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好意施惠行为

合集下载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作者:何春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摘要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由于对好意施惠在理论上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法律上也缺乏对好意施惠的明确定性,所以人们在面对好意施惠问题时往往与其他行为发生混淆,导致在处理关于好意施惠的纠纷时也会模糊不清。

好意施惠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务中,应当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衡量双方利益和交易习惯,根据个案情况确定。

关键词好意施惠法律行为无偿契约作者简介:何春燕,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79-02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诸如邀请同事吃饭,替邻居照看孩子,让朋友搭便车,帮人指路,到站请邻座的人叫醒等现象,德国的判例和学说对此类行为讨论颇多,德国学者们将此类行为称为“情谊行为”,台湾地区学者们称为“好意施惠关系”或“施惠关系”,而大陆地区学者们有称“好意施惠行为”也有称“施惠行为”。

本文统一称“好意施惠行为”。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对好意施惠行为并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判例可借鉴之处也无多。

对好意施惠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对现实生活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好意施惠行为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常见情形有搭便车、顺路代为投寄信件、帮助邻居照看孩子、火车到站叫醒、代为投寄信件、参加友人聚会等。

两大法系在描述这类行为时有所区别。

大陆法系的定义从行为的构成要素出发,主要着眼点是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

大陆法系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称其为“情谊行为”:有些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Gesch fte auerhalb der Ebene des Rechts),因此它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

这类行为没有统一的名称,学者们通常称之为纯粹的“情谊行为”(Geflligkeiten)或“社会层面上的行为”。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好意施惠行为,俗称“忘恩负义”,是指某人受到帮助后,没有回报或感恩的行为。

虽然这种行为被视为道德败坏,但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忘恩负义行为会对个人和整个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首先,好意施惠行为会对受施者产生负面影响。

当一个人受到帮助时,内心会感到一种感激和愧疚的情绪,这种情绪的产生对于人的自尊心和成就感是很重要的。

如果受施者没有回报或感恩,会导致其内心的负面情绪堆积,甚至会产生无力感和自我怀疑,这对他们的人格和心理健康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好意施惠行为会对施惠者产生负面影响。

当一个人付出了真心实意的帮助,但却遭到受施者的忘恩负义,会使其受到极大的伤害和失望。

如果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会导致施惠者产生不信任和失望的情绪,进而导致他们不愿意再进行好意施惠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好意施惠行为会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忘恩负义行为的出现会破坏人们对于感恩和公正的信仰,从而导致社会的信任度降低。

如果这种行为被大量发生,会导致道德的沦丧和社会的恶化,最终使整个社会缺乏合作和进步的力量。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好意施惠行为是指一些人出于善良的心愿,对他人采取一些有益于他们的行动。

有时候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

本文将探讨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导致对方依赖性的产生。

当人们频繁地接受他人的好意,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帮助时,他们可能会变得依赖于这种帮助,而失去对自己生活的独立性。

他们可能会失去努力改善自己情况的动力,因为他们知道总有人会帮助他们。

这种依赖性不仅对他们自己的成长和发展不利,也对社会产生了负担。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的扭曲。

当一个人频繁地接受别人的好意时,他们可能会产生对他人的怀疑和不信任。

他们可能怀疑别人的动机,认为他们对自己的好意是有目的的,并对他们持怀疑态度。

这种不信任可能会导致人际关系的疏远和破裂,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凝聚力。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有时候人们出于善良的意愿会给予他人帮助,但这种帮助并不总是被真正需要的人所接受。

有些人可能滥用别人的好意,虚假地表达需要,从而获得更多的帮助。

这种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实际上是对资源的浪费,而没有真正地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打击受助者的自尊心。

有时候人们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他人的帮助,但接受帮助会使他们感到羞愧和个人价值感的下降。

他们可能认为自己对他人的贡献不够,无法自立。

这种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使受助者情感上受到伤害,而不是真正地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好意施惠行为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

我们应该认识到好意施惠行为可能导致的致损问题,并寻找更加合适和有效的方式来帮助他人。

这样才能真正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好意施惠是一种人类普遍存在的行为,是帮助他人的具体体现,它在促进人际关系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影响和影响的后果,可能会带来损害。

本文就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进行浅论。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带来的致损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心理负担:有些人对好意施惠并不感激,甚至会有一种厌恶的情绪。

这种情绪可能是因为好意施惠给予者过于主动,超越了受助者的意愿,导致心理上的不适应。

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对受助者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让其感到负担重重,怨恨施惠者,甚至想要回报。

(二)物质上的侵害: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对受助者的物资所构成一定威胁。

有些人可能会因此而成为受助者,进而产生依赖,让自己的长远发展无从谈起;而有些人则可能因接受好意施惠而失去原有的资源,面对陌生命运,丧失自我尊严。

(三)不适应社会环境: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生产一些不适应社会环境的“副作用”。

遇到好意施惠的人可能会变得过于依赖,将此作为自己生活的一种基础消耗;而好意施惠的人也会失去独立的体验和信心,因为他们没有了自由支配的能力,导致他们在人际交往、工作等方面遭受挫折。

(四)时间花费:施惠行为所需的时间和精力是他人手中的一种资源,如果施惠者的贡献超出了所需要的,施惠者可能因此失去一些本该用于其它事情上的时间。

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的存在,表明了我们在施惠时,不仅要考虑到对受助者的生活情境的影响,还要注意到施惠的长远效果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可适应性。

此时就需要施惠者或施惠组织打造更为完善的制度,把握好意施惠的度,制定方案,严格控制贡献增加贡献的可预测性。

在好意施惠行为的实践中,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把握捐助形式的层面,还要更有把握地追求好意施惠行为的实质和长期性。

只有当我们在处理好意施惠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时,才能更好地抗拒好意施惠行为的负面影响,物化其对受助者和施惠者的裨益效果。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作者:卢毅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0年第11期摘要:自古以来,好意施惠行为都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好意施惠致损案件屡有发生,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此类案件大多类推适用其他条文或引用基本原则处理,导致无法明确双方责任的承担并引发了新的问题,即如何看待和处理由这种特殊行为导致的损害。

因此,区分好意施惠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不同,分析归责原则、减免事由,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制健全发展。

关键词:好意施惠;侵权问题;责任承担;归责原则一、好意施惠行为的基本内容(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情谊行为”一词最早源于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所著《德国民法总论》:“有些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因此它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这类没有统一的形成,学者们通常称之为纯粹的‘情谊行为’或‘社会层面的行为’。

”王泽鉴教授将其翻译为“好意施惠行为”,黄立教授将其译为“施惠行为”,虽然不同学者的表述存在细微差别,但他们都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社交层面的行为,法律一般不对此作出规范。

综上,好意施惠是人们基于好意或是道德做出的无偿帮助他人且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1.具有道德性。

好意施惠行为是行为人基于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考量而做出的。

好意即施惠人基于社会道德,自愿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如为老人让座不构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一些表面上是在帮助他人,实际却是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具有道德性,不属于好意施惠。

2.合意性。

合同法上的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自愿置于法律的约束下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此合意非好意施惠行为中的合意。

好意施惠行为中的合意是指,双方就建立施惠行为关系产生的意思一致且施惠行为达成合意,必须以获得另一方的允许为前提。

合意的方式既可以通过明示表示,也可以基于行为人的习惯默示表示。

例如,请求朋友代为饲养宠物,朋友虽未说可否,但将宠物留下即为同意。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出于善良、同情或社会责任感,主动提供帮助或福利给他人。

这种行为在社会中是非常普遍和受欢迎的,往往会得到赞赏和认可。

好意施惠行为也存在一个致损问题,即当我们提供帮助时,有时会对被帮助者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将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并探讨如何在施惠时避免这种问题。

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在于可能导致被帮助者丧失自主性和能力。

当我们过于频繁或过分地提供帮助时,被帮助者可能会形成依赖心理,并逐渐失去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个人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我们出于好意替他做了一部分工作。

如果频繁地为他解决问题,他可能会养成依赖他人的习惯,失去解决问题的能力。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不平衡。

当我们提供帮助时,往往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包括时间、精力和财力等。

如果我们把所有的资源都投入到好意施惠行为中,可能会导致其他方面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我们把所有的时间都用于帮助朋友解决问题,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学业或工作受到影响,也可能忽视了其他的家庭和社交关系。

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引发道德和伦理方面的问题。

当我们提供帮助时,有时可能会对被帮助者陷入侮辱、尊严受损或心理上的不平衡。

我们给予他人慈善捐款时,可能会让受助者感到自己是被社会所剥夺权利的弱者,从而导致心理上的屈辱和抵触。

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在施惠时避免这种致损问题呢?我们应该尊重被帮助者的权益和自主性。

在提供帮助时,应该尊重被帮助者的意愿和选择,给予他们解决问题的机会和自由。

我们也应该注意自己的帮助方式和态度,避免用高高在上的姿态对待被帮助者,让他们感到屈辱和接受不了。

我们应该合理调配资源,避免过度投入和不平衡。

在施惠时,我们应该考虑到自己的其他需求和利益,合理分配时间、精力和财力等资源。

如果我们过于频繁地提供帮助,可能会导致自身资源的耗竭和其他重要事务的被忽视。

我们应该重视道德和伦理方面的问题。

在施惠时,应该注重保护被帮助者的尊严和权益,避免对他们进行侮辱和剥夺。

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3篇)

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行为屡见不鲜,如帮助邻居搬家具、无偿提供咨询服务等。

这些行为往往出于善意,旨在帮助他人,增进人际关系。

然而,在法律层面,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好意施惠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好意施惠的定义好意施惠,又称好意施舍、善意帮助,是指一方当事人出于善意,自愿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帮助的行为。

好意施惠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义务。

2. 善意性:好意施惠行为是出于善意,旨在帮助他人。

3. 非营利性:好意施惠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4. 非侵权性:好意施惠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关于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争议。

以下列举几种观点:1. 无因管理: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

2. 民事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3. 非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更接近于非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四、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1. 侵权责任:如果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一般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 损害赔偿:如果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2)精神损害:如精神痛苦、精神痛苦导致的财产损失等。

3. 合同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可能构成合同关系。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好意施惠行为是人们在帮助他人、给予别人好处时表现出的一种善良和乐于助人的心态。

在社会生活中,好意施惠行为是我们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然而,好意施惠行为也会存在一些致损问题,下面将浅论几个常见致损问题。

首先,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产生依赖心理。

当我们频繁地给予他人帮助和好处时,受助者可能会产生一种依赖心理,对我们的帮助和好处产生过度依赖。

这种依赖心理不仅会让受助者无法真正独立解决问题,还可能使他们变得懒惰和不思进取。

长期下去,好意施惠行为反而会适得其反,阻碍受助者的个人成长和发展。

其次,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产生不平等感。

在好意施惠行为中,施予者通常会处于主动地位,而受助者处于被动地位。

这种不平等感容易导致受助者产生自卑心理,觉得自己无法获得与施予者平等的地位和待遇。

一旦受助者产生了这种感受,他们可能会对施予者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甚至导致人际关系的破裂。

此外,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分配。

当我们在施予他人好处时,往往会花费一定的时间、金钱或其他资源。

如果这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就会造成浪费。

而且,好意施惠行为往往是个人行为,缺乏统筹和规划,容易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例如,某人在某个区域慈善捐款,但可能并不了解该区域真正需要的帮助是什么,导致捐款用途没有实际效果或效果不佳。

最后,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产生道德问题。

有时,我们在好意施惠的过程中可能会违背一些道德原则,例如有可能会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独立权等。

好意施惠行为是出于善意,但如果没有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边界意识,就可能产生一些无意的伤害和破坏。

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探究

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探究

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探究在现代社会,好意施惠的行为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比如,互帮互助、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行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行为的目的是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但是,这些行为也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并提供三个案例以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1.法律责任问题好意施惠行为的开展需要涉及到法律责任。

如果施惠行为在过程中造成受益方的损失,那么施惠方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某个志愿者在帮助老年人换灯泡时不慎造成老人身体受伤,这时施惠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管和管理问题好意施惠行为通常不受监管和管理。

这使得一些不负责任的人滥用好意施惠行为,不仅对受助方造成伤害,也会对施惠方造成损失。

举个例子,一些商家善意提供免费的配餐服务,但是这些食物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导致消费者生病。

这时施惠方也需要承担责任。

3.赞助方面的问题在一些活动中,这些好意施惠行为通常是由赞助商提供资金和资源来支持开展的。

然而,赞助商一般不会对施惠方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这会导致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

例如,某个企业提供资金和资源给学校,但是这些资源并没有给学校带来实际的帮助,反而带来麻烦。

这时,赞助方需要对施惠方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案例一:某个医生在路上看到一位老人跌倒,为了救助老人医生决定为老人提供免费的治疗。

但是,治疗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使得老人身体受到了损伤。

这时医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个公司提供资金和资源帮助一个贫困地区建立了一所学校,但是却没有对学校的管理和建设进行监管,导致学校建设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这时,公司需要对学校建设进行监管和管理。

案例三:某个慈善组织为一名贫困孩子提供了资助费,但是这个孩子的家庭情况并不需要帮助。

这时,慈善组织应该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保证资助都是真正有需要的人。

在现代社会,好意施惠行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行为,其出发点是出于善意,希望能够帮助他人解决问题。

这种行为需要执行者具有社会责任心和道德操守,而收益方则应该具有理性思维、公平意识和感恩之心。

然而,好意施惠行为并非总是能够发挥正面作用,有时候会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效应”,从而产生不良后果。

本篇文章将探讨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首先,好意施惠行为会破坏自我价值和奉献精神。

现代社会讲究个人主义,人们更注重个人利益和物质生活。

好意施惠行为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如此行为的执行者与收益方,有时会受到其他人的非议、嘲讽和敌视,这会伤害他们的自尊心和尊严,降低他们的自我价值和奉献精神。

其次,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诱导人们产生不良的心理预期。

人们总是倾向于从他人的行为中平衡自身的得失,从而产生依存感。

不断地接受他人的赞扬与帮助,可能会让人产生一种惯性思维,认为好处会不断地降临,这会导致人心态变得依赖和懈怠,失败和痛苦可能会使他们无法承受这种打击。

第三,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导致领域重叠和方向不一致。

好意施惠行为的执行者和收益方可能存在有差异的奉献精神和目标,他们只是在某些方面有共同之处。

然而,这种善意行为,并没有考虑到收益方的各种背景问题和个人认识差异,这可能导致出现领域重叠和方向不一致的问题。

治疗专家可能会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但碰到精神病患者时,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误解为是一种威胁或转移注意力的策略。

第四,好意施惠行为很可能引发后果轻重不对等的问题。

当好意施惠行为出现不良后果时,由于执行者的善意,他们往往会对不良的后果忽视或轻视,而收益方则往往不会正确评估这种不良后果的影响大小。

这种问题可以很严重地影响受助方的生活和心理健康,并可能会在设计指导计划时限制思维范围,导致机会损失或最终效果的差异。

最后,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外化出误解和固执的态度,共同破坏社会和谐。

当执行者对自己的好意过于自信,而收益方则对自己的需求过于固执时,可能会出现误解和冲突。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好意施惠行为是指一个人出于善意而给予他人帮助或好处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常见,无论是在个人之间、家庭间还是社会团体之间都有存在。

好意施惠行为也存在一些致损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造成对方依赖。

一旦有人习惯了他人的帮助或好处,他就可能产生对他人的依赖心理。

他可能会认为自己没有必要去解决问题或自立自强,因为他相信总会有人来解救他。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依赖是不可持续的。

一旦好意施惠者不再提供帮助或好处,对方就会陷入困境,甚至无法自救。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损害对方的自尊心。

有些人在接受他人的帮助或好处时,可能会感到自己的能力、价值或努力受到质疑。

他们可能会觉得自己是被人看不起、可怜或无能的。

这种感受可能会让他们在心理上产生负面的情绪,对自己的自尊心造成损害。

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导致不平等的关系。

当一个人不断给予他人帮助或好处时,就会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受益者可能会感到自己处于弱势地位,而好意施惠者则可能对他们产生控制或支配的念头。

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可能会导致受益者感到压力和不自由,甚至可能会损害他们的权益。

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有些好意施惠者可能会出于好心而提供帮助或好处,但这不一定是对方真正需要的。

一个人可能会不断给予他人物质上的支持,但对方的需要可能是精神上的陪伴或情感上的支持。

这种错误的判断和使用资源的方式可能会浪费资源,使得资源无法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好意施惠行为虽然是一个善意的行为,但也存在一些致损问题。

我们在进行好意施惠时,应该注意避免对方产生依赖、损害他们的自尊心、造成不平等的关系以及浪费资源。

只有在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需求和情况,并与对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我们的好意施惠行为才能真正起到积极的作用,使得他人真正受益。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出于善意,主动向他人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行为模式。

好意施惠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带来一些致损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产生“意外负担”。

施惠者通常出于善意向他人提供帮助,但在很多情况下,接受帮助的人可能会因此感到负担。

有的人在面对他人的好意施惠时会产生一种“欠债”的感觉,觉得自己需要回报对方的好意,甚至可能感到压力重重。

当好意施惠的帮助超出了接受者的真实需求时,也容易造成意外的负担。

有的人可能会为别人解决问题,但却没有征求对方的意见,或者没有全面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这样很可能导致接受者不需要、不适合、甚至无法接受这种好意的帮助,进而产生不必要的负担。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导致接受者的“依赖”问题。

当某个人习惯于接受他人的好意施惠时,就有可能形成一种依赖心理,即认为他人会一直为自己提供帮助,从而失去了自助的能力和独立的意识。

这种依赖心理在一些特定的群体中特别容易出现,比如一些慈善机构或者救助机构经常给予救济和帮助的群体。

当这些群体习惯了别人的好意施惠,就可能逐渐失去了自力更生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存在“无视尊严”的问题。

有时,好意施惠的行为可能会打破接受者的尊严,让对方感到不自在或尴尬。

在公共场合为别人提供帮助或施舍时,可能会引起对方的不满和尴尬情绪。

有时好意施惠可能会对接受者的自尊心造成伤害,因为这种行为很容易让人感到自己不够能力或者处于弱势地位。

这时候,好意施惠的行为可能反而削弱了接受者的自尊和自信心,使其更加沮丧和无助。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扰乱正常秩序”。

好意施惠的行为有时可能违反一些社会规范和道德标准,打破了正常的秩序和平衡。

比如一些慈善机构为了救助贫困人群,提供各种帮助和救济,但过度的施舍可能会导致部分接受者疏于对自己的负责,形成了一种“靠施舍而生活”的心态。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好意施惠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的一种行为。

人们出于善良的本性,常常会帮助他人,希望能够让他人得到帮助和改善生活。

好意的施惠行为也存在一些可能的致损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论述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包括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助纣为虐、道德风险等。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造成经济负担。

当人们出于好意向他人施以援手时,往往会花费一些经济成本。

虽然这种行为是出于好意,但是如果不能承担相应的经济负担,就可能会给施以援手的人和施援者本身都带来一定的压力。

尤其是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因为帮助他人而导致自身陷入经济困境,那么本来出于好意的施援行为就会变成一种负担。

好意施惠行为需要慎重考虑施援的方式和程度,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导致助纣为虐的问题。

人们在施以援手的时候,可能并不清楚对方真正的需求和情况,导致施援过多或过少,甚至施以错误的援手。

过多的援手可能会让对方失去自立的能力,成为一种依赖;而过少或错误的援手可能会导致对方无法得到真正的帮助。

在这种情况下,好意的施援行为就会变成一种助纣为虐,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好意的施援行为需要慎重考虑对方的真正需求和情况,不要盲目给予援手。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人们出于善良的本性,常常会出于好意向他人施以援手。

有的时候好意的施援行为可能会带来一些意外的后果,导致一些道德上的困扰。

有的人会因为自己的好意被误解或甚至被利用,导致自己受到伤害或损失。

好意的施援行为需要在道德上慎重考虑,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痛苦。

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会造成一些其他的不良后果。

施援者可能会因为好意的施援行为而忽视自己的工作和家庭,导致自己的生活受到影响。

施援者可能也会因为好意的施援行为而忽视对方的真正需求和情况,导致对方无法得到真正的帮助。

好意的施援行为需要慎重考虑自己和他人的情况,避免造成一些不良的后果。

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一、好意施惠行为的基本内容(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情谊行为”一词最早源于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所著《德国民法总论》:“有些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因此它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这类没有统一的形成,学者们通常称之为纯粹的‘情谊行为’或‘社会层面的行为’。

”王泽鉴教授将其翻译为“好意施惠行为”,黄立教授将其译为“施惠行为”,虽然不同学者的表述存在细微差别,但他们都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社交层面的行为,法律一般不对此作出规范。

综上,好意施惠是人们基于好意或是道德做出的无偿帮助他人且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1.具有道德性。

好意施惠行为是行为人基于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考量而做出的。

好意即施惠人基于社会道德,自愿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如为老人让座不构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一些表面上是在帮助他人,实际却是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具有道德性,不属于好意施惠。

2.合意性。

合同法上的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自愿置于法律的约束下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此合意非好意施惠行为中的合意。

好意施惠行为中的合意是指,双方就建立施惠行为关系产生的意思一致且施惠行为达成合意,必须以获得另一方的允许为前提。

合意的方式既可以通过明示表示,也可以基于行为人的习惯默示表示。

例如,请求朋友代为饲养宠物,朋友虽未说可否,但将宠物留下即为同意。

但是相对方没有表示同意或相对方对施惠行为不知情时,因不具有合意性,不构成好意施惠行为。

3.无偿性。

好意施惠具有行为的无偿性特征主要体现在,给付一方当事人没有从该给付取得对待利益之目的;而行为相对人享有该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亦无需向对方偿付相应之对价。

如果施惠人在施惠行为中要求对方给付对价或收取报酬,表明双方形成一种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不再是好意施惠行为。

4.不受法律约束性。

好意施惠行为最显著特征就是行为人双方在达成合意时,没有自己置身于法律关系中的考虑,因为如果想到了今后可能出现的麻烦,他们就不会作出该行为。

浅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

浅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

浅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摘要]好意施惠是一种符合人与人之间互为帮助的道德情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且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同时,因其引发的纠纷在生活中也很常见。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理论研究,人们对于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纠纷常常感到困惑。

因此,笔者尝试就好意施惠的概念、特征、性质等方面初步探究如何处理由其引发的纠纷,并提出可以采用一种既使用违约责任也使用侵权责任的混合责任,使违约和侵权各自在其独有领域发挥作用,同时,对二者交叉的领域则由法官和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关键词]好意施惠行为;施惠者;受惠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引言乐于助人、乐善好施是值得提倡的善举,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善举却事与愿违的带来许多纠纷,好心帮倒忙的事情屡屡发生,比如搭顺风车出了车祸,忘记替别人买彩票偏偏那个号码中了大奖等等。

善意的初衷由于疏忽,反而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麻烦,以至于当事人对簿公堂。

此时,仅仅试图用双方的情谊对此进行化解显得力不从心了。

好意施惠行为具有怎样的性质?好意施惠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怎样的权利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应该如何界定?谁该为其埋单?这都是摆在面前非常现实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种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成为法院断案的难题,有的法院按照侵权行为对待,有的法院按照无偿合同处理,纠纷处理原则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按照法官个人和法院的自由心证进行处理。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对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法律的适时介入无疑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概述好意施惠行为(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纵观整个学术界,对于这类行为的研究只散见于学者的法律专著之中,尚未见形成系统的理论探讨。

德国民法学界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其判例学说将这种行为称为Gefalligkeitsver-haltnis,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称之为“情谊行为”,并把由此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称为“情谊关系”。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好意施惠行为是指人们出于善意、同情心或友好而主动帮助他人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在社会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提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好意施惠行为也存在一些致损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受助者、施助者以及整个社会都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进行浅论。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使受助者产生依赖心理。

当人们长期被施以好意时,就容易形成对施助者的依赖心理,失去自我独立的能力和自主的思考能力。

他们可能会逐渐习惯于得到别人的帮助,而不愿意自己努力去解决问题。

这种依赖心理的产生不仅不利于受助者个人的发展和成长,也可能增加施助者的负担,甚至损害到他们的自尊心。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造成对受助者的伤害。

虽然施助者出于善意进行帮助,但有时他们的帮助可能会给受助者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

施助者可能因为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而错误地判断和理解受助者的需求,从而给予不适当的帮助。

这种错误的帮助可能会让受助者陷入更加困境的境地,甚至影响他们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有些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因为涉及到金钱、资源等方面的分配问题,而引发争议和冲突,给受助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对施助者自身造成潜在的风险和负担。

施助者在进行好意施惠行为时,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物质资源。

如果这些付出过于频繁或过大,就可能对施助者自身的生活和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有些施助者可能会因为好意施惠行为被误解或滥用,导致他们的能力和精力被消耗或浪费。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产生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负面影响。

当好意施惠行为过度普遍且缺乏规范时,就可能引发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一些受助者可能会通过不公平的手段获取更多的好意施惠,而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却无法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帮助。

这种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信任的破裂,公平正义的缺失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善意和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致损问题。

浅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

浅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

浅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乐于助人、乐善好施是值得提倡的善举,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善举却事与愿违的带来许多纠纷,好心帮倒忙的事情屡屡发生,比如搭顺风车出了车祸,忘记替别人买彩票偏偏那个号码中了大奖等等。

善意的初衷由于疏忽,反而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麻烦,以至于当事人对簿公堂。

此时,仅仅试图用双方的情谊对此进行化解显得力不从心了。

好意施惠行为具有怎样的性质?好意施惠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怎样的权利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应该如何界定?谁该为其埋单?这都是摆在面前非常现实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种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成为法院断案的难题,有的法院按照侵权行为对待,有的法院按照无偿合同处理,纠纷处理原则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按照法官个人和法院的自由心证进行处理。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对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法律的适时介入无疑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概述好意施惠行为(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纵观整个学术界,对于这类行为的研究只散见于学者的法律专著之中,尚未见形成系统的理论探讨。

德国民法学界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其判例学说将这种行为称为Gefalligkeitsverhaltnis,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称之为“情谊行为”,并把由此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称为“情谊关系”。

不管是大陸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对这类关系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从这些名称中可以看出,这些都是出于良好动机而无偿为他人提供某种物质或者服务以增进其利益的一类行为,具有无偿性、增进情谊的目的。

这样出于增进情谊的目的而无偿帮助他人的行为就认为是“情谊行为”或者称为“好意施惠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好意施惠的研究侧重于分析行为构成的角度,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欠缺设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而英美法系则立足于法律效力,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无论如何表述,综上可得出两大法系都认可好意施惠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产生对等或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施惠人并不当然处于受法律拘束的地位。

好意施惠又称什么行为?

好意施惠又称什么行为?

To save money is to make mone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好意施惠又称什么行为?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需要注意的是,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好意施惠又称什么?好意施惠行为又称情谊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没有法律直接规定。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二、好意施惠过程中发生损害,施惠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

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采取相当因果关系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好意施惠行为
唐佳辰 2014031008 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常见情形有搭便车、顺路代为投寄信件、帮助邻居照看孩子、代为投寄信件、参加友人聚会等。

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定性。

大陆法系从行为的构成要素出发,主要着眼点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多将其称之为情谊行为或好意施惠;英美法系更多地从行为之法律效力出发,考查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缺乏法律强制力,多称君子协定。

由于理论上缺乏对好意施惠的深入探讨分析,故而学界对其性质多有争议,主要聚焦在其法律行为抑或合同关系抑或均不是。

一方面,是好意施惠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大多数学者认为好意施惠不是法律行为。

其一,好意施惠行为缺乏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并愿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好意施惠的行为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不能由之产生法律上的权利或义务。

施惠关系不属于法律之范围,无拘束力。

例如父母答应孩子考上大学即赠与一台电脑。

父母的赠与行为即使不履行也不存在违约,更无不存在给付的问题,只可能对双方信用或感情产生影响。

在通常情况下,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不会对法律约束作实际的思考,不会想之后可能产生的麻烦。

例如顺风车,若行为人能够预见到有车祸意外而导致侵权赔偿的可能,他就不会同意搭乘的要求。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认为当事人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是一种缺乏实际基础的拟制。

其二,法律不调整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

而好意施惠更多存在于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所会有社交往来,这些法律无从进行调整。

受邀参加聚会、陪同吃饭逛街等行为的目的是娱乐或增进感情,法律对这些行为无法加诸强制力,更无损害赔偿等的适用空间。

另一方面,是好意施惠与合同的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关系有相似点:二者都可以成为对方当事人受益的原因。

双方当事人可设立单务合同使一方当事人获得权力而不设定义务;好意施惠关系不为法律所禁止,并可以成为当事人受益的原因,因而施惠人不能要求受益人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以合意为本质特征,好意施惠关系双方当事人存在一个“合意”,由此而言,好意施惠也往往具备合同的外形。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①合同主体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合同关系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②合同尽管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但其法律效果为法律所明文规定,而且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有创设法律关系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向;而好意施惠关系超出了对于一般人的要求,只是一种道德上好意使然,因此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强制执行力,受惠人也不能请求施惠人实际履行,以免害及施惠人的行为自由。

③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并以有偿合同、有对价的双务合同为常态;而好意施惠关系一般是无偿关系、没有对价的关系。

所以好意施惠也非合同关系。

二者的区别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标准来判断,不仅要看行为人意思,也要看是否事实存在受法律约束的义务。

综上,我认为,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非法律行为也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法外空间”,是一种“社会层面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完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而是在不发生任何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属于法外空间。

当其造成损失,发生纠纷时,仍有可能发生侵权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尚未对好意施惠行为予以规定,但它大量的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

由于其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之间的混淆关系,使得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理解和诠释的不同,对个案的处理出现诸多争议,更无明确的定论。

对好意施惠性质的梳理和辨析,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司法裁判上的差异,使案件得到更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