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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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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基本的审判方式,合议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法院改革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所有的改革最终都要通过合议庭体现到案件审判当中,合议制的改革需要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和配合,全面推进。
本文在简要介绍我国合议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性的从优化案件承办人制度、推行去行政化模式和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三个方面提出一些优化建议,旨在抛砖引玉,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为相关实践和研究工作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在法院案件审判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使用了合议审判制度,其运作效果也将直接代表我国的司法运作水平。
合议制度的实施,能让更多。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2)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2)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4)评议笔录不规范对于择期宣判的案件,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开展。
然而如今面对案多人少的司法环境,合议庭成员很难达成共同时间进行配合。
对于诉讼过程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应当作何处理,评议笔录并没有记录。
再者,除承办人之外其他合议庭成员并不进行实质的评议,甚至合议庭其他成员对于案件的评议仅仅表示对承办人的意见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笔录也不能反映合议庭评议的过程。
(5)人民陪审员名存实亡从人民陪审员的整体来看,大部分的人民陪审员法律基础薄弱,在庭审之前并没有细致的了解案情,在庭审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对案件的审理权,仅仅停留在庭审过程中的“陪”。
以至于到了评议阶段,这些人民陪审员由于法律水平较低、案件参审程度低,陪审员对于案件中事实、证据、量刑等方面不敢提出自己的想法,深恐被专业的法官嘲笑。
鉴于此种情况,人民陪审也就名存实亡,没有实际功效了。
三、合议庭评议问题分析(1)内部原因1.合议庭组成。
现在组成合议庭的法官并非要求集体精英化,不论其资历深浅或者素质高低,只要有法官资格者均可参与合议庭审判,缺乏相应法律基础的人民陪审员,也同样平等机会参与到审判中。
在实践中,除去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法院对合议庭审判力量的配置是欠缺考量的,那么合议庭评议的质量自然受到质疑。
2.合议庭分工不清。
现行的案件承办人制度,虽然提高了法院整体的工作效率,但是实践中,由于法院案件数量大、审判案件的工作量大,案件承办人承担了审理案件的大部分工作,从案件的立案到庭审,一直到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其他成员实际参与的工作极其少,更有甚者,其他的合议庭成员仅仅负责庭审时陪审、以及在合议庭评议笔录签字。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合议庭承办人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职责却是模糊不清,长期形成了合议庭其他人员的懒惰,仅仅把精力投入到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对参与到其他人承办的案件评议却是走马观花,糊弄了事。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1健全合议他组成成 员意 见分歧 的,应 当将
⑦评 议 原 则 ,评 议 应 当遵 循 平 等 、自 由 、 续 的原 则 。平 等 其意见写入 笔录。必要时 ,人 民陪 审员制度 可以要求合 议庭将 连 是 指每 个人 都 潜 在地 拥有 跟其 他 人 同 等 的 权 利 。 自 由是 指 合 议 案件提请院 长决 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过于
陪审 员参加 审判活动是现代 社会和法治国家 司法民主化的 庭要真正发挥独立审判 的职能作用 ,必须解决好这些问舾,处理 要求 ,具 有不 可替代 的独特功能 ,具体包括 以下几方面 : 好各种关系。只要每个合议庭做到从 自身做起 ,遵循程序规则 ,
() 2完善审判长制度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 , 笔者认为 , 审判长的功能应定位于 “ 合 院 独 自选 定 ,人 民 陪 审 员的 意 义 不能 表 现 出来 。 为 了增 强 人 民 议庭的优秀组织者”和 “ 庭审活动的 出色协调者和公正引导者” , 陪 审 员制 度选 任 的 民 主 性 和 合 法 性 , 我们 可 以 借 鉴英 美 国家 的 其职 责 主 要合 议 审判 的 主 持 , 包括主 持庭 审 、主 持 评 议表 决 、指 做法。 由法院按人 民陪 审员的资格要 求从 选民名单 中确定人 民 定法 官 制作 判 决 书等 。审判 长 应 促 使 合议 庭 全 体成 员在 分工 协 作 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 ,建立候选人民陪审员档案。人 民陪审 员 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力 ,集思广益 ,及时、正确处理的案件。 2 共同决策方面的改革 . ’
庭全体成 员在评议案件时有权根据事实 和法 律, 独立发表对案 笼统 ,在实 际中无法操作 ,使得人 民陪审员在实际陪审 中成为 件的看法 , 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连续是指评议一旦开始,就 陪 衬 ,也没有真正的享有 同审判 员同等的权利。 而且对于一个 应该持续进行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 中断 ,直 至作 出最 终裁 判。 法 律外 行来说 ,对法官 的趋从 心理 无法避 免 ,这也导致 了人民 ③评议步骤 ,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 , 当依法对评议对象 陪审 员不能也不 敢积极的行使 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利。 应 当明确 应 发表正式见解。发言顺序一般是资历最浅者首先发言 ,依次类 规定人 民陪 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 ,在庭审阶段 ,合议庭评议 推 ,审判长最后发 言。 ④表 决方式 , 在经过 充分的讨论 、 争辩后, 应当对案件中 所 有重要问题进行逐项无 记名表决 。 () 2完善陪审制度 ‘ 阶段的具体权利 ,同时遵 守与法官相同的义务及回避程序。 事实上 ,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就 可以完成的 ,相反 ,它涉及到法院 内部的各种关系,如合议庭与 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等等。此外 ,还涉及法院外部的关 系。合议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戴俊勇)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戴俊勇上传时间:2005-9-6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我国司法实践证明,合议制对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本文拟对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试图寻找相应的对策,旨在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
一、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合议庭受到了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不合程序的各种力量的非法控制和影响,以致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失去意志自由。
主要表现为:①、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不合程序的干预。
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往往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纯粹为了个人利益),热衷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肆意干预合议庭依法办案。
②、受社会公众舆论的不当导向。
社会公众舆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场上的偏颇或者法律认识上的欠缺,舆论往往伴随着非理性的鲁莽冲动和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从而影响合议庭的公正裁判。
③、受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非法支配。
案件诉讼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动用一切社会关系和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将天平向已方倾斜。
尤其是在合议庭成员不能自已的情况下,极易受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支配,正所谓“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
④、受法院内部领导、内部其他部门及其成员的干预。
目前审判管理流程中的内部请示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审批制度依然存在,院长和庭长由于与社会接触过从甚密,社会关系较多,往往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不当干预合议庭。
合议庭法官也惧怕承担责任,依然习惯于依靠领导把关。
法院同事往往凭借自身的有利关系“过问”案件,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出谋划策,对合议庭施加影响。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基于以上认识,下面,笔者以第一审民事审判为例,对合议庭组成制度予以探索。
笔者认为要建立高效、公正、独立、廉洁的合议庭,对合议庭组成制度应有如下要求。
一、合议庭成员的法治化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那么合议庭组成如何到达法治化要求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
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展审理。
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
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展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xx年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
这是法官的素质的根本保障。
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门担当陪审员的场面。
这种场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
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
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方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
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
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
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
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法院 审判 刑事 案件 的 的法庭 组 织形 式有 独任 庭和 合议 庭 。
《 辞海 》 对 合议 的解 释是 : 合, 协商 、 共同; 议, 商量、 讨论 ; 合议 , 指 案件 的程序 和过程 不 具有最 低 限度 的公正性 。 换 言之 , 审判 委员 多人共 同 商量讨 论 。“ 多 人共 同商量 讨论 ” 是 与一 人独 自决断完 会制度 是通过 剥夺原告 、 被 告等当事者 的基本 权利—— 获得 公正
有 相 同的权利 和义 务, 但在 实际 中 由于陪 审人 员法律 素养及 制度 也 给合 议庭 公正审 判增 添 了不利 的因 素。
为了防止不当的罢免降职和转任而给的法律保二改革现行案件承办人制度障目的在于使法官这一特殊性质的职务不致因个人的考虑而被法院内部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一般都会确定案件承办人以此左右使这一职务能以一种非人格的严格方式来行使为法官的高办案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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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1 ( 中) ◆ 法 制 园地
案 件 的审判过 程包 括 审理和 判 决两步 骤 。审判 不分离 是法
判组 织运 行 中 出现 的司法 擅 断的 弊端 。实行 合议 制度 是各 法 治 治文 明 的重要标 志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中 , 审判委 员会 的存在 是导 国家 司法 文 明的 体现之 一 。 但是 , 由于 我 国法治 建设 的特 殊背 景 致我 国 审判分 离的根 源 。 审判 委员会 这一 制度 , 存在 组成人 员行
数人 的意 见 作为 合议庭 的 决定 , 也 允许少 数人 保 留意见 , 并在 合 作 裁判, 违 背法 理 。
议庭 评审 笔录 上记 载 。 然而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中 。 该制度 本 身存 在
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摘要]合议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有其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变化,这一制度已经形成了“形合实独”的问题。
文章分析了我国合议制弊端、产生原因,由此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方案,指出必须通过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案件程序分流制来充分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
[关键词]合议制度;形合实独;合议庭;承办人一、合议制在我国运行的现状(一)立法与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1.适用范围的泛化在我国,许多案件都是开庭审理,采用合议制的审判方式。
但这种做法带来了很多问题。
一般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是由整个整体来承担风险的,所以与独任制相比每个合议庭成员最后所要承担责任将会变的相对较小,这种局面的出现导致了“人人负责”到“人人无责”的转变与内部责任感降低。
但这些问题在独任制中一般不会出现的。
同时将普通程序与独任制一刀切、截然分开,又将普通程序与合议制简单对接的立法取向与制度设置表明我们在理解上也走入了误区。
[1]2.立法规定的空缺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在我们的心目中所普遍认可的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有独立审判权,但合议庭与法官是没有独立审判权的。
在这种观念下,合议庭的职权被弱化,代之以简单的行政管理,合议庭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后者并不属于合议庭,裁判权存在于逐级审批制度之中,为少数的一审或其上级法院的领导所有,不但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还产生了下文所要论述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合议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问题。
3.陪审员制度无刚性规定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特色,它基于国情也借鉴了西方经验,本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正是因无法律的刚性规定。
作为一个一审程序中适用合议制可以进行选择的部分,这个选择权立法最终留给了具体审判的基层法院。
而在这种立法表述下,我们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国情与思维下想象,每天忙不过来的民庭法官们完全以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适用这一制度。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篇一: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现今,在判决书上载明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是时下一些法院已经推行或即将推行的一项改革。
但是,这却是与我国现行的“评议秘密原则”相背离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但是笔录是不进行对外公开的,这样民众就无法了解审判人员每个人的真实意思。
众所周知,我国的审判人员包括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虽说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也难以保证陪审员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会导致陪而不审,使之流于形式。
这也是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的缺点之一。
比如说在一些基层法院中,审判人员缺失,为了更快的结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成本,只是法官一人独自断案。
如果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那么就要求每一位陪审人员都必须吃透案情,从而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性。
其次,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不利于法官的独立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官对法院领导、审判长等马首是瞻,对他们的意见言听计从,这就使得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使得司法腐败分子获得了渔利的机会。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民主性。
法官独立能够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为公正判案提供必要的前提。
每个审判人员都必定会竭尽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公开判决理由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世界文明各国的法律大都要求公开审判理由。
欧洲委员会层反复声明,判决没有载明理由可能表明侵犯了公平、公正审理之保障。
因此,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我国民诉法发展的趋向。
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逐步推行这一改革。
首先,评议秘密原则应该只限定在评议过程中,法官的个别意见应当公开。
通过对评议过程的保密,确保法官不受干扰、毫无顾虑的进行讨论,但这与结果的公开并不是矛盾的。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一、合议庭概述(一)合议庭的概念合议庭的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
我国宪法规定:“合议庭指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和有关的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实行独任审判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案件均有3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第一审的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述、抗诉和死刑复核的案件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是根据案件而临时组成的,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指定审判员一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作了规定。
世界各国法律也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中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规定过于粗略,也没有在理论上对合议庭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二)我国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以刑诉法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建议1
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建议提要: 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过程中存在院、庭长任审判长偏少、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少、合议庭合 议案件“形合实独”、合议庭组成人员固定化、外界因素干扰等问题。
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有关“合议庭组 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的规定;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 实行合议庭组成人员非固定化;强化合议庭职能和考核、完善运行规则;落实院庭长审理案件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除简单 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由审判人员或由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制是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的审判方式。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尤其是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 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合议制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有效的发挥。
以我院为例,目前共有刑事、民 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较固定的合议庭12个,2011年度以合议庭形式审结的案件1000余件,约占诉讼案 件的1/3,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结案的占诉讼案件的2/3。
合议制在保障比较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质量上发 挥了一定作用。
但合议制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一、合议制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大诉讼法规定, 基层法院审理案件, 除简单的民事案件、 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如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均实行合议制。
这说明实行合议制的目的是审理比较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以 集中合议庭人员的智慧、集思广益,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判;同时也是为了案件审理中相互监督,避免司法的 专横和腐败的发生。
但是,当前工作实践中合议制的实际运行与设置合议制的目的要求存在很大偏差。
主要 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院长、副院长、庭长任审判长的偏少。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内容提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能动司法实现的重要载体,更应当从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等全面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合议庭合议制度全文共9895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1]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合议制度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一)合议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制度是民主思想最集中体现,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一成员都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和判断,同一案件可以被多角度、多方面的审视。
这种决策主体的多数性,决定了它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最大限度的正确性。
合议制度设臵合理性具体的理论基础为:首先,设臵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机理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
关于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关于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诸多的问题,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
关键词:合议制度;缺陷;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
其核心就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作决议时,合议成员应各抒己见,共同商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执行该制度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已不容等闲视之。
下面笔者就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合议制度的缺陷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
这一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
但在多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合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合议制度的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
首先,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再次,表现在承办人或主审人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共同决策的制约中;最后,体现为报批制度导致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审判原则。
(一)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善。
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错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合议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其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合议庭法律规定是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地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合议庭的法律规定、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职责、合议庭的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议庭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
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主持审判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
”三、合议庭的组成1.审判员:审判员是合议庭的主要成员,负责主持审判工作。
审判员由人民法院任命,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
2.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是合议庭的辅助成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责任感。
3.独任审判:在简易程序或者其他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四、合议庭的职责1.依法审理案件: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合议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4.加强审判监督:合议庭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确保审判质量。
五、合议庭的审判程序1.立案审查:合议庭对起诉或者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理准备:合议庭在立案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
3.开庭审理: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进行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等程序。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我国司法实践证明,合议制对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本文拟对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试图寻找相应的对策,旨在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
一、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合议庭受到了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不合程序的各种力量的非法控制和影响,以致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失去意志自由。
主要表现为:①、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不合程序的干预。
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往往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纯粹为了个人利益),热衷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肆意干预合议庭依法办案。
②、受社会公众舆论的不当导向。
社会公众舆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场上的偏颇或者法律认识上的欠缺,舆论往往伴随着非理性的鲁莽冲动和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从而影响合议庭的公正裁判。
③、受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非法支配。
案件诉讼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动用一切社会关系和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将天平向已方倾斜。
尤其是在合议庭成员不能自已的情况下,极易受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支配,正所谓“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
④、受法院内部领导、内部其他部门及其成员的干预。
目前审判管理流程中的内部请示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审批制度依然存在,院长和庭长由于与社会接触过从甚密,社会关系较多,往往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不当干预合议庭。
合议庭法官也惧怕承担责任,依然习惯于依靠领导把关。
法院同事往往凭借自身的有利关系“过问”案件,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出谋划策,对合议庭施加影响。
合议庭法官也往往经受不住同事的诱惑,念及人情、顾及面子,因而放弃原则裁判不公。
执行局合议制度模板
执行局合议制度模板一、背景及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确保执行案件公正、高效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合议庭组成1. 合议庭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合议庭工作。
2. 合议庭成员由执行局领导、执行法官、执行员等人员担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员担任特邀咨询员。
3. 合议庭成员应当具备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合议庭职责1. 合议庭负责对执行案件进行集体审理、讨论和决定,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
2. 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依法作出裁决或者决定,并对裁决或者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3. 合议庭应当监督执行实施工作,确保执行措施得当、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正。
4. 合议庭应当及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提出完善执行制度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建议。
四、合议庭工作程序1. 案件受理合议庭在接到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为后续审理做好准备。
2. 案件审查合议庭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
3. 召开合议庭会议合议庭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审理、讨论和决定。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远程会议的形式进行。
4. 形成合议庭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形成合议庭意见。
合议庭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
5. 作出裁决或者决定合议庭根据讨论形成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决或者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6. 监督执行实施合议庭应当监督执行实施工作,确保执行措施得当、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正。
7. 归档和总结合议庭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归档,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人 的经历 、 社会环境 乃至潜在意识 、 感 、 预 直觉等 决定 了其 在 判决 中的倾 向性 , 这些 因素都 难 以归入 “ 而 理性 思维 ” 的范
畴 。美 国大 法 官 霍 姆斯 以实 用 主义 为 指 导 , 出 了法 律 的不 指
确定性 , 他强 调 “ 律 的生命 始 终 在 于经 验 而从 来不 是 逻 法
[ 关键 词 ]合议庭功能 现状 改革与建议 [ 图分类号 ]D 2. 文献标 识码 ]A[ 中 962[ 文章编 号 ]62 37 (0 10 — 00 0 17 — 432 l)2 02 — 4
合议庭是人 民法院 内部法定的 审理 各类案件 的组织形
式 。 长期 以来 , 多 高 、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部 分 基 层 人 民 法 许 中
一
保障人 民法院各项 审判 工作 的顺利进行具 有重要意义 , 本文 从合议庭的功能分 析人手 , 对我国合 议庭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 自己 的 建议 。
一
法律条款都存在不 同的 , 甚至截然相反 的理解 。凯 尔瑞 斯
认为 “ 先例 原 则 在 具 体 案 件 中既 没 有 导 向 作 用 , 法 判 决 最 司 终 仍 然 是 基 于 法 官 的 价 值取 向 而作 出 的 判 断 , 这 种 判 断 因 而 法 官不 同而 不 同 , 律 不 过 是 另 一 种 形 式 的政 治 ” 法 。… 美 国 现 实 主 义 法 学 在 分 析 个 人 特 质对 判 决 的 影 响 后 , 至 认 为个 甚
法 官 是 经 过 严 格 程 序遴 选 出来 的社 会 精 英 , 般 均具 有 一 精 深 的专 业 技 能 , 博 的学 识 , 烈 的社 会 正 义 感 和 良好 的 渊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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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 中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 可见, 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 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 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践行”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在中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 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 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 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 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 客观成分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 在合议庭评议时, 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 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 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 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 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 司法判决最终依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 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 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 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ii可见, 法官理解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中, 由于其个体因素和主观性, 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行合议庭审判, 依据多数法官的意见裁判, 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限制这种不确定性, 抑制主观偏见, 统一适用法律, 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出法律的精神。
3、设置合议庭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需要。
法官是经过严格程序遴选出来的社会精英, 一般均具有精深的专业技能、渊博的学识、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良好的个人品行。
法官是公正的象征, 法官经过其对审判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裁判, 向社会公众昭示着正义, 导向人们的行为。
在审判中, 法官是独立行使其审判权, 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 就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在本质要求而言, 任何外在力量都不能影响法官对审判权的行使。
即使外界认为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当, 也只能在法官作出裁判以后, 由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纠正不当的裁判, 而不能在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施加影响。
然而, 法官也是普通的人, 具有人的本性, 也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影响, 或者在某种情况下不当行使其审判权, 甚至滥用审判权。
因此, 对可能出现的司法专横、司法腐败以及审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 只能经过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产生的制约力量来防止。
二、对中国合议庭制度的反思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实行合议制”,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 但规定过于粗略, 在理论上也欠缺系统的探讨和分析, 因而在审判实践中, 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 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
1、合议庭组成的随意性。
由于审判力量缺失, 有的业务庭甚至不能组成合议庭, 立案后不能及时指定人员组成合议庭, 不得已采取东拉西凑”拉郎配”式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安排的合议庭成员开庭前不阅卷、对案情不熟悉, 主审法官事先也很少通报案情, 甚至连庭审提纲都不列, 缺乏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中对控辩双方的陈述理不顺关系, 对诉辩当事人争执焦点不归纳, 对当事人的举证不质证、认证, 抓不住庭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一个案件多次开庭, 庭审驾驭能力不强, 合议庭组成人员不满, 当事人更是牢骚满腹, 办案效率不高。
2、合议庭运作不规范。
名为合议庭审判、实为单个法官独自办案、三人署名, 由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负重要责任, 从庭前准备、证据调查到案件裁决的基本意见都是由承办人一人独立完成, 其它合议庭成员并不直接参与审判活动, 只是在最后评议案件时, 就承办人的裁决意见进行表态而已, 从而导致合议庭合而不议, 合议制实质上变成了独任制, 合议制应有的功能完全没有发挥出来。
iii庭审中, 有的坐在审判台却半途提前离庭, 有的带着自己承办案件卷宗阅卷, 有的写自己所办案件的审理报告, 只有主审法官一人集中精力开庭, 其它成员是坐庭不负责, 坐而不审, 实际上是陪衬。
庭长担任审判长只负责程序的多, 对合议庭其它成员合理分工的少, 没有让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的审理发挥各自的作用, 开庭审理的全过程都是主审法官”唱独角戏”。
3、合议制度流于形式。
合议庭在对案件开庭审理休庭后, 对案件不进行评议, 而是先由主审法官写案件审理报告, 再召集合议庭组成人员评议, 在评议中主审法官宣读审理报告, 其它组成人员表态同意就算完事, 而对在法庭中未认证的证据是否采信、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和实体怎么处理, 不谈详细的评议意见及理由, 有的干脆由主审法官把评议笔录事先写好, 直接找其它合议庭成员署名, 然后逐级送审。
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无法在合议庭中行使独立的裁判权, 往往遵从于专业法官的意志, 从而使该制度对诉讼制度未产生任何影响。
4、对合议庭监督管理不严。
进行了审判长选任、还权于合议庭后,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长直接签发, 不再经院长(庭长)审批。
审判权力的下放, 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 审判长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无限制地发挥, 使得一些审判人员放任自流, 以自己拥有的审判权徇私枉法, 以权谋私。
而案件只有被上一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 需要审委会讨论案件是否属错案时, 才会被提交审委会, 案件才能得到有效监督。
但这种纯粹性地事后监督, 很难对合议庭进行有效监督。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旦被认定为错案, 合议庭成员则根据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定, 承担连带错案责任(由合议庭成员按承担责任的大小, 扣减相应金额的勤廉保证金)。
三、推进合议庭工作的对策和建议现行合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直接影响了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 阻碍了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 为了克服合议庭流于形式的弊端, 推进合议庭负责制, 做到最大程度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应当对合议庭进行改革、完善。
(一)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现行合议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直接影响了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 阻碍了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 因此, 必须规范合议庭的运作机制。
1、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
在合议庭制度下, 审理案件的”承办人”是合议庭, 而非仅指承办人, 合议庭应是案件的决策者和责任主体, 包括承办人在内的合议庭所有成员只是合议庭的组成部分, 承办人只是合议庭内部负责处理具体诉讼事务的成员, 其在一定的权限内以合议庭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仅对合议庭负责, 没有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 不得私自行事, 其行为后果也由合议庭来承担, 从而保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共同决策。
2、强化合议庭分工负责制。
完善合议庭成员的分工负责制, 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共同负责, 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
合议庭成员庭审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 共同研究审理重点, 制定庭审提纲;庭审中认真听取案情, 深刻思考, 作出判断, 适时与审判长交换意见, 对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调查的问题主动补充调查, 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评议案件时充分发表意见, 不简单表示赞同或者反对;对主办法官草拟的裁判文书原稿, 合议庭成员应当审阅并签名。
3、完善合议庭考核追究机制。
要改考核主审法官办案为考核合议庭办案, 以合议庭审结的案件作为法官的工作量, 在合议庭内部进行工作量利益分配, 使所有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审结的每一件案件, 无论是否为主审, 都有相应工作量上的利益, 使各成员特别是承办人以外的其它成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得到承认, 从而调动积极性。
4、强化监督管理。
为保障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 防止其滥用职权, 必须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制约。
一是行政和司法监督相结合, 在提倡司法监督为主的同时, 绝不能弱化行政监督职能, 行政监督主体要充分行使审判权和管理权对案件进行把关。
二是落实案件流程管理, 把以案件流程为重点的程序性监督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件流程管理与实体裁判权相分离, 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形成隔离带, 防止和纠正少数法官利用审限搞不正之风。
三是加强监督, 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制。
5、规范合议庭评议运作。
合议庭评议案件, 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做出裁判前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进行案件评议时, 合议庭成员必须做出自己的分析, 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程度和心证过程, 以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 禁止仅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类的表态性的评议意见。
对于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 同样应当禁止仅仅作出表态, 必须阐明其意见和理由, 但无须像法官那样严格要求。
6、健全合议庭负责制。
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 明确合议庭成员职责, 共同参加审判, 共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
院(庭)长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意见, 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 能够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 统一裁判尺度, 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院(庭)长只有经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来直接行使审判权, 经过庭审、评议案件, 指导合议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