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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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三)组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编制及报批。
(四)组织行业标准计划、制定、发布和复审。
(五)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
(六)组织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科研工作。
(七)指导标准归口单位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业务管理工作。
(八)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国内外交流合作。
(九)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三)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编制单位,签订标准编制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收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复审和修编计划建议。
(四)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
(五)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和外文版翻译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六)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翻译、审查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工作。
(八)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九)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
(十)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信息和档案。
(十一)参与国内外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十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及标准编制合同要求,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对标准内容、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负责,并建立标准资料档案。
(三)收集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参与标准复审工作;协助标准归口单位标准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编制单位及标准起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应具有与所编制标准内容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等相关资源,按期完成编制任务。
(二)主要起草人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标准编写相关规定,并全过程参加编写与审查工作。
(三)其他起草人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经验或专长,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
(三)有科学研究和试验成果支撑。
(四)有建设和运营实践经验。
(五)涉及的重要设备应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评审,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标准编制计划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标准归口单位根据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科法司审核,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五条标准经费和标准外文版翻译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