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人员雇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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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人员雇佣管理办法.DOC

一条雇佣限制:

一未满八岁者,不得雇用之。

经管财务、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之。

第二

条临时人员与本公司员工不同,除月(日)给付薪津外,不另支给其他津贴,膳宿均自理。

第三

条临时人员在受雇期间均应依照正式人员“员工打卡办法”打卡。

第四

条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得请公假、事、病、婚、丧等假,其请假期间工资给付标准依照劳动保障法所规定办理。

第五

条临时人员除以上规定外与本公司员工享有一切之福利。

第六条临时人员承办工作以申请雇用单位之业务为主,但遇申请雇用单位业务空闲时,其他单位交付工作或调其他单位服务时,临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拒绝。

第七条临时人员在期限未届满前,如工作不力、品德不良或交付任务结束者,应依劳动保障法规定予以解雇不得异议与要求补偿。

第八条临时人员于雇用期限内,如发现工作与其理想不合或无法胜任而欲中途离职时,应参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六六条离职办法规定办理之。

第九条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填具“人员增补申请表”叙明理由呈本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继续雇用之。

第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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