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契税法
《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比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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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行 条例 细 则
.
第 一条 第二 条
、
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 。
不 相 等的
。
,
由 多 交付 货 币
、
、
实物
,
无形 资产或者其他
,
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
(
,
经 济 利 益 的 一 方 缴 纳 税款 税
。
权 转 移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人 的行 为 条例所 称土地使用 权 出 售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交 易 条件
, ,
条 例所 称用 于 科研 的 是指 土 地使 用者 以
、
,
是指科学试 验的场 所以
、
及 其他 直接 用 于 科 研 的土 地 房 屋
,
。
取得货 币
。
实物
、
无形资
条 例 所 称 用 于 军 事 设 施 的 是指
:
产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的行 为
(一 )地 上 和 地 下 的军 事 指 挥作 战 工 程 ;
,
条例所 称 土 地使用权赠 与
是指土地使用 者将
。
(二 )军 用 的机 场 港 口 码 头 ; (三 )军 用 的 库 房 营 区 训 练 场 试 验 场 ; ( 四 )军 用 的通 信 导 航 观 测 台站 ; ( 五 )其 他 直 接 用 于军 事 设 施 的土 地 房屋
。
第十 三 条
条 例 所 称 城 镇 职 工 按 规定 第 一 次 购
,
无 偿转 让 给 受 赠 者 的 行 为
,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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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契税法十二条
契税法十二条
第一条:当地不动产交易税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基本税率设定,其范围是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为准。
第二条:不动产交易税的基本税率应当根据当地不动产价格水平及其他影响市场,并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也可以通过税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税率。
第三条:不动产交易税的计税基数及应纳税额分别以购买人向出卖人支付的实际房地产价款为准。
第四条:不动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部分纳税人减免交易税。
第五条:本法中所称房地产指城市住宅房产、城市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商务、办公楼宇)、住宅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及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房地产。
第六条:不动产交易税的缴纳,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当事人一次性付出的不动产交易税;另一部分是购买人按月支付的房屋维修费。
第七条:不动产交易税的缴纳时间为实际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日起十日内,如果未能及时缴纳,则应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出租房地产,业主应按月或按季支付全部房屋维修费;
出售房地产,购买人应按月支付部分房屋维修费。
第九条: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关于不动产交易税的行政指导性文件,并在认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不动产交易税等款项的收入,应当上缴国家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不动产交易税的税收秩序,不得擅自设立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损害国家的土地收入。
第十二条:如果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或行政指导性文件,对不动产交易税做出规定,以上规定优先适用。
因此,契税法对不动产交易税的规定旨在保护出售人及购买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并有效保障契税的合法交易,为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2020年契税、城建税税收政策变化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契税变化对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征收,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
本文将对契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1. 土地权属转移: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2. 房屋权属转移: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3. 房屋附属设施权属转移:包括房屋附属设施买卖、房屋附属设施赠与、房屋附属设施交换等。
4.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等。
5.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征收契税的情形。
三、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
具体包括: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承受人;2. 房屋买卖的买受人;3. 房屋赠与的受赠人;4. 房屋交换的双方;5.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的承受人;6.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契税的承受人。
四、契税的税率契税的税率根据土地、房屋的性质、用途、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税率。
具体如下: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率一般为4%至5%。
2. 房屋买卖:税率一般为1%至3%。
3. 房屋赠与:税率一般为3%至5%。
4. 房屋交换:税率一般为3%至5%。
5.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税率与原税率相同。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所支付的总价款,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 房屋赠与: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4. 房屋交换:以双方所交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市场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六、契税的征收管理1. 税务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2. 纳税人应当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3.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契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改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发文日期:1997年07月07日施行日期:1997年10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买卖双方的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契税是国家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契税是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涉及买卖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买卖双方的契税法律规定,包括契税的概念、税率、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方面。
二、契税的概念契税是指不动产转移时,转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税款。
在我国,契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税率契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类型、性质、地区等因素有所不同。
以下为部分契税税率:1. 土地使用权转让:3%-5%2. 房屋买卖:1%-3%3. 房屋赠与:3%-5%4. 房屋交换:3%-5%四、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款项,如房屋买卖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等。
五、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不动产的转移双方。
具体包括:1. 买方:在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中,购买不动产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 赠与方:在房屋赠与等交易中,赠与不动产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3. 交换方:在房屋交换等交易中,交换不动产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六、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人取得不动产权利之日起30日内。
特殊情况,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七、纳税地点契税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将契税申报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八、税收优惠1. 首次购房:对首次购房的家庭,契税税率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2. 二手房交易:对购买二手住房的家庭,契税税率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3. 老年人住房:对老年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4. 零税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等交易,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零税率条件,可免征契税。
九、违约责任1. 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契税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征收滞纳金。
2. 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虚报契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2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保定契税收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契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税务机关负责本市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二)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缴纳契税的行为。
第六条契税的纳税人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缴纳契税。
第八条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委托代理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契税,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契税纳税申报表;(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合同等;(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的价格凭证;(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契税征收事宜。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契税。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契税:(一)现金;(二)支票;(三)银行转账;(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契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四章税收优惠第十七条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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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接受某国 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房产市场价 格50万元,该企业还于当年以自有房 产与另一家企业交换一处房产,支付 差价款200万元,同年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向该企业出让土地一块,该企业缴 纳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 5%,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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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 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 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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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4年2月取得政府无偿 划拨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2005年7 月该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其转让该, 并要求该企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用8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 3%。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契税税额。
2.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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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应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是( ) A、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局 B、销售别墅的某房地产公司 C、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科研 的医院 D、购买花园别墅的用户
会计一班 张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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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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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 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 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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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 义务人。(买方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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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 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 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 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 同的形式, 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 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 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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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 契税采用3%~5%的幅度比
例税率。具体执行税率,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 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 定。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
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属的,经外
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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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 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向土地 、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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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05年发生两笔互换房产 业务,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第一笔 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300万元,换进的 房产价值500万元;第二笔业务换出的 房产价值4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 300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 率为3%,该公司应缴纳契税为多少?
应纳税额=(500-300)×3%=6(万 元)
1550000×4%=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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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 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上述交换价格 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 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 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 换,也按照该项规定征税。
1200000×3%=36000元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 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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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影视明星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 司赠与的商品房一套,市场价格155万 元,双方签订了赠与的书面合同,并 已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过户 手续。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4%。 计算该影视明星应纳的契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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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买卖 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
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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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 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 赠与的前提是:产权无纠纷,赠与双 方自愿。房屋赠与应有书面合同(契 约),并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 的受赠者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 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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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土地、房屋权属 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 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入股;2.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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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增资扩股,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 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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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5万元 (2)200×5%=10万元 (3)100×5%=5万元
2.5+10+5=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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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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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 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 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 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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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 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 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 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 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 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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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 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 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 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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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 商品住宅一套,成交价格120万元, 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当地政府规定 的契税税率为3%。计算该居民应纳 的契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