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入镇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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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入镇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阜发…2009‟41号

中共阜宁县委员会阜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入镇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现就鼓励农民进城入镇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改善和提高镇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为根本,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以鼓励引导农民进城入镇居住为突破口,集中、集约土地发展现代农业,打造现代化农村,努力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并进,全力开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和谐发展的全面小康建设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指导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建立政府、农民和投资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为农民进城入镇和农民集中居住营造最优的环境。

2、城乡统筹,集聚发展。按照城乡一体化和“能城不镇、能镇不村”的总体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村庄向城镇转移、自然村向集中居住区集聚,逐步达到镇区城市化、农村社区化。合理确定农村集中居住区布局和规模,全面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全面推行联建式建房,严格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禁止零散建设。

3、依法管理,体现特色。严格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法定程序审批建房,规范审批管理。加大违法建设督查和整治力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充分挖掘、融合有历史底蕴的特色村庄,利用好现有的自然资源、文化古迹。规划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既要尊重地方风俗习惯,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又要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反映时代特征。

二、农民进城入镇优惠政策

(一)积极鼓励农民进行“双置换”

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住房工作要坚持“试点先行、面上号召、县城推广”的原则。选择条件相对成熟、有推广优势的镇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的基础上,再在面上进行推广和推进。

1、对农民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新流转出来的土地由村(居)用于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土地流转价格根据当地土地综合收益水平确定,原则上每亩每年不低于500元,土地流转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入主体按年度和土地流出的农户结算。

土地流转资金、各类政策性奖补资金等收益统筹结算到户作为参保金,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按城保政策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同时进城购房居住的由县财政对参保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保费不足部分由农户本人负责补足。农户也可以自愿选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对县城规划区外农户自愿以宅基地和住宅置换县城住房的(仅限于在城南新区置换住房或在老城区置换二手住房,下同),已置换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复垦,房屋由户主自行拆除,该农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经县国土部门验收确认后,对农户合法的宅基地面积(200m2以下),每平方米补助30元;对农户在县城购买住房的,按其合法的原主房面积进行拆除补偿,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200元(具体细则另行下发),上述补偿资金凭复垦验收合格证明、县城购买住房房产证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实行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县城住房的,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免费办理。购买新住房的契税征收后,原主房合法面积同等面积部分的契税给予已纳税额50%的补贴;购买二手房的契税,与原主房合法面积同等面积部分即征即补。

3、对县城规划区外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户,自愿到县城购买住房落户,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按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

对县城规划区外农户自愿以宅基地和住宅置换镇区住房的以及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自愿到镇区购买住房的相关政策由各镇自行制定,报县政府过堂后实施。

4、对县城规划区外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跨村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参照集中居住区所在村、组建房户同等待遇,由所在镇依法调剂符合建房用地标准的宅基地。

以上政策性补贴和相关费用,按照“谁用地、谁给钱”,“到哪里买房由哪里承担”的原则,在进城农民宅基地复垦调剂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5、因城镇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和工业园区建设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按照相关拆迁政策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鼓励县城规划区内居户拆迁让地购买新房

1、对县城规划区内(东至吴滩立新河、南至329省道、西至阜益路、北至四通河)符合分户条件需要建房的居户,不向村(居)组申请宅基地(城南新区36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安排宅基地),到县城购买住房的,凭房产证按规定的宅基地面积以征地补偿标准对所在村(居)进行补助,村(居)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补助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2、对老城区(东至老204国道、南至纬四路、西至城西路、北至城北大沟)和城南新区核心区(东至奋进路、南至阜泰路、北至纬四路、西至射阳

河)内居户拆房让地,经申请同意后,分期安排拆迁安置,原宅基地交县城投公司和县土地储备中心,原住房拆迁按城市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拆迁安置房价格优先安排商品房或安置房。

3、对老城区和城南新区核心区以外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自愿拆除房屋并放弃宅基地,将宅基地交回县、镇(区)、村集体,自主进城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居户,对其合法的宅基地面积(200m2以下),每平方米补助50元;并按其合法的原主房面积进行拆除补偿,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具体细则另行下发)。宅基地补助资金凭拆房验收合格证明由用地区域财政支付,拆房补偿凭房产证和原主房面积核实材料由购房所在区域财政支付。

购房契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办理优惠与县城规划区外农民“双置换”政策相同。

4、县城规划区180km2以内因城市建设、交通工程、工业项目等列入拆迁范围的,分别按城市、开发区、阜城镇和相关工程的拆迁安置政策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

(三)积极落实农户进城入镇的有关政策

1、帮助进城农民就业。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组织开展进城入镇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培训对象按不同工种给予每人300-15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县城和镇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吸纳进城入镇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劳动力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每人补助用工单位500元,连续补两年。县属单位用工补助由县财政支付,其他镇、区单位用工补助由所在镇区财政支付。

2、实行公平教育。进城入镇农民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就近施教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各学校不得拒收(转),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减免相关费用。

3、鼓励自主创业。对进城入镇农民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二、三产业的,凭身份证和场所证明,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办证费用予以减免。

4、进行常住人口户籍管理。进城入镇居住农户,由县有关部门直接办理城镇常住人口落户手续,纳入城镇常住人口一体化管理。

5、建立健全进城入镇农民社保机制。鼓励劳动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内的进城入镇农民参加城镇各项社会保险。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规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在城镇从事自由职业的进城入镇人员,按照城镇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办理,对进城入镇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允许其适当补缴或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年限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时间不超过2000年2月,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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