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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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
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建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暂不缴纳城建税。(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建税。
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
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与申报
应纳城建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地区适用税率
城建税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同时进行。其中报和缴纳的规定同三税的申报和缴纳的规定基本相同。
违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其追收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建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或罚款。