好友给予信用担保或资产抵押担保,或者要求经营者购买一定数量
第十三条经营者职权根据《授权制度》、《管理人员及职权》和《所属企业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一)总裁(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全面工作。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总经理)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会议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和参加总裁(总经理)办公会议,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议定事项。
第十六条总裁(总经理)报告制度:
(一)总裁(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局(会)、监事局(会)或集团公司报告市场运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总裁(总经理)应定期向主管领导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遇有重大情况(重大灾害、重大事故、诉讼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事项),应立即报告董事局(会)或集团公司;
(四)按照董事局(会)、监事局(会)或集团公司的要求,总裁(总经理)应定期向其做工作汇报,并保证所做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经营者的考核与奖惩: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经营者在任职期间成绩特别显著的,由集团董事局或集团总裁办公会议作出决议,另行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