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专线铁路CRTSI型板式无砟轨道制造施工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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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专线铁路
CRTS I型板式无砟轨道制造施工工法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 (3)
3.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3)
3.2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性能要求) (4)
3.3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要求 (4)
4轨道板模型 (7)
5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板的生产工艺流程 (8)
6钢筋加工 (9)
7骨架预制、吊装 (11)
7.1轨道板钢筋骨架预制 (11)
7.2钢筋定位 (11)
7.3钢筋绑扎 (12)
7.4钢筋骨架存放及运输 (13)
7.5轨道板钢筋骨架安装 (13)
8模板安装 (14)
8.1清模 (14)
8.2模板安装 (14)
8.3模型维护 (15)
9混凝土施工 (16)
9.1混凝土配料搅拌工艺流程 (16)
9.2混凝土配料搅拌工艺要求 (17)
9.3混凝土搅拌 (17)
9.4混凝土运输 (18)
9.4混凝土灌注和振动 (19)
10混凝土蒸汽养护、试件制作和强度检验 (20)
10.1蒸汽养护 (20)
10.2试件制作和强度检验 (20)
11脱模 (22)
12半成品存放和水养护 (26)
13预应力施加 (27)
13.1 一般规定 (23)
13.2张拉设备要求 (23)
13.3张拉准备工作 (24)
13.4张拉作业 (24)
13.5预应力钢棒切割和封锚 (25)
14轨道板的储存和堆放 (27)
15减震型轨道板 (28)
16成品检验 (28)
17产品标记和产品合格证 (30)
18轨道板装卸和运输 (31)
1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注意事项 (31)
1适用范围
本工艺细则规定了板式无砟轨道结构中混凝土轨道板生产的原材料及工艺过程、操
作方法、质量要求和注意事项。
本工艺细则适用于客运专线铁路CRTSI型板式无砟轨道用混凝土轨道板(含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板、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板及普通钢筋混凝土框架板,以下简称轨道板)。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工艺细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工艺细则的条文。本工艺细则执行时,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工艺细则。
3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轨道板所用原材料进厂后必须经过全面复检,复检时原材料的分批取样、复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的判定和不合格处理均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经复验合格后的原材料方能投入使用。
复验时水泥、钢材、砂、石、外加剂及预埋件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外加剂必须是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生产的产品。塑料套管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合格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和用户指
定产品,使用的塑料套管应有合格证明书,套管的外形尺寸应有入厂复检报告单,并对所有供货单位进行合同评审。
不应使用具有碱-碳酸盐反应活性或砂浆棒膨胀率大于0.20 %的碱-硅酸盐反应活
性的骨料;当骨料的砂浆棒膨胀率为0.10〜0.20 %时,混凝土碱含量应不超过3kg/m3
在轨道板投产前及骨料来源改变时,应根据TB/T2922 和TB/T3054 的规定对骨料的碱活性进行试验和评价,由国家认可的检验单位提出报告。
3.1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3.1.1 水泥、钢材、外加剂及预埋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选择砂、石供应单位时,须有供应单位砂、石全面检查合格的资料。
3.1.2 选用的外加剂必须是经国家、部委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级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生产的产品。
3.1.3 塑料套管按照设计图纸要求采用合格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和用户指定产品,使用的塑料套管应有合格证明书,套管的外形尺寸应有入厂复检报告单,并对供货单位进行合同评审。
3.1.4 轨道板所用原材料进场后必须经过复验,复验时原材料的分批、取样、复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品的判定和处理标准按相关原材料检验制度行,合格的原材料才能投入使用。
3.1.3 检验要求见附录1,表附-1〜表附-9。
3.2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及性能要求
3.2.1 水泥
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 级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碱含量应不超过
0.60 %,三氧化硫含量应不超过3%,氯离子含量应不超过0.10%(预应力轨道板应不超过
0.06% ),熟料中的GA含量不宜超过8%,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 2005]160 号)的规定。
3.2.2 骨料
粗骨料:应采用材质坚硬、表面清洁的二级或多级单粒级碎石,按最小堆积密度配制而成,各级粗骨料应分级储存、分级运输、分级计量,最大粒径为20mm含泥量按质
量计不大于0.50 %、氯化物含量不大于0.02%,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 2005]160 号)的规定。
细骨料:应采用材质坚硬、表面清洁、级配合理的天然中粗河砂,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大于
1.5%外,氯化物含量不大于0.02%,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 2005]160号)的规定。
不应使用具有碱-碳酸盐反应活性或砂浆棒膨胀率大于0.20 %的碱-硅酸盐反应活性的骨料。当骨料的砂浆棒膨胀率为0.10 %〜0.20 %时,混凝土碱含量应不超过
3kg/m3。在轨道板投产前及骨料来源改变时,应根据TB/T2922和TB/T3054的规定对骨料的碱活性进行试验和评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提出报告。
3.2.3 水
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 号)的规定。
3.2.4 外加剂
应采用减水率不小于25%、收缩率比不大于110%的聚羧酸盐系减水剂,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 2005]160 号)的规定。禁止使用掺入氯盐类外加剂。
3.2.5 掺和料
应能够改善混凝土的性能,其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36的要求。
表掺合料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