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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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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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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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共有五页,其中第1页为封面,第2页及第3页为企业填写内容,第4页为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单位及市、县(区)环保部门填写,第5页及第6页为填表说明。相关填表说明如下:

(一)综合类信息(P2)

(1)单位名称——填写核定企业全称;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14年)填写;

(3)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填写;

(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若一家企业存在两处生产设施,则分别填写;

(5)排污许可证编号等——根据《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市、县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其相关信息如排污许可证类型(正式/临时)、有效期限等应在本表格中填写;

(6)企业生产信息——应按照企业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主要工艺及主要产品产能进行填写,其中主要产品产能应注明设计产量(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以及2014年度的实际产能;

(7)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应根据其目前实际存在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实填写;

(二)企业申报信息(P3)

(1)排污申报登记量——指企业2013、2014年度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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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申报登记表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填写;

(2)环境统计排放量——指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按照2013、2014年度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未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可不填写;

(3)环评批复总量——指企业根据环评批复中确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若企业存在较多项目及其环评批复时,应以最近的环评批复中批复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填写;

(4)“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放量——指企业根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中确定的验收期间核算的排放量进行填写;

(5)“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指企业与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签订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二五”期末目标控制值,若企业无“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可不填写;

(6)企业申报结果——由企业根据上述(1)-(5)中进行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环评批复总量和“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

(三)综合调整(P4)(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进行填写)

(1)绩效法核定量/排污系数法核定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附件所确定的方法进行核算后如实填写;

(2)监督性监测核定总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2013年度、2014年度监督性监测数据,结合企业实际产能及环评批复产能进行核算填写;

(3)在线监测核定总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2013、2014年度在线监测数据平均值,结合企业实际产能及环评批复产能进行核算填写;

(4)根据区域总量控制指标调整——指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的“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值进行调整,原则上在此应考虑政府预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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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指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的大气、水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综合考虑,按照“十三五”环境管理的需要及环境质量的要求进行调整;

(6)综合调整结果——根据上述(1)-(5)中所确定及调整后的数据进行填写,并及时反馈申报企业及地方环保部门。

(四)核定结论(P4)(由地级市、县(市、区)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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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应提交的附件目录

企业应提交的附件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历年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主要为总量控制章节复印件);

3、企业历年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3、2013年度、2014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

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若无,可不提供);

6、排污权交易鉴证书(若无,可不提供);

7、2013年度、2014年度日常监督性监测报告(国控源至少提供4次/年,纳入环统的工业企业应至少提供2次/年,其余企业至少提供1次/年);

8、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结果及验收文件(附带提供2013、2014年度企业在线监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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